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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4篇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2-09-20 12:20:03 来源:网友投稿

2022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4篇2022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2022年安全生产月主题宣贯活动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2022年5月30日 2022年是全国第21个安全生产月 2022年安全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4篇,供大家参考。

2022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4篇

篇一:2022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22年安全生产月主题宣贯活动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2022 年5 月30 日

 2022年 是全国第 21 个安全生产月

 2022年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

 202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日前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文件指出今年6月是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2022年安全生产月主题是“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6月16日为全国安全宣传咨询日。

 安全生产月活动历年主题

 历年主题2002: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2003年:“实施安全生产法,人人事事保安全”2004年: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2005年:

 “遵章守法,关爱生命”

 历年主题2006年:

 “安全发展,国泰民安”2007年:

 “综合治理,保障平安”2008年:

 “治理隐患,防范事故”2009年:

 “关爱生命,安全发展”

 历年主题2010年:

 “安全发展,预防为主”2011年:

 “安全责任,重在落实”2012年:

 “科学发展,安全发展”2013年:

 “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

 历年主题2014年:

 “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2015年:

 “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2016年:

 “强化安全发展,观念提升全民安全素质”2017:

 “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历年主题2018:

 “生命至上 ,安全发展”2019:

 “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2020年:"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2021年:"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

 安全意识提升安全知识学习安全技能掌握安全生产禁令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1234目 录Contents56新安法及安全第一责任人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 、五中 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着眼加强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安全生产和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排查整治工作,推动各级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深入排查安全风险隐患,扎实推进问题整改,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2年安全生产总体思路

 安 全 意 识 提 升1

 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安全生产一二三四• 突出了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保护.• 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是安全生产最根本、最深刻的内涵,是安全生产本质的核心.• 突出强调了最大限度的保护• 突出了在生产过程中的保护本质什么是安全生产

 搞好安全工作,企业会不会受益?搞好安全工作,员工会不会受益?会!会!安全为了谁

 谁是最大的受益者?安全为了谁

 对企业的损失对企业的损失连“重大”都说不上,更不要说是“特大”了。而对员工本人的损失,对员工家庭的损失,不仅“重大”,而且绝对是“特大”了。假如:发生了一起工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对员工的损失安全为了谁

 企业的结局:

 员工的结局:XXX 工1名 名安全为了谁

 企业出了死亡事故领导丢 脸 (做检查、掏腰包、行政处分、刑事处罚)员工丢 命安全为了谁

 6月3日吉林禽业公司火灾,现场照片121人死亡76人受伤

 6月3日吉林禽业公司火灾后,吉林多官员鞠躬致哀11名公职人员被刑拘

 丢脸 VS 丢命谁的损失大?安全为了谁

 做好企业的安全工作,员工不仅受益,而且是最大的受益者!结论:安全为了谁

 你的平安是对家人最好的爱——葛麦斯安全法则安全为了谁

 人生最痛苦的是什么?人死了,钱没花掉!安全为了谁

 人生三大不幸:幼年丧父中年丧夫老年丧子这是一名中学生写给她爸爸的信:亲爱的爸爸你知道吗?每当夜深人静时,我就会想起从前我那个温暖幸福的家:你常用有力的臂膀把我高高地举起,妈妈呵护的目光中透着笑意,爷爷奶奶笑声朗朗 …… 可是这一切都因你的一次违章作业后化为乌有。当您工亡的噩耗传来,奶奶急得昏了过去,一连几天不能下床,妈妈双眼哭肿,每天只是望着你的照片呆呆地发傻。爸爸我是多么的爱你,可我又怎能不怨恨你呢 ?安全为了谁

