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方案4篇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方案 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方案4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方案
政府 文 件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在 市 场 监 管 领域 全 面 推 行 部 门 联 合 “双 随 机 、一公 开”监 管 的 实施 意 见 鲁 政 发〔 2 0 1 9 〕 1 0号 各 市 人 民 政 府,各 县( 市 、 区 )人 民 政 府,省 政府各部 门、 各直 属 机 构:
为 深 入 贯 彻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和 党 的 十 九 大精 神 , 认 真 落实 《 国 务 院 关 于 在 市 场 监 管 领 域 全 面 推 行部 门 联 合“ 双随 机 、一 公 开 ”监 管 的 意 见 》 ( 国 发〔 2 0 1 9 〕5 号 ), 实 现“双 随 机、一 公 开”机 制 在市场 监 管 领域 的 全 覆 盖 , 结 合 我省 实 际,制 定 本 实 施 意 见 。 一、 工 作 目 标 2 0 1 9 年 年 底 前 ,市 场 监 管领域 省 级 相 关 部 门 建 立完善“ 双随 机 、一 公 开 ”监 管 工 作 机 制; 省 政 府“双 随 机 、一 公 开 ” 监 管 工 作平 台 ( 以 下 简 称 省 工 作 平 台 )上 线 运 行 。 2 0 2 0 年年 底 前, 市 场 监 管 领 域各 级 相 关 部 门 在 市 场 监 管领域 实 现 联 合“双 随 机 、一 公 开 ”监 管 常态 化; 建 立“ 双随 机 、一 公 开 ”抽 査 结 果 部 门 间 共 享 交换 和 互 认 互 用 机 制 。
2 0 2 2 年年 底 前 ,实 现 综 合 监 管 、 智 慧 监 管 ,以 信 用 监 管 为 基 础 的 新 型 市 场 监 管 机 制 更 加 完 善 。 二 、 重 点 任 务 (一)
加 快 建 设 省 工 作 平 台。以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山 东 )
C 以 下 简 称 公 示 系 统( 山 东 )
〕 和省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等 为 依 托 , 省 市 场 监 管 局 会 同 省 大 数 据 局 及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建 设 省 工 作 平 台, 并 纳 人“ 互联 网 + 监 管”系 统 运 行 。
县 级 以 上 政 府 负 责 省 工 作 平 台 在 本辖 区 各 有 关 部 门 的 推 广 应 用。
市 场 监管领域各 级 相 关 部 门 依 托 省 工 作 平 台 , 进 行 部 门 内 部 和 部 门 联 合“ 双随 机 、一 公 开 ”抽 查 。 今 后 原 则 上 不 再 开 发 同 类“双 随 机 、 一 公 开”平 台, 已 建 成 的 平 台 由 省 相 关 部 门 做 好 与省 工作平台 的 对 接 , 实 现 抽 查 检 査 结 果 互 联 共 享 。
( 二 )
规 范 抽 查 事 项 清 单 管 理 。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 规章规定 ,结 合 监 管事 项 目 录 清 单 , 省 相 关 部 门 建 立 完 善 本 系 统 随 机 抽 查 事 项 清 单, 明 确 实 施 层 级 , 导 入 省 工 作 平 台, 实 行 动 态更 新, 并 及 时 通 过 门 户 网 站 、 公 示 系 统( 山 东 )向 社 会公 开 。
