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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党籍和出党的区别5篇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2-10-11 08:10:03 来源:网友投稿

开除党籍和出党的区别5篇开除党籍和出党的区别 警钟长鸣.坚决清除党内腐败分子一1987年被开除党籍的25000名党员的剖析—.本刊特约记者孙飞据有关部门统计,一九八七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开除党籍和出党的区别5篇,供大家参考。

开除党籍和出党的区别5篇

篇一:开除党籍和出党的区别

钟长 鸣.坚 决 清 除党 内 腐 败 分 子一19 87年 被 开除党 籍 的2 5 0 0 0 名 党 员 的 剖 析—. 本 刊 特 约 记 者孙飞据 有 关部 门 统 计,一 九八 七 年,全 国有 近十五万 名中共党 员 受 到 各 类党 纪处 分,占 当年 党 员 总 数的 3.3 1 %。

 ;其中被开 除 党籍 的 25 2 9 4 人,占 受 党 纪处分人 数 的 1 7 %。在 被 开 除 出 党 的 两万 五 千 多 人 中,有 地 师级 以上 干 部 3 7 人,县 团 级 干 部 3 6 7 人,科 营 级 干部 1 7 1 7 凡三 者 合 计 21 2 1 人,占被开 除出 党 人 数 的 8.4 %。这 些一 般 被称为党 员 领 导 干部 的 人 被开 除出党,说 明 在改 革 开 放 的 新 形 势 下,每个共 产党 员,尤 其 是 党 员领 导干 部,都 面 临 着 执政 和改 革 开 放 的 严 峻考 验。这种 考 验 不 亚于 我 党执政前 武 装斗 争 和艰 苦 性 孔 活 的考 验。领导干 部的 手 中都 握 有大 大 小 小 的 权 力。权力对 每 个 人 都 冥 有腐 蚀 作 用,没 有监 督 和 制 约 的 权力 必 然 导 致腐 败。在 目 前 各种 监 督 和 制 约 机 制 尚 不健 全的 情 况 下,一 些 党 员领 导 干 部 很 容 易 把 人 民 赋予 的 权 力 当成 个 人谋私的 工具,弄权 续职,为 所欲为,以 致 堕 落 成为 腐 败 分子。可 见,尽 快 建 立 健全对 于 权 力 的各种 监 督 和制 约 机制,是 当 前 党 风 建设和 社会 主 义 民 主 政治 建 设 的当 务 之 急,也是 对 党 员领 导干 部 最好 的 关 心和 爱 护。这 些 党员领 导干部 被开除 出 党,说明 我 们 党 能够 坚 持 在 党 纪 面前 人 人 平等的 原 则,不 允 许有凌 驾 于 党 纪 国 法之 上 的 特 殊 党员 存 在。无 论 是普 通 党 员,还是 党 的 高 级干部,谁违 犯 了 党 纪,谁就 要 受 到党 纪 的 制 裁,直 至开 除党籍。