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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7篇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2-09-16 19:40:03 来源:网友投稿

党支部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7篇党支部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一句《中国共产党章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支部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7篇,供大家参考。

党支部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7篇

篇一:党支部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

dquo;三重一大” 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 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 一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和各级党组织关于实施“三重一大”(重大决策、 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制度有关意见和建议, 从本合同段的实际出发, 制订本合同段“三重一大” 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

 一、 基本原则 (一)

 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 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 施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充分发扬党内民主, 努力提高科学决策、 民主决策、 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

 坚持按照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 个别酝酿、 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 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 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 确保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各级党组织决策决定以及政令的贯彻执行。

 (三)

 合同段党政领导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 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防止权力滥用。

 二、 事项范围

  本合同段是在总公司党委的统一领导和不知下开展工作的, 须经本合同段党支部(临)

 支委会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 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

 重大决策 1、

 本合同段年度工作计划, 重大措施改革及重大决策的制定等重大问题。

 2、

 合同段机构改革、 项目主要机构和主要技术人事制度改革、 廉政建设、 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及技术更新、 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3、

 上级重要文件、 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

 重要干部任免 1、

 合同段部门、 工区管理干部的推荐、 提名、 录用和任免, 主要技术力量, 重要岗位的认识调整, 以及后被管理干部、 技术干部的确定。

 2、

 总公司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的确定;

 3、

 干部的考核、 奖励、 分配及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

 (三)

 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 1、

 合同段工程计量及较大项目工程变更情况;

 2、

 较大施工项目劳务队伍的引进和使用;

 3、

 未受总公司控制的较大宗工程材料的使用;

 4、

 未受总公司控制的其他较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三、 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 事项,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 应由党支部(临)

 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边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 要做到制度化、 规范化、 程序化, 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 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党支部(临)

 支委会集体决策过程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

 酝酿决策 1、

 设计本合同段重大决策问题, 应根据具体情况, 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

 对专业性、 技术性强的事项, 应进行专家论证、 技术咨询、 决策评估和向上级、 业主上报备案; 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应施行听证和公示制度, 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

 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 提

 交党支部(临)

 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2、

 设计本合同段重要机构、 部门等干部主人用, 重要技术干部调整的问题, 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 由党支部(临)

 提出初步意见, 通过民主推荐、 组织考察、 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 提交党支部(临)

 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 部门及业主备案。

 本合同段后备干部、 技术力量、 总公司级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的确定, 干部考核、 奖励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等, 均应经必要程序后提交党支部(临)

 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3、

 设计合同段重大事项安排, 必须经相关部门或机构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 经分管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 提交党支部(临)

 支委会讨论决定。

 设计大额度资金使用, 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 经分管领导、 主管领导审阅后。

 提交党支部(临)

 支委会讨论决定。

 4、

 “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前, 分管领导、 主管领导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而影响集体决策。

 5、

 提请党支部(临)

 支委会审议的“三重一大” 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 除遇重大突发时间或紧急情况外, 不得临时动议。

 议题的有关材料, 要在党支部(临)

 支委会召开前送达参加会议人员, 并保证其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

 集体决策 1、

 在党支部支委会决策“三重一大” 事项的会议上, 其支委会成员应对决策议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 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 并说明理由。

 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 最后发表意见。

 对讨论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 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 应暂缓决策, 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出决策。

 2、

 支委会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 应形成会议记录。

 (三)

 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 事项经党支部支委会决策后, 由本合同段党政领导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 由党支部支委会明确一名领导牵头。

 2、 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保留, 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 应无条件执行。同时, 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

 3、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确需变更的, 应由党支部支委会重新作出决策; 如遇重大突发时间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机处置的, 应在时候向党支部支委会报告, 未完成事项如需党支部支委会从新作出决策的, 经再次决策后, 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 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 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提高监督的有效性, 应整合各方力量, 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 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

 领导带头执行“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 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执行部门或基层单位严格执行, 及时向党支部支委会报告“三重一大” 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

 党支部应加强对“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 执行等监督的领导, 是监督机构充分形式监督职权。

 (三)

 党支部应加强对“三重一大” 事项执行情况, 负责跟踪督察, 并向支委会通报决策的执行情况。

 对“三重一大” 事项的决策、 执行情况, 除依法保密外, 应定期或不顶驱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

 党支部应督促各部门或基层单位严格执行“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 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管理干部个人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相关监督机构或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四、 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追究责任:

 (一)