省 市 场 监 管 局 会 同 省 相 关 部 门 制 定 全 省 统一 的 市场 监 管 领 域 随 机 抽 查 事 项 清 单 。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公 报2 0 1 9 年 第 20 期
省 政 府 文 件 随 机 抽 查 事 项 分为重点 检 查事项和一 般 检 查 事 项。严格控 制 重点 检 查 事 项 的 数 量 和一 般 检 查 事 项 的抽查比 例 。 ( 三 )
建 立 健 全 随 机抽 查“两 库”。
建 立 健 全 与 部 门 抽 查 事 项 清 单 、 职责相对 应 的 检 查 对象 名 录 库 和 执法检 查 人 员 名 录 库 ( 统称“两 库”)
, 并 对“ 两 库 ”进 行动态 管 理。“两 库”的 建设标 准 由 省 市场 监 管 局 会 同省相关 部 门 共 同 制 定 。 检 査 对 象 涉 及 多 领域 监 管 业 务 的 部 门, 应 建 立 相 应 的 检 查 对 象 名 录 库 分 库 。
市 场 监 管 领域各 级 相 关 部 门 将 本 部 门 行 政 执 法 类 公 务 员、 具 有 行政 执 法 资 格 的 工 作 人 员 和 从 事 日 常 监 管 工 作 的 人 员 纳 入 执 法 检 查 人 员 名 录 库 。
市 县 级 政府将本 辖 区 综 合 执 法 队 伍 纳 人 执 法 检 查 人 员 名 录 库。
对 特 定领 域 的 抽 查, 可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等 方式 辅 助 开 展 。 ( 四 )
科 学 制 定 抽 查 计 划。
县 级 以 上 政府统筹 制定 本 辖 区 部 门 联合 抽 查 年度 计 划, 坚 持 问 题 导 向,以 实 现 执 法 效果 和 经 济 社 会 效 益 最 大 化 为 目 标, 充 分 考 虑 检 査 对 象 的 耦 合 性 、 机 构 设 置 的 对 应 性 、 监 管 职 责 的 关 联 性, 科 学 确 定部 门 联 合 随 机 抽 查 的 事 项 和 发 起 、 参 与 部 门。市 场 监管领 域 各 级 相 关 部 门 结 合 监 管 实 际, 本 着 统一 组 织、均衡 开 展、 全 面 覆 盖 的 原 则 科学 制 定 部 门 年 度 抽 查 工 作 计 划, 每年 1 月 底 前 报 同 级 市 场 监 管 局 备 案,并 通 过 门 户 网 站 、 公 示 系 统( 山 东 )向 社 会 公 开。
年 度 抽 查 计 划 可 根 据 工 作实 际动态调整 。
省 相 关 部 门 制 定 本 系 统 抽 查 工 作 细 则、 工 作 指 t 引。
( 五 )完 善 抽 查 检 查 实 施 机 制。
县 级 以 上 政府 组 织 实 施 本辖 区 部 门 联 合“双 随 机 、一 公 开 ”监 管 工 作 。
发 起 部 门 作为牵 头 部 门, 具 体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根 据抽 查 涉 及 的 对 象 范 围 和 参 与 部 门, 通 过 公 开 、 公 正 的 方式 随 机 抽 取 检 查 对 象 , 随 机 匹 配 执 法 检 查 人 员。
抽 查 可 采 用 综合 联 查、风 险 分类 联 查 、专项整 治 联 查, 方 式 可 采 取 实 地 核 查 、 书 面 检 查 、 网 络 监 测 等 。
抽 查 涉 及 专 业 领 域 的, 可 委 托 第 三 方 开展 工 作, 或 依 法 采 用 相 关 机 构 作 出 的 鉴 定结 论 。
有 条 件 的 可 开 发 抽 查 移 动 端A PP, 配 置 智 能 移 动执法 装 备, 实 现 执 法全 过 程 记 录 。
( 六 )
强 化 抽 查 检 查 结 果 公 示 运 用 。
市 场 监 管 领 域 各 级 相 关 部 门 要 按 照“谁检 查 、 谁 录 入 、 谁 公 开”的 原 则,将 抽 查 检 查 结果 录 人 或导 人 省 工 作 平 台,由 省 工 作 平 台 推 送 至 公 示 系 统( 山 东 )公 示。
