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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制度】隆安县林业局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3-08-14 11:20:06 来源:网友投稿

县林业局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第一条为了确保准确一致地发布林业政府信息,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隆安县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林业局实际,制定本制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制度】隆安县林业局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供大家参考。

【林业制度】隆安县林业局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县林业局信息公开

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准确一致地发布林业政府信息,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隆安县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林业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发布林业信息,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负责”的原则。即制作林业信息时,由制作该林业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林业信息,由保存该林业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三条  多家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林业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四条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林业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  林业局拟发布的林业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和拟发布信息的全文,书面征求意见。

被征求意见单位书面回复同意的,林业局按照林业信息公开相应工作规程向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回复不同意的,林业局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单位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单位仍不同意的,林业局应当立即报请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确定是否发布。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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