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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可分配收益是什么6篇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2-09-16 18:00:08 来源:网友投稿

村集体经济可分配收益是什么6篇村集体经济可分配收益是什么 乡镇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及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增强发展村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集体经济可分配收益是什么6篇,供大家参考。

村集体经济可分配收益是什么6篇

篇一:村集体经济可分配收益是什么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及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增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和凝聚群众能力,根据省、市县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即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投资、入股、服务、租赁、发包、征地补偿、生态公益林补偿、退耕还林补贴、财产处置等获得的收入;财政“一事一议”等筹资筹劳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财政下拨的村级组织运行经费、上级专项补助等不列入本收入。

 第四条

 本镇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盘活农村资产资源 第五条 盘活农村资产资源,必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尤其是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必须坚持不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必须符合土地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必须以农民增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合法经营、合理开发利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支持盘活的资产资源包括村集体全体成员(社员)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非资源性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

 盘活方式 第一款

 股份合作经营。属于村(组)集体所有且未承包到户的资产资源,鼓励以村(组)集体(合作社)与公司(业主)采取股份或股份合作的方式盘活,村(组)集体资产资源打包入股、量化到户,农户、村(组)集体、公司按比例分红。属于农户承包经营的资产资源,鼓励农户以资产资源入股新型经营主体的方式盘活,农户按股分红。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盘活资源要建立对村(组)集体、农户的保底分红机制。

 第二款

 集体自主经营。支持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盘活资产资源,选准发展路子,突出主业和特色,壮大集体经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推进股份制改革,经营的资产资源要量化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份,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

 第三款

 租赁托管经营。支持村(组)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和农户承包经营的资产资源通过租赁、托管等多种方式盘活。支持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有实力的家庭农场、

 种养大户和经验丰富的务工返乡农民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转包村(组)闲置资产资源。租赁托管经营要鼓励通过二次返利等方式让农户充分受益。

 第四款

 其他方式经营。各村要在国家现行法律框架下大力探索盘活资产资源的有效方式,创新盘活资产资源的机制、模式,研究盘活资产资源的具体办法,多渠道促进农村资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农民增收。

 第三章

 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发展主要以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为载体,鼓励村支部书记或乡贤能人担任合作社理事长。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支持优先发展产业或入股村级(社区)农业专业合作社,探索推行“产业带动型、协作共赢型、资源开发型、资产经营型、服务创收型”等方式发展集体经济。

 第十条 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无论采取何种发展方式村集体经济,必须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后决定。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除利用资金自身发展外,入股或参与其他企业(经营主体)的,年收益不得低于总投资的6%。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不能对高危行业进行投资,采取其他方式投资,只要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后实施<重复>的,或在市场风险、自然灾害等人力

 不可抗拒的因素下造成的经济损失,允许失误、宽容失败,不追究集体组织和当事人、法人等责任。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生产发展过程中,应优先使用本村劳动力,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提高村民(股民)参与度。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建设,提高凝聚力、召唤力。

 第四章

 风险防控 第十五条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各村上报拟投资项目和资金后,由镇党委班子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上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具体建议,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投资项目及额度,镇政府牵头组织各村实施。

 第十六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镇党委班子定期召开会议,会商研判,听取各村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掌握资金投入经营主体经营情况;镇脱指办、财政审计所要密切关注各村财政注入资金的投资方向,加强与相关经营主体的联系,深入了解其运营、盈利情况,并建立投入经营主体的台帐,对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及时向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汇报。

 第十七条

 建立投资退出机制。使用财政注入资金采取债权投资方式投入到经营主体的,要在与经营主体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投资退出的协议条款。

 第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出退出投资申请:

 (一)中省市县对相关政策做出调整的; (二)经营主体存在套取、骗取或转移财政扶贫资金情况的; (三)经营主体的项目进展缓慢,不能按期投产,或资金管理混乱,改变资金约定用途的; (四)经营主体不能履行合同收益、分红约定的; (五)存在其他不可控风险总退出的情形。

 第十九条

 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聘请法律顾问,帮助审核相关协议、合同的条款内容,协调解决矛盾和经济纠纷。镇财政审计所、司法所、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等站所要加大普法力度,及时为各村注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章

 加强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是财政注入壮大村集体扶贫资金管理的负责对财政注入资金的组织管理和资金安全监管。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对于不具备设置

 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镇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

 第二十二条

 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必须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确保财务审批权以及经济活动监督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的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方向、支出范围、支出标准、支出用途、支出方式、支出层级、列支科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计划、方案、任务清单落实,各村民委员会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或侵占、挪用。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财政项目资金管理主体,具体履行支出管理、资金使用、会计核算、报账管理、资产管理、公示公开、日常监管等职责。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项目管理、资金使用集体决策和内部监督机制。财政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要及时入账核算并登记资产,明确管护责任,按照《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财政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对资金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

