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公文范文> 正文

元明时期广西壮族土司统治区农业开发的主要成就探因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2-10-23 08:40:11 来源:网友投稿


打开文本图片集

[摘要]元明时期是广西壮族土司制度正式确立和全面发展的重要阶段。在王朝中央间接统治和壮族土司“以其故俗”世袭统治的双轨式管理体制下,壮族土司统治区的农业开发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其成就之取得,一方面是缘于王朝中央为强化其于壮族土司统治区的封建统治和各个壮族土司政权为巩固其世袭统治地位而在思想上对地域农业开发的重视,另一方面是缘于王朝中央和壮族土司为达到巩固统治之目的而采取的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壮族土司统治区农业经济的开发,一方面为其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夯实和强化了壮族土司制度统治的根基,使得壮族土司制度在元明时代得以正式确立和全面发展,进而达到它的鼎盛时期。

[关键词]元代;明代;广西;土司;农业

[作者]蓝武,广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副教授。广西桂林,541001

[中图分类号]C95;G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1)02-0141-008

一、问题的提出

从历史上看,“壮族地区土司制度开始于宋代镇压依智高之后,确立于元代,发展于明代,消亡于清末民国初,历时千年,是壮族发展史上非常重要的阶段。”从制度构成的层面而言,土司制度既包括政治制度,又包括经济制度,还包括军事制度和文化制度。因此,研究土司制度,不仅要研究其政治制度和军事制度,还要研究其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特别是要着重研究其经济制度,因为这是政治制度的基础,是土司制度统治的根基。但是,向来人们或以为,历史上,壮族地区开发较晚,经济不发达,各方面的发展较为落后,壮族土司大多专注于政治上的世袭统治,忽视经济建设与文化建设,因而土司制度对地域经济与文化发展所起的作用微不足道。其实,这是对壮族土司世袭统治的一种偏颇认识。实际上,壮族土司统治时期,不仅没有忽视经济建设与文化建设,相反,为了巩固其世袭统治和在与其他土司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他们亦极重视地域经济建设与文化建设。事实证明,在土司制度下,诸土司各自为政,界线森严,互相窥伺,相互间的争夺与仇杀甚为激烈。因而,各个土司政权为了巩固其世袭统治地位,也为了在与其他土司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往往对其所辖地盘进行相当程度地经营和开发,除了加强其自身政治上的世袭统治外,也十分注重地域经济建设与文化建设,尤其是对处于上升阶段的元明土司制度来说更是如此,因此也取得了不俗的成绩。诚如学者所言,“以往的研究多认为土司只知道压迫剥削,对农奴和土民进行残酷统治,不关心生产。这种意见和论断是不甚客观、不甚全面的”,“研究土司制度,不仅要研究它的政治制度和军事制度,更要着重于它的经济制度”。毫无疑问,经济制度是土司制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领域和核心问题,是正确理解和全面把握土司制度的一把重要的钥匙。有鉴于此,笔者不惴谫陋,着重就元明时期广西壮族土司统治区农业开发的主要成就及其取得成就的原因进行专门而系统地探讨,以期有助于人们全面了解、正确认识和科学评价壮族土司制度,同时为人们深入理解边疆地区传统民族社会的地域认同、经济秩序与权力运作提供必要的参照例证。

