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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预付卡管理5篇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2-10-06 14:30:05 来源:网友投稿

商业预付卡管理5篇商业预付卡管理 附件5 编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条款(范本) 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于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业预付卡管理5篇,供大家参考。

商业预付卡管理5篇

篇一:商业预付卡管理

5

 编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条款(范本)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于从事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上述企业发行的, 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 包括以磁条卡、 芯片卡、 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 串码、 图形、 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各项规定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企业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合法持有投保人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持卡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 且导致投保人对持有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被保险人拒绝履行或无法履行发卡时承诺的兑付商品或服务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且未能退还卡内预收资金余额导致的被保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被法院宣布破产;

 (二)

 投保人的营业执照被吊销;

 (三)

 投保人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规 定, 被责令整改, 且逾期仍不改正, 被备案机关处以最高限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对下列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已向投保人办理挂失手续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二)

 持卡人违法、 违规获得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第六条

 下列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因存在退货、 转让、 充值、 退卡、 商品或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纠纷而导致的投保 人未兑付商品或服务, 且未能退还的预收资金余额;

 (二)

 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充值的预收资金;

 (三)

 利息、 罚息、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第七条

 下列原因直接造成投保人未能退还预收款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战争、 敌对行动、 军事行为、 武装冲突、 骚乱、 暴动、 恐怖活动;

 (二)

 核爆炸、 核辐射、 核污染;

 (三)

 地震、 海啸。

  保险金额、 承保比例及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按照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预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项下最高预收资金余额乘以承保比例确定, 承保比例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

 投保时, 保险人按下列公式预收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期间届满后, 保险人按下列公式计算实际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期间内最高月末预收资金余额) ×承保比例×保险费率。

 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 投保人应补交其差额; 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 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其差额。

  保险期间 第九条

 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但最短不少于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人应联合备案机关在大众媒体、 投保人营业场所及政府网站显著位置公告,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终止原因;

 (二)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终止时间;

 (三)

 被保险人索赔事项, 含索赔地点、 时间、 手续等事项。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缴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投保人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 应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的各项规定,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众利益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实体卡样本(正反面)

 、 虚拟卡所记载的信息样本;

 (二)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 资金管理制度;

 (三)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章程、 协议;

 (四)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登记表》。

 第十八条

 投保人如要变更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 资金管理制度及购卡章程、 协议,应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

 投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保险人。

 (一)

  变更经营服务主体、 服务内容或范围、 营业地址等;

 (二)

 发生分立、 合并、 停业等重大变化;

 (三)

 受到备案机关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在每个月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直接或者授权第三方向保险人书面申报上个月的月 末预收资金余额以及有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卡号及其余额等)

 。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行使调查权利。投保人应配合提供任何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经营有关的文件、 业务处理系统内的信息和账册, 并允许保险人进行相关调查, 包括核实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金额及预收资金余额、 投保人是否向保险人全面、 准确、真实地进行申报。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 投保人、 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 投保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并在采取这些措施前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

 索赔申请;

 (二)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三)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原件;

 (四)

 投保人、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保险金:

  (一)

 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投保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项下预收资金余额乘以承保比例时,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保险金:

 保险金=被保险人持有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预收资金余额× 承保比例 (二)

 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金额低于投保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项下预收资金余额乘以承保比例时,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保险金:

 保险金=被保险人持有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预收资金余额×

 保险金额

 ―――――――――――――――――――

 投保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项下预收资金余额 第二十六条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双方约定, 投保人按折扣率或优惠价格提供商品或服务的,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按折扣率或优惠价格扣除已消费金额后确认预收资金余额。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 投保人应积极配合保险人开展理赔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向保险人提交所有与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相关的文件、 业务处理系统内的信息和账册, 提供所有经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本, 以及协助保险人收集索赔资料等辅助工作。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保险金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 险人对投保人追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并与保险人合作, 尽其最大努力在保险人获取任何资产、 权利、 权益、 索赔、 诉由和其他利益的诉讼方面进行配合。

