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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律师制度的演变和发展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2-11-14 09:40:03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中国近代律师制度是在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背景下产生的,是在经历清政府、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后逐渐发展起来的。本文从分析中国古代的讼师着手,总结中国古代未产生律师制度的原因。引出中国近代的律师制度,分析其产生的综合原因,阐述其演变和发展,根据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总结中国律师制度的制度特点和制度价值。

【关键词】讼师;律师;律师制度

一、近代律师制度产生前的“讼师”

在谈论中国近代律师制度的演变和发展之前,必须对另外一个词“讼师”进行必要的阐释。讼师,早在春秋时期就已经出现,中国第一位讼师是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是指以替打官司的人出主意、写状纸为职业的人。

通说认为中国古代是没有律师制度的,有的只是“讼师”。是因为讼师跟律师在价值追求和制度意义上都有着质的差距。中国古代的讼师,并不是法学活动家,他们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让百姓熟知法学知识以及普及公平正义的法律意识。他们并不被统治者所认可,他们受到统治阶层的严厉打压。他们的社会地位极其低下,并被人们所鄙夷。中国古代的讼师并没有发展上升到制度层面,只是一些社会有爱好人士自发地去帮助人们打官司,别人支付一定的费用。

二、中国近代律师制度的引进

中国近代的律师制度是中西方在意识形态交流的结果,通说认为是法律界的舶来品。鸦片战争以前的中国完全是一种闭关锁国的状态,然而一场战争带来的不仅仅是战后创伤,更多的是惊醒于噩梦之中。

(一)小农经济的瓦解,资本主义的入侵

鸦片战争打开了中国的国门,将闭关锁国的中国展示在世界面前。西方列强不仅掠夺中国的财富,侵犯中国的主权,还将西方的资本主义强行带入中国。从此中国的小农经济就被破坏了,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开始发展,这在物质层面上刺激了中国近代律师制度的产生。商品交易的频繁造就了经济纠纷,律师制度应运而生。

(二)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制度等司法独立权的破坏

鸦片战争带来了一系列的主权的破坏,特别是司法管辖权的破坏。自1953年签订中英《五口通商条约》开始,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先后在中国攫取了领事裁判权。发展了会审公廨制度,着一系列的司法独立权的破坏刺激了律师制度的兴起,清政府为了在对洋诉讼中占据有利的地位,加强引进优秀的法律人才,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本土律师制度的兴起。一些有志之士为了伸张诉讼正义,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客观上形成一股律学之风。

(三)清政府明哲保身,进行司法改革

清政府看到日本改革的效果,同时迫于国内外的压力,为了巩固自身的统治,决定学习西方的法律以及进行司法改革。并且任命一些先进的洋务派进行司法改革、引进西方的法律著述、翻译外国法典。客观上刺激了律师制度的产生。

(四)洋务派,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为了巩固清政府的统治,统治阶层自上而下,任用一批先进的官僚,发起了洋务运动。他们以“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为口号,引进了西方先进的知识、技术。其中包括法律知识、书籍、著作翻译。当然也包括律师的相关制度

(五)先进知识分子的救亡图存运动

先进知识分子,睁开眼睛开始看世界,渴求用西方先进的知识武装自己去对抗侵略分子。他们看到在对洋诉讼中那些口齿伶俐的律师在诉讼中占据有利的地位,开始关注西方的法律以及律师制度。

(六)“苏报案”

“苏报案”是清政府引进律师制度最为关键的一个事件。1902年5月,上海租界的《苏报》连续发表了章太炎的《<革命军>序》、《驳康有为论革命书》、邹容的《<革命军>自序》等惊世骇俗的文章,将清政府陷入无数讨伐之声中,于是清政府向会审公廊起诉章太炎、邹容等人。但是由于是租借内的事情,清政府捉拿查办的命令被拒绝,只能起诉邹容等人,同时聘请两名英国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通过诉讼,清廷对律师的从业原则和实际作用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加速了清廷引进律师制度的步伐。