 您可知道这几年女儿是怎样度过的?在学校我怕写关于“家”的作文,别的同学都会写:“我有一个幸福的家,家中有爸爸、妈妈 ……” 可我呢,你的违章作业留给我的是一个破碎凄苦的家。走在街上,我怕看到同学的爸爸;回到家里,我怕看到爷爷奶奶那苍苍白发,怕看见妈妈红肿的双眼;晚上,我怕睡觉,怕在睡梦中被妈妈的哭声惊醒。爸爸,女儿好怕呀!这些你知道吗?学校开家长会,望着同学们拉着他们爸爸的手,又蹦又跳地走进教室,我好羡慕啊!我独自来到校门口,等啊,盼啊,盼着爸爸你能从天而降,可是盼来的是两鬓斑白,腿脚不灵,却还要支撑着为孙女开家长会的爷爷 ……

 悲泣,吉林禽业公司火灾事故伤亡者家属影像

 悲泣,吉林禽业公司火灾事故伤亡者家属影像

 悲泣,吉林禽业公司火灾事故伤亡者家属影像

 悲泣,吉林禽业公司火灾事故伤亡者家属影像

 你是带着爱来到工作岗位,千万不要忘了你的家人 。第一,莫忘子女的祝福第二,莫忘爱人的心愿第三,莫忘父母的期盼安全为了谁

 安全意识提升风险无处不在

 安全意识提升消除风险 暴露 无伤害消除风险 暴露 无伤害

 海因里希法则 :

 即 , 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 , 必然有29 次轻微事故和 300 起未遂先兆以及 1000 00 0 起事故隐患 。一 、 事故的发生是量的积累的结果;二 、 事故的发生是许多因素互为因果连续发生的最终结果 , 只要诱发事故的隐患不消除 , 发生事故是必然的 ,只是时间或迟或早而已 。其精髓是:

 发生事故一定由于存在事故隐患造成的;但并不是说 , 所有的安全隐患一定会导致事故的发生 , 任何 安全事故都是可以进行前期预防 。安全意识提升

 安全生产法及第一责任人职责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八十八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 生 产法〉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21 年6 6 月 10 日通过,现予 公布,自 2021 年9 9 月1 1 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 解析( 2 0 2 1 版)

 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亮点一:将“三个必须”写入了法律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这次修法增加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为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亮点二: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新《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十七条明确: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强调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合理确定监管部门,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加强部门合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 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编制权力和责任清单。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规定是此次新增加的条文,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亮点三: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

 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亮点三: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法》已经确立的重要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 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加强事故事前预防。

 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亮点四: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虽属于倡导性条款,没有对应法律责任,但也着实具有重大意义和现实需要。近年来,因员工行为异常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现象,引起社会热议。这次修法, 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亮点五:强化防范新风险源新兴领域安全生产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新增第二款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化解社会各界对平台经济从业人员安全保障的担忧 。

 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亮点五:强化防范新风险源安全系统 的维护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新增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行业燃气使用安全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新增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

 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亮点五:强化防范新风险源建设项目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新增第三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 。

 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亮点六: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公益诉讼制度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对安全生产领域的公益诉讼作出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亮点七:事故罚款金额更高新《安全生产法》对相关违法行为普遍增加了罚款金额,其中,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2 倍以上5 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最高可至1 个亿。

 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亮点八:违章、隐患处罚方式更严增加了按日计罚制度。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进一步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成本。

 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亮点八:违章、隐患处罚方式更严加强关停措施实施。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新增了三项关停的情形,完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等严重违法情形,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单位严重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亮点八:违章、隐患处罚方式更严增加联合惩戒措施。将《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八条:实施主体由以前只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安全生产领域实施惩戒,变为由多个部门在多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共同实施惩戒 ;惩戒 对象由只惩戒存在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变为同时惩戒存在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与违法行为情节有关的从业人员 ;惩戒 方式上,在通报“ 黑名单” 的单一手段的基础上,增加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亮点九:高危行业的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九条,明确高危行业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高危行业领域主要包括八大类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因此,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有效转移风险、及时消除事故损害的一种行之有效做法。

 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亮点十:增加了事故整改的评估制度新《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新增事故整改评估内容,要求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 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安全生产领域的“ 海因里希法则” ,在一件重大的事故背后必有29 件轻度的事故,还有300 件潜在的隐患。因此,实行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是监督整改实效,防范事故...