 保险事故发生后, 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 被保险人放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债权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债权的, 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

 人不能行使追偿权利的, 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 适用下列释义 (一)

 预收资金:

 是指投保人通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

 (二)

 预收资金余额:

 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篇二:商业预付卡管理

院公报 2012 · 35 部门文件 资企业批准证书 》 ,并 凭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 管理部 门办理变更登记 。

 第十七条 股权 出资被投资企业 的审批机 关应将批准文件分 别抄送被投 资企业所在地 工 商 、税务 、海关 、外汇等部门;股权出资人为境 内投资者的,应抄送股权出资人所在地的税务主 管部门。

 第十八条 在 办理被投 资企业外债登记 和 进 口免税额度时 ,应 以被投资企业扣除股权出资 部分的注册资本所确定的投资总额进行核定 。

 第十九条 股权 出资应 当符合 国家有关税 收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 股权 出资涉及企业 国有产权 和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的,应 当遵守国有资 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验资机构在 出具验资证明时,

 应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验资询 证 。

 第二十二条 股权 出资涉及 《 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 内企业安全审查制 度的通知》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应 由外 国投资者 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并购安全审查 申请。

 股权出资属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情形 的,除适用本规定外 ,还应遵守 《 关于外国投资 者并购境 内企业的规定 》 。

 第二十三条 涉及外商投 资性公 司的股权 出资应符合外商投资举办投 资性 公司 的相关规 定 。

 第二十四条 境内投资者以外商投资企业 的股权 向内资企业出资的,应符合本规定第 四条 关于股权出资条件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企业的股 权作为对价换取 其他投资者持有 的境 内企业股 权 ,应参照本规定关 于股权出资条件、股权评估 等有关规定,并遵守 《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 变更 的若干规定》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 业的规定 》等规定 。

 第二十六条 涉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股 权出资行为参照本规定管理 。

 ‘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 自2012 年 l0 月 22 日

 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2 年 第 9 号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 理办法 (试 行) 》已经 2012 年 8 月 24 日商务部第 68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 过 ,现予公布 ,自2012 年 11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陈德铭 2012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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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公报 2()12 · 35 部门文件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 ,维 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居民 服 务业 ( 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 I ) 的企业法人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困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 务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 以下简称单 用途卡) 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 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 系内兑付货物或 服务的预付凭 汪,包括 以磁条 卡 、芯片卡 、纸券等 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 、

 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 使用的单J【 _ fj途卡的集团母公 司。集团是指 南同一 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 体 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 志或注册商标 ,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 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 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 的企业 法人联合体 。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 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

 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 系内的企业 。

 第四条 规模 发卡企业是指 除集 团发卡企 业 、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 业 :

 ⋯一 7O一一

 (一 ) 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 以 上 ;

 ( 二) 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 、注册资本在 100 万元 以上 。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 标准 ,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 工作 。县级 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 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 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

 律作用 。

 第二章备 案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 日起 30 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

 (一)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 二

 商登 记注册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 主管部门备案 ;

 (二) 规模发卡企业 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 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 门备案 ;

 (- - ) 其他发卡企业 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 ( 市、区)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 料 :

 (一 ) 《 单用途卡发 卡企业备案表 》 ;

 (二)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 i )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 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

 《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可以从备案机

 国务院公报 2012 · 35 部 门文件 关处领取或通过商务部政府 网站 ( www.r o of—

 CO L T1 .gov.cn) 下载 (格式见附件 2) 。

 第九条规模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经审计机构审计 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JJH盖公章) ,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 卡企业除外 ;

 ( 二) 实体卡样本 ( 正反面) 、虚拟卡记载的 信息样本 ;

 ( 三) 单用途卡业务 、资金管理制度 ;

 ( 四) 单用途卡购卡章程 、协议 ;

 ( 五) 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第十条集 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 交本办法第八 条规定的材料外 ,还应向备案机关 提交下列材料 :

 (一 ) 经审计机构审计 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及合并财务报表 (加盖公章) ,但工商注册登记 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 、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二 ) 实体卡样本 (正反面) 、虚拟卡记载的 信息样本。