 未按规定内容、 范围、 程序报党支部支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

 (二)

 擅自泄露党支部支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三)

 因报告不事情或漏报、 瞒报, 影响党支部支委会作出正确决策的。

 (四)

 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 事项的, 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五)

 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及后果的。

 1、

 属于个人责任的, 按以下形式追究:

 情节轻微的, 对主要责任人给与批评教育、 诫勉谈话; 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造成恶略影响和重大损失的, 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 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等规定给与党纪政纪处分, 并上报备案。

 2、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 按以下形式追究:

 情节轻微的, 要召开专题会议,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并限期纠正; 情节较重、 造成一定损失的, 领导集体要向上级组织或机构作出书面检讨; 情节严重、 造成恶略影响和重大损失的, 领导集体请求上级作出调整。

 五、 本实施办法由本合同段党支部(临)

 支委会负责解释。

 六、 本实施办法自引发之日起实施。

篇二:党支部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

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为促进学校整体工作持续、稳步、和谐发展,集思广益,科学决策,进一步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提高学校管理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水平,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强化监督和责任追究 ,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二、学校重大事项的范围 (一)重大决策 1.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

 3.校内机构的增设和撤并、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4.师资队伍的培训、进修方案或制度。

 5.教职工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和使用情况。

 6.教职工年度考核情况。

 7.教职工职称评定。

 8.评优、评先工作。

 9.分配方案的制订或调整。

 10.人事安排。

 11.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报告。

 (二)重要干部任免 中层干部的选拔和任免。;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年度基建、维修项目的立项。

 2.年度设施设备的采购和更新。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5000 元以上的办公用品采购。

 2.10000 元以上基建和维修项目。

 二、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1.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支部委员会,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

 2.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的支部委员会,须有支部委员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

 三、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事先个别酝酿 1.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在支部委员之间先进行个别酝酿,充分交换意见,提出解决学校重大问题的初步意见。

 2.支部委员分别进一步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加强调查研究,为充分讨论作准备。

 (二)会前调查研究 重大问题决策在听取意见时实行先党内后党外,先行政后群众的原则,做到: 1.组织党员在支部会议上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2.在行政会议上进行讨论充分听取中层行政班子成员的意见; 3.在充分讨论的民主基础上支部委员进行研究,统一思想,形成主导性意见,提交支部会议。

 (三)会上充分讨论 在充分听取了意见并形成主导性意见之后,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到: 1.召开支部委员会议讨论,经集体讨论后,支部书记负责最终作出决策; 2.对涉及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召开教代会; 3.对每一项重大问题在作出决策的同时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四)会后各司其职。

 决策形成之后做到:

 1.对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及时将决策的内容和实施的方案向党内外群众通报反馈或公示; 2.校长负责具体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民主管理监督实施。

篇三:党支部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

防办“三重一大” 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 规范权力运行, 加强集体领导, 完善决策机制,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和上级纪检监察有关规定,结合本办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具有方针政策性、 全局性, 对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有着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 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重要决定、 指示、 工作部署、重要文件、 会议精神;

 (二) 事关改革、 发展、 稳定的规划和措施;

 (三) 全局性工作部署、 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 党建工作、 党风廉政工作、 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 报请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

 (六) 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订、 修改及废止;

 (七) 重要的信访、 投诉事项;

 (八) 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 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管理) 包括下列事项:

 (一) 中层干部选拔、 任用、 考核和奖惩;

 (二) 后备干部的确定;

 (三) 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管理) 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下列事项:

 (一) 人防办基本建设、 装修、 信息化工程项目;

 (二) 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下列事项:

 (一) 年度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

 (二) 年度大宗物资采购;

 (三) 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是党组会议、 局长办公会议。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讨论决定和执行的原则:

 (一)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 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 个别酝酿、 会议决定的原则, 充分发扬民主, 通过集体讨论, 以会议形式集体做出决定。

 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 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防止滥用权力。

 (二) 坚持按照程序集体决策原则。

 应当按照规定工作流程和决策程序进行决策,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 应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不得以传阅、 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三) 实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即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 财务、 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

 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 分管领导负专责的管理体制。

 在资金使用方面, 要明确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资金使用额度的批准权限, 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四) 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者了解的"三重一大"事项及其执行情况, 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或者报告。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酝酿决策程序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 深入调研。

 决策前, 应当明确分管领导或者党组成员牵头负责, 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

 对专业性、 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 技术咨询或者决策评估。

 (二) 充分酝酿。

 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 应当以适当形式进行充分酝酿后,由分管领导提请党组书记(局长) 研究。