在 被开除出 党 的 两 万 五千 多 人 中,一 般党 员 有2 3 1 7 3 人,占被 开 除 出党 人 数 的 9 1.6 %。这说明,加强 基 层 党 组织的 建设,加强 对 广大 党 员 的教育 和 管理,提高党 员 素 质,仍然是党的 建 设 中 一 项 重要 而紧 迫的任 务。儿年来,受党纪处 分 的 人 数,呈 逐年上 升的 趋 势,更 说 明 了 这 一 任 务的 严重 性 和 艰 巨 性。应 当 指 出,实行党政 分 开,使各 级 党 组 织 有时间有精 力 有条 件 抓好 自 身 建 设,真 正 做 到“党 要管 党”,较好地行使 监 督 和 保 证职能。各级 党 组 织都应充分利用这一 有利条件,抓好 党的建 设 和党 员 的 教 育、管 理 工 作。否 则,就 是最大 的 失职。从 被 开 除出 党 的 人 的主 要 错 误 性 质 看,占第 一位的是经 济类 错 误,如 贪 污盗 窃、索贿受 账 走私贩 私、投 机 诈骗、倒买倒 卖等,共计 87 2 4 人,占被开除出 党 人 数 的 3 4.5 %。在 这些人 中,相当 一 部 分已 触犯 了 刑 法,受 到 了 法 律制 裁。在各 种 经 济 类 错误 中,较 突出的 是贪 污,共 4 8 1 9 人,占 犯 经 济错误人 数 的 5 5 %,占被 开除出党人 数的 1 9 %;其 次是 索账受 账 行 贱 共 15 6 3 人,占 犯经 济 错 误人 数 的1 8 %;再 次 是 盗 窃,共 1 3 5 0 人,占 犯经 济 错 误 人数的 1 5.5 %。由 于 经 济 犯罪和 经 济错 误 大 多 是私 下 交易,暗 地 进行,隐 蔽性 大,关系 网 多,立案 查处的难 度 很大,实 际 存在的问 题 可 能 比 已 经 揭 露出 来 的还 要 严 重。但 现 有 的 情 况 已 足 以 说明:一,改 革 开、放 以 来,在广 大 党 员干 部普 遍 增 强 了 商 品经 济 观 念的 同 时,剥 削 阶级拜金 主 义、利 己 主 义思 想 也 在侵r蚀 着 党 的 肌 体,侵蚀着 一 部 分 意 志 薄 弱的 党 员 干 部的 思 想。这些人在 金钱 面 前,早 已 忘 记 了 自 己 是 一个共 产 党 员。他们所 关 心 的,并 不 是 如何发 展 社会主 义 商 品经 济、发 展 生 产力 以 改 善 人 民 生 活,而 是自 己 如何“大捞一 把”,“先 天 下 之乐 而乐” 。所 以,划清 生产 力标准、商品 经 济观 念 与 剥 削阶级拜金 主义、利 己 主义的 界限,划 清 物 质 利 益 原 则 与 以 权谋私的 界 限,是 党内 教育 的 重 要 课 题。二、供需之 间的 尖锐 矛 盾,市 场发育 的 不 完 善,法制 的 不健 全,社 会 主义 商 品 经 济 新秩 序 尚 未 建 立,给 经 济领 域 内的 违 法 犯罪 活 动 提 供 了 可乘之机,尽 快建 立 社 会 主