篇二:2022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安全 生产 法>>2022年“生产安全月”宣传<<

 01

  新《安全生产法》简要解读02 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03 企业的18个方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目录CONTENTE

 第 0 1 部 分新《安全生产法》简要解读落 实 安 全 责 任 & 推 动 安 全 发 展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简要解读修订背景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虽然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体上呈下降趋势,但开始进入一个瓶颈期、平台期,而且稍有不慎,重特大事故还会出现反弹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正当其时、十分必要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从历史最高峰2002年的约14万人,降至2020年的2.71万人,下降80.6% 重特大事故起数从最多时的2001年一年发生140起下降到2020年的16起,下降88.6%。 重特大事故起数从最多时的2001年一年发生140起下降到2020年的16起,下降88.6%。0204060801001201401601802002 2004 2006 2008 2010 2011 2012 201430%50%20%

 新《安全生产法》主要修改内容:五个方面 42条第一方面:贯彻新思想新理念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增加了第二方面: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制度措施等作出新的重大部署增加了•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 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 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简要解读第三方面: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能力建设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第四方面:强化新问题新风险防范应对要求餐饮等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要求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要求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实施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虛假报告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法定安全生产义务

 新《安全生产法》简要解读第五方面: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罚款金额更高处罚方式更严惩戒力度更大由现行法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先责令整改,拒不整改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现行法:修改为:一经发现即责令 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日连续计罚,拒不停产整顿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增加了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

 安全生产法之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制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全员安全责任制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引发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受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新《安全生产法》简要解读 规范矿山建设项目外包施工管理新增规定“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T 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严格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要求在原来规定的爆破、吊装作业的基础上,增加动火、临时用电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安 全 生 产 法 之 矿 山 安 全

 第 0 2 部 分新 《 安 全 生 产 法 》 十 大 亮 点落 实 安 全 责 任 & 推 动 安 全 发 展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1 1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2 2落实“ “三个必须” ”,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3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4 4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5 5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6 6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7 7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8 8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9 9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10新安全生产法 “ “十大亮点” ”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相关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 “保财产” ”还是“ “保人命” ”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以人为本 生命至上”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字方针” ”,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 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 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坚持“ “十二字方针” ”,总结实践经验,安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三、落实“ “三个必须” ”,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三个必须新《安全生产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 “三个必须”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1 1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2 2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3 3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五、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安全生产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明确明确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明确明确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六、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1 1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2 2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3 3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4 4四是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5 5五是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新《安全生产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1 1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 2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 “无人管、不会管” ”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国家自 2004年以来连续 10年实施了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 21.8万人取得了资格证书。截至 2013年 12月,已有近 15万人注册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1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2 2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3 3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新《安全生产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1 1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2 2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元,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元,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元。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3 3第三...

篇三:2022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生产月解读新《安全生产法》

 2022/5/30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

 新安全法总体要求新安法对企业的要求新安法对政府部门的要求123新安法对第三方机构的要求 4新安全法修改内容解读 5目录CONTENTS

 新安全法总体要求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础法 、 综合法 。

 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

 对新法的总体把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方针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总体机制

 首要任务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最终目标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和谐、实现安全发展。法律途径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全面提升企业主体责任

 新安法对企业的要求02

 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五条

 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是直线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三条第二款

 确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是全体人员共同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七条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 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十一条

 关注员工心理、行为习惯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 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三十五、将第一百零四条改为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连续处罚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出事故也将追究刑责将第九十九条改为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二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修改第五十一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发生事故应及时救治人员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 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不得非法转让施工资质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

 增加违法条款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

 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六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九十八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三十一、将第九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九条,增加两项,作为第四项、第八项:“( 四 )

 关闭 、 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 、 报警 、 防护 、 救生设备 、 设施 , 或者篡改 、 隐瞒 、 销毁其相关数据 、 信息的;“ ( 八 )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

 ”

 将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生产 、 经营 、 运输 、 储存 、 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 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 、 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将第一百零八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情节严重的 , 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三)不具备法律、行政...

