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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4篇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2-10-11 19:40:04 来源:网友投稿

交通局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4篇交通局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0 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局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4篇,供大家参考。

交通局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4篇

篇一:交通局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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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 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一条

 管理目的 ..................................................................................................................... 1

 第二条

 管理部门 ..................................................................................................................... 1

 第三条

 管理界面 ..................................................................................................................... 1

 第四条

 管理范围 ..................................................................................................................... 1

 第二章

 职称申报 .................................................................................................................................... 1

 第一节

 申报基本要求 .................................................................................................................... 1

 第五条

 基本要求 ..................................................................................................................... 1

 第六条

 港澳台及外籍员工申报 ............................................................................................. 2

 第七条

 高技能人才申报 ......................................................................................................... 2

 第八条

 系列选择 ..................................................................................................................... 2

 第九条 以考代评 .................................................................................................................... 2

 第二节

 职称评审和 认定 .............................................................................................................. 2

 第十条

  学历要求 ................................................................................................................ 2

 第十一条 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职称认定 ................................................................................ 3

 第十二条 资历要求 ................................................................................................................ 4

 第十三条 资历核定 ................................................................................................................ 7

 第十四条 跨级申报 ................................................................................................................ 7

 第十五条 论文要求 ................................................................................................................ 8

 第十六条 正高级职称业绩要求 ............................................................................................ 9

 第十七条 副高级职称业绩要求 .......................................................................................... 11

 第十八条 考核要求 .............................................................................................................. 11

 第十九条 破格申报 .............................................................................................................. 12

 第三节

 申报程序 ........................................................................................................................ 14

 第二十条

  单位推荐 .......................................................................................................... 14

 第二十一条 材料审查 .......................................................................................................... 14

 第二十二条 推荐公示 .......................................................................................................... 15

 第二十三条 不予受理情况 .................................................................................................. 15

 第四节

 评审流程 ........................................................................................................................ 15

 第二十四条 材料审查 .......................................................................................................... 15

 第二十五条 委托评审 .......................................................................................................... 16

 第三章

 评委会设置及工作规程 .......................................................................................................... 16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设置 ...................................................................................................... 16

 第二十七条 评审会职责 ...................................................................................................... 17

 第二十八条 评委任职条件 .................................................................................................. 17

 第二十九条 评委会专业组的设置 ...................................................................................... 17

 第三十条

  评审工作内容和程序 ...................................................................................... 18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业职能 .................................................................................................. 19

 第三十二条 评审纪律 .......................................................................................................... 19

 第四章

 附则 ........................................................................................................................................ 19

 第三十三条 解释权 .............................................................................................................. 19

 第三十四条 实施 .................................................................................................................. 19

 附件 1. 各系列职称评审范围 .............................................................................................................. 20

 附件 2. 准入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 21 附件 3. 水平评价类职业资 格与职称对应表 ...................................................................................... 23 附件 4.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 25

 附件 5. 正高级工程师业绩核定标准 .................................................................................................. 26 附件 6. 常用核心期刊目录 .................................................................................................................. 27 附件 7. 破格申报人员 专家推荐表 ...................................................................................................... 32 附件 8. 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审核表 .................................................................................................. 33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和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暨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经济、会计、政工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推进“五商中交”战略落地,践行“三者”定位,落实“334”工程,促进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职称评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职称评审有关政策和高级职称(含副高级、正高级)自行评审、委托评审、认定审批;指导各单位中、初级(含助理级、员级)评审;负责公司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日常事务管理。

 第三条

  中、初级职称评审、委托评审和高级职称申报由各二级单位自行开展。经公司授权批准,可成立相应系列中级职称评委会,开展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系列职称的认定、评审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称申报 第一节

 申报基本要求

  第五条

 基本要求

 申报职称的人员必须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 第六条

 港澳台及外籍员工申报

 港澳台地区人才、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的外籍人才可正常申报职称。

 第七条

 高技能人才申报

 满 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 3 3年,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基本标准条件的,可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