 警 钟长鸣 .义 商品 经 济新秩 序,健全 法 制,促进 市场发育,铲 车 相撞、飞 机 失事,一 次 又 一 次 的重大 事故烧灼着除 经 济 违 法 犯 罪活 动 的 土 壤,是 治本 的途 径。三、全 国人民 的 心。血 与火 的 教 训 警醒 我 们:社 会 主义现必须 继续 严厉 打 击 经 济犯罪活 动。各 级 党 委、政 府、代 化建 设的 任务 十分 艰 巨 而 复杂,需 要 高 度 的 责 任纪 委 和 司 法 机关,’绝不能 把打 击 经 济 犯 罪 看作是心 和 严 格 的 科 学 态 度。一 切负 有责任 的领 导 干 部,一 时 的 权 宜之计,而 应 把 它 作 为 贯 穿 发 展 社会 主 义 都 必 须树 立“领 导 就是服 务”、“决 策 就要 承 担 责商 品经 济 全过 程 的一 项 长 期 的 重 要 的 任务,切 实 抓 任”的 观 念,全心 全 意、兢 兢 业 业 地 做 好 国 家 和 人紧 抓 好。民 托付的 工作。一切 饱 食 终 日、尸 位 素 餐,只 想当一近 几 年 来,因 腐 化 堕 落 乱 搞 男 女 关 系 而 受 到 党 官 不 想 干 事 或 只 想当官 不 想 承 担责 任 的“官 老爷”,纪 处分 的,一 直 居 各 类 错 误的 第 三 位。去 年 ; 又 有人 民 是 不 需 要 的。最近,中 纪 委 公 布 了 《 党 员 领 导2 8 3 9 人 因 此 而 被开除出党,占被 开除出 党 总 人 数 的 干 部 犯严 重 官 僚 主 义 失职 错 误 党 纪 处 分 的 暂行 规 定 ) },n %。生活 腐 化 堕落、道 德 败 坏 的 行 为 在党内 屡 有 就 是为 了 更加有 效 地 同 官僚 主义 作 斗争,惩 治官僚发 生,虽 属极 少 数 人所为,但 影 响极坏,应 引 起 足 主 义 者。够重 视。对 外 开 放 以 来,有 人 以 为,既 然 开 放 了,实 践证明,我 们 党 是 能 够 经 得起 任何 严 峻 考 验生 活 作 风 方面 的道 德 和纪 律也可 以“松 绑”了,这 的,绝 大 多 数党 员是 无 愧 于 共 产党 员的 光 荣 称 号 的。方 面 的错 误 也 不 会 查 究 了。这 完全是 一 种 误 解 或幻 但无庸讳言,确有 少 数党 员 经不起 执 政 和改 革 开 放想。必 须 指 出:无论 过去、现在和 将 来,生活 作 风 的 考 验,他 们 弄权 读 职、以 权 谋私、贪 污 受 贿、腐的放 荡 与 共 产党 员 的条 件 和 崇 高 品质都 是不 相 容 的,化 堕 落,严 重违犯 了 党 纪 国 法,堕 落 成为败 坏党 和也是 党 纪 决不容 许 的。生 活 作 风的放 荡 必 然导 致或 人 民 事 业 的 腐 败分子。显 然,如 果 容 忍 这 些 腐 败分伴 随着政治 上、思想 上的 堕落。不 能 设想,一 个作 风 子留 在党 内,就会使 整 个党 衰败。所 以,党内 反 对放 荡、道 德 败 坏 的 人,会是 一 个 全 心 全 意 为 人 民 服 腐败的 斗 争是 必 然的、长卿 沟。对 于 党内的腐 败分务 的 公 仆 和 一 个 坚 定、育 氰 蝗、有 作 为的 马 克 思主 义 子,`必 须 采取 坚 决 i 青 阶一灼方计,有多 少 清除多 少。者。因追 求腐 化生活而背 叛 革 命 背叛 党的,历 史 上从 19 8 2 年 到 1 9 8 7 年 夜 六 年间,全党 共 开除 党 员十 七还 少 吗 ? 他们给党 和人 民 造 成 的 危 害 还 小 吗 了 前 车 万 七 千 余 人、就 说 明 了 我们 党 从 严 治 党 的决 心。之 覆,后 车 之 鉴。它 提 醒 广 大 党 员 同志必 须 永 远保 各 级 党 组 织,尤 其 是 各 级 纪 检 机 关,将 继 续 执 仔` 坚持 高 尚 的 革 命 情 操 和共产 党 人 的 纯 洁 性,坚 决抵制 决 清除 腐 败分子”的方 针,把 从 严 治党,从严 执 纪剥削 阶 级 腐朽 思 想 作 风 的侵蚀。落到实处,保持 党 的 纯 沽 性、深 证 改 革 开 放的 顺 利因 严重 官 僚 主义失职、之 匆 积而 被开 除出 党 的,进 行。去 年有 3 0 6 人,占被 开除出党 人 数 的 1.2 %。犯此 类错 误 的都是 各 个 地 方或部 门的 负责 干 部。他们的绝对 人 数 虽 然 不 多,但 他们 给 国 家 和人 民 生 命 财 产 造成 的 损 失是难 以 计数 的。森林 大 火、江 上沉 船、火荞 ) ; X 盆 X X 荞 书 X X X 盆 X大 X 沁心心 < 洲 又 X 火X X 父 洲 K 》 器X X 万 X 书 召 奋 况 入 X ; ` X 书 X X X 火 》 火 况洲 l峪 苏 只沁 父 冷 公 哎 X X X X X ) 二 X X 只 X 只入 巩 入式 丫 : 公 吮 : ; O 公 心 火 》 认 X 》 公 ` 火 冲 二 X X 大 X 入不蛋 靡维护 党 的 薄 严彻 底清除 党内 各种 腐 败现 象一龙 4 —