二、元明时期广西壮族土司统治区农业开发的主要成就

在元明封建王朝间接统治和壮族土司“以其故俗”世袭统治的双轨式管理体制下,壮族土司统治区的农业生产获得了缓慢的、稳定的发展,农业开发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一)屯田生产。为了加强对广西壮族土司地区的封建统治,元明封建王朝于该地区广泛开展了屯田生产。如据史载,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时知上思州黄胜许恃其险远,与交趾为表里,寇边。二十九年,诏刘国杰讨之,“夏,师还,尽取贼巢地为屯田,募庆远诸僮人耕之,以为两江蔽障。”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邕管徼外蛮数为寇,(乌古孙)泽循行并徼,得扼塞处,布画远迩,募民伉健者四千六百余户,置雷留、那扶十屯,列营堡以守之。陂水垦田,筑八堨以节潴泄,得稻田若干亩,岁收谷若干石为军储,边民赖之。”至元三十年(1293年),广西元帅府请募南丹五千户屯田,事上行省,“哈剌哈孙曰:此土著之民,诚为便之,内足以实空地,外足以制交趾之寇,可不烦士卒而馈饷有余。即命度地立为五屯,统以屯长,给牛、种、农具与之。”大德二年(1298年),黄圣许反叛,逃人交趾,遗弃水田五百四十五顷七亩,“部民有吕瑛者,言募牧、兰等处及融(州)、庆(远路)溪洞徭、撞民丁,于上浪诸处开屯耕种。十年,平大任峒贼黄德宁等,以其地所遗田土,续置藤州屯田。为户:上浪屯一千二百八十二户,忠州屯六百一十四户,那扶屯一千九户,雷留屯一百八十七户,水口屯一千五百九十九户。”降至明代,封建王朝中央在总结前代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继续推行屯田制度。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置广西迁江县屯田千户所”,开始在广西实行军屯。以后又在南丹、奉议、庆远、富川等地设置军屯。明王朝在边疆地区实施的军屯,一般是“三分守城,七分屯田”,而广西则有全部屯田者。譬如,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诏置南丹、奉议、庆远三卫,以官军守之。二十九年,广西布政司言,新建南丹等三卫及富川千户所,岁用军饷二十余万石,有司所征不足以给,帝命俱置屯田给耕种,寻遣史使至桂林等府市牛给南丹、奉议诸卫军士。”由于全部军队参加屯种,难免会影响守卫工作,“设有缓急,卒难调用”,以致奉议卫军官奏请“宜以三分守城,七分屯田为便”,但“上不许”。由于明代广西军屯成果显著,因而得到明政府的奖励。史称,宣德二年(1427年)三月,巡按广西监察御史汪景明奏称:“比较广西都司,洪熙元年所种样田子粒,除正粮外,每军均有余粮一十九石有奇。人民赏钞三锭,提督官倍之。命行在户部给赏如例。”降至正统年间,由于地主官僚兼并土地,军屯开始遭受破坏。尽管如此,对于军屯的实际作用,仍应实事求是予以评价。一方面,由于卫所的军屯曾有占夺民田之弊,故实不足取;但另一方面,由于庆远、南丹、奉议、向武等三卫一所曾一度深设于桂西一带壮族土司统治区域,且广置屯田进行耕种,这对维持当地局势的稳定和促进壮族土司统治区农业经济的发展,确实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水利建设。水利是农业的命脉,为“农务之大本,国家之厚利。”广西向为水稻作物农业区,水利灌溉的重要性尤显突出。是故元明时期王朝中央和地方土司政权对农田水利建设甚为重视。诚如学者所指出的,“土官统治时期,虽然没有进行过较大规模的水利建设,但小型的水利建设仍然得到普遍的重视。这不仅因为农民要获得较好的收成,重视水利建设。还因为土官为了保证自己的剥削收入,也重视水利建设。兴修水利是土官的行政职能之一。”在此背景下,元明时期壮族土司统治区的水利事业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如据史载,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元将乌古孙泽任广西两江道宣慰副使佥都元帅府事时,就很重视屯田和兴修水利,在左右两江一带地区,设置雷留、那扶等10多个屯田点,“陂水垦田,筑八塌以节潴泄”_,广修灌溉渠道以利屯

种。降至明代,壮族土司统治区的水利灌溉事业亦极发达,各种各样的灌溉方式和渠道已甚普遍。譬如,镇安“莲花之塘,四时不涸,洞多泉流,田仰溉灌,爬沙行竹而纡回自润,曾无举槔之劳,乃郡人田事之外,无日不凌山阪,涉涧薮,射飞逐走,以相娱快。地饶人众,亦足雄诸部落矣!”横、邕、宾、柳等府州,“目之所及,殊多旷土,皆饶草秽,足水泉,可施粪矍,铫蜃者甚众。”当时,引江河溪水灌溉田地之情形已甚普遍。不少地方或筑坝、筑塘储水以防涝抗旱,或架竹引水至高处灌田,有不少水塘、江、溪、涧、堰、泉、湖可以灌溉,各种灌溉系统日趋完善。当时,较大的水利,如左州龙泉引龙江水灌溉田地百顷,庆远府引怀丁水灌溉田地数百顷。据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记载,万承州之绿降水可灌田万顷以上。镇安府,“那盎陂,府东三里,潴水溉田。”都康州,“札空陂,在州西,自炉泉水涌流,筑为陂,与黎塘俱有灌田之利。”上思州,渠渴陂,嘉靖间,“知州陈世瞻筑土为陂,潴水溉田,民甚赖之。”崇善县,“水陂,在求村上流。明宣德年间,土官赵暹开凿未就。嘉靖四十年,知府章蔼复加疏浚,寻去,知县吴辅国继之。终以财力不足中止。”结安州,其堰水“或日即涧水也,自都结州流入境,土人堰水以溉田,因名堰水,南流人茗盈州。”在水利灌溉工具方面,明代广西山区多用水枧灌田。据史书记载,明代林弼出使安南路经龙州时所见竹枧甚多,其《龙州诗》有云:“架岩凿壁作巢居,隐约晴云碧树疏。水枧枝枝横槛似,禾困个个小亭如。”明代广西壮族土司统治区农田水利灌溉事业的发展由此可见一斑。