对 抽 查 发 现 的 问 题,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 职 责 分 工, 按 照“ 谁审 批、 谁 监 管 , 谁 主 管 、 谁 监 管”原 则 做好 后 续 监 管 衔 接 , 依 法 加 大 惩 处 力 度,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
通 过 公 示 系 统( 山 东 )
协 同 监 管 平 台 , 实 现 抽 查 检 查 结 果 部 门 间 互 认 共 享, 促 进 “ 双 随 机、一 公 开 ”监 管 与 信 用 监 管 的 有 效 衔 接, 构 筑“守 信 联 合 激 励 、 失 信 联 合 惩 戒”的 社 会 共 治 格 局 。 强 化 抽 查 检 查 结 果 分 析 利用,探 索信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 0 1 9 年 第 2 0 期 2
用 风 险 分 类管 理 , 提 升 企 业 信 用 风 险 预 测 预 警 和动态 监 测 能 力 。根据风 险 等 级 采 取 差 异 化 监 管,提升监 管效 能 。
鼓 励创新 , 探 索 开 展 包 容 审 慎 监 管 ,既大力 支 持 新 经 济发展 , 又 防 控 可 能 引 发 的 风 险 。
鼓励 建 立 市 场 监 管 领 域 轻微 违 法 违 规 经 营 行 为 免 罚 清 单 。
( 七 )
健 全 风 险 防 控 机 制 。
市 场 监 管 领 域 各 级 相 关 部 门 对 通 过 投 诉 举报、 转 办 交 办 、 数 据 监 测 等 发 现 的 违 法 违 规个案线 索, 要 及 时 实 施 检 查 、 处 置。
对 通 过 上 述 渠 道 发 现 的 普 遍 性 问 题和市场 秩 序 存 在 的 突 出 问 题 , 通 过“双 随 机 、一公 开”方 式, 对 所 涉 抽 查事项开展 针 对性 的 专 项 检 查 。
对 无 证 无 照 经 营 的 , 按 照 《 无 证 无 照 经 营 查 处办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予 以 查 处 。
三 、 保 障 措 施 (一)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在 山 东 省 推 进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和“放管 服”改革协 调 小 组 框 架 内, 成 立 省“双 随 机 、一 公 开 ”监 管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 由 常 务 副 省 长 为 总 召 集 人 、 分 管 副 省 长 为 召 集 人 ,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 省教 育 厅 等1 7 个 市 场监管领域 相 关 部 门 作 为 成 员 单位,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设 在 省 市 场 监 管 局, 省 市 场 监 管 局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兼任 办 公 室 主 任 。省市场 监 管 局 要 发挥 牵 头 作 用, 加 强 统 筹 协 调 , 会 同 省 相 关 部 门 共 同 推 进, 定 期 调 度 通 报 工 作 进 展 情 况,年 底 专 题 上 报 省 政 府 。
省 有 关 部 门 要 按 照“系统抓、 抓 系 统”的 要 求 , 落 实 省 政 府 文 件 “一 把手”责任 制, 切 实 做 好本 部 门 、 本 I I I . ' | cl. 系 统“双 随 机、一 公开”各项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政 府 要 健 全 工 作 机 制 , 加 强 经 费 保 障, 统 筹 执 法 资 源 , 提 高 装备水 平 , 强 化 督 查 考 核 。 ( 二 )严 格 责 任 落 实。
进一步 增 强 责 任意 识 , 对 未 履 行、 不 当 履 行 或违 法 履 行 “双 随 机 、一公 开”监 管 职 责 的 , 依 法 依 规严 肃 处 理 ; 涉 嫌 违 法 犯 罪 的 , 移 送 有关 机关依法 处 理 。
