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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方案】巴南区校车服务方案(精选文档)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3-08-11 18:10:03 来源:网友投稿

校车服务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区校车及其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维护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方案】巴南区校车服务方案(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教育方案】巴南区校车服务方案(精选文档)



校车服务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区校车及其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维护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22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94号)、公安部《关于实施〈校车标识〉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通知》、质监总局《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及第2号修改单、《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通知》(渝公发〔2010457号)和《巴南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巴南府发〔20101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学校是指幼儿园(3个班级以上规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机构,校长是指以上教育机构的最高责任人或第一责任人;校车是指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含幼儿园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在巴南区行政区域内对运送学校学生(含幼儿园幼儿)所使用的校车和校车驾驶人,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的驾驶人是指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经区公安分局审查合格,报区教委备案固定驾驶校车运送学生的从业人员。

第二章  校车安全技术标准、使用原则、准入制度、标牌申领和核发

第四条 学校按照《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 244072012)及《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24406-2012)自备校车,或租用有营运资质单位的车辆作为校车。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及其第2号修改单,校车门窗玻璃、座椅座垫必须配备齐全,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区公安分局、区教委和学校要定期对校车驾驶人的安全驾驶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和“ 把校车服务的重点放在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的校车管理工作思路,我区的校车配备原则为:城市地区(龙洲湾街道、鱼洞街道、李家沱街道、花溪街道)原则上不再新审批校车。农村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校车审批程序和要求,经审批同意后可配备专用校车。城市地区不提倡使用校车,使用校车为特例,逐年减少城区校车的使用数量,对个别因幼儿园布局不完善等特殊原因确需配备校车的,需单独上报相关说明材料,报相关部门和区政府审批。

第六条 各相关学校及幼儿园备齐相关资料,认真填写《重庆市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报区教委初审。区教委在三个工作日内根据我区校车配备原则以及幼儿园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在签署初步意见后报送区公安分局和区交委作进一步审查。区公安分局、区交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反馈回区教委,区教委根据区公安、区交委意见,按照校车管理规定提出校车使用审查意见,五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批准的,同意该校使用校车;不予批准的,由区政府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校车经区公安分局审核确认后,发放统一的校车标牌,专车专用(换车、换人及校车标牌污损应及时更换),自备校车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申领校车标牌时须提供如下证件:《重庆市校车标牌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巴南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校车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复印件;学校或出租车辆的单位为校车购买交强险、第三责任险(保额不少于20万元)、乘坐险(每座不少于5万元保险额度)的保单复印件;车辆检测部门出具的合格机动车检验表;租用校车的学校与出租车辆的单位签订的租车协议;学校与出租车辆的单位签订的安全责任书;学校与校车驾驶员签订的安全责任书或出租车辆的单位与驾驶员签订的安全责任书;校车定期保养、检查、维护记录。

校车标牌有效期与校车检验期一致,均为半年,校车应当在每次审验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标牌申请资料,学校、幼儿园应按时主动申请登记办理。校车标牌领取后应放置在校车前后挡风玻璃右侧不妨碍驾驶人视线的地方,并妥善保管。

第三章  校车驾驶人申办和审查

第八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九条 学校对聘用校车驾驶人应当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凡需从事驾驶校车的人员,在学校初审资质的基础上填写《重庆市校车驾驶资格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区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酗酒行为的记录证明。

(二)区公安分局对驾驶人资质进行查验,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批准的,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校车驾驶资质有效期与校车标牌一致,均为半年,应当在每次审验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校车驾驶人资质审查资料。

(三)校车驾驶人需进行更换的,应按照本条第(一)款提供相关材料,按程序进行审验。审查通过后,由区公安分局修改校车标牌中驾驶人相关内容,加盖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章后,视为准许变更。在未完成上述审查程序前,不得擅自更换校车驾驶人。

第四章     临时校车管理规定

第十条 校车和租用车辆组织学生集体出游的学校必须提前报经区教委同意,并到巴南区公安分局办理 “五定一批”手续审批后方能出行,办理程序和办理手续如下:

