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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方案】辽阳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划分方案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3-08-18 12:50:05 来源:网友投稿

辽阳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划分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强化本市各级地方政府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创新环境监管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辽阳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划分方案,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辽阳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划分方案



辽阳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划分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强化本市各级地方政府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创新环境监管机制体制,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7号)、省环保厅《辽宁省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辽环发〔20153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553号)指导原则和工作部署,结合我市环境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共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全面覆盖、分级履职、网格到源、责任到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明确各部门环境监管责任分工,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切实做好环境监管工作。

二、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在省政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下,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市政府在省政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下履行一级网格职责,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和运行―级网格,公开环境监管相关信息,指导和监督二、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

(一)网格的划分

按照行政区划,以县(市)区管辖范围为基础,划分辽阳县、灯塔市、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宏伟区、弓长岭区为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市)区政府。各县(市)区政府按照行政区划,以乡(镇、街道)管辖范围为基础,划分三级网格。

二级网格职责: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和运行二级网格;指导和监督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承担本辖区内日常环境监管任务,公开环境监管相关信息。

三级网格职责:负责整合负有环保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和运行三级网格,全面配合二级网格开展环境监管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可能存在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环境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单位进行日常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上报。

(二)网格内环境监管部门及职责

网格内环境监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如出现职责边界不清的问题,由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

(三)一级网格环境监管体系的运行机制

1.环境监管各部门间联动协调机制。按照我市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由市政府主管领导牵头调度,部门间可根据工作需要相互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必要时经市政府同意可建立相应的联动协调机制。已经建立联动协调机制的按已有联动协调机制执行。

2.环境监管部门内部运行机制。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网格环境监管体系的内部运行按照辽阳市行政权力运行制度执行,保障本部门环境监管体系的高效运转。

3.环境监管部门网格业务衔接。网格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有关环境问题的报告后,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将查处结果及时答复相关部门或人员,做好监管信息公开与共享工作;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依法移交、移送至相关部门,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不能确定移交、移送部门的,由移交、移送单位请示市政府确定履职部门;对需要多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市政府结合实际确定牵头单位实施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信息公开。

.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监督机制

(1)外部监督:按照人大、政协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考核职能对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内各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政务监督,切实发挥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纪检监察行政监督的作用。

(2)内部监督:上级网格要对下级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保障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3)社会监督: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对本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进行政务公开。利用网站等媒体公布环境监管网格片区和责任人及联系方式、本部门环境监管职责、环境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查处环境信访问题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实行环境监管对象差异化管理

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内监管对象实行差异化管理。责任主体将日常监管掌握的环境监管污染源单位和市统计局通告的工业企业共同纳入监管范围。根据企业事业单位诚信守法情况、日常监管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信访情况和对周围环境影响程度,将污染源单位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单位为简化管理对象,B类单位为常规管理对象,C类单位为强化管理对象。根据不同监管类别确定管理内容和标准,健全监管档案,突出管理重点,增强环境监管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时效性,提高监管效能。环境监管对象差异化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实际确定动态管理规则。

.企业分类的标准

A类:规模以上且不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规模以下且不排放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较轻的企业。

B类:规模以上且污染物排放较轻的企业、规模以下且污染物排放较重的企业。

C类:国家重点控制的污染源企业、规模以上且排放污染物较重的企业。

环境监管对象差异化管理模式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企业诚信守法情况、日常监管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信访情况等适时调整监管类别。

2.企业分类的责任部门

企业分类由市环保局负责。按照市环保局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的相关规定,由发放排污许可证的部门牵头,结合执法、信访部门的意见确定监管对象的分类。

企业分类确定后,执法、环境信访部门要根据执法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向市环保局提出调整企业分类的意见。对于污染物排放超标次数较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好或不运行、信访投诉较多的企业要适时提升监管类别。对于按标准排放污染物、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好、无信访投诉的企业要适时降低监管类别(国家重点控制的污染源企业除外)。升降监管对象的分类要报送发放排污许可证的部门(牵头部门)备案。

四、总体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认真组织相关环境监管部门共同推进本地区的二、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统一组织、指导、监督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实施和运行。

(二)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环保监管的合力。

(三)加强人员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各部门、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基层环境执法队伍建设,为环境执法人员数量不能满足网格化监管要求的单位增加人员编制;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政府及工业集聚区应设置环保机构,配备必要的环境执法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政府要指派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执法工作。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执法用车。

(四)加强经费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各部门、县(市)区政府要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监管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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