篇二:开除党籍和出党的区别

温岭市中小学教师集体外出活动审批表组织单位 泽国镇第二中学领队姓名及职务钟大兴(教研组长)学习考察内容 教研学习及教研组建设外出对象 综艺组 人数 10 人外出日期 5.8 —5.10

 学习考察地点 杭州市钱塘外语学校安全措施1、对外出教师进行安全教育和组织纪律性教育2、指定专人事先与考察学校沟通联系, 进行调查了解, 确定安全的行走路线。3、乘坐中车前往4、具体安排见活动方案学校意见校长(签字)

 年 月 日(公章)主管科室审 核年 月 日(公章)领导审批 (公章)年 月 日注:1、组织机构和活动方案、安全预案和合同一并附上。2、本表一式两份,批准后,一份留教育局,一份学校保存。泽国二中赴杭州实验学校等考察学习活动方案

 2 一、 组织机构组长:林定泉(校长)副组长:王利平(副校长)

 、王英荣(副校长)成员:骨干教师、班主任(具体见附件)二、活动安排三、安全预案1、前期准备。外出前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进行安全部署,加强纪律教育。2、学校指定专人事先与参观学校沟通联系,进行调查了解,确定安全的行走路线。3、如遇突发事件, 组长及时与分管同志和校长联系, 作好妥善处理, 并按规定上报。4、组长与组员之间要互留电话, 随时保持联系。

 领导班子成员要保证通讯设备畅通,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泽国镇第二中学2013.12.2 附:分组名单第一组:组长王英荣组员:周美红、林军红、方海红、王震宇、姜星星、陈海霞、钟青鸾、陈娇弟、伍林彬、曹素萍、黄丹萍、叶金花、韩晨、陈琳、金勇、彭青芳、曾智慧、第二组:组长王利平组员:陈灵芝、钟海彬、陈晓红、蔡峰斌、赵玲敏、叶贤江、李海丹、郑茜、罗小卫、颜仙利、、王晓伟、林虹、严福君、谢云平、林卜12 月 6 日 上午 参观杭州师大东城实验中学 ,听取特色创建及德育管理讲座,开展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下午 参观江南实验学校, 观摩班级文化展示活动, 进课堂听取常态课, 开展教研组建设交流12 月 7 日 文化考察,下午返回

篇三:开除党籍和出党的区别

除党籍公职退休待遇

  开除党籍公职退休待遇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开除党籍公职退休待遇新规定,欢迎浏览借鉴,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开除党籍,最严重的一种党的纪律处分。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对于开除党籍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党章对于开除党籍,只在第 38 条中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第 39 条在规定“留党查看......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公职退休待遇:

 随着社会的文明的发展,国家也越来越重视人权。2016年广州省下发了社会保障新政策规定,“双开”人员(开除党籍和公职)可以参照早期下海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只要按照政策,缴够费用,就能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广州省相关部门说下一步重点是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整合农转居人员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整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程,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城乡统筹,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他说,广州将继续调整提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缩小

 不同群体的待遇差距。

 养老保险待遇是我国每个公民都享有的待遇,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那些被“双开”的人员只要尽到缴费的义务,就应该享受应有的权利。

 开除党籍意味着什么:

  在记者电话查岗假日办却遭占线的大年三十,中纪委监察部以他们的实际行动,向大家证明了一点:他们还没有放假。足可为大年三十不放假的典范。

 当然,这还不是重点,重点是在这爆竹声声中,在全国人民喜迎马年新春的时刻,监察部网站传来了喜讯:南京原市委副书记、市长季建业被开除党籍。

 对于开除党籍,按照百科上的说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做出了 100 多项规定。党员招致这一处分,最中心的一点就是:违纪违法。而季建业确确实实违纪违法了,而且是严重违纪违法,经查实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其亲属等人收受巨额财物;道德败坏。”

 对于一个贪官下马,老百姓最常听到的就是“双开”,即开除公职、开除党籍。那么,什么叫做开除党籍?说白了就是党内的一种处分,而且是党内最严重的一种纪律处分。正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面对八千万党员,党自然也要有党规。正如习总强调的,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如题目所问,开除党籍到底意味着什么?