 ( 三) 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

 ( 四) 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

 ( 五) 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

 ( 六) 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 业清单 。

 (七) 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 ;

 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 、注册商标所有权或 排他使用权证明。

 第十一条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予 以编号 ,并在商务部和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 告 ,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 、发卡企业类 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 化之 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 、

 注销手续。

 第 三章发行与服务 第十三条 企业可发行记 名卡和不记名卡 ,

 记名卡可挂失。

 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名 称及联系方式 、卡号 、使用规则 、注意事项等。

 集团发卡企业还应标明集团名称 ,品牌发卡企业 应标 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 。虚拟卡也应 记载上述信息。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标明备案编 号 。

 第十四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 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 购卡协议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 义务 ,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 议内容。

 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 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

 (二 ) 单用途卡购买 、充 值、使用、退卡方 式 ,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

 ( 三) 收费项 目和标准 ;

 ( 四) 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

 ( 五) 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 ;

 ( 六)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五条 个人或单 位购买 ( 含 充值 ,下 同) 记名卡的 ,或一次性购买 1万元 (含) 以上 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 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并留存购卡人及 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 联系方式 。

 个人有效身份 证件包括居 民身份证 、户 口

 簿 、军人身份证件 、武警身份证件 、港澳 台居 民 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 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 代码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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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公报 2012 · 35

 部门文件 第十六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 人的登记信息 5 年以上。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 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 密,除法律另有规定 外 ,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七条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 5000 元 ( 含 ) 以上或个人一次性 购卡金额达 5 万元 (含) 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 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 ,不得使用现金,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 、

 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开具发票 。

 第十八条 单张记名卡 限额不得超过 5000 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 1000 元。

 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 规定的限额。

 第十九条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 ;不 记名卡 有效期不得少于 3年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 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

 第二十条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 货的 ,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 资金退至原卡 。

 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 用途卡限额的 ,应退回至持卡人在 同一发卡企业 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退货金额不足 100 元 (含) 的,可支付现 金。

 第二十一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 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 ,提供退卡服务 。

 办理退卡时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 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 效身份证件号码 、退卡卡号 、金额等信息。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 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 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 一7 2一

 资金余额不足 100 元 (含) 的,可支付现金。

 第二十二条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 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 费退卡服务 ,并在终止兑付 日前至少 30 日在备 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定期核 对与单用途卡业务相关的账务 ,及时对交易数据 进行记录和清算 。

 第二十四条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 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 务,

 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二十五条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 、住宿和餐 饮业的发卡企业 ,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 会计年度主营业 务收人 的 4O

 ;主营业务为居 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 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工商注册登记不足 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 资本的 2倍 。

 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 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 30 。

 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 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 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规模发卡企业 、集团发卡企业 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 。规模发卡企 业存管资金 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 的 20 ;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 度预收资金余额的 30 ;品牌发 卡企业存管资 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 40 。

 第二十七条规模发卡企业 、集团发卡企业 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 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

 国务 院公报 2012 · 35 部门文件 金存管 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 的指 令予以拒绝 ,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 资金存缴情况。

 第二十八条规模发卡企业 、集团发卡企业 和品牌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 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第二十九条规模发卡企业 、集团发卡企业 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 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 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 ,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 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

 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 ,规模发 卡企业 、集 团发卡企业 、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 备案机关报告 。

 第三十条发卡企业应将单用途卡业务纳入 日常管理 ,制定预收资金结算 、风险管理 、日常 监督、应急处置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 后 l 5 个工作 日内,集团发卡企业 和品牌发卡企 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 日内登录商务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 ,填报上一季 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填报 《 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

 ( 格式见附件 3) 。

 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 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 商务主管部 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 预防、

 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 突发性事件 ,并及时上报商务部 。

 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 民政府商务主 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 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 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

 第三十四条商务部应建立健全 “单用途商 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 。地方人 民政府商务主 管...