(三)开荒垦殖。元明时期,王朝中央和地方土司对垦田极为重视。元代曾将“户口增,田野辟”作为地方官考绩的重要指标。明初统治者从长治久安的角度出发,积极招抚流亡和鼓励垦荒。壮族土司为了巩固其自身世袭统治地位,亦极注重农业经营与经济开发。在此背景下,壮族土司统治区的垦田面积得以增加。如据史载,庆远曾为元代设置安抚司之地,洪武元年(1369年)明军下广西,安抚使莫天护首来款附。次年,明廷因设庆远南丹军民安抚司,仍以莫天护为同知统领其地。据统计,庆远府在元代有田572.89顷,洪武年间增至2173.43顷。土地开发的速度实属惊人。另外,在土司宗族不断繁衍与壮大的情况下,为了生存和发展,有的土司官族不得不迁徙他处,开垦荒地,承耕纳税,经营新的家园。如据下雷土司后裔土湖乡土司官族后裔许精奇家谱记载:“吾祖自随狄将军征蛮王侬智高败兵上云南,凯歌回朝,蒙皇恩封功与吾祖许天全主下雷土州知州世袭土官,子孙历代承袭世袭,而兄弟诸多太多,散移下乡开荒,居住为民纳税,……若论前祖安寿、福星、兴章三兄弟者,安寿开荒在上佑甲岜岩村居住,福星在上映陇始村开荒居住,兴章在下佑甲正村开荒居住。而承耕粮田纳税。”成化年间,受命前往广西镇压大藤峡农民起义的韩雍曾有诗云:“蛮夸流劫几经年,饱食何曾肯力田;今日自知勤穑事,畲田处处满山巅。”这就道出了当时广西山区土地开发的真情实景。明代著名地理学家徐霞客在桂西土司地区考察时,看到的情景是,龙英州境“旧塍盘旋山谷”,村落“散倚崖坞间”;龙英东村,“山回坞辟,畦塍弥望”;至安村,“其处旧塍盘旋山谷,甚富,而村落散依崖坞间,为龙英西界沃壤”;南丹土州之飘渺村,山间“田垄盘错”,朝下看“皆四周环塍,高下旋叠,极似堆漆雕纹”,谷间“皆耕犁无隙”,是“一方之沃壤地”;太平土州,“数千家鳞次倚江两岸”,州境“平畴四达,亩塍鳞鳞,不复似荒茅充塞景象”,而且“田禾丰美”,远近“村居相望,与江浙山乡无异”。恩城,平畴叠塍,聚落连坞。下雷的胡润寨,上埂下埂,“环壑中村聚颇盛”;都结,“溪田如掌”,“开洋成塍”。史称,思恩军民府“土田广衍”,上林县“多良田茂林”。由此可见,明代,在传统的壮族土司统治区,其垦田面积明显在不断扩大。

(四)农作物种植。农作物的广泛种植也是农业经营与经济开发的重要标志。这一时期,壮族土司统治区各种农作物诸如双季稻、玉米、棉花、苎麻等,均得到了较为广泛的种植。譬如,归顺州“稻田两熟”,明代双季稻的种植得到发展。桂西左、右江一带地区玉米的种植亦极普遍,每年收获的玉米可充一二个月的口粮。左州百姓“少力田,多种麻”,崇善县农村“力田日少,种麻日多,民颇得利,日用饮食多以麻易。”由此可见,时人已将苎麻作为商品进行生产。诚如学者所言,“这种为出卖而生产的商业性农业,是明代广西农业经济中出现的新气象”,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影响极大。