 第八条

 系列选择

 所从事专业可同时纳入多系列评审范围的,申报职称时应选择一个系列申报。

 第九条

 以考代评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以考试代替评审的专业不再组织评审,考试通过后即可按照本办法关于学历、资历的规定申请职称认定。中级及以下职称,经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核认定通过后取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公司审核认定通过后取得。

 第二节

  职称评审和认定 第十条

 学历要求

 公司职称评审工作学位与学历同等对待,即取得学士学位等同取得本科学历,取得硕士学位等同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博士学位等同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

 (一)申报高级职称应具备本科学历。其中,正高级工程

  3 师应具备工程系列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申报中级职称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申报初级职称应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

 (四)境外学历应具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证明。

 (五)党校学历应为省级党校组织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制达到 2 年,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相同(相近)。

 (六)军校学历要求 1.军校计划内录取的应具有从军证明。

 2.未服役的应具有学信网学历认证报告。

 (七)技能人才申报职称的学历要求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十一条

 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职称认定

 全日制应届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后,本人可申请认定具有所从事岗位工作专业的职称,认定工作应在符合以下标准要求的当年或次年完成:

 (一)中专毕业,参加工作满 1 年,可认定员级职称。

 (二)大专毕业,参加工作满 1 年,可认定员级职称。

 (三)本科毕业,参加工作满 1 年,可认定助理级职称。

 (四)硕士研究生毕业,参加工作即可直接认定助理级职称。

 (五)博士研究生毕业,参加工作即可直接认定中级职称。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需参加考试的专业,应取

  4 得考试合格证书后,再根据以上标准认定职称。

 第十二条

 资历要求

 (一)申报正高级职称资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申报系列专业工作满 5 年。

 2.不具备申报系列副高级职称的,应先取得申报系列副高级职称。

 (二)申报副高级职称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申报系列专业工作满 2 年。

 2.具有本科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申报系列专业工作满 5 年。

 3.技能人才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 4 年。

 (三)申报中级职称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专或本科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申报系列专业工作满 4 年。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申报系列专业工作满 2 年。

 3.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不受资历的限制。

 4.技能人才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 3 年。

 (四)申报助理级职称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专学历,取得员级职称后,从事申报系列专业工

  5 作满 4 年;或从事申...

篇二:交通局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北财税职 业学 院 2009 年职 称评定 工 作方案

 为确保我院职称申报工作有序进行,使职称评审工作更加科学、 合理、 规范, 根据省职改办《关于开展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 鄂职改办[2008] 36 号)文件和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 (鄂教师[2009] 3 号文件精神, 结合学院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际, 特制订本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 提高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 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目 的,继续深化职称改革, 制定科学、 规范的职称评审标准, 完善专业职务聘任制度, 进一步推动专业技术人员向教学、科研的高层次、 高质量方面发展, 不断提高全院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全面提高学院的教学、 科研工作总体水平。

 二、 评审范围 教师和会计、 经济、 审计? 等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符合职称评审有关规定的,均可参加相应系列职称的评审。

 根据鄂职改办[2008] 36 号规定, 我省原有“社会科学研究(管理)

 ”专业评审对象已纳入管理岗位, 不再组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

 ”专业的职称评审。

 二、 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职称评定工作, 调整和充实湖北财税学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人员 组成。

 领导小组由张建军同志任组长, 叶训璋、 彭化章、 李德波、 黄知勤、 张亮、陈亮同志任副组长, 成员 为:

 戴武焕、 何爱芸、 吴新明、 刘义永、李伟、 江喜玉。

 领导小组下设湖北财税学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院职改办”), 院职改办设在人事处, 具体负责职称评定工作的组织工作。

 三、 申报评审原则 坚持公正、 公平、 公开, 德才兼备, 注重实绩, 从严把关的原则。

 四、 申报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 申报教师系列中、 高级职称具备高校教师资格。

 3、 英语、 计算机考试成绩、 水平能力测试合格;

 4、 达到规定的任职年限和学历要求。

 晋升副教授、 教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任现职满 5 年及上, 并具有本科(含本科)