 目标、实施结果、受益对象、管理主体及负责人等,在村内及时公告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镇脱脂办、财政审计所、农业综合服务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脱贫办、审计厅《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X 财办〔2019〕X 号)精神,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第六章

 收益资金分配 第二十八条

 年度收益分配应依据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分配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收益较多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欠,严禁举债分配。

 第二十九条

 确定收益分配方案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既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又兼顾服务群众,不断发展公益事业,服务改善民生。

 第三十条

 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按照章程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报镇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一条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主要包括五部分:一是扩大再生产和风险防控资金,占总收益的 30%。二是补充村级经济组织运转经费,占总收益的 10%。三是公共事务

 管理和发展公益事业的公益金,占总收益的 20%。四是奖励对村级集体经济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占总收益的 10%。五是股民普惠分红,占总收益的 30%。

 第三十二条

 收益资金用于奖励对村级集体经济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和股民普惠分红必须实行“差异化”分配,采取按劳取酬,严禁“一股了之、一分了之”。

 第三十三条

 通过集体林地生态公益林补偿、集体土地征地补偿、退耕还林补贴等财政补助获得的经济收益,不得用于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不称职”或存在重大信访稳定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等问题的,不得对当事人、村民合作社负责人和村(社区)“两委”班子进行分红或奖励。

 第三十五条

  收益分配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提出收益分配初步方案,确定收益分配范围、金额、比例、使用方向等,提交村级党组织研究讨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公示七天后无异议后,上报镇党委、政府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收益分配最终方案报县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站备案。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村财镇管”等财务管理制度,接受镇政府和县财政、审计、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七条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要做到“六严禁”,严禁未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进行收入分配;严禁未提交镇党委、政府审核通过行分配;严禁对发展潜力不足、没有经过分析评估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审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严禁违规或擅自用集体收入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选定上优亲厚友;严禁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严禁搞“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六严禁”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对于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相冲突或上级下达新文件,则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 XX 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二:村集体经济可分配收益是什么

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6万元7万元8代 号前川街姚家集镇长轩岭街李家集街罗汉寺街 274. 1966 119. 9999六指街462. 1横店街307. 2天河街96. 836王家河街217. 66木兰乡263. 46大潭原种场50. 7蔡家榨镇0滠口街988. 6祁家湾街436. 6盘龙城开发区3369. 12木兰山风景管理处3三里镇132黄陂区局机关0蔡店乡404. 26合 计 8373. 393 2516. 45887018102714356250168. 52219. 8094. 632. 1160. 311227. 06090117. 76100. 3228. 06085. 19. 60075. 30. 286. 35. 1280126. 19670203. 00050000462. 102820134. 2007598126. 9143. 5500. 3029. 966. 63692. 84606. 410191. 818. 46195. 582. 75036. 2072. 01155. 25308. 479. 7028. 7020252. 900000000065. 90395. 3527. 4847. 30227. 81. 50137. 469. 9439. 647. 41911. 45113. 215021. 61172. 875563. 452818. 803000528528019095. 724000000005. 15067. 35331. 76392. 760520. 751502176. 317 3009. 876 9705. 1772964. 3合计(一)

 经营收入(二)

 发包及上交收入(三)

 投资收益五、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统计表(5填报日期:

 2010年1月18日一、 总收入 填报单位:

 黄陂区(一)

 经营支出单位(四)

 补助收入(五)

 其他收入合计

 合计1、 干部报酬2、 报刊费合计(一)

 提取公积公益金万元17万元9万元10万元11万元12万元13万元14万元15万元163201395. 830526252431825467. 402. 0481. 98. 2008. 28. 282. 2678. 53. 76145. 8-1100078. 666. 502. 6-1. 2200. 80. 885. 000121. 4792. 592118. 0004 71. 19610071. 19610182164. 30100180. 100180. 1052. 111031. 25180. 29164. 440344. 7310. 343. 13627. 8861. 9249. 713. 998. 34012. 330180. 73123. 975. 74912. 122. 082. 21024. 2911. 58150. 6883. 3565. 707148. 09-45. 0163. 75018. 74028. 322. 60. 724. 6-2. 2401. 80000000000161. 100686. 2141. 374. 070215. 37197. 1164. 48123. 145. 792227. 72-33000351. 65154. 510. 012393-2194. 33 2238. 56617. 2661. 43423300-200-2048. 7002336. 326. 1062. 449. 400000000072. 05214. 03320. 7111. 548. 53060. 03172071. 196 1030. 23148. 14669. 68 -1331. 782688621. 21977. 416590. 385-1)(二)

 管理费用(三)

 其它支出二、 总支出三、 本年收益四、 年初未分配收益五、 其他转入

 (二)

 提取应付福利费万元18(三)

 外来投资分利万元19(四)

 农户分配(五)