篇三:商业预付卡管理

经贸论我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现状、问题及应对—— — 兼评《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沈伟杰1 ,戚梦颖 2(1.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1600;2.上海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444)摘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作为兼具融资功能和营销功能的金融工具,自诞生之日起就受到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热捧,发展迅速。在行业快速增长的背后,却频现种种乱象。2018 年上海市人大出台的《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作为地方性的立法尝试规弥补了许多以往行政法规存在的不足之处,但仍需在扩大赔偿主体范围,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做进一步完善。扩大赔偿主体范围、保障消费者的受偿权利;最大程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机制;落实相关单位广告宣传职责,树立消费者理性消费意识 。关键词:商业预付卡;消费者权益保护;资金存管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2019)04-0061-03收稿日期:2019-02-22作者简介:沈伟杰(1994- ),男,上海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商法;戚梦颖(1995- ),女,浙江诸暨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一、问题的提出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法律性质,我国现有立法并不十分明确,而学界的观点也非统一。目前,关于商业预付卡的法律性质主要存在证券说、合同说、代币工具说、类银行借记说等观点。但无论商业预付卡的法律性质究竟为何,不可否认的是其所具备的货币资金融通的金融功能。发卡企业通过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在短时间内聚拢了大量的资金,而消费者也通过预付资金在未来的时间内获得价格或其他方面的优惠。此外,由于发卡企业并没有实际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根据会计和税收的相关法律规定,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所获取的资金即时不确认收入,也无需缴纳相应的税款。考虑到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实问题和相较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的成本,对于这些以零售业和居民生活服务为主的中小企业以及广大的个体工商户,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很有可能是他们获取外部资金的唯一途径。并且,商业预付卡不同于资本市场上的金融工具,在吸收顾客的资金的同时,又能进行产品促销和绑定消费者群体,兼具了营销功能。根据有关机构发布的市场调查报告,虽然目前我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销售规模有下滑的趋势,但 2016 年全年的实际销售规模已经达到了 6434 亿元。但是,伴随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领域的蓬勃发展,随之而来的是监管缺失造成的包括商家“卷钱跑路”、提供的服务与购卡时所承诺的内容不一致等乱象。为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领域的管理,2012年商务部出台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发卡企业的备案、发行和资金管理等行为进行规范。然而,该领域的乱象并未随着这一行政法规的出台而终结。据统计,2014 年至 2016 年,涉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纠纷的案件总体呈现上升的趋势,2016 年以后案件虽然有所回落,但数量基本持平。根据上海市工商 12 315 平台的统计,2015 年以来,上海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处理预付卡消费投诉达14 632 件,其中 2015 年为 3 996 件、2016 年为 7 635件、2017 年为 9 067 件。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4 月9 日,收到预付卡消费投诉电话 10 940 件,与 2017年同期相比增幅达 120.65%。从实践的结果来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效果并不理想。在这样的背景下,2018 年 7 月上海市人大出台了《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这是首次地方立法机关跳出原有中央层面行政法规的框架限制,结合上海市在相关领域多年的执法经验作出的立法尝试。《管理规定》希望通过构建信息对接制度、风险警示制度和信用治理制度等三大核心制度,以“社会共治”的模式来治理该领域的乱象。作为一项尚未正式施行的法律制度,虽然《管理规定》的实效性尚待考察,但外界对其具有很高的期望。作为地方立法试点,《管理规定》在上海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领域的成效,将直接影响到其他地方乃至于中央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法律规制。61万方数据