 以上学历。

 申报职称者, 原则上不能破格, 特殊情况需破格申报, 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由院领导审批后, 方可申报。

 5、 符合文件规定的其它各项条件。

 五、 评审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

 公布方案(2009 年 2 月 13 日)

 召开院职称评审工作动员大会, 公布《2009 年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

 。

  (二)

 个人申报(2009 年 2 月 13 日-2 月 20 日)

 依据《实施方案》 , 由个人向院职改办提出申报, 填写评审表格, 并按要求提供有关参评材料(具体见附件)

 。

  (三)

 资格认定(2009 年 2 月 21 日)

  院职改办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包括申报人的学历、 职称外语、 计算机考试情况、 任职年限及晋升职称的其它条件等)

 ,

 教务处、 科研处复核教学、 科研成果。

  (四)

 评审推荐(2009 年 2 月 22 日)

  召开院内职称评审委员会, 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进行评审后, 确定推荐提交上级职改部门评审的人员名单。

 (五)

 结果公示(2009 年 2 月 23 日-25 日)

 院内职称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人员名单, 经职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 将推荐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六)

 上报上级职改部门评审(2009 年 2 月 26 日)

 公示无异议后, 有关人员缴纳相应的评审院职改办将有关人员的评审材料提交。

 六、 需要说明的问题 (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得申报:

 1、 违纪、 违法, 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 近两年内受到行政、党内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

 2、 正在受纪检、 监察或司法部门审查者。

 3、 近三年以来年度考核有一次及以上不合格者。

 4、 近三年以来发生教学事故或工作失职造成恶劣影响者。

 5、 教学效果差或工作水平低, 学生及教职工反映较大者。

 6、 无正当理由不承担本职工作任务者。

 7、 不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者( 经学校同意脱产深造、 进修等的除外)。

 8、 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 伪造学历证书成果者。

 ( 二)

 受聘教师在校任教满一年的方可参加职称评审。

 ( 三)

 评审费按上级职改部门统一规定收取, 高级每人 300 元,中级每人 150 元。

 各申报人员 在报送材料时一并交齐。

 附:教师系列职务个人评审材料及要求

 二 OO 九年二月

  日

 附:

 教师系列职务个人评审材料及要求

 一、 报送材料的项目 1、《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 2 份, 省教育厅印制);

 2、《综合材料一览表》(一式 12 份);

 3、 代表作 2 部(篇、 件), 提供原件;

 4、 其他材料(按以下顺序编号、 装订成册);

 ①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②

 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按从低到高顺序装订);

 ③

 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转系列评审还应提供低一级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④

 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免试证明材料原件;

 ⑤

 专业技术职务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免试证明材料原件;

 ⑥

 综合水平能力测试证书复印件;

 ⑦

 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⑧

 其他相关奖励证书复印件;

 ⑨

 《任现职以来教学工作情况证明材料》 原件及教案;

 ⑩

 科研材料。

 二、 报送材料的内容及要求 1、《评审表》 中填写的字迹要清晰工整, 一律用钢笔或水性笔在原始表格上填写, 不得打印。

 2、 综合材料一览表, 由单位组织填写, 其填写内容要全面、 规范、 客观、 真实, 科(教)

 研情况必须要有与其相对应的证明材料。

 综合材料一览表要严格按我办提供的表样复制, 用 A3 型纸打印, 不得手抄和另加附页。

 3、 外语材料 外语考试成绩应符合规定的等级要求, 凡属外语免试或不作必备条件要求的人员, 须有学校和省职改办的审批意见。

 4、 计算机材料 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应符合规定的等级要求, 凡属计算机免试人员, 须提供计算机免试证明材料。

 5、 教学材料 ①教学材料必须是任现职以来(或近五年来)

 的;

 ②提交近年来所教主要课程重要章节的讲稿。

 讲稿需经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并盖章, 确为本人授课所用;

 ③教学奖励情况是指任现职以来在教学质量、 教书育人等教学方面的奖励;