坚 持“尽 职 照 单 免 责 、 失 职 照 单 问 责”的 原 则 , 市 场 监 管领域各 级 相 关部 门 及 其执 法 检 查 人 员 在“双 随 机 、一公 开” 监 管 中 存 在 下列 情 形 之一、 相 关 市 场 主 体 出 现 问 题 的, 可 以 免 除行政责任:
按 照 法 律法规 规 章 规 定 和 抽 查 工 作 计 划 安 排 , 已 履 行 抽 查 检 查 职 责 的 ; 因 现有专业 技 术 手 段 限 制 不 能发 现 所 存 在 问 题 的 ; 检 查 对 象 发 生 事 故, 性 质 上 与 执 法 检 查 人 员 的 抽 查 检 查 不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的 ; 因 被 委托进行 检 查 的 专 业 机 构 出 具 虚 假 报告等 , 导 致 错 误 判定或者 处 理 的; 其他 依 法 依 规 不 应 当 追 究责任的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一的 , 应 当 承 担 行 政 责 任:
未 按 要 求 进 行 抽 查 检 查 ,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 未 依 法 及时 公 示 抽 查 检 查 结 果 ,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 对 抽 查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涉 嫌 犯 罪 案 件, 未 依法 移送 公 安 机 关 处 理 的 ; 不 执行或者 拖 延 执 行 抽 查 任 务 的 ; 抽 查 检 查 过程 中 走过场,搞形式 主 义 的 ; 其他 依 法 依 规 应 当 追 究责 任 的。
3 山 东 省 人 民 政府 公 报2 0 1 9 年第 2 0 期
省 政府 文 件 ( 三 )加 强 培 训宣 传 。
加 强 执 法 人 员 培 训, 强 化 联 合 抽 査 理 念 和 协 同 配 合 意 识 , 不 断 提 高 综 合执 法 能力和水 平 。司 法 行政 部 门 统 筹 推 进 行 政 执 法 资 格认 证 、 培 训 考 核 和 换 证 等 工 作 。
加 大 宣 传 力 度 , 提 升“ 双随 机、一 公 开 ”监 管 的 社 会 影 响 力 和 公 众 知 晓 度,加 快 形 成 政府 公 正 监 管、 企 业 诚信守 法 经 营 、 社 会 公 众 监 督 的 良 好 氛 围 。 各 级 、 各 相 关 部 门 要 根 据 本 实 施 意 见 精 神, 结 合 实 际, 尽快 研 究 制 定 具 体 工 作 方 案。
附 件:
省“双 随 机 、一 公 开 ”监 管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成员名单 山 东省 人 民 政 府 2 0 1 9 年 6 月 2 7 曰 附 件 省“双 随 辑 、一 公 开 ”监 管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名 单 总 召 集 人:
王 书 坚 省 委 常委 、 常 务 视 员 副 省 长 侯 复 东 省 人 力 资源 社 会 召集 人:
任 爱荣 副 省 长 保 障 厅 副 厅 长 副 召 集 人 :
张 永 霞 省 市 场 监 管 局 局 姚 云 辉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副 长 厅 长 夏 宗 元 省 政 府 办 公 厅一 张 晓 海 省 住房城 乡 建 设 级 巡 视 员 厅 副 厅 长 宫 志 远 省 政府 办 公厅 副 胡、 斌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副 主 任 厅 级 干 部 成 员:
潘 好 亮 省 发 展 改 革委 副 庄 文 忠 省 农 业 农村 厅一 主 任 级 巡 视 员...