 N ORTHERN ECONOMY AND TRADE二、单用途预付卡存在的问题和应对(一)监管体系不完善,存在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2012 年出台的《办法》第 5 条规定由商务部门作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主管机构。从对口业务上来说,商务部门作为主管信用的行政机关,监管和管理关于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备案等事宜本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从实际的执法来看,大量的商业预付卡的纠纷仍要依靠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配合执法。而对于商务部门来说,监督和管理商业预付卡并非该部门的主要职责,缺乏相应的执法手段。这一点从大量的纠纷投诉涌入工商的受理平台也可以看出。由于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的监管主体不明确以及各部门之间的权责交叉,造成监管套利。据报道,上海市曾在对商业预付卡进行某专项治理活动中,排摸出 109 家涉嫌严重违规的重点发卡主体。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市工商和相关监管部门未能按预期开展行政执法。此外, 《办法》所规范的发卡主体仅限于公司法人,大量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没有纳入到监管的范围中,造成了监管真空。根据《办法》进行备案登记,处于商务部门有效监管之下的企业大多是那些实力雄厚,纠纷较少的优质企业。而大量活跃于洗浴、洗车、美容美发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正是预付卡消费问题丛生的“重灾区”。据商务部门介绍,截止 2016 年年底,截至 7 月底,上海全市有美容美发和沐浴(含足浴)相关市场主体17375 家。上述市场主体中,个体工商户有 13587家,占比78%,所有市场主体中,发卡比例约 42.3%。在这样的背景下,2018 年上海市出台的《管理规定》对商业预付卡的监管体系做出了改进和创新。上海市的《管理规定》一定程度上沿用了《办法》的规定,将商务部门作为商业预付卡的主管单位,负责《管理规定》的组织实施。但是在具体执法方面,由文化、体育、交通和旅游等部门负责各自主管行业和领域的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第 5 条,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商务、文化、体育、交通、旅游、教育等部门(以下统称单用途卡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各自主管行业、领域内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行业的主管单位负责该行业的具体执法,比原先由商务部门负责所有行业商业预付卡的管理和执法工作,能够更好地履行监管的职责。因为这些业务对口的行政机关的主要业务活动就是管理对口行业,比起商务部门更加了解行业的生态和具体情况。从监管对象的角度, 《管理规定》以经营者的概念替代了原《办法》所规定的企业法人的概念,扩大了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适用对象,将原先处于监管真空中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也纳入到了监管范围中。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市针对个体工商户发行商业预付卡的行为本采取的是直接禁止的态度,但是考虑到商业预付卡发行的实际情况,以疏导和加强监管的方式替代了禁止的方式,体现了“堵不如疏”的治理智慧。(二)备案机制形同虚设,大量商家未遵循备案程序2012 年商务部的《办法》第 7 条规定,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主体应当向当地主管商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机制的目的是为了便于监管机构对发卡主体进行监管,并可以从某种程度上通过名单公示的方式加强发卡主体的公信力。然而从执法实践来看,这一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地施行。以上海市为例,根据上海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协会的统计,上海市全市发卡主体总数近十万家,而 2018 年的备案发卡企业只有 372 家,备案比例不足 1%。2018 年上海市的《管理规定》以经营者联网的业务信息处理系统替代了单一的经营者信息备案机制。在业务信息处理系统的规制下,单用途卡发行管理、预收资金清结算、交易记录保存、消费者信息查询等功能实时联网,并能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比起传统的发卡主体的信息备案,消费者能更快捷、更全面地了解发卡主体的具体情况。考虑到作为发卡主体的个体工商户的数量和实际经营能力,本次《管理规定》并没有将个体工商户纳62万方数据