 ④教学工作量必须由教研室或系一级提供, 学校教务或师资部门审核盖章;

 ⑤减免教学工作量的应予以说明。

 6、 科研材料 ①科研成果必须是任现职以来的;

 ②著作或论文必须是公开出版或发表的, 科研成果必须提供鉴定书或获奖证书或立项证明;

 ③在国际性、 全国性学术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上交流的报告、 论文, 必须是收入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的;

 ④凡属与他人合作的科研项目, 合作出版的教材、 著作等, 必须明确地指出所担负的数量和所处的地位及作用, 并附上其他合作者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 报送材料的程序及要求 1、 报送的材料要注明代表作, 代表作不超过 3 部(篇);

 2、 破格晋升人员必须提供《专业技术职务破格人员资格审查表》;

 3、 报送的材料必须规范。

 论文、 专著除代表作提供原件外, 其他只须复印封面、 目录、 本人所承担研究或撰写部分的内容及封底等。

 除《评审表》、《综合材料一览表》 和较厚的专著外, 其他材料均应装订成册。

 装订必须整齐、 干净、美观、 大方。

 首页附目录, 目录的编号须与材料的编号相一致。

 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2008 年度中、 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院职称申报工作有序进行,使职称评审工作更加科学、 合理、 规范, 根据省职改办《关于开展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 鄂职改办[2008] 36 号)

 文件和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 (鄂教师[2009]3 号文件精神, 结合学院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际, 特制订本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深化职称改革, 制定科学、 规范的职称评审标准, 完善专业职务聘任制度,进一步推动专业技术人员向教学、 科研的高层次、 高质量方面发展, 全面提高校(院)

 的教学、 科研工作总体水平。

 二、 评审范围 教师和会计、 经济、 审计? 等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符合职称评审有关规定的,均可参加相应系列职称的评审。

 根据鄂职改办[2008] 36 号规定, 我省原有“社会科学研究(管理)

 ”专业评审对象已纳入管理岗位, 不再组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

 ”专业的职称评审。

  四、 评审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

 公布方案

  召开校(院)

 职称评审工作动员大会, 公布《2009 年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

 。

  (二)

 个人申报

  依据《实施方案》 , 由个人向学院职改办提出申报。

 申报人员除提供有关参评材料外, 还要提供科研成果的代表作及代表作内容提要 20 份(用 A4 纸打印)

 ,符合职称外语、 计算机考试免试条件的人员还应提供《职称外语、 计算机考试免试人员审查表》 , 同级改职人员还应提供《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 。

  (三)

 资格认定

 校(院)

 职改办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包括申报人的学历、 职称外语、 计算机考试情况、 任职年限及晋升职称的其它条件等)

 。

  (四)

 评审推荐

 召开中评委会(至少有三分之二的评委参加, 方可例会)

 。

 拟晋升职称人员在评委会上要介绍其代表作的主要观点、 创新之处和学术影响, 同时还要就评委会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整个答辩时间不超过 15 分钟)

 。

 评委会依据《评审标准》 和答辩情况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进行评审后, 投票推荐上一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获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 方可通过)

 。

 (五)

 结果公示

 中评委会将评审推荐结果报校(院)

 职改工作领导小组。

 经职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 推荐结果在全校(院)

 范围内公示。

 公示无问题后, 职改办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六)

 五、 组织领导

 (一)

 成立职改工作领导小组, 全面领导职称评审工作。

 领导小组由校委成员和教研管理部门、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等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职改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 负责职称评审日常工作。

  (二)

 成立校(院)

 中评委会。

 评委会设主任 1 人, 副主任 3 人, 成员 10—15人, 评委会主任及成员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评委会成员由校(院)

 职改工作领导小组聘任。

 评委会在校(院)

 职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 负责对申报人员的资格复查、 中级职称评审和高级职称推荐工作。