综上所述,此时的中国已经渐入引进律师制度。沈家本、伍廷芳在奏请《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时指出,“中国近来通商各埠己准外国律师办案,甚至公署间亦引诸顾问之列”。①另外,两广总督袁树勋在奏请制订专门的律师法时也指出“近来通商各埠人民延请外国律师办案,己成习惯”,②可见当时律师在清朝末年的广泛的社会影响和参与社会活动的广泛程。

三、中国近代律师制度的发展

(一)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律师制度的发展

1911年,辛亥革命胜利后,南京临时政府宣告成立。由于辛亥革命宣扬民主共和的理念,民主思想深入人心,其中司法独立、司法民主的观念深入人心,人们也认识到律师制度而重要性。因此,这一时期国内律师充分觉醒,纷纷开始挂牌执业。

对于律师制度的实施与确立,政府也积极促进,尤其是临时大总统孙中山。1912年2月19口,伍廷芳向孙中山提出关于审判姚荣泽案设想的第二天,孙中山即回复伍廷芳:“所陈姚荣泽案审讯方法及善,即照来电办理可也。”③针对是否通过《律师法草案》,孙中山批示曰:“律师制度与司法独立相辅为用,夙为文明各国所通行。”④主张尽快通过审议《律师法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律师制度。

但是由于南京临时政府被袁世凯的军阀统治取代了,其存续期间并未来得及通过《律师法草案》。实质上,律师制度并未真正的建立起来。但是其进步意义是不能忽视的,首先民主的思想以及司法独立的观念已然建立,思想成熟度已经达到,其次是临时政府期间,为了草案的通过不论是上层起草人员还是下层的民众都做好了施行的准备,在一定程度上为施行做了一定的铺垫。

(二)北洋政府时期的发展

1912年9月16日,北洋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律师单行法规《律师暂行章程》,至此律师制度在中国正式建立。这个单行法规的颁布不仅具有法律意义更加具有制度意义。章程确立了律师自由职业者的身份,章程还对律师执业过程中的基本义务加以确认,即确定了律师执业道德、执业操守,这与当代律师的职业道德不谋而合。章程确立了律师从业资格的限制,为了防止律师队伍的鱼目混杂,章程针对律师这一特殊的职业有限制性的要求,即律师从业者必须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并且对于参加考试资格的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同时对于学历有较高的要求,为确保律师的专业性。章程确立了律师的自治组织—律师公会。由于律师是自由职业者,政府部门无权进行监管。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发展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一直沿用《律师暂行章程》,只进行了略微的修改。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章程中很多内容已经不适合当时的社会的需求。因此在1935年着手起草《律师法草案》,到1941年1月11日,正式颁布了《律师法草案》以及一系列的法规制度。同年9月又颁布了《律师惩戒规则》,1945年9月颁布了《律师检核办法》等。这些立法逐渐替代了北洋政府的律师法规,初步构建了国民政府的律师法律体系,律师制度也有了重大发展,民国律师制度由民国初年建立,经过近30年的发展演变,进入成熟,定型阶段。

综上所述,中国近代的律师制度在特定的背景下,即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动荡环境下,在东西方文化以及法律的交融结合下,是适应当时社会经济条件而发展起来的。其进步的意义不言而喻,但是作为一个西方制度的舶来品,中国的近代律师制度很大程度上是在抄袭西方的律师制度,并且有些内容是不适合中国社会经济的需要。尤其是关于律师公会的規定及设立,是否有比较好的运行,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

注释:

① “修律大臣伍廷芳等奏呈刑事民事诉讼法折”载于《大清新编法令一奏折》.

② 《政治官报一奏折类》,第八八一号,宣统二年二月.

③ 《国父全集》,第三册,《函电》,1973年6月.

④ 《国父全集》,第三册,《公犊》,197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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