 对于一个官员来讲,其实这就意味着毁灭性打击他的政治生命基本上走到尽头了。

 小平同志,正是最能证明党籍重要性的最佳人选。不论林彪、江青两大集团如何整小平同志,毛主席都守住了一个底线:保留邓小平党籍。在中共八届十二中全会上,毛主席就表明:邓,大家要开除,我有点保留。在那个年代,有毛主席这句话就足够了。可以说,小平同志能有以后的建树,与这有直接的联系。

 所以,季建业政治生涯走到尽头的事实,基本是板上钉钉了。

 八千万人的队伍,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再正常不过,混进一些别有所图的人在所难免。但开除党籍这一举措的意义,绝不仅仅是个人失去党员资格,除了只蛀虫,清了匹害群之马,打了只老虎那么简单。

 更非凡、更实际之处在于,保持了政党的纯洁性。队伍纯洁其实就意味着思想的统一,而思想统一正是能够凝聚,进而发力的必要条件。

 开出党籍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开除党籍作出了 100多条的规定。

 其中第 14 条规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

 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第 30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第 31 条规定:“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36 条规定:“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 37 条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

 从第 45 条开始,直到第 174 条,分别对各种情况下应开除党籍作出规定。例如:

 第 45 条规定:“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

 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 46 条规定:“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 47 条规定:“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第 173 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偷越国(边)境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 174 条规定:

 “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于党的知识,应准确记住第 14、30、31、36、37 条的规定,其他应作了解。

篇四:开除党籍和出党的区别

党员 100 人以上的, 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党员不足 100 人的, 因工作需要,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 每届任期 4年; 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 每届任期 3 年。

 机关党员 50 人以上的, 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党员不足 50 人的, 因工作需要,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 3 年。

 机关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 成立党的支部。

 党员 7 人以上的党的支部, 设立支部委员会, 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员不足 7 人的党的支部, 不设支部委员会, 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 1 人, 必要时增选副书记 1 人。

 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 副书记, 每届任期2 年。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

 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 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 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对于一般党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 由支部讨论, 乡(镇)

 纪委审核后, 报乡(镇)

 党委批准, 请示县纪委同意;给予其他党纪处分的, 由支部讨论, 报乡 (镇)

 纪委批准,征得县纪委同意。

 对于一般干部给予降级以下处理的, 由乡

 (镇)

 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报县监察局批准, 给予开除处分的, 由乡 (镇)

 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经县监察局审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支部大会的决定, 必须经过上级党委(纪委)的批准才能生效。

 党员犯了 严重错误, 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在报上级党委(纪委)批准之前, 仍可参加支部的组织生活。

 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给予违纪党员处分问题, 党支部大会一般由支部书记主持, 全体党员 应参加。

 党员 因病、 因事不能到会的, 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对缺席的党员 , 应征求其对违纪党员 处理的意见。

 违纪党员应参加党支部大会。

 三、 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给予违纪党员 纪律处分时, 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

 主持人宣布支部大会议题, 报告本支部党员 应到会人数、 实到会人数、 列席人数、 缺席人数。

 实到会党员 人数达到应到会党员 人数的半数方可宣布开会。

  ( 二)

 介绍违纪党员 的违纪事实和性质, 组织学习《党章》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

  ( 三)

 违纪党员向支部大会做检讨和申辩, 本人因故不参加会议的,会上应宣读本人检讨或申辩材料。

 ( 四)

 组织讨论。

 与会党员 应畅所欲言, 充分发表意见, 允许其他党员 为违纪党员 作证和辩护, 主持人或参加会议指导的人员 , 可以作必要的说明。

 ( 五)

 进行表决。

 宣读处分决定文稿, 与会党员 对处分决定举手表决或采取无记名 投票的方式表决。

 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既要宣布同意的人数, 也要宣布不同意、 弃权的人数。

 处分决定须经应到会党员 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否则, 应暂缓作出决定, 经进一步交换意见并征得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后, 提交下次会议表决或报请上级党组织裁决。

 根据党章第十六条关于“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的规定, 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超过全部应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 即可召开支部大会。按照2/3甚至4/5以上掌握的,客观上增加了 支部大会召开的难度, 不利于支部充分发挥作用, 也不适应当前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篇五:开除党籍和出党的区别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条例。

 《条例》分为总则、分则、附则 3 编、11 章、133 条,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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