 其他分配万元20万元21万元2210006300000000000000000071. 19610000180. 1020026. 29306. 1400011. 131. 28. 010004. 7000018. 7400001. 800000001. 27170000000000619. 430000-20000130000000043. 03011. 0101. 27348. 7461 1026. 01六、 可分配收益七、 年末未分配收益

篇三:村集体经济可分配收益是什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件 关于审理农村集体资产分配纠纷案件 见 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分配,依法保护集体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城乡统筹工作实际和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集体资产的范围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的变价收益、流转收益; (五)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本集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发包、流转的,承包人依法享有相应权利。

 二、集体资产分配原则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分配应当首先区分资产的不同性质,对应不同的分配主体,在分配方法上区别对待。

 第四条 民主议定原则是农村集体资产分配的首要原则,集体资产是否用于分配以及用于分配的数额,集体资产的具体分配办法等,均需通过民主议定的程序决定。

 第五条 民主议定的程序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第六条 民主议定的分配方案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身、民主权利和合法的财产权的内容。

 第七条 民主议定的程序违法或者内容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民主议定的分配方案被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后,应同时责令集

 体经济组织在合理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分配方案,一般为六个月。

 第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未在合理期限内重新作出分配方案的,当事人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指导意见确定的分配原则计算当事人的分配份额,判定集体经济组织予以补偿。

 第九条 民主议定的分配方案程序合法,内容合法,集体经济组织拒不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起诉要求给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条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发包、流转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因征收、流转获得的收益,在对承包经营权人进行补偿之后的剩余部分,系基于土地所有权产生的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享有权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获得与其他成员同等份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

 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区分为对现有承包经营权人因丧失承包期内承包经营权的补偿部分和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部分。

 第十二条 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费,在提取相应社会保障费用后,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以及用

 于分配的数额,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用于分配的部分,应当先根据本轮承包期的剩余年限,按照实际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对征地时已经取得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补偿。

 对现有承包经营权人补偿的标准,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不能形成决议或者形成的决议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可以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剩余承包期限不足 10 年的,不超过该承包地补偿费的三分之一,超过 10 年但不足 20 年的,不超过该承包地补偿费的二分之一,超过 20 年的,不超过该承包地补偿费的三分之二。

 对于仅有少量土地被征收,土地补偿费数额不大,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占谁补谁”原则,在提取社会保障费用后全部支付给被征地承包经营权人,经民主议定的,可以准许。

 第十四条 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在对现有承包经营权人补偿之后的剩余部分,包括因面积计算差异和尚未发包的土地补偿部分,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所有,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平均分配。

 第十五条 决定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因分配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决或者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协商调

 解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以作出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一方诉讼当事人。

 四、土地流转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土地成片或者整体流转的,现有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按照其实际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和剩余承包期限获得相应的流转收益。

 第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土地成片或者整体流转的收益,在对现有承包经营权人进行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包括面积测量误差部分,尚未发包的土地部分以及超过剩余承包期的部分收益,归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平均分配。

 第十九条 因土地流转收益分配发生纠纷的,参照本意见第十六、十七条规定处理。

 五、其他集体资产分配

 第二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筑设施被征收产生的收益以及其他经营性收益等,是否用于分配以及用于分配的数额问题,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筑设施被征收产生的收益以及其他经营性收益等,决定用于分配的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该集体资产形成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因分配发生纠纷的,参照本意见第十六、十七条规定处理。

 六、成员权资格

 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以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日或者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之日或者土地承包合同到期之日为基准时。

 第二十四条 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在其加入集体经济组织时自愿放弃分配权利,其起诉请求分得相应份额的集体资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的确认按照本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年