 北方 经贸入到业务信息处理系统中,而是采取了另行规定的方式。对于这些以往处于执法薄弱环节、纠纷事件易发的发卡主体应当如何进行监管,还有待进一步的考察。(三)预付资金与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商家“卷钱跑路”事件频发2012 年商务部出台的《办法》规定集团企业发行商业预付卡须进行资金存管,对于其他的发卡主体并未明确要如何进行预付资金的管理。即使是在现有法规的框架下,对发行商业预付卡所获取的预收资金监管也存在监管不严的情形。仅以金钱豹“跑路事件”为例,该企业在 2017 年 7 月正式关闭之前早已显露出了诸多征兆,例如早在一年前该企业的信息申报就已不正常,并且停止对预收资金进行续保。但这丝毫没有减轻其在 2017 年突然停止营业对广大消费者的影响,截止停止营业前该企业的预付卡尚有 1000 万的预付资金没有消费,造成了将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对于常见的经营者突然关门停业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主要原因在于消费者对经营者的经营状况等信息的获取渠道有限,一般消费者显然不会关注企业信息的异常,只能通过商家装修、服务质量等表面现象判断经营者的经营情况,而长期未光顾的消费者,即面临商家突然倒闭维权无门的情况。以金钱豹为例,在 2013 年央视曝光“假鱼翅”事件以及中央反腐高压下,其早已出现各种债务问题,但消费者并没有收到任何通知,甚至有门店在停业之后,在第三方平台依然挂着招牌。针对该种现象, 《管理规定》建立了全市统一的单用途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经营者业务信息与平台实现对接后,消费者可以迅速查找到相关经营信息,给予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更多的保护。(《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第 9 条规定,本市建设统一的单用途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归集经营者单用途卡发行、兑付、预收资金等信息,但不归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与本市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相关投诉举报平台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针对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许多学者建议要对预收资金进行银行专项账户托管方式进行监管。但如果只是简单地要求所有的发卡主体将预收资金存放至第三方的专项账户,无疑是忽视了商业预付卡的融资属性,即发卡主体运用预收资金的领域可能不只是用以生产未来需要兑付的商品或服务,也包括了企业的运营维持费用或其他与业务有关的费用,而将资金托管在专项账户势必会造成诸多的不便。正是出于这样的考量,《管理规定》采取了一个折中的监管方式,即划定了一个风险警示线,当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了风险警示线时就应当进行专项账户托管。(《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第 15 条规定,本市建立单用途卡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制度。按照规定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的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超过风险警示标准的,应当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这样既考虑到了企业的商业上的融资需求,又能兼顾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三、相关的完善建议(一)扩大赔偿主体范围、保障消费者的受偿权利上海市的《管理规定》扩大了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适用对象,将处于监管真空地带的发卡主体纳入监管对象,并且设立风险警示线以监管预售资产并保证赔付,但对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尚未具体规定,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以自然人为主体的个体工商户或小型发卡主体而言,可以最大程度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但对于大型发卡主体而言,其规制程度还有待提升。对此,建议设立连带责任制度,扩大赔偿主体范围。就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而言,一家店铺的关停或携款而逃,消费者可凭预付卡向该品牌下其他连锁商家请求赔偿;对于加盟关系的发卡主体,不同加盟商之间也可构建起连带责任制度,此举既可以从源头加强对发卡主体的审查,也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在事后赔偿环节保障消费者优先受偿的资格。大型发卡主体一般实力雄厚,其自身可能拥有较多动产、不动产以及财产权利,在签约办卡时,可添加相关条款,规定将其自身财产作为担保物,在其违约时,消费者可对该部分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二)最大程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机制消费者在遭遇预付卡侵权时,通常不会选择司法或行政途径,耗时耗力,且普通老百姓并不了解行政机关的具体分工,在权衡之下更倾向于以最简便的方式解决纠纷,而行业协会则是连接消费者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桥梁。行业协会的有效监管和协调可以对与日俱增的预付卡纠纷起到过滤作用,并且尽早尽快地解决纠纷。(下转第 104 页)63万方数据

 N ORTHERN ECONOMY AND TRADE对此,建议借鉴日本预付卡发行协会制度,强化单用途预付卡协会的职责,对预付卡发卡主体进行日常监管,对个体、小额预付卡纠纷进行协调解决,并定期对发卡主体进行等级评定,与监管平台对接,为消费者提供企业日常运行状况。但对于大规模或大额预付卡纠纷,已定性的纠纷,协会可将相关证据交由具体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对于未定性的纠纷,协会可支持消费者起诉,或由行业协会承担大规模预付卡纠纷的公益诉讼职能。这样根据个案情况进行过滤处理,既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也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落实相关单位广告宣传职责,树立消费者理性消费意识消费者办理商业预付卡的主要原因在于商...

篇四:商业预付卡管理

大学医学院1 202

 1.What is Implantable ad:•Implantable advertising (also known as implantable marketing)refers to the products and services with a representative of thebrand symbol into movies, dramas(连续剧), music, or other stageproducts, leaving quite an impression to the audience, in order toachieve marketing and advertising purposes.