(一)学校、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教委同意,由车属单位填写《五定一批审批表》

(二)车辆审验合格后,经区公安分局进行查验合格并存档,车辆凭《五定一批审批表》复印件出行。

第五章     监管机制、安全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成立区教委、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校保支队),区交委、区安监局为成员单位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委,具体负责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将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我区校车安全管理各项管理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区教委、区公安分局设立校车安全管理举报电话:66222901(区教委)  62857528(区交巡警),并在每一台校车的车门处进行喷涂,方便群众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 区教委要与学校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严格落实学校的安全主体责任。学校要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逐车逐人明确交通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校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接受区政府及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向区公安分局报告校车行经路线(城区接送1公里以内、农村地区接送范围2.5公里)和停靠站点,经区公安分局审核确认后执行,校车可以在公交车站、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临时停车上、下人,享受城市公交车辆的通行权利。校车接送学生时,应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载客,严禁超载。学校应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按要求配备随车管理教师,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维护好学生乘车秩序。

第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严禁使用校车未经审批运送学生外出旅游或其他跨地区运行。校车载运师生参加相关教学活动,学校应将车辆安全性能、驾驶人资质、运行线路、时间和载运人员等情况等报区教委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及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区教委、区公安分局和学校应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师生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鼓励学生尽量乘坐城市公交车,锻炼学生自立能力。

第十七条 校车所属单位必须确定一名专人对校车进行管理,主要负责督促校车参加定期和临时检验,对车辆运行中的安全性能、运行线路和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驾驶人身体状况进行监管,并督促驾驶人做好出车前、行驶中和收车后的安全例检工作,并填写校车安全行驶的相关记录建档备查。

第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由学校负责日常管理,学校校长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每个月要对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违法记分、交通事故等情况进行网上查询,组织并督促校车驾驶人参加每月第一个星期六的安全学习例会以及其它安全教育活动。区教委、区公安分局要对校车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的相关规定,牢固树立“遵章守纪、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自觉参加区教委、区公安分局组织的交通安全学习;

(三)做好车辆出车前、行驶中和收车后的安全维护工作;

(四)做好其他涉及交通安全的工作。

校车驾驶人由区教委和区公安分局共同管理,并对他们的资格进行审查和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应承担校车及驾驶人安全管理的相关责任:

(一)学校未将使用校车及聘用校车驾驶人的情况报区政府审批或使用未经审查合格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或聘用未经审查的校车驾驶人,将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处罚外,还将对学校进行教育行政处罚;

(二)学校未按规定对校车履行安全管理和保护职责的、对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一般后果的,取消当年各种评优评先资格和对年终办学督导评估作降等处理,并由区教委和区公安分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校车使用资格,并对学校作进一步的处罚;

(三)学校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校车驾驶人有2次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由区公安分局收回驾驶人的资格审查合格证,取消其驾驶校车的资格;

(五)学校涉及超过规定线路运行、违规聘用校车驾驶人、未对校车履行安全管理和保护职责等违规行为的,除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处罚外,由区教委和区公安分局作出“校车停运整改”决定,学校安全责任人、校车驾驶人及管照老师在指定地点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凡两次严重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将取消该学校校车使用资格;

(六)区公安分局对查处的校车交通违法行为,定期向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进行通报。

第六章     校车和驾驶人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车和驾驶人的档案分三级建立和管理,每级建立档案都要逐车逐人建立档案,档案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一)校车使用单位建档内容

1.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1)车辆使用各项管理制度;(2)驾驶员工作职责;(3)“五不出校”制度落实措施及监督机制;(4)随车照管教师工作职责;(5)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教师安全学习制度;(6)校车查验检测制度;(7)上级校车安全管理文件、通知、通报等。

2.校车档案资料

1)车辆购置相关手续;(2)校车审批资料;(3)日检、月养护、每季度二级维护单据;(4)驾驶员资质证明材料;(5)车辆投保资料;(6)驾驶员、校车每月违章查询记录登记表。

3.校车管理过程资料

1)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幼儿园与上级管理部门、幼儿园与驾驶员、护送教师);(2)校车每日例检记录;(3)分线路分车次登记表;(4)安全学习、培训会议记录(驾驶员、教职工、护送教师、园长参加区学习培训等);(5)安全教育活动方案、教案、现场图片、应急演练等相关资料;(6)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台帐。

(二)区教委建档内容

1.校车及驾驶人基础资料;

2.校车和驾驶人审批手续材料;

3.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违法记分记录和交通事故记录;

4.驾驶人安全学习记录;

5.其它有关记录。

区公安分局建档内容

1.校车及驾驶人基础资料;

2.校车和驾驶人审批手续材料;

3.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违法记分记录和交通事故记录;

4.其它有关记录。

以上档案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保证对校车和驾驶人实施有效的安全监管,减少和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安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此服务方案自印发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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