由此可见,元明时期,壮族土司统治区在屯田生产、农田水利建设、开垦荒地和农作物种植等方面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的。

三、元明时期广西壮族土司统治区农业开发的成就归因

列宁曾经指出:“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范围之内。”在分析元明时期广西壮族土司统治区农业开发取得成就的原因时,其法理应如此。综合来看,在元明王朝中央间接统治和壮族土司“以其故俗”世袭统治的双轨式管理体制下,壮族土司统治区农业开发取得一定成就的原因,大体不出两端:一是缘于王朝中央为强化其于壮族土司统治区的封建统治和各个壮族土司政权为巩固其世袭统治地位而在思想上对地域农业开发的重视,二是缘于王朝中央和壮族土司为达到巩固统治之目的而采取的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相关制度和措施。

(一)王朝中央和壮族土司在思想上对农业开发的重视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中国历史上,元明封建王朝对农业开发的重视程度尤显突出。元世祖忽必烈即位之初,即“首诏天下,国以民为本,民以衣食为本,衣食以农桑为本。于是颁《农桑辑要》之书于民,俾民崇本抑末”,明确强调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性。明初统治者对农业开发亦极重视。史称,洪武十三年(1380年),“令各处荒闲田地,许诸人开垦,永为已业,俱免杂泛差徭。三年后并依民田起科”,继而复诏陕西等布政司及广州等府,“民间田土,许尽力开垦,有司毋得起科。”这就大大地调动了包括壮族在内的各族民众从事农业生产与经济开发的积极性。

就壮族土司而言,为了巩固其世袭统治地位,对农业开发也给予了足够的重视,抱有相当积极的态度。在不少土司的各种家训、官训、族训中,几乎都有注意农业生产方面的教导。以忻城莫氏土司为例。明朝洪武年间(1368~1398年),忻城莫氏土司始祖莫保在其《力田箴》中就说:“复思后生,稼穑为先”,主张“将战争之力,瘁厥犁锄”,教育后代“耕耘收获是根本”,“菽粟布帛,贻之来世”。据莫氏族谱记载,明万历十年(1582年)以后,由于战事较少,社会相对较为安定,土官莫镇威遂将注意力转移到经济发展上,在思练堡建官房作“劝农停车所”,这是土官巡视、督促农业生产的地方,表明莫氏土官对农业生产的重视已由思想上的倡导化为具体的行动,按其想法,“若田力穑,乃亦有秋”。正是由于莫氏土官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对农业生产的重视,使得忻城土县境内农业生产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和进步。另据立于明天启四年(1625年)的《左州养

利州奉断在太平筑坝灌田碑》记载,“恩城原因争水,致太平州以劫杀告”。后由邻州左州和养利州两州州官“二次亲监酌勘”筑成两坝,并且明确规定新筑两坝“低岸三尺,太平不得妄加拳石杯土,恩城不得妄减尽寸”,“断太平州李恩祖出价银二十两,并筑坝踏毁田禾银二两,给恩城州赵芳声收领。”从中我们也不难看出壮族土司对农田水利灌溉事业的重视。

(二)王朝中央与壮族土司积极采取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相关制度与措施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思想上的重视付之于现实行动的具体表现,一方面是王朝中央为强化其于壮族土司统治区的封建统治,不得不采取一些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制度和措施;另一方面则是各个壮族土司政权为巩固其世袭统治,遂于强化其自身政治统治之时,亦不得不采取一定措施从事农业经营和经济开发,以便在与其他土司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1、阅户籍民。就是清查民户和民田数,登之于册,使元明封建政权的触角深入广大壮族地区,这是中央王朝对于土司统治区体现主权的一项行政措施,目的是据以征发租赋差役。史称,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籍两江依士贵、岑从毅、李维屏所部户二十五万有奇,以其籍归有司。”通过籍户,使土司地区的民户人口得以编入版籍,纳入封建王朝的管理范围,使土属地方开始有了比较正确的户籍记载。据史载,大德年间(1297~1307年),庆远南丹等处溪洞安抚司户26537,口50253;思明路户4229,口18511;太平路户5319,口22186;田州路军民总管府户2991,口18901。这是土司辖区见于记载的首次户籍记录。《元史》卷五八云:“盖岭北、辽阳与甘肃、四川、云南、湖广之边,唐所谓羁縻之州,往往在是,今皆赋役之,比于内地。”通过阅户籍民,将少数民族地区的户籍纳入封建政府的贡赋体系范围之内,令其臣服和效忠朝廷,有利于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和控制。