篇二: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方案
1 -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全市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能源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监管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文件精神,结合“三定”职责及执法力量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在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后,做到相应的管理职责不取消,指导监管职能不削弱,将工作重心从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转变,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不断强化政策执行力,提升治理水平,规范监管行为,加大执法力度,打造公平公正开放的发展环境,推动全市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依法监管。依法履行监管职能,落实监管责任,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
公开公正。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行“阳光执
- 2 - 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分级分类。根据能源各行业领域实际情况,明确监管事项、内容、频次和比例,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精准化水平和监管效能。
全程覆盖。既加强对核准(备案)和企业自行确定的能源投资项目合规性建设的事中监管,也强化投产运行后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的事后监管。
寓管于服。强化服务意识,正确处理监管与服务的关系,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相结合,推进政府监管与服务相互结合、相互促进。
三、“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
(一)抽查事项清单
《能源局监管事项清单(2022 年版)》中,监管方式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事项子项必须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检查;没有列入随机抽查的检查事项,要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二)抽查对象、内容、比例和频次
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按照《能源局监管事项清单(2022 年版)》所对应的内容、比例和频次开展检查。
(三)抽查方式
现场抽查的组织方式以日常检查为主,专项检查为辅的
- 3 - 形式开展。同时,要加强对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的运用。
(四)完善监管名录库
检查对象名录库。相关科室应对照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施动态管理。开展检查时,从名录库中抽选检查对象。
执法人员名录库。应用“互联网+监管”系统,建立完善市局执法人员名录库。
(五)加强结果运用和信用监管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不足和问题的监管对象,应充分利用通报、约谈、责令整改等方式对其进行指导纠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充分运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依法依规进行惩处。
积极探索和推广信用监管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运用。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1 版)>的通知》划定的信用行为分类,对较重、严重失信的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并将监管结果与日常行业管理、事前审批相挂钩,对信用等级低的监管对象,进行重点审查,加大审查力度。对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条件的监管对象,按规定在项目核准、信用等级评价、政策性资金支持等方面,予以相应限制。
- 4 - 四、加强执法检查
为统筹监管事项,整合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能,市局成立事中事后监管领导组。
(一)领导组
组
长: ** 副组长: ** 成
员:法制法规科、发展规划与信息监测科、煤炭开发科、煤炭生产技术科、电力科、油气科、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科、节能与能源清洁利用科、稽查监督科相关科室负责人。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稽查监督科。牵头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具体负责计划制定、数据汇总等日常工作。
法制法规科统筹全局事中事后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及监管名录库汇总、管理工作,负责事中事后监管涉及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二)市级督查组
市局督查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机关相关科室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科室业务骨干任组员。
各督查组在开展具体现场检查前,要确定检查对象及事项,但对同一检查对象应做到“一次检查,应查尽查”。现场检查时,各督查组应不少于 2 名执法人员,并可根据需要随机调用行业专家。
- 5 - 各督查组在检查时间安排上,应针对检查对象、事项的实际情况,按照“突出关键节点、重点环节、重要时段”的要求,按照任务要求时间开展。
同时,各督查组要加强对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新型监管方法的运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要求,指定专人将检查情况及时录入法制法规科“互联网+监管”系统,并及时将执法文书上交档案室。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各分管领导、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提高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思想认识,担负起领导责任,统筹各项工作,周密安排部署,督促工作落实,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科室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细化实施措施,明确工作进度,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加强业务培训。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提高专业素养,强化依法行政,培养“一专多能”的监管执法人员,不断提升执法能力。
篇三: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方案
dash; 1 — 附件 12022 年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全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的监管,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决定联合开展2022 年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抽查时间和范围 抽查时间:2022 年 8 月至 11 月。
抽查范围:按照《省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 2022 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皖商改联办〔2022〕2 号)要求,随机抽取 20 家获证监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查。
二、抽查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 2 — 《安徽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监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是否按照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能力范围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管理体系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检验行为、是否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抽查方式 (一)组织形式。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组成 4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行政人员 2 人(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市场监管局各 1 人),技术专家 2 人,市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人员 2 人参加对本辖区的现场检查。检查组设组长和领队各 1 人,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领队由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市场监管局人员担任。
(二)双随机模式。从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随机抽取 20 家获证监测机构,并匹配检查人员。被抽查机构名单在实施现场检查前发给各检查组。检查组按照检查任务和检查指引要求,认真、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查,按时完成检查任务,如实反映被抽查机构的情况。