 月

 日起新受理的一审农村集体资产分配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

篇四:村集体经济可分配收益是什么

17 期第 59 卷第 17 期2020 年 9 月湖北农业科学Hubei Agricultural SciencesVol. 59 No.17Sep.,2020白山稳.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收益的分配探究[J]. 湖北农业科学,2020,59(17):189-192,213.收稿日期:2020-06-03作者简介:白山稳(1963-),男,陕西合阳人,副教授,双硕士,主要从事宏观经济、金融、管理、乡村振兴等的研究,(电话)13892810086(电子信箱)13161545012@163.com。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有利于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促进中国城镇化的发展[1] 。根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政府在协调土地交易市场的利益冲突时, “涨价归公”是最有效和最直接的方式[2] 。利用税收手段可以增加一定的政府收益,也可以在土地交易市场做出相对宏观的有效调节。相比其他土地交易,农村土地市场的税收制度发展历史和过程更为缓慢,而且农村土地市场的税收存在重复征税和高利率等相关问题,对于被征税的农民群众和地方政府的矛盾激化有显著影响。在此情况下,地方政府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人作为纳税人,对其征收不动产税和土地增值收益的部分收入。同时,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的税制和加强对农民群体土地增值收益的保障[3] ,对于缓解农村集体和地方政府的矛盾冲突意义重大。1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理论依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主要指存在于乡镇农村地区符合或具有生产经营资质的建设用地[4] ,是与乡镇农村相关的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兴办企业、联合经营和土地使用权入股等形式与农民或者用地者使用的商业性建设用地。根据用途可将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收益的分配探究白山稳(陕西省委党校,西安 710061)摘要:当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得到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城乡统一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批准。同时, 《土地管理法》第63条和第34条也有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规定。随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推进,对于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收益的分配研究也越来越多。本研究主要分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理论依据、入市风险以及入市增值收益分配的思路与策略,以期提高参考价值。关键词:入市流转收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分配;农村用地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39-8114(2020)17-0189-04DOI:10.14088/j.cnki.issn0439-8114.2020.17.044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Study on the distribution of income from market circulation ofrural collective business construction landBAI Shan-wen(Party School of Shaanxi Provincial Committee,Xi’an 710061,China)Abstract:At present,the entry of rural collective business construction land into the market has been approved by the Third PlenarySession of the 18th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on “equal access to the market,same right and same price”be⁃tween urban and rural unified construction land and state-owned land in 2013. At the same time,article 63 and article 34 of the“LandManagement Law”also have relevant provisions on the entry of collective business construction land into the market. With the promo⁃tion of the reform of rural collective business construction land,there are more and more researches on the distribution of constructionland transfer income. This study mainly analyzes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rural collective business construction land,the risk of enteringthe market and the ideas and strategies of value-added income distribution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reference value.Key words:income from market circulation;collective business construction land;income distribution;rural land use

 湖 北 农 业 科 学 2020 年组织就业安置和产业用地以及乡镇企业用地都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目前,在用途管制和规划符合的情况下,农民群体的建设用地能够与国有土地享受同等的入市交易,包括商业、工业、旅游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5] 。同时,有部分集体建设用地的宅基地和公益性用地也被划分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故也可以入市[6]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就是允许此类建设用地在土地交易市场租赁、出让和入股等方面的使用权交易。目前,国家《土地管理法》第 63 条和第 34 条有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规定,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也得到政府的批准[7] 。在农民群体将建设用地根据入市流转取得市场收益后,政府能否在建设用地入市的土地收益上参与分配,可以根据土地产权理论参与建设用地入市的流转收益进行分配[8] 。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没有绝对的土地使用权,因而政府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流转参与收益分配和土地开发权的归公也是极其合理的[9,10]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能够有效地加速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也能够推进城乡统筹的进度,在保护农民自身权益方面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同时,农民群体的建设用地入市一定要准确评估预期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农民的正当权益受损。2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预期风险2.1 地方政府的行为风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改革在中国的省市、城镇、农村地区都在积极地推进和发展,但部分地方政府抵制改革和缺乏改革意志的现象仍然存在,因此导致入市改革失败的可能性也很高[11] 。当地方政府还没有化解自身存在的债务危机的时候,可能存在抵制改革和扭曲改革理念的恶意行为,最终使得农民群体建设用地的入市和相关改革不能持续有效的推进。同时,部分地方政府经不住农民群体建设用地当前入市高收益的诱惑,除监督、规划等政府职能外,还利用规章制度或者收取管理费、手续费等方式向农民群体谋取经济利益。农民群体面对地方政府的乱收费行为只能无可奈何,同时农民群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收益和资金积累也受到了极为严重的影响。为了打击利用原有征地制度谋取土地增值收益的行为,也为了打击地方政府在建设用地供应过程中的垄断行为,有政策规定国有土地和入市的农村建设用地基本都是在市场中同价同权。此政策一经颁布施行,农民群体在流转土地和土地市场供给等方面的积极性得到明显提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对农村经济的刺激和增长也逐渐见效。2.2 农村集体代理人的行为风险农村集体代理人(村组干部)按照农村基层管理制度在“委托-代理”当中与被代理人(农民群体)享受共同利益,同时两者之间也有一定的利益冲突。当被代理人(农民群体)的利益被农村集体代理人(村组干部)侵占和利用时,农民群体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法律以消除农村集体代理人牟取私利所带来的道德风险[12] 。农村集体代理人借助自己的干部身份无故增加农民群体的代理成本,在用地者行贿过程中公然受贿,甚至为谋取个人利益将集体建设用地低价转让给用地者,最终导致集体资产和集体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失。由于村组干部和农民群体关系紧张,而民怨积累到一定程度容易爆发影响社会和谐的群体性事件[13] ,风险很大。村组干部作为农村集体代理人不合格,具体表现为在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不重视交易成本,对于交易环节、交易规模的掌控不到位,同时影响了建设用地整体的保值增值收益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3 用地者的行为风险与国有建设用地相比,当前农民群体建设用地物美价廉,预期收益也相对不错,农民对建设用地短期内所带来的收益比较满意,故而用地者有了大量购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契机。对收入来源相对较少的农民而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眼前利益具有相当大的诱惑,在此诱惑下农民群体出让建设用地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在土地市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供给力度越来越大,市场交易价格也呈现降低趋势,同时农民群体的总收益也相对降低。由于这种不根据市场经济理论和土地供求关系理论盲目出让集体建设用地的行为会影响土地资产未来的增值保值,因此农民群体存在的杀鸡取卵行为将影响到集体建设用地的发展规划。部分地区的情况更为恶劣,甚至出现农民群体将农用地非法转用为建设用地的现象,在个人利益的角度上无视国家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变成经营性建设用地,仅为获取额外的土地收益。3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增值收益形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增值收益分配主要理论依据为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外部性理论、土地供求关系理论和产权理论。农用地主要的市场价值就是190