篇四:2022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编者按:新修订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 2022 年 年 3 月 月 1 日正式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宣传贯彻,便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掌握精神实质,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从《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修订后的十大亮点、修订的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重点问题四个方面进行了解读。

 一、《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突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凝聚了各级各部门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心和力量,承载了全社会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共同期盼。《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我省安全生产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对提高我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条例》修订后的十大亮点

 (一)细化了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内容 新修订的《条例》将原条款中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分别从“人、机、环境、方法”等方面,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当具备的软硬件要求。是对《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生产条件的细化,充分体现了地方法规的地位。

 (二)扩大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范围 新修订的《条例》中明确将粉尘涉爆和涉氨制冷单位列为与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同等危险级别的单位进行管理。主要是针对粉尘涉爆和涉氨制冷单位的专职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与高危行业要求相一致。但在涉及三同时、安责险、许可等方面仍然区别对待。

 (三)扩大了设置安全总监的企业范围 与 2021 年 6 月 21 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鲁安办发[2021]47 号文相统一,新修订的《条例》将安全总监的设置门槛从原来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降为一百人以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人数要求从一千人降至三百人,同时鼓励、支持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总监。同时在法律责任中也增加安全总监的相应罚则。

 (四)调整生产经营单位对常驻协作单位的要求

 新修订的《条例》在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商进行管理的基础上,增加了常驻协作单位的定义,并细化了对常驻协作单位的安全管理具体要求。明确对常驻协作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资质、危险作业的方案及措施、安全培训、演练、日常管理等要求。

 (五)进一步强化政府以及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落实监管人员的主体责任是根本,真正落实“三管三必须”。一是不再对政府的安全职责具体细化,而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二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三是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四是其他相关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六)增加了政府实行巡查和约谈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进行巡查。巡查结果作为有关负责人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等情形的,及时启动约谈程序,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提醒、告诫并督促整改。

 (七)细化了监督检查的要求 一是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管理机构应制定检查计划的要求;二是将“双随机”机制写入条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三是明确了重点检查的范围,特别是明确了《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中规定应加大或减少检查频次的情形。四是细化了授权执法和委托审核的内容。

 (八)推行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合理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九)细化了应急救援要求 一是应急救援方面。规定了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事故应急救援、提级调查等内容,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根据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储备库。二是事故处置方面。突出强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细化、量化报告时间,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必须一小时内报告;特殊情况下,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报告;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府应当 30 分钟内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一是增加了行刑衔接的内容;二是部分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罚的下限;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联合惩办;四是增加了政府和部门的工作人员尽职免责的行为。

 三 、《条例》解决的重点问题 (一)与《安全生产法》实现无疑衔接 增加了工会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增加了行业协会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

 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方面大量条款与《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持一致。

 法律责任中,将增加的企业责任罚责与《安全生产法》相一致,处罚金额与上位法相一致。

 (二)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但要推行安全标准化,更要求负责人开展安全文化建设。

 增加了安全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

 要求负责人要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技术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增加了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三)解决了原条例的执行性和可操作性问题 1.明确了双随机制度,细化了执法人员的规范要求; 2.对于需要增加和减少执法频次的情形进行了明确,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3.对于重大隐患的发现、上报、处置、消号等程序进行了细化; 4.对于强制执行的违法行为,细化了执法人员的操作规范;对于拒不执行的企业,细化了执法程序; 5.细化了乡镇、街道、功能区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 6.增加了行刑衔接的程序; 7.细化了授权行政处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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