(三)对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及日常检查中发现问题线索较多的监测机构直接纳入检查名单。
— 3 — 四、有关要求 (一)检查组要认真填写《2022 年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省级监督抽查不符合问题确认记录》(详见附件 3),不符合问题描述要详细准确。
(二)各市生态环境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安徽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机构,及时立案查处。
各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资质认定及证后监管问题进行处理。
各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处理,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报上级部门。加强信用信息公示,实施停止采信监测数据结果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涉嫌构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检查组应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遵守国家财政经费使用制度,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被检查机构组织的任何可能影响检查公平、公正的活动。严
— 4 — 格遵守地方疫情防控各项要求。
(四)被检查的监测机构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按要求提供环境监测报告和相关原始记录,不得拒绝或者消极对待检查,违者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 5 — 附件 2
2022 年安徽省机动车检验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 2022 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规范管理与优化服务的通知》《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安徽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优化机动车年检服务“舒心车检”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要求,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机动车检验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决定联合开展安徽省机动车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时间和范围 主要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检查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8 日至 8 月 15 日。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分别组织环检视频检查和安检视频检查。
第二阶段:检查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6 日至 10 月 31 日。省
— 6 — 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结合视频检查情况联合开展现场检查。
二、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检查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是否未经检验检测,直接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篡改、编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是否检验检测结果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是否漏检关键项目、干扰检测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造成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错误;是否替换、调换应当被检验检测的车辆;是否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是否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开展检验工作;是否按照标准要求的检测流程、检测方法、检测设备、视频监控等做好数据、档案的存储,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和真实性;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地址、授权签字人变更等。
三、检查方式 第一阶段:视频检查。
各市生态环境局结合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系统、路检路查、入户抽测检测的超标车辆情况,负责本市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视频
— 7 — 检查工作;各市公安局负责本市检验机构安全技术检验视频检查工作。检查 15 个工作日(3 月 25 日—29 日、4 月 24 日—28 日、5 月 26 日—30 日)的上线检验车辆检测历史数据,包括:检验过程视频、过程数据、曲线图、检验结果和对应的检测报告(电子版)。在 8 月 15 日前完成本市视频检查,并填写视频检查情况表(见附件 4、5)。8 月 15 日后,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公安厅将组织人员对各市视频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阶段:现场联合检查。
(一)组织形式。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组成 3 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 6 人,其中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各 1 人,技术专家 3 人。检查组设组长 1人,组长由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人员担任。
(二)双随机模式。由系统匹配检查人员。被抽查机构名单在实施现场检查前发给各检查组。检查组按照检查任务和检查指引要求,认真、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查,按时完成检查任务,如实反映被抽查机构的情况。
四、检查内容和职责分工 (一)省生态环境厅主要检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否未经检验,直接出具检验数据、结果;是否篡改、伪造、编造原始数据,出具检验数据、结果;检验结果是否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是否违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实施检测,并出具虚假数据、结果或报告。负责对机动
— 8 — 车排放检验机构篡改、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对情节严重,拟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固定证据后移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资质认定证书。
(二)省公安厅按照《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号)》要求,主要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是否存在以下情形:(1)为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2)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3)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4)为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5)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6)明知是盗抢、报废、拼装、套牌等车辆予以通过检验。检验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4 条规定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
(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 号)》要求,主要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是否存在以下情形:(1)未取得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证书,或者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过期;(2)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3)超出许可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检验。同时,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地、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条件要求,是否按照要求办理变
— 9 — 更手续等。负责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超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五、有关要求 (一)检查组要认真填写《2022 年安徽省机动车检验机构省级监督抽查不符合问题确认记录》(详见附件 6),不符合问题描述应详细准确。