  六、 评审工作时间安排

 7 月 15 日

  公布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7 月 16 日--7 月 20 日

 参评人员填写评审表并报送材料

 7 月 21 日--7 月 24 日

 教务处、 科研处复核教学、 科研成果。

 教学、科研成果展示

 7 月 25 日

 评委会评审、 推荐

 7 月 26 日

 公布结果

 七、 几项具体政策规定

  (一)

 严格执行职称评审标准。

 职称评审要严格执行各系列的《评审标准》 ,坚持把教学奖作为晋升教授、 副教授职称的必备条件。

 为鼓励中青年教师攻读博士学位, 凡读博前承担过主体班课程且教学效果满意度在 90 分以上的人员, 在晋升高级职称时, 教学奖可不作为必备条件。

 (二)

 严格履行职称评审推荐程序。

 为增强职称工作透明度, 按照省人事厅要求, 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过程中, 要认真执行“五公开、 一展示、 一答辩”推荐程序。

 “五公开” 指:

 职称有关政策公开、 推荐程序公开、 推荐结果公开、聘任岗位公开、 评审结果公开; “一展示” 指:

 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在单位进行展示; “一答辩” 指:

 单位组织申报人员进行答辩。

 没有履行上述程序的评审推荐结果无效。

 (三)

 严格认定业绩成果。

 参评人员提交的业绩成果必须与个人的教研方向上一致, 并符合《评审标准》 的具体层次和类别要求。

 提交的论文必须是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 字数在 1500 字以上且在学术刊物或报纸的理论版发表方为有效。

 对个别业绩成果认定有争议的, 由校(院)

 中评委会研究确定。

 (四)

 严格审查申报资格。

 申报人员要提供齐全、 真实的申报材料, 包括:

 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发的新版 B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一式 3 份、 毕业证书、 继续教育证书、 职称证、 聘任证、 有效的外语及计算机成绩单或《职称外语、

 计算机考试免试人员审查表》 、 《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 等。

 对申报材料不全的,职改办不予受理; 对弄虚作假者, 取消其本次参评资格, 且两年内不许晋升职称。

  (五)

 教学、 科研成果的限定时间和计算任现职的时间, 一律从取得任职资格之日算起, 到 2008 年 8 月 31 日止。

 八、 几点要求

  (一)

 在评审过程中, 各评审组织要认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 依据《实施方案》和《评审标准》 , 严格把关。

 不仅要审查上报材料是否达到《评审标准》 中规定的数量要求, 还要重点审查申报人员的工作实绩和学术水平是否达到《评审标准》中规定的水平。

 (二)

 中评委会成员及职改办工作人员, 要严格遵守职称评审工作纪律, 坚持原则, 客观公正, 认真履行职责, 杜绝不正之风。

 凡徇私舞弊者, 撤销其评委资格或工作人员资格, 并视情节轻重, 给予相应处分。

 (三)

 在评审期间, 设立举报箱, 对群众反映的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问题,校(院)

 纪检监察部门要进行认真查证核实, 严...

篇三:交通局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市工程技术交通运输专业 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职称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我市交通运输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造就一批思想过硬、作风优良、学术精湛、技艺高超、充满活力、业绩突出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我市交通强市建设任务要求,结合我市交通运输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工程技术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交通运输领域工作的专业人才。

 -2-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条件。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申报交通运输专业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才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章 技术员申报条件 第六条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1 年。

 第七条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五章 助理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八条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1 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4 年。

 第九条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六章 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条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2 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4 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4 年。

 第十一条申报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体系和平台架构,以及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等,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4-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交通运输领域工程、研发、技术服务或运行保障等的实际能力,能够制定相应工作方案,或撰写为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3.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生产、技术管理领域:有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负责推广应用的新技术经认定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研究开发新工艺、新结构、新技术、新产品一项以上,并经地(市)级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2.研究、规划、设计领域:解决设计、生产中疑难技术问题,并经地(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较好效果;或在研究、设计、实施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或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并经地(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助理工程师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

 1.作为技术人员,参与完成的项目获省(部)级技术奖。

 2.作为技术人员,参与完成大型交通运输项目 1 项。

 3.取得授权发明专利 1 项,或软件著作权 1 项,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2 项。

