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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方案】2015年全市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范文推荐)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3-08-17 18:40:10 来源:网友投稿

2015年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兽用抗菌药的监督管理,促进兽用抗菌药合法生产、合理使用,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省畜牧兽医局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2015年全市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畜牧方案】2015年全市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范文推荐)



2015年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兽用抗菌药的监督管理,促进兽用抗菌药合法生产、合理使用,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省畜牧兽医局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为目标,深入开展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强化兽药市场监督管理,切实规范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提升兽药抗菌药产品质量和安全用药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稳步发展。

二、具体目标

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不断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主体诚信自律意识、质量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兽用抗菌药产品质量稳步提升,养殖场户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用抗菌药现象明显改善,使用违禁药物问题基本消除,休药期制度进一步落实,畜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有效保障畜牧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

禽、蛋产品;禁用兽药,假劣兽药,兽药标签违规产品,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产品,非法改变兽药标准的产品,非法添加隐性成分的兽药产品,兽药标准已被废止且其产品已超过市场流通期的非法产品。

(二)重点区域

畜禽养殖主产区,畜禽产品生产加工主产区,兽用抗菌药物生产、经营集中区。

(三)重点对象

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兽用化学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店),使用药物添加剂的饲料生产企业,基层畜牧兽医站药房,从事畜禽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四)重点任务

1.集中清缴非法兽药产品。集中力量对兽药经营、使用环节实施拉网式检查,清查出的非法兽药全部收缴销毁,实施追根溯源,依法严惩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

2.加强兽药经营环节监管。全面检查兽药GSP和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坚决清理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兽药经营门店。

3.规范兽用抗菌药使用行为。推进社会化兽医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和培训活动,明确养殖场负责人和驻场兽医的责任,督促兽药使用者落实兽药安全使用规定。认真落实兽用抗菌药质量抽检和残留监控计划,强化抽检结果利用,跟进实施检打联动。

4.重点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以下行为依法严打:兽药生产、经营者未凭兽医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未按规定建立兽用处方药销售台账、兽用处方未做到妥善保存备查的行为,兽药生产企业未凭处方直接将兽用处方药销售到无执业兽医签约养殖场(户)的行为;兽药经营者销售违禁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的行为,兽用抗菌原料药拆零销售或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兽药中非法添加隐性成分的行为,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抗菌药的行为,不执行休药期的行为;饲料生产过程中超剂量、超范围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添加未经批准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标签不按规定标注休药期的行为。

四、任务分工

市局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规范行动实施工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具体产品抽检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研究部署阶段(20154月下旬)。各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并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55月至7月)。各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将有关要求及时传达至本辖区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督促相关单位自行开展兽用抗菌药物清理规范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兽用抗菌药物,各单位应主动下架,在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监督下销毁,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专项检查阶段(20158月至10月)。各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拉网式集中排查违法违规兽用抗菌药物,发现违法情形,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有关规定处理。涉及外埠兽药产品的,应及时将违法信息上报市局防疫监督处。

(四)监督抽查阶段(201511月)。各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整治行动经验,及时改进监管措施,始终保持对违法销售、违规使用兽用抗菌药物的高压态势。市局将对重点县开展定向督查,促进措施落实,巩固整治行动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本辖区整治行动方案,明确目标和责任,狠抓落实,严格执法,确保取得实效。

(二)各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本辖区实施方案、工作进展情况、查处的典型案件以及经验做法报市局防疫监督处,并于20151110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情况汇总表及电子文件报市局防疫监督处

联系人:王强 张晶晶,电话及传真:0310-3226101,电子信箱:hdsfyjd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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