 (三) 确定议题。

 党支部书记、 主任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 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 按照办党支部议事规则或者主任办公会议制度确定会议议题。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程序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 班子成员应当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 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

 (二) 办党支部书记(主任) 应当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 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 做出相应决定。

  沙洋县人防办“三重一大” 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 规范权力运行, 加强集体领导, 完善决策机制, 根据区纪委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局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 事项是指具有方针政策性、 全局性、 战略性, 对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有着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干部任免事项、 重大项目 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

 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 一)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 指示、 工作部署、 重要文件、 会议精神;

 ( 二)

 事关改革、 发展、 稳定的规划和措施;

 ( 三)

 全办性工作部署、 年度工作计划;

 ( 四)

 党的建设、 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 五)

 报请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

 ( 六)

 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订、 修改及废止;

 ( 七)

 重大行政审批事项;

 ( 八)

 重大事故责任追究;

 ( 九)

 重要的信访、 投诉事项;

 ( 十)

 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 十一)

 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下列事项:

 ( 一)

 党代表、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候选人的推荐;

 ( 二)

 机关科室位干部选拔、 任用、 考核和奖惩;

 ( 三)

 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 投资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 一)

 年度预算外的基本建设、 装修、 信息化工程和其他一次性标额 5000 元以上的开支项目 ;

 ( 二)

 下属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出租、 出借或者出让; 重大项目 立项; 大额度投资、 合作、 捐赠等重大项目 ;

 ( 三)

 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 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下列事项:

 ( 一)

 年度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

 ( 二)

 年度预算内的办公用品一次性采购金额壹万元以上;

 ( 三)

 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七条

 “三重一大” 事项的决策主体是局党总支会议、 局务会议。

 第八条

 “三重一大” 事项讨论决定和执行的原则:

 ( 一)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 事项, 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 会议决定的原则, 充分发扬民主, 通过集体讨论, 以会议形式集体做出决定。

 班子成员 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 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防止滥用权力。

 ( 二)

 坚持按照程序集体决策原则。

 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 不得以传阅、 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 三)

 实行“四个不直接分管” 制度。

 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 分管领导负专责的管理体制。

 在资金使用方面, 实行局长一支笔批准权限, 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 四)

 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对于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者了 解“三重一大” 事项及其执行情况, 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或者报告。

 第九条

 “三重一大” 事项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 一)

 深入调研。

 决策前, 应当明确分管领导或者党总支成员 牵头负责, 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

 对专业性、 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认证、 技术咨询或者决策评估; 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应当进行听证或者公示。

 选拔干部, 应当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 二)

 充分酝酿。

 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 事项, 应当以适当形式进行充分酝酿后, 由分管领导提请局党总支书记或者局长研究。

 ( 三)

 确定议题。

 党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 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 意见的基础上, 按照党支部议事规则和会议制度确定会议议题。

 第十条

 “三重一大” 事项的集体决策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 一)

 班子成员 应当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 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 并说明理由。

 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 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

 ( 二)

 党总支书记应当在班子成员 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 最后发表意见, 并根据讨论情况, 做出相应决定。

 ( 三)

 如遇重大分歧, 一般应当暂缓决定, 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 再提交讨论。

 ( 四)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 事项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记录, 并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

 班子成员 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应当详细记录。

 必要时应将决策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 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执行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 一)

 “三重一大” 事项经集体决策后, 由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职责分工有交叉的, 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 成员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的分管领导应当抓好落实, 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执行情况。

 ( 二)

 分管领导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保留, 并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

 但在新的决策做出前, 应当无条件执行。

 ( 三)

 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 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集体讨论做出决策。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当在处置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 应当重新集体决策, 并按照新的决策执行。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 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委、 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实施的“三重一大” 事项, 有关部门和人员 应当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或者纪检监察、 组织部门报告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和纪委反映。

 “三重一大” 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内容。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和成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 一)

 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的;

 ( 二)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 三)

 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策的;

 ( 四)

 不执行或者擅自 改变集体决定或者有意规避集体决策的;

 ( 五)

 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错误的;

 ( 六)

 决策后, 发现可能造成损失, 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 七)

 临时动议决定调整干部的;

 ( 八)

 泄露讨论重大问题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 九)