 4.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交通运输领域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等 1 项。

 5.参与完成省(部)级或省(部)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科研项目 1 项。

 6.参与编写或修订公开出版发行的交通运输领域学术、技术著作、译著、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 1 部。

 第七章 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2 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5 年。

 第十三条申报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系统掌握交通运输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熟练应用交通运输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2.了解交通运输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交通运输领域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6- 3.具有科学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交通运输领域专业技术工作中关键性技术问题和准确地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4.能主持本专业领域的科学研究、设计与开发、技术应用、生产管理、运行保障等方面的实际工作,能够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

 5.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人员,参与完成的项目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

 2.作为技术人员,参与完成的项目获省(部)级技术奖。

 3.主持完成 1 项大型、或 2 项中型、或 3 项小型、或1 项中型和 2 项小型的交通运输领域项目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开发、技术应用、生产管理、运行保障等工作。

 4.参与完成难度较高、较复杂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项目 1 项以上,并经省(部)级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获得授权发明专利 1 项(个人排名前 3),或软件著作权 2 项,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发明专利 3 项。

 6.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交通运输领域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等 2 项(个人排名前 9),或参与编制由省(部)级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 3 项(个人排名前 9)。

 7.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 2 项,或省(部)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科研项目 2 项。

 8.公开出版学术、技术著作、译著、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 2 万字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含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或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2 篇;或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1篇,并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2 篇;或在业内认可的国际学术会议上交流学术论文 2 篇。

 9.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工可等)报告 2 篇以上(个人排名前 2)。

 10.具有丰富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开发、技术应用、生产管理、运行保障等实践经验,经省(部)级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三)破格条件

 -8-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工程师职称 2 年及以上者(具备博士学位者可不受此年限限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由 2 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1.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

 2.获得省(部)级以上技术奖。

 3.主持完成 2 项大型、或 3 项中型、或 1 项大型和 2项中型交通运输领域项目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开发、技术应用、生产管理、运行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4.主持完成难度较高、较复杂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项目 1 项以上,并经省(部)级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以上,或授权发明专利 2 项(个人排名前 3)。

 6.参与编制已出版发行的国际、国家标准 1 项;或交通运输领域行业标准 1 项(个人排名前 7);或交通运输领域地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等 1 项(个人排名前 5);或主持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 3 项。

 第八章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 年。

 第十五条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具有扎实的交通运输领域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创造性开展工程技术工作,在工程技术应用上有较高造诣,熟练掌握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

 2.熟练掌握交通运输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熟练应用交通运输领域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等。

 3.把握交通运输领域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引领本行业、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4.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重大项目的科学研究、设计与开发、技术应用、生产管理、运行保障等工作,能解决工作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

 5.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

 6.具有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工作的能力。

 -10- (二)业绩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三等奖 1 项。

 2.获得省(部)级以上技术奖。

 3.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 1 项以上;或省(部)级及省(部)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科研项目 3 项以上。

 4.主持完成 2 项大型、或 3 项中型、或 1 项大型和 2项中型交通运输领域项目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开发、技术应用、生产管理、运行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5.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以上;或授权发明专利 2 项,其中至少 1 项已转化实施,并经省(部)级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参与编制已出版发行的国际标准 1 项;或参与编制已发布的交通运输领域国家标准;或参与编制已发布的交通运输领域行业标准(个人排名前 7);或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交通运输领域地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等 1 项(个人排名前 5);或主持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 3 项。

 7.公开出版学术、技术著作、译著、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独著 10 万字以上,合著 20 万字以上,本人撰写不少于 10 万字);或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含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3 篇;或在公开发

 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5 篇;或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3 篇,并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5 篇;或在业内认可的国际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 5 篇。

 8.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工可等)报告 5 篇以上(个人排名前 2)。

 9.主持完成难度较高、较复杂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项目 2 项以上,并经省(部)级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 2 年及以上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由 2 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

 2.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1 项,或二等奖 1 项(个人排名前 3)。

 3.获得省(部)级以上技术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 3),或二等奖 2 项(个人排名前 3)。