 2. Such as• Here are some pictures

 In movies

 On the sports field

 In computer games-CF

 On the stage

 On diploma

 3.Why Implantable ads are prevail• ①The number of audience is very large.• ②Traditional advertising costs too much.• ③Traditional advertising is difficult to impress theaudience.• ④Implantabletraditional ads.adsaremoreinterestingthan

 • ◆ The scope(范围) is small, and in most cases it isonly suitable for well-known brands.• ◆ It is not suitable to convince the audience deeply.• ◆ Abuse is unacceptable, each thing has its ownstandards, when we go beyond this level, someonewill feel uncomfortable.disadvantages

 my opinion • ◆ Advertising is a double-edged sword, we shouldcontrol it well. For example We can control thescope of advertising to avoid the audience"s reversepsychology.• ◆TheAdsweuseshouldbereal,useful,interesting and concise. The information We pass tothe audience should be beneficial. Only in this way,can the audience"s attention be focused.

 my opinion • ◆ A good ad will make the audience fall in love witha kind of product, on the other hand, a bad ad willmake people hate a kind of product, although yourproduct really good.

 Than you!Just @连城赛文1107337061

篇五:商业预付卡管理

来敲门——读《幸福中国》有感 广西柳州市四十五中初一6班梁晨美瑾

  指导教师房敏之 幸福是什么病人说“幸福就是我的病明天就能康复。

 ”歌手说“幸福就是有更多的粉丝来支持我。

 ”父母说“幸福就是我们的孩子将来能有出息。

 ”朋友说“幸福就是能天天和伙伴一起玩。

 ”幸福是人们追求的基本价值也是人类发展的共同目标。

 这本书主要讲了幸福已成为时下的热点话题从上一次的“十一五” 到现在的 “十二五” 给中国亿带来的巨大变化 从而告诉我们 “幸福中国”的来之不易。就像欧文说的“人类努力的一切目的在于获得幸福。

 ”我们没有办法改变命运但我们可以改变现在的生活那么靠什么来改变呢——劳动、创造、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二十八年艰苦奋斗终于在 1949 年 10 月 1 日新中国成立了人民解放了经过长期的艰巨探索在改期开放的热潮中中国人民富起来了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中国人民幸福起来了。可见建设“幸福中国”是一代代中国人民靠辛苦劳动换来的。可是光靠劳动还不能完全成功建设“幸福中国” 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及扶持也是重中之重。给我印象最深刻的是 早晨很多人在街边早点摊就餐一位胖胖的大嫂一边炸油条一边哼着小曲一副高兴的表情有人不禁问 “你怎么那么高兴”大嫂回答 “风吹不着雨淋不着靠早晨炸油条生活比过去好怎么不高兴 ”可见近年来在中央和各级政府对民生问题的倾力关注下百姓真切地感受到了幸福。

 目前医药卫生事业是十分重大的民生问题 胡锦涛总书记在主持

 学习时强调医药卫生事业关系到亿万人民健康关系千家万户家庭幸福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关系国家前途和社会未来。

 “十一五”期间群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解决和改善大大缓解了老百姓的看病压力。

 家住武汉洪山的刘婆婆老伴去世多年唯一的儿子又是残疾每月仅靠 300 余元的低保生活刘婆婆的身体不好以前感冒经常拖着或者去药店买药。有一天刘婆婆因感冒来到洪山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看病以前看不起医院看个感冒就要几百元这次居然只花了60 多元这里边有的药比外面药店卖得还便宜。

 当然单纯物质财富的增长并不必然带来幸福感的提升 幸福离不开精神世界的构筑就比如我们的校园吧环境优美空气清新学习氛围浓烈每每走过那些充满活力的课堂都感到身心愉悦宽阔的操场 完善的体育设施 让我们随时都能锻炼身体 幸福感由然而生。

 展望 “十二五” 的美好前景 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建设 “幸福中国 ”让幸福来敲门。我们期待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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