 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 确定集体责任或者个人责任; 明确直接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集体责任的追究, 情节轻微的, 召开专题会议, 开展批评与自 我批评并限期整改; 情节较重、 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 领导班子向上一级组织书面检讨, 接受处理; 情节严重、 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领导班子集体接受上级处理。

 个人责任的追究, 情节轻微的, 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 诫勉谈话; 情节较重、 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 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 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凡需追究责任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 聘用制度和责任追究的有关法规规定办理。

 沙洋县人防办 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工作的情况汇报 ( 2013 年 5 月 20 日 )

 今年以来, 县人防办为认真贯彻落实纪委关于“三重一大” ( 凡属重大决策、 重要干部任免、 重要项目 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 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制度要求, 认真组织实施了 “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制度。

 。现将实施情况汇报如下:

  一、 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三重一大” 是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系到领导班子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为此,办领导班子高度重视, 确定了 “强化责任, 完善制度, 积极参与, 源头控制” 的工作思路, 始终把正确解决和处理好 “三重一大” 工作作为深入开展好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的切入点常抓不懈。二、 完善制度, 明确职责 为切实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制度,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 我办根据中央和省、 市委、 县委实施“三重一大” 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本单位实际, 制定了 《沙洋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三重一大” 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 规定办领导班子要认真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事项决策、 重要干部任免、 重要项目 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个别酝酿、 会议决定” 的原则, 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三、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制度 在“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制度落实的过程中, 我办充分体现出民主管理的特色, 涉及到重要干部任免和重大事项决策等事项, 办领导班子成员 都会及时召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一是坚持重大事项决策集体讨论, 民主决策。

 凡属重大事项、 重大问题等都必须经党组会议由班子成员 集体讨论、民主决策。

 必要时, 邀请相关股负责人参加。

 经过党支部会议研究、 讨论, 民主决策。

 二是坚持大额资金使用情况集体讨论、 民主决策。

 凡超过 5000 元的大额资金使用, 均严格按照集体讨论、 民主决策的程序进行。

 并坚持集体讨论、 民主决策。

 大项物资采购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 交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总之, 通过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制度, 进一步增强了 办领导班子的核心凝聚力和战斗力, 提高了 决策水平, 促进了 我办人防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一三年五月 二十日

篇四:党支部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

XXX 党支部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意见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 号)和 XXX 等文件精神,按照上级党委相关要求,结合 XX 公司(以下简称 XX)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XXX 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党支部委员职权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公司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讨论研究公司“三重一大”事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服务大局。围绕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积极促进公司持续稳健经营,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

 坚持团结统一。在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基础上,党支部积极支持和保证董事会、股东会依法依规行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权力。

 (三)

 坚持务实高效。根据党支部工作实际和公司发展大

 2 局,实事求是选择参与研究的重大事项,提升议事效率。

 (四)

 坚持科学民主。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公司党建类事项】以下公司党建类事项须经公司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重要决定、指示、部署和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 (二)研究制定公司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工作措施; (三)研究决定公司党组织及党员发展工作计划; (四)党员违纪处理等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 (五)其他应由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大党建事项。

 第五条【重大经营管理类决策事项】以下重大经营管理类决策事项,公司党支部委员会先予讨论研究后,形成决策参考意见或建议按有关规定送达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并根据有关制度讨论决定。

 (一)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事项中,凡需董事会、股东

 3 会决策的事项,原则上列入公司党支部委员会讨论范围; (二)公司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涉及公司职工切实利益的重大事项,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通过其他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公开讨论的,列入公司党支部委员会讨论范围。

 (三)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可事后及时通报公司党支部委员会。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先提交公司党支部委员会开会讨论,提出意见或建议,按照有关制度讨论决定。

 以上未涉及的属于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按照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议事形式】

  公司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或参与讨论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采取党支部委员会的形式。党支部委员会由公司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委员参加。参会的党支部委员人数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一半,方可召开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它委员召集主持。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事项的负责人列席会议、说明情况。

 凡属本细则规定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公司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事先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一致的重大事项,暂

 4 缓上会研究。

 第八条【会前准备】公司党支部委员会开会讨论决定或讨论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在公司党支部委员会召开前 3 日通知公司党支部委员,并及时将会议议题和参阅材料送达公司党支部委员。

 公司党支部委员会讨论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做好沟通协调,及时移送会议议题和相关资料。