 -12- 4.主持完成难度较高、较复杂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项目 3 项以上,并经省(部)级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参与编制已出版发行的国际、国家标准 2 项以上。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有关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所获奖励、表彰均以个人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准。

 (三)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须为任现有职称后取得。

 (四)本条件中所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要参照《重庆市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交通局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中对项目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

 (五)本条件中“技术奖”指由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或认可的行业协会、学会技术类奖项。

 (六)本条件中所有业绩成果均指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的业绩成果。

 (七)本条件中,EI、SCI 等检索平台收录的论文可折抵 2 篇核心期刊论文。

 (八)本条件中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 CN 学术期刊或国际标准刊号 ISSN(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九)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十)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教材是指本专业,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 ISBN 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

 (十一)本条件中...

篇四:交通局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社发〔2020〕48 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和《浙江省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 年 10 月 2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浙江省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类职称改革,根据中央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省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实际,现就我省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根据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职业特点,从促进行业规范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要求出发,坚持以用为本、业绩导向,贯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建立以行业和龙头企业评价为主体的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高级工程师评价体系,探索实现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推进全省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促进行业规范管理和技术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评审对象

 我省从事机动车维修、检测鉴定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三、改革内容

 (一)建立评委会。独立设置浙江省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授权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中大集团)承接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其他工程高评委不再受理机动车检测维修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

 (二)制定评价标准。在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指导下,遵循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人才成长规律,组织浙江物产元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行业龙

 头企业和业内专家,研究制定对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起引领作用的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高级工程师评价标准。

 (三)创新评价体系。以评价标准为基础,探索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在评价内容上要打破学历、资历、论文门槛,突出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岗位标志性业绩和成果,真正实现“干什么、评什么”,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在评价方式上要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与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岗位工作精准对接的量化评价体系,加大工作业绩、工作成果的比重,采用面试答辩、业绩成果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

 四、实施流程

 (一)工作部署

 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指导物产中大集团,向社会公开评价标准和量化赋分体系,发布年度评审通知,明确相关申报评审要求和程序。建立由业内专家组成的高评委专家库,专家库人数在 30 人以上,其中来自企业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一以上。

 (二)申报评审

 1.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审标准,准备相应评审材料,向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2.单位考核推荐。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推荐,并将申报材料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事业单位还应按评聘结合要求履行竞聘推荐程序。

 3.主管部门审核。由各市人力社保部门或省级单位的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高评委。

 4.评前准备。高评委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报告申报对象资格审查、评前公示情况、当年度评审委员会组成和评审具体程序等工作方案,经省人力社保厅核准同意后开展高评委评审工作。

 5.高评委评审。按规定抽取专家组成当年度评审委员会及专业审议组,当年度评审委员会不少于 11 人,每个专业审议组不少于 3 人。专业审议组根据评价标准,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评分并提出推荐意见;当年度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获得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方为通过。评审结果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和物产中大集团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物产中大集团发文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备案。

 (三)其他要求

 1.物产中大集团要研究提出行业继续教育方案,着眼于行业人才队伍专业水平提升,加快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人才知识更新,增强继续教育工作

 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把参加行业继续教育作为重要评审依据,推进人才评价与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形成“评价+培养”的人才队伍建设模式。

 2.要加强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高级工程师队伍的后续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聘任和考核机制,将绩效考核情况、岗位安全记录、专业工作成果、行业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等纳入考核体系,并作为岗位续聘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3.对评审通过人员,颁发由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监制,物产中大集团用印的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证书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证书栏目查询打印。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履行程序。物产中大集团要健全高评委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高评委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日常监督,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责。

 (二)认真总结完善。物产中大集团要针对改革后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强化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高级工程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建设,对行业规范和队伍建设发挥引领作用。

 本实施方案自 2020 年 11 月 26 日起施行。

 浙江省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浙江省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工程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的机动车维修、检测鉴定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机动车检测维修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机动车检测维修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致力于机动车检测维修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