 第 17 期农地农用价值或者农业租金价值,农村建设用地大多都是从原有的农用地转用而来的[14] 。农民的自利行为促使其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带来丰厚的出让利润,同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相应出现了土地增值收益,因此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增值主要体现在以下 4 个方面:①随城市拓展与经济发展土地租金出现的成长性增值,土地租金增值会随着土地距离城市越来越远而出现递减效应[15] ;②农民群体开发农用地时,在水电路网等基础设施和土地平整等农用地转用过程中出现的转用成本;③在政府规划管制用地供应时,部分相对稀缺的用地供应会出现稀缺性增值,如政府耕地保护的规划管制中农民群体的建设用地供应就有一定的稀缺性增值;④政府方面的公共投资如公共服务、市政建设、环境整治和基础设施等也可以引起土地增值收益。主要原因是农村建设用地的用途不一样,相应的也会引起土地市场价值存在差异。相比市场价值较高的商住用地,工业用地也容易出现土地增值,如在工业用地转为商业住宅用地后原有的土地就出现增值。随着农村建设用地的入市流转,也会出现类似情况的土地增值,对于这种情况应征收一定的土地增值收益的税费。4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思路4.1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取得环节税费在农村土地征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会赔偿征用的土地,将其转换为国有土地征地权,同时根据计划完成土地利用的统一供应。在这一过程中,村集体可以获得土地补偿费,政府也可以获得农地非农化所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故实现了土地增值与土地发展权的归公。对于归公的土地,地方政府、村委会和村民都可以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这就实现了土地增值的社会共享。村集体的农用地转用在政府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时候,通过税费的形式得到部分土地增值收益。农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转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时,土地使用者是村集体的内部成员,不需要对村集体给予经济补偿,但在村集体农业用地转为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等标准纳税。同时,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费由地方政府向中央省级人民政府缴纳。4.2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首次入市流转环节土地增值在产权理论中,农民是农村集体建设的主体,所有人都有权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对于发展权增值部分的收益,需要与村委会、村民和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图 1)。由图 1 可见,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征收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的土地供应环节,地方政府参与分配用地者与农民群体交易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根据土地用途、平整程度、供应方式和基础设施等情况的不同,该部分土地增值收益也不相同,主要分为 2 个部分:①按照土地开发成本包括政府公共投资出现的投资型增值;②完全减去土地开发成本的部分就是土地供应的纯收益,在相关规划中土地的供应用途对土地增值收益存在很大影响,当农用地变成国有建设用地时,该部分的纯收益出让也在政府干预下归公。将集体农用地转变成建设用地时,规划用途转变可实现土地增值归公。由农用地转变的建设用地流转仍存在一定的限制,因此农用地转用的建设用地供应难以完全显化。但是,土地增值收益可以在农民群体建设用地的第一次入市总价款里显化,因而第一次入市也会出现“涨价归公”。在入市过程中,农村建设用地处于市场初期,缺乏对集体建设用地需求的相关信息,用地者不知道哪些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交易。相应地,这部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长时间内也缺乏使用者,从而出现土地资源浪费和土地闲置的情况。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可以模仿股票的形式建立地票模式,将经过复垦的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初始价格参照征地收益分配比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出让价格发展权增值层次分析法地方政府村委会村民村委会村民图1 基于发展权增值的入市收益分配思路白山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收益的分配探究 191

 湖 北 农 业 科 学 2020 年信息制作成地票在农村土地市场进行交易,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主要是成交价格扣除管理费用和复垦成本的余额。农民群体可以参与建设用地的入股,根据入股户数折成对应的股份分配给农民群体的每个人,通过股权的流动交易也能提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动性。5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流转收益分配策略5.1 构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土地增值制度农民群体的建设用地需在入市时得到流转土地增值制度的大力支持。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建...