 第九条【会议讨论决定】公司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经充分酝酿讨论后,参会委员对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表决,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的结果。对于讨论研究的事项,若经会议充分讨论后形成统一意见的,则出具会议讨论事项意见书并由参会委员签名确认;若会议充分讨论后但未形成统一意见,应由各参会委员在各自的会议讨论事项意见书上就涉及议题事项写明其意见并签名确认。公司党支部委员会的研究讨论意见作为公司最终决策的重要参考意见。

 第十条【民主决策】研究决定本细则第五条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回避制度】公司党支部委员会应当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在进行“三重一大”事项研究讨论时,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

 5 形,参与研究讨论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会议成果】公司党支部委员会应作好会议情况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以党支部的名义,通过会议纪要、党支部文件等形式印发。

 第十三条【重大决策事项基本程序】公司党支部委员会研究讨论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重大经营决策等事项,应遵循如下基本程序:

 (一)相关部门调研论证。负责重大事项的分管领导应召集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对该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并及时在会议前按规定要求将议案及相关资料提交公司党支部委员会;

 (二)召开公司党支部委员会审议。公司党支部委员在听取专项汇报和分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经充分讨论后,形成会议决策参考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基本程序】公司党支部委员会讨论研究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遵循如下基本程序:

 召开公司党支部委员会审议。公司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在听取拟任免人选的情况介绍的基础上,经充分讨论后,形成会议决策参考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主体责任】公司党支部书记是本细则实施的主要

 6 责任人。

 第十六条【监督内容】公司党支部委员的“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相关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十七条【违规责任】公司党支部委员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制度解释】本细则由公司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实施日期】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篇五:党支部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

1 页 共 8 页 2021 机关党委党支部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详细版)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乡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推进党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的规定,现就 XXX 局党委实施重要事项决策(特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领导班子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三条 对涉及面较广、风险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 2 页 共 8 页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二)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科室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事务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五)由局党支部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

 (一)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需要,在民主(或组织)推荐,组织考察等基础上,作出拟任及公示后的任(聘)用干部决定。

 (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人才引进等,应按照人事任免规定程序执行。

 (三)根据决定事项及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

  第 3 页 共 8 页 地点、与会人员等。

 (四)由局党支部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程序:

 (一)由局党支部和有关科室负责人提出。

 (二)由机关有关科室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三)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听取有关科室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根据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五)由党支部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

 (一)由局机关有关职能科室提出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或预算外资金使用意向、额度。

 (二)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四)由党支部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 4 页 共 8 页 第八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影响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局机关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并说明情况。

 第十条 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十一条 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并按党务、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要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批制度。需经上级部门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报送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

  第 5 页 共 8 页 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十五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科室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十六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十七条 局机关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十八条 局党支部应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要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的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本单位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坚持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科室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

  第 6 页 共 8 页 门报告。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一是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二是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三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四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五是充分发挥同级纪委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官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局机关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单位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单位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第 7 页 共 8 页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六)未按局机关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八)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九)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十)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十一)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细则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

  第 8 页 共 8 页 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XXXX 局 2021 年

 月 日

篇六:党支部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

育局 “ 三重一大 ” 事项决策制度及议事规则

 为规范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方面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上级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关规定,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局领导班子“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及议事规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教育。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科学决策。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科学理论指导决策,以战略眼光和发展观点推动决策,确保各项决策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合本部门实际、遵循教育发展规律、符合科学发展要求,防止权力滥用。

 (三)坚持民主决策。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防止独断专行,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法决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依法决策,实现决策权于法于规有据,决策行为依法合规实施,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对违法违规决策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主要范围 “三重一大”是指市教育局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适用于市教育局领导班子。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等方面的事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以下各方面事项:

 (1)中央、四川省委、成都市委、彭州市委会议及审议通过的文件精神; (2)中央、四川省委、成都市委和彭州市委领导重要讲话精神; (3)中央、四川省委、成都市委和彭州市委组织开展的党内重大活动; (4)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人大会议及审议通过的文件精神; (5)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政府会议及审议通过的文件精神; (6)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出台的全局性政策文件; (7)国家、四川省、成都市级部门拟定的各项工作要点及专项工作部署; (8)其他需贯彻落实的重大事项。

 2.涉及全局性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中央、四川省委、成都市委、彭州市委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党内制度改革和执行机制改革等内容的事项; (2)对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级部门制定的各项制度和规定等内容的贯彻事项; (3)其他可能影响全局的体制、机制、制度的改革事项。

 3.涉及教育资源配置、社会稳定和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选址、建设等事项; (2)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招生政策; (3)教育系统内的重大案件或事件; (4)其他涉及教育资源配置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4.重要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除。主要包括:

 (1)涉及诸多群体利益的行业制度或政策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除; (2)在长期实践中,已被群众认可或关系群众长期利益的制度或规定的修改、变更和废除; (3)涉及教育系统各项组织纪律、管理办法或制度规定等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除。

 5.其他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上级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等事项。主要包括:

 (1)干部的提名、推荐、考核考察、评价等事项; (2)上级安排的考察、核实、调查等事项。

 2.本级管理干部的任免、奖惩等事项。主要包括:

 (1)局机关中层和教育系统学校领导人员的任免和调整; (2)教师的招聘、录用、挂职、对口帮扶、轮岗交流、调动等涉及的政策或事项; (3)教育系统评先评优、表彰奖惩等事项。

 3.其他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奖惩等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和投资项目安排,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及重大工程变更等事项。主要包括:

 (1)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重大建设项目; (2)纳入教育局管理,各学校和直属单位申报的新建、改(扩)建、维修等建设项目; (3)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增添工程量且投资额超合同金额 5%以上的建设项目。

 2.重大国有资产监管、处置、收益方案及重要物资设施设备的采购、处置等项目。主要包括:

 (1)涉及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各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管、处置、收益方案等事项; (2)涉及国有资产出租,需按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执行的事项; (3)涉及政府物资采购,需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的事项。

 3.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1)涉及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活动、项目洽谈、项目审定、协议起草、协议审核等事项; (2)其他涉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重要事项。

 4.重大活动项目安排。主要包括:活动引进、方案制定、活动实施。

 5.其他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资金使用 1.职责范围内财政(财务)年度收支预算草案的编制以及重大的预算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1)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对年度预算收支进行编制; (2)单位预算草案审定; (3)年初已纳入预算但未细化,且金额较大,需按财经规定进行会议审定的; (4)年初未纳入预算确需新增或变更的项目,且金额较大,需按财经规定进行会议审定的; (5)单项财务资金支出金额较大,且按财经规定需要会议审定的。

 2.数额较大的资金分配和使用。主要包括:

 (1)按照财经相关规定需会议审定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2)局机关单笔经费支出 20000 元(含)以上、下(直)属单位单项同类资金额度 50000 元(含)的以上的大额资金分配(有政策明确规定标准的大额资金支出除外,如人员工资、各类保险解缴等)。

 3.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下(直)属单位较大额度的投资安排。主要包括:

 (1)下(直)属单位投资项目研究审定; (2)下(直)属单位项目启动后,投资金额有变更的。

 4.其他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三、议事规则 (一)参会人员 1.会议参加人员为全体局党组班子成员,“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采用局党组(局长办公)扩大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召开局党组(局长办公)扩大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局党组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如涉及重要事项,虽然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但缺席人员较多,一般应改期研究决定。无特殊情况,分管此项工作的党组成员或局级领导必须到会。

 2.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全程参与并监督,如遇特殊情况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无法参会的,可由驻局纪检监察组副组长代会。

 3.机关党委组织员、党委办主要负责人、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科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全程列席会议。

 4.根据工作需要,涉及科室及下(直)属单位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会前准备 1.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局党组书记事先征求党组班子成员的意见后确定,或经主办科室(单位)提出上会申请,办公室初审,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提出,经办公室汇总后由党组书记审定是否提交会议。会议严格按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和议程进行,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

 2.调查研究。决策事项建议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

 3.会前通知。局党组(局长办公)扩大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召开。除临时召集外,会议具体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召开前 1 天通知,会议有关材料原则上应在提交相关会议审议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参会人员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4.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外,不得临时动议“三重一大”事项。

 (三)会中议决 1.会议主持。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领导班子中提出“三重一大”议题的分管负责人因故未到会的,原则上对该议题暂不进行审议。

 2.集体讨论和表决。会议讨论应坚持一事一议。先由有关科室(单位)或分管领导汇报议题内容,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列席人员根据需要也可以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实行末位表态,应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最后发表个人意见,并归纳大家意见形成结论。

 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对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除紧急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票决外,原则上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充分酝酿成熟后再提交决策。领导班子成员对已作出的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说明理由,同时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录。

 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局党组作出决定而又不能及时召集会议的,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党组通报。

 3.邀请列席会议。视议题情况可邀请相关方面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等列席旁听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4.会议记录。会议必须作正式记录。会议记录必须记录每项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和最后决议及落实决议情况。每召开一次党组(局长办公)扩大会议均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按规定存档。