 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诚信执业,积极为我省机动车检测维修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申报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 2 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学位),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 5 年以上;

 (二)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后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 4 年以上;

 (三)按照量化赋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以上。自评分规定分值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进行调整。

 第六条

 在机动车检测维修方面,获得以下标志性业绩之一的人员,可直接申报:

 (一)获得国家级奖项一等奖的人员,或获得国家级奖项二等奖及省部级一等奖的前 6 位人员;

 (二)省部级及以上研究项目或行业技术标准等主要完成者;

 (三)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杰出技能人才”的人员。

 第七条

 其他要求

 (一)申报人员近 3 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

 (二)申报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第三章

 机动车维修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

 (一)熟悉国家交通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相关的管理规定;

 (二)有系统全面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强的技术创新精神。

 第九条

 专业能力

 (一)具有较强的机动车维修专业能力,精通机动车维修操作技术,能够准确判断机动车故障并提出解决方案;

 (二)能够独立处理机动车维修过程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悉心指导机动车维修人员开展工作,具有处理与本专业相关技术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

 业绩与成果

 工作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三:

 (一)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等项目,成效显著;

 (二)在所在单位中担任技术骨干,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社会形象良好。积极履行人才培养“传帮带”职责,指导推动人才团队提升技术能力、获得良好业绩;

 (三)具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和社会、经济效益;

 (四)技术能力精湛,在国家、省级、市级等各类行业技能竞赛中成绩优异;

 (五)应用型研究成果突出,是国家级、省部级等相应层次研究项目的主持人、主要完成者;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章等主要完成者;或获得过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国家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第四章

 机动车检测鉴定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知识

 (一)熟悉国家交通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机动车检测鉴定相关的管理规定;

 (二)有系统全面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技术创新精神。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

 (一)具有较强的机动车检测鉴定专业能力,精通机动车检测检验程序、方法及标准。具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多次参加国家级、省级机动车检验检测学术交流活动,具备独立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评审活动的能力;

 (二)能够独立解决机动车检验机构中较复杂的技术及质量问题,能悉心指导相关检测人员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业绩与成果

 工作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三:

 (一)作为主持或主要参与者,承担国家、省、地市委托的各类检测鉴定项目,参与嫌疑车辆调查取证、事故车辆调查鉴定;

 (二)在所在单位中担任技术骨干,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社会形象良好。积极履行人才培养“传帮带”职责,指导推动人才团队提升技术能力、获得良好业绩;

 (三)具有丰富的检测鉴定工作实践经验,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和社会、经济效益;

 (四)技术能力精湛,在国家、省级、市级等各类行业技能竞赛中成绩优异;

 (五)应用型研究成果突出,是国家级、省部级等相应层次研究项目的主持者、主要完成者;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章等主要完成者;或获得过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国家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建立我省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高级工程师量化赋分标准,在标准中充分考虑机动车维修、检测鉴定两类不同工作性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特点,并根据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量化赋分标准。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技术成果等一般应为任现职后或近 5 年取得,并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按自评分规定分值进行申报的人员和高技能人才需参加面试答辩。其他评审对象,评委会视情况进行面试答辩。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专业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包括: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检测鉴定两类。

 (二)专业分类

 1.从事机动车维修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机动车性能和状态的保持、恢复或改进等相关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从事机动车检测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机动车性能和状态检测、检验或鉴定评价等相关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主持者是指排名第 1 的完成者。

 (四)主要完成者是指排名前 3 的完成者。

 (五)主要参与者是指佐证材料记载的全部人员,获奖项目主要参与者指有个人获奖证书或具有相关证明的人员。

 (六)国家和省部级奖项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大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教学成果奖等。

 (七)项目的难易程度的划分,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差异等实际情况掌握。

 (八)“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九)“年”均为周年。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务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任职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 3 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由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评价条件自 2020 年 11 月 26 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机动车维修和检测鉴定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

  2.浙江省机动车检测维修技术类企业等级分类表

  附件 1

 浙江省机动车维修和检测鉴定专业高级 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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