(二)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将联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拟定处理意见,印发结果通报。各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规定,对通报中涉嫌弄虚作假的检验机构,及时立案查处;各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通报中问题进行处理。各市生态环境局和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处理完成后 10 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各自上级部门。
(三)检查组应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遵守国家财政经费使用制度,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被检查机构组织的任何可能影响检查公平、公正的活动。严格遵守地方疫情防控各项要求。
— 10 — (四)被检查的检验机构要积极配合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按要求提供机动车检验报告和相关原始记录,不得拒绝或者消极对待检查,违者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11 — 附件 3
2022 年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 省级监督抽查不符合问题确认记录
被检查机构名称:
资质认定证书号:
有效期:
环境检测项目类别:□水和废水、□污泥、□土壤、□环境空气和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生物、□辐射、□油气回收、□其他。
检查人员(含技术专家):
检查日期:
被检查机构陪同人员(含最高管理者):
项目分类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问题记录 备注 资质认定及证后监管 1 基本情况及变更
2 体系文件
3 人
员
4 仪器设备与场所设施
5 分
包
6 能力验证
7 信息上报
8 证书标志使用
9 耗材储存及使用情况
10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11 关注公正性情况
报告12
检验检测报告信息
— 12 — 项目分类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问题记录 备注 规范性 13 报告是否规范备案
14 报告的副本与正本是否一致
原始记录符合性 15 是否支撑结果报告的原始记录
16 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是否一致
17 原始记录的有效性
质控措施 符合性 18 准确度(质控样、加标情况)
19 精密度(平行样检查情况)
20 标准曲线(线性、斜率等检查情况)
21 空白(实验室空白、全程序空白等检查情况)
22 校准情况(需现场校准的校准情况)
检查人员(含技术专家)签字:
被检查机构法人或授权人签字:
被检查机构陪同人员(含最高管理者)签字:
被检查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注:1. 本记录页数在 2 页(含)以上的,应加盖骑缝印。
2. 本记录一式 7 份。被查机构 1 份,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各 1 份,被查机构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市场监管局各 1 份,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市场监管局各 1 份。
— 13 — 附件 4 各市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视频检查情况表 所检查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名称:xxx 机动车检测时间 当天所检测的机动车数量 视频检查机动车数量 检查发现问题数量 未插管 检测 冒黑烟 车辆替检 检测结果和过程数据不一致,并且无法溯源 采样管插入深度 不足 400mm 其他 3 月 25 日
3 月 26 日
3 月 27 日
3 月 28 日
3 月 29 日
4 月 24 日
4 月 25 日
4 月 26 日
4 月 27 日
4 月 28 日
5 月 26 日
5 月...
篇四: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方案
2022 年度消防监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对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 2022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监督抽查时间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结束。
二、抽查范围
本次抽查的范围为 2022 年全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部分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监督抽查范围 (一)监督抽查的重点单位为符合《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的下列场所:
1.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3.国家机关; 4.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5.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6.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7.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8.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9.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加工企业; 10.高层建筑、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 11.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二)除重点单位外在监督检查范围内的一般单位。
(三)广泛参与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2022 年,积极参与开展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
四、监督抽查内容 (一)根据相关规定,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1.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5.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7.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0.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上述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2.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4.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五、监督抽查的工作量化标准 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实施方案》及上级相关规定,2022 年度的抽查量化标准为:按照每日每 2 名执法人员检查 1 家单位、每年220 个工作日、检查日按工作日的 70%计算,确定每年每名执法人员的最低抽查单位数不应低于 77 家。对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抽查,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年应监督抽查一遍,属于非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两年应检查一遍;对部分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在抽取对象环节关联信用规则。每月末在浙江省“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设置下一个月的检查计划。依托政务服务网等,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前,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查的依据、主体、范围、比例、内容;监督抽查结束后,定期公布监督抽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强化领导。开展消防监督抽查工作既是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更是督促指导社会单位自觉落实消
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手段,要引起高度重视,把监督抽查工作贯穿到日常工作中。
(二)依法抽查,重点整治。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消防管理模式的重要举措。采取高压态势,强化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对经论证后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提请政府进行挂牌整治,认真抓好遗留火灾隐患以及新检查发现隐患的督改工作。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火灾隐患将及时公开曝光,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同时,加大《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督促社会单位加强“四个能力”“户籍化”等工作,不断提高社会单位和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防控能力。
XX 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2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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