 5.纪要下发。党组(局长办公)扩大会议纪要应及时印发给局领导班子成员、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机关党委组织员,其中,涉及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的会议纪要,按规定印发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

 (四)会后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领导班子决策后,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或督促有关单位、职能科室办理、落实。如遇有分工

 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其中一名领导班子成员牵头,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应积极配合,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实施过程中需对决议作调整或变更的,必须经党组会议复议。

 2.实施决议的进展情况应及时向党组书记反馈,并适时在党组会议上进行通报,使局领导班子成员及时了解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四、议事纪律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已作出决策事项产生疑问的,可按程序向本级或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坚决服从执行。

 2.领导班子成员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特殊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和上级党委、政府报告,其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按规定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3.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需要保密的相关内容。会议决定只能由有关执行部门和具体执行者以适当形式统一发布。

 4.凡涉及到本人及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等有利害相关的问题时,有关人员应回避,不能参加表决。

 五、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严重失误的; 2.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 4.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5.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6.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的; 7.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8.在保密期间泄露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

 9.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上级重要决定和规章制度的; 10.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11.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或篡改会议记录的; 12.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包括: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免职或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在进行集体决策时,对错误决策提出具体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追究责任时应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各中小学、幼儿园及直属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修订完善本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及议事规则,并报市教育局党组备案后实施。

篇七:党支部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

22 教育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及议事规则 为规范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方面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上级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关规定,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局领导班子“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及议事规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教育。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科学决策。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科学理论指导决策,以战略眼光和发展观点推动决策,确保各项决策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合本部门实际、遵循教育发展规律、符合科学发展要求,防止权力滥用。

 (三)坚持民主决策。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

 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防止独断专行,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法决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依法决策,实现决策权于法于规有据,决策行为依法合规实施,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对违法违规决策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主要范围 “三重一大”是指市教育局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适用于市教育局领导班子。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等方面的事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以下各方面事项:

 (1)中央、XX 省委、XX 市委、XX 市委会议及审议通过的文件精神; (2)中央、XX 省委、XX 市委和 XX 市委领导重要讲话精神; (3)中央、XX 省委、XX 市委和 XX 市委组织开展的党内重大活动; (4)国家、XX 省、XX 市、XX 市人大会议及审议通过的文件精神; (5)国家、XX 省、XX 市、XX 市政府会议及审议通过的文件精神;

 (6)国家、XX 省、XX 市、XX 市出台的全局性政策文件; (7)国家、XX 省、XX 市级部门拟定的各项工作要点及专项工作部署; (8)其他需贯彻落实的重大事项。

 2.涉及全局性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中央、XX 省委、XX 市委、XX 市委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党内制度改革和执行机制改革等内容的事项; (2)对国家、XX 省、XX 市、XX 市级部门制定的各项制度和规定等内容的贯彻事项; (3)其他可能影响全局的体制、机制、制度的改革事项。

 3.涉及教育资源配置、社会稳定和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选址、建设等事项; (2)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招生政策; (3)教育系统内的重大案件或事件; (4)其他涉及教育资源配置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4.重要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除。主要包括:

 (1)涉及诸多群体利益的行业制度或政策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除; (2)在长期实践中,已被群众认可或关系群众长期利益的

 制度或规定的修改、变更和废除; (3)涉及教育系统各项组织纪律、管理办法或制度规定等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除。

 5.其他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上级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等事项。主要包括:

 (1)干部的提名、推荐、考核考察、评价等事项; (2)上级安排的考察、核实、调查等事项。

 2.本级管理干部的任免、奖惩等事项。主要包括:

 (1)局机关中层和教育系统学校领导人员的任免和调整; (2)教师的招聘、录用、挂职、对口帮扶、轮岗交流、调动等涉及的政策或事项; (3)教育系统评先评优、表彰奖惩等事项。

 3.其他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奖惩等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和投资项目安排,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及重大工程变更等事项。主要包括:

 (1)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重大建设项目; (2)纳入教育局管理,各学校和直属单位申报的新建、改(扩)建、维修等建设项目; (3)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增添工程量且投资额超合同金额5%以上的建设项目。

 2.重大国有资产监管、处置、收益方案及重要物资设施设备的采购、处置等项目。主要包括:

 (1)涉及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各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管、处置、收益方案等事项; (2)涉及国有资产出租,需按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执行的事项; (3)涉及政府物资采购,需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的事项。