篇五:村集体经济可分配收益是什么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组通字〔2020〕48 号)及《中共 XX 市委组织部

 XX 市财政局

 XX 市农业农村局

 XX 市民政局关于印发〈XX 市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XX 通字〔2020〕69 号)精神,全面规范 XX 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行为,切实保障农民集体资产权益,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结合 XX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 XX 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行政村依法设立的村民合作社、按自然村(屯)或村民小组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章

 收益分配原则

 第三条

 坚持效益为上。依据当年村集体的经营收益情况(指净收入),确定合理的分配额度和比例。建立健全以丰补歉机制,收益较多的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

 坚持发展优先。收益分配要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同时兼顾发展公益事业,保护成员权益。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经济发展,激发农村资源资产要素活力,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确保分配水平可持续。

 第五条

 坚持同股同权。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股份份额进行年度收益分配,坚持公平公开、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六条

 坚持底线红线。严禁私分集体资产,严禁举债分配、亏空分配、清空分配,严禁因区划调整、“两委”换届、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换届或经营管理层调整等因素搞突击分红。

 第三章

 收益分配范围

 第七条

 年度可分配收益范围: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收益、投资收益、入股分红、服务性收益、资产租赁所得、资源发包收益以及其他按规定可以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扣除当年的经营管理成本、缴纳税费等各项支出后剩

 余的部分,再加上上年度未分配收益。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体资产租赁、资源发包等收入,应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进行分配。

 第八条

 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范围:财政“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等筹资筹劳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财政下拨的村级组织运行经费、上级专项补助及政府部门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财政扶持发展集体经济资金,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救灾救济、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按规定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归村集体所有,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

 第九条

 其他定向分配收益范围:征地补偿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退耕还林补助、资产处置收益、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补偿资金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等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分配和使用。

 第十条

 经营管理成本范围:主要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人员工资(补贴)、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修费等作为管理费用核算。

 第四章

 收益分配内容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可分配收益部分,应按照“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福利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其他分配”的顺序进行分配。年度可分配收益不足 10

 万元或年度户均可分配收益不足 200 元时,一般不向成员进行收益分配,主要用于村集体公共积累和集体经济扩大再生产。

 第十二条

 提取公积公益金。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集体经济扩大再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和管护集体公益设施,优先用于发展前景好、辐射带动强的产业项目,兴建和管护农民集体受益的农村公共设施或基础设施等。可分配收益不足 10 万元的,可全部转为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且福利费比例一般不超过 30%;可分配收益超过 10 万元的,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一般不低于当年可分配收益的 30%。

 第十三条

 提取福利费。福利费主要用于集体福利(如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活动、文化文体活动,帮扶特困户、贫困户、困难户,资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学生、脱贫致富能手、模范村民等。可分配收益超过 10 万元的,福利费提取比例一般不高于当年可分配收益的 20%。福利费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严格限制在提取数额内,不宜直接用于减免水电费、环卫保洁费(个人负担部分)等应由村民个人支付的生活性费用支出,引导农民群众提高节约意识。

 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村集体经济当年可分配收益,在缴纳各项税费、提取相关费用后,剩余的收益可以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可按股权设置方案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分配。在面向成员分红时,利用财政扶贫资金所取得的收益,要向

 未脱贫户和脱贫尚不稳固的脱贫户倾斜,适当提高上述两类人员的分配标准。

 第十五条

 其他分配。其他收益分配是指上述分配未包括的事项,可以用于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人员进行奖励,适当补贴村组干部报酬待遇,对农户投资建设的公共农业设施、发展村集体号召的主导产业进行补贴等。

 第十六条

 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要严格控制、合理分配,原则上按照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纯收入相比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约 10%—15%确定,奖励资金总额一般不超过 30 万元。

 第十七条

 对村组干部报酬待遇的补贴,要严格控制总额、合理分配不同岗位补贴额,年度可分配收益不足 10 万元或年度户均可分配收益不足 200 元时,一般不得提取村组干部报酬待遇补贴;年度可分配收益在 10—60 万元之间的,可按不超过 10%的比例提取,但最高一般不得超过 3 万元;年度可分配收益超过 60 万元的,可按不超过 5%的比例提取。定工干部每人可享受最高补贴不得超过县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十八条

 通过以下方式获得的集体经济收益一般不得用于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村组干部报酬待遇的补贴:通过历史积累和租赁集体土地、山林、房屋、设备等资源资产获得的收益;直接将财政扶持资金入股经营主体采取委托经营或固定投入固定回报等形式获得的收益;通过征地补偿、森林生态公益补偿补助、退耕还林补助等财政补助获得的收

 益;通过处置集体资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获得的收益;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贫困县整合涉农资金获得的收益。

 第五章

 收益分配程序

 第十九条

 核算实绩。在收益分配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的监督下,全面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加大应收款项的清收力度;搞好承包经营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按时足额收缴合同、租赁协议等所规定的上缴款及其他收益。在此基础上,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支出和可分配收益。

