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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解除劳动合同3篇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3-11-13 15:50:08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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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解除劳动合同3篇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篇1

爸爸因为身体原因休假了一段时间,康复后与之建立十年关系的单位便想要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明说,想让雇用人自己提出离职,请问这样的情况如果离职的话用人单位应如何补偿??请资深人士提供专业意见!

最佳答案

1、“想让雇用人自己提出离职”:如果你父亲能工作,只是***自己提出辞职的,不会再有补偿了,因病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你爸不自己提出辞职:单位无权解除与你爸的合同,除非是:你爸不能再从事原工作,而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时,单位才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在你爸能从事原工作单位却不让干、或者是你爸虽然不能再从事原工作单位也没有给安排新工作的:单位强行解除合同,就是违法解除合同。

3、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给你爸双倍经济补偿金(本来工作十年的补偿金是10个月工资,但违法解除合同时应给20个月工资),另外,如果单位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通知你爸的,还可以要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合同范本《因病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是:《劳动法》第26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申诉人:农民合同制工人邱某某。

被诉人:某养鸡总场。

邱某于1986年4月被某养鸡总场招收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至1996年10月31日届满。邱某于1997年3月份因患腰椎间盘突出症,休病假超过 3个月。按该场规定,休病假超过3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场方于7月份解除了劳动合同。8月份场方又通知邱某上班,上班按临时工对待,不签合同。邱某上了几天班后,因病不能胜任工作,自动离岗。场方称,邱某是违纪,不能发给补偿金。邱某不服到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诉。

邱某与养鸡总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期10年,即从1986年3月起,至1996年10月31日。邱某患病是1996年3月,被解除劳动合同时间正是劳动合同期内。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的精神,邱某要求养鸡总场发给补偿金是合法的,仲裁委予以支持。

养鸡总场故意制造理由,不发邱某补偿金是违背劳动法的。因邱某确是因病于1996年7月份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应及时发给补偿金。但养鸡总场于8月份又通知邱某上班按临时工对待,又不签劳动合同。邱某因病未愈,上了几天班就自动离岗了。该场抓住邱某自动离岗问题不发给补偿金。

仲裁委员会多次到养鸡总场找有关负责人宣讲有关劳动法规,使其充分认识到劳动法的权威性。并指明不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会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在此基础上,仲裁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

1.依照国务院1991年第87号令的第十七条规定,按邱某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标准工资。邱某在本企业工作10年,本人标准工资260元,应发给邱某补偿金2600元整。限仲裁调解书生效之起,15日内付清;

2.仲裁处理费200元,双方各付100元。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篇2

所以,在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即无权要求原用人单位再行报销工伤复发的相关医疗费用。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职工可能会在以下“四个方面”存在损失:

一是失去申请重新鉴定伤残等级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而如果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而获取工伤待遇补偿后,即失去了伤情加重可申请重新鉴定劳动能力的权利。

重新鉴定伤情加重等级变化后待遇有何不同?没有明确规定。

二是失去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即复发后可以继续依法享受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的报销以及停工留薪期待遇等。但此规定的前提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仍履行劳动合同,保留工伤保险关系。如《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xx】6号)指出,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已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工伤职工也已一次性领取了相关工伤待遇,由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继续治疗而引发的争议,仲裁委应不予受理。现实生活中,随着物价上涨,医疗费用愈来愈高,极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形:职工在解除后工伤复发甚至伤情加剧,而后续的治疗费数额远远超过了解除时所获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导致生活陷入困境。

其它损失还有:

三是失去了享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前提下,由职工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四是失去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未就业期间,依法不能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就工伤职工主动解除劳动利益得失一事,用人单位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并进行针对性的解读。工伤职工应清楚地了解工伤待遇政策,以便做出理性选择。

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呢

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篇3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劳动合同,双方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 自 年 月 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 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结清以下款项:

a) 月份工资:共计¥ 元

b) 相应比例年终奖:共计¥ 元

c) 经济补偿金:共计¥ 元

d) 乙方尚欠甲方欠款及资产损失赔款:共计¥ 元;

e) 其它:共计¥ 元;

f) 其它扣款以员工离职交接表中所列资产移交情况为准。

3. 甲方为乙方缴交社会保险金至 年 月 日

4. 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5. 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1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6. 乙方自愿放弃其他所有诉求。

7. 此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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