 3.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1)涉及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活动、项目洽谈、项目审定、协议起草、协议审核等事项; (2)其他涉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重要事项。

 4.重大活动项目安排。主要包括:活动引进、方案制定、活动实施。

 5.其他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资金使用 1.职责范围内财政(财务)年度收支预算草案的编制以及重大的预算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1)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对年度预算收支进行编制; (2)单位预算草案审定; (3)年初已纳入预算但未细化,且金额较大,需按财经规定进行会议审定的;

 (4)年初未纳入预算确需新增或变更的项目,且金额较大,需按财经规定进行会议审定的; (5)单项财务资金支出金额较大,且按财经规定需要会议审定的。

 2.数额较大的资金分配和使用。主要包括:

 (1)按照财经相关规定需会议审定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2)局机关单笔经费支出 20000 元(含)以上、下(直)属单位单项同类资金额度 50000 元(含)的以上的大额资金分配(有政策明确规定标准的大额资金支出除外,如人员工资、各类保险解缴等)。

 3.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下(直)属单位较大额度的投资安排。主要包括:

 (1)下(直)属单位投资项目研究审定; (2)下(直)属单位项目启动后,投资金额有变更的。

 4.其他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三、议事规则 (一)参会人员 1.会议参加人员为全体局党组班子成员,“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采用局党组(局长办公)扩大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召开局党组(局长办公)扩大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局党组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如涉及重要事项,虽然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但缺席人员较多,一般应改期研究决定。无

 特殊情况,分管此项工作的党组成员或局级领导必须到会。

 2.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全程参与并监督,如遇特殊情况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无法参会的,可由驻局纪检监察组副组长代会。

 3.机关党委组织员、党委办主要负责人、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科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全程列席会议。

 4.根据工作需要,涉及科室及下(直)属单位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会前准备 1.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局党组书记事先征求党组班子成员的意见后确定,或经主办科室(单位)提出上会申请,办公室初审,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提出,经办公室汇总后由党组书记审定是否提交会议。会议严格按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和议程进行,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

 2.调查研究。决策事项建议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

 3.会前通知。局党组(局长办公)扩大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召开。除临时召集外,会议具体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召开前 1 天通知,会议有关材料原则上应在提交相关会议审议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参会人员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4.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外,不得临时动议“三重一大”事项。

 (三)会中议决 1.会议主持。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领导班子中提出“三重一大”议题的分管负责人因故未到会的,原则上对该议题暂不进行审议。

 2.集体讨论和表决。会议讨论应坚持一事一议。先由有关科室(单位)或分管领导汇报议题内容,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列席人员根据需要也可以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实行末位表态,应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最后发表个人意见,并归纳大家意见形成结论。

 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对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除紧急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票决外,原则上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充分酝酿成熟后再提交决策。领导班子成员对已作出的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说明理由,同时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录。

 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局党组作出决定而又不能及时召集会议的,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理,事

 后应及时向党组通报。

 3.邀请列席会议。视议题情况可邀请相关方面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等列席旁听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4.会议记录。会议必须作正式记录。会议记录必须记录每项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和最后决议及落实决议情况。每召开一次党组(局长办公)扩大会议均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按规定存档。

 5.纪要下发。党组(局长办公)扩大会议纪要应及时印发给局领导班子成员、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机关党委组织员,其中,涉及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的会议纪要,按规定印发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

 (四)会后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领导班子决策后,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或督促有关单位、职能科室办理、落实。如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其中一名领导班子成员牵头,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应积极配合,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实施过程中需对决议作调整或变更的,必须经党组会议复议。

 2.实施决议的进展情况应及时向党组书记反馈,并适时在党组会议上进行通报,使局领导班子成员及时了解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四、议事纪律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已作出决策事项产生疑问的,可按程序向本级或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坚决服从执行。

 2.领导班子成员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特殊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和上级党委、政府报告,其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按规定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3.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需要保密的相关内容。会议决定只能由有关执行部门和具体执行者以适当形式统一发布。

 4.凡涉及到本人及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等有利害相关的问题时,有关人员应回避,不能参加表决。

 五、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严重失误的; 2.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 4.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5.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6.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的; 7.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恶

 劣影响的; 8.在保密期间泄露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 9.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上级重要决定和规章制度的; 10.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11.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或篡改会议记录的; 12.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包括: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免职或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在进行集体决策时,对错误决策提出具体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追究责任时应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各中小学、幼儿园及直属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修订完善本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及议事规则,并报市教育局党组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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