 第二十条

 确定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社管会)根据年度可分配收益情况,按照本指导意见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研究提出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包括分配范围、分配金额、分配项目及占比、使用方向等),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研究审议后,书面报告乡镇政府。收益分配方案中,应就利用财政扶贫资金取得的收益分配情况作专门说明;如若列支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发放奖励和村干部报酬待遇补贴,则应当一并提出奖励方案、补贴方案。

 第二十一条

 审核公示。乡镇政府组织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根据村集体经济资产和收益情况,指导村党组织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完善收益分配方案。然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社管会)将收益分配方案提请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形成书面决议。向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不少于 7 天的公示。

 第二十二条

 组织实施。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制作收益分配表,由股权户代表和相关受益人签字确认后,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将收益发放股权户代表和相关受益方。公积公益金、福利费由村“两委”负责管理和按规定程序开支。年度收益分配工作原则上在次年 4 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三条

 结果备案。分配完成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收益分配方案、“四议两公开”记录、乡镇政府反馈意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公示公开内容、收益分配签字表等,报乡镇政府备案。乡镇及时汇总所辖行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及收益分配情况,报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将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完善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机制,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县委要把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纳入巡视巡察内容,县人民政府要将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纳入审计内容。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对安排给农村集体经济的财政扶持资金进行梳理,明确各行政村集

 体经济财政扶持资金中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金额。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起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的日常监督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管措施。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以及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监督、检查、审计、指导,强化有效监管手段,确保收益分配各个环节公开公正、阳光透明,防止“变现”和变相私分集体资产,防止私设小金库、挪用资金和坐收坐支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情况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实施重点监管,做到各级监管部门实时查询、实时指导。县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支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进行审计,2021 年村“两委”换届前要进行 1 次全覆盖审计,以后至少每 3 年开展 1 轮全覆盖审计。

 第二十六条

 民主管理。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定期公开财务收支情况。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要纳入财务预决算,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收益分配方案应纳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管理。强化收益分配的民主决策机制,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章程,将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提取、发展集体经济奖励、村干部报酬待遇补贴以及民主议事机制等收益分配事项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明确,用章程规范行为,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依法规范监督程序,理顺村务监督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

 事会的关系,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对全村实施全面的监督,也包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方面工作的监督;监事会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全面监督,同时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严格纪律。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严禁未经“四议两公开”讨论进行收益分配;严禁对发展潜力不足、盈利能力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严禁违规或擅自用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选定上搞优亲厚友;严禁擅自用收益资金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不当支出;严禁违规使用收益资金抵押担保;严禁使用收益资金进行应酬接待以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按需设置集体股的,集体股所得分红收入应主要用于处置遗留问题、弥补亏损、集体经济扩大再生产、支持村集体公益事业等。集体股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30%。集体股占比达到 30%以上的,除特殊情形或特殊需要外不宜再提取公积公益金。

 第二十九条

 加强调查研究。要组织调研指导组深入村屯,妥善解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中出现的矛盾,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坚持因地制宜,研究完善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方面的体制机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成员可持续增收。

 第 三十 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实施办法不相符的有关规定,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 三十一 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各自然村(屯)、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可参照执行。

篇六:村集体经济可分配收益是什么

代码 10125 专业代码 125200硕 硕 士 士 学 学 位 位 论 论 文题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公平现状的研究------ 以太原市 X X 区为例姓 名 张英杰专 业 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方向 社会管理所属学院 MPA教育学院指导教师 王宏伟 邢燕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万方数据

 University Code 10125 Major Code 125200Shan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mp; EconomicsThesis for Master’s DegreeTitle Research on the fair distribution ofincome in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organizations——X District in Taiyuan as anexampleName Zhang yingjieMajor Master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Research Orientation Social AdministrationSchool MPA College Institute of EducationTutor Wang hongwei Xing yanfenMay 20, 2017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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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所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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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摘 要改革开放后,尤其是近些年来,随着省内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内及周边农村面临着征地拆迁、成立改制公司、城中村改造、各项福利待遇等诸多获得经济收益的机会。X 区作为太原市经济圈建设的核心区和南部新区建设的重要承载区,大批省、市重点工程、城中村拆迁改造、市政道路拓宽改造等重点工作带来的征地拆迁量占到太原市总拆迁量的 70%以上,这样史无前例的大规模建设涉及到区域内大量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必然会给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来一波前所未有的巨大经济收益。而在此过程中,由于受法律、文化、心理等因素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公平会发生倾斜,利益争夺在其成员间会引发一系列矛盾纠纷,严重影响到集体组织的团结,甚至阻碍集体经济的进一步可持续发展。而这也是本文要研究的问题,从农村治理的意义上看,如何从各个方面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公平性,将会从根源上避免农村大量矛盾和纠纷的发生,这对构建公平、和谐、稳定的农村社会有着重大和深远的意义。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和稳定来看,对日趋壮大的农村集体经济而言,其经济收益分配的公平性受到了内外因素的巨大挑战,因此,需要对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公平现状进行探讨、思索与实践,并提出优化建议和改进措施,以确保农村社会的稳定。本文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公平的概念和实质的阐述,并站在国内外相关研究理论的基础上,尤其是借鉴吸收了罗尔斯和弗雷德里克的相关理论,通过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对太原市 X 区农村集体大量实际案例进行了综合分析。最后总结出太原市 X 区目前存在的几类主要的分配不公平问题,并且归纳出一些破坏公平的主要原因,为太原市 X 区减少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不公平引发的诸多信访矛盾,提出了提高农村集体收益分配公平性的建议。本文的独特观点在于一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从参与分配的对象上进行了广义和狭义的界定;二是认为基层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活动并非不可以进行指导、监督,而是应依法履行这种职能,这是法律赋予基层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责,不能也不应主动放弃。关键词: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收益分配 公平万方数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公平现状的研究-----以太原市 X 区为例2ABSTRACTAfter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especially in recent years, along with the paceof construction of cities and towns in the province to accelerate, city and thesurrounding rural areas facing land acquisition, establishment of companyrestructuring, transformation of villages, the benefits of economic revenueopportunities. X District as an important bearing area of the core area of theconstruction of Taiyuan economic circle and the southern district construction, a largenumber of provincial and municipal key projects, demolition and renovation ofvillages, the municipal road widening above land acquisition volume bringstransformation of key work of Taiyuan city accounted for 70% of the total amount ofdemolition, such large-scale construction involves the acquisition of There was noparallel in history. large area of rural collective land, is bound to regional rural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to bring a wave of hitherto unknown enormouseconomic benefits. In this process, due to the legal, cultural, psychological and otherfactors, the fairness of income distribution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will be broken, competing interests among its members will cause a series ofcontradictions and disputes, seriously affect the collective organization of unity, andeven hinder the furthe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ollective economy.And this is the problem to be studied in this paper,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ruralgovernance, how to improve the fairness of income distribution of rural collectiveeconomic organizations from various aspects, will avoid a large number of ruralconflicts and disputes from the source, it has great and far-reaching significance to builda fair, harmonious and stable rural society. From the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organization development and stability, the increasing growth of rural collectiveeconomy, The fairness of income distribution has been greatly disturbed by internal andexternal factors,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discus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fairdistribution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income, and to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and measures to ensure the stability of rural society.This paper expounds the concept and substance of income distribution fairness in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based on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research on the theory, especially the reference and absorption of the theory of Rawlsand Frederic, through the use of Marx"s dialectical materialism, the X District ofTaiyuan Rural Collective of a large number of actual cases are analyzed. Finally, the万方数据

 山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3paper summarizes the main problems of unfair distribution in X District of Taiyuan,And summed up some of the main reasons for the destruction of unfair, In order toreduce the contradiction caused by the unfair distribution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organizations in X District of Taiyuan, the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improve the fairness of rural collective income distribution.The new opinion of this article: First, from participating in the distribution of theobject,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definition of income distribution of rural collectiveeconomic organizations in broad sense and narrow sense. Second, the basic levelgovernment should guide and supervise the income distribution of the rural collectiveeconomic organization, which is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government which isgiven by the law.Keyword: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Income distribution fair万方数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公平现状的研究-----以太原市 X 区为例4目 录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1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1摘 要.................................................................................................................................1ABSTRACT...................................................................................................................... 2目 录...............................................................................................................................4第 1 章 绪论.....................................................................................................................61.1 研究背景................................................................................................................61.2 研究意义................................................................................................................71.3 研究方法................................................................................................................81.4 国内外研究综述....................................................................................................81.4.1 国内研究概述.............................................................................................81.4.2 国外研究概述.............................................................................................9第 2 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公平的相关概念及理论...................................112.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公平的相关概念..................................................112.1.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112.1.2 分配公平...................................................................................................122.2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公平的相关理论..........................................162.2.1 罗尔斯的分配公正理论...........................................................................172.2.2 弗雷德里克的新公共行政理论...............................................................172.2.3 我国的共同富裕理论...............................................................................172.3 小结......................................................................................................................18第 3 章 太原市 X 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现状及问题.................................. 193.1 太原市 X 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现状.................................................193.2 太原市 X 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存在的问题.....................................203.2.1 成员身份受歧视,分配权被侵犯...........................................................203.2.2 宗族势力坐大,操控收益分配...............................................................23万方数据

 山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53.2.3 滋生分配腐败,侵占集体利益...............................................................233.3 小结......................................................................................................................24第 4 章 太原市 X 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不公的危害.................................. 254.1 破坏农村稳定,引发系列反应..........................................................................254.2 形成历史遗留问题,难以化解..........................................................................254.3 引发诸多矛盾,影响经济发展..........................................................................264.4 小结......................................................................................................................27第 5 章 太原市 X 区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不公问题的原因分析.......................... 285.1 村务自治藩篱化与基层公共管理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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