2、调配土地。农业是土司统治的根基和保障。为此,壮族土司对土地进行了有效配置,以利于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如据史载,忻城莫氏第四世土官莫鲁在其所著《分田例议》中就明确指出了官族田的具体配置与使用情况。其文云:“尝读《诗》,至阋墙之怨,角弓之反,莫不掩卷,流连久之。同气之亲,手足之爱,曷忍至是耶?余兹受皇朝厚恩,命宰斯土,岂一人独享全邑之租,而骨肉反无半升之养,其情何能安,爰割村庄田亩,分给诸伯叔昆弟,庶得共沾雨露之泽,而无贫富相形之态矣。特念后来,支庶蕃昌,而土止此数,倘不预为限制,则后世而分之,将有掣肘莫给之势。自兹以后,嫡长承袭者,统其地以理之,凡为官弟,不论嫡庶,均酌予以田,食至三世,仍将原给田归官,如此俱知亲尽之日,不得长享斯业,则必勤俭余积,早自创建,以为后来子孙计。而为官情长,亦不至此分彼裂,竟有家人交嫡之叹。以此为例,后人恪守之。”由此可知,官族田是由土官分给叔伯兄弟之田,并规定官族田只可享用三世,官族于三世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与继承权,而三世后收归官族重新分配,旨在激励官族“早自创建”,以此防止宗族分裂。此种做法,正如学者所言,“在土官自身而言,分配给官族的田地,三世后收官重新分配,不得作为永业,这就逼迫官族潜心经营土地,发展农业,是有利于生产的土地政策。”

3、督课农桑。土官对农业生产的重视也体现在劝课农桑上。譬如,在忻城,被称为莫氏土官“始祖”的莫保,洪武初年,罢管兵官,籍其屯兵为民,遂偕子孙、亲丁数人徙居忻城地界,惟适志畎亩,督率子弟力田,训戒子孙务以“稼穑为先”,确立以农为本的思想。莫氏第六任土官莫镇威在位时,积极采取措施,发展农业生产。按《忻城莫氏宗谱》记载,莫镇威“自十年以后,地方无事,征调不闻,遂造思练堡官房,作劝农停车所,拓衙署,筑城围,建三清观,修西隆古学断桥、西瓜三等处桥梁一百余座,复开崎岖险路,使羊肠之道尽变康庄。于是民得所托,神获所依”。在农事季节,出巡各里堡,督促各佃户农耕,缴纳税赋租谷。道光年间忻城莫氏土司官族诗人莫云卿曾作《农亭遗树》诗,追述莫镇威在思练建造劝农停车所及其一系列活动,诗云:“风暖云亭劝力农,偶来树下仰高踪。桑田税驾星初落,麦垄停旌露正浓。自昔苍生歌五袴,于今世泽享千钟。甘棠遗爱空陈迹,凭吊荒烟对古松。”表达了诗人对莫镇威的敬仰之情。再如思明府,土流参治,“共升厅事”,“计户出租,以给土官,而土官不得过取于民。立籍制民田,使强弱各有分地,以兴农事,择子弟之俊秀者,聚而教之社学,俾知以俎豆易弓弩,惠民厚裕之政,次第举行,人无不称善者。”壮族诸土司对农桑一事之重视,由此可见一斑。

4、安抚流民。由于各土司之间的长期构乱和纷争,导致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遭到严重破坏。王守仁平定思、田之乱后,十分注意保护生产力,对归服的土兵宣布说:“尔等逃窜日久,家业破荡,且宜速归,完尔家室,及时耕种,修复生理。”并委派右布政林富、旧任总兵官张祐,“分投省谕,安插其众”,“督令各归复业。”令“各归原土,复业安生”,“卖刀买牛,争事农作”,从而使农业生产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土官妇瓦氏夫人稳定田州局势后,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开凿沟渠,兴修水利,招集流亡百姓,重建家园,致力于发展农业。史称,岑芝“知田州事,而励精图治,……抚集逃亡,革弊除奸”,社会比较安定,经济、文化有了发展。这些,“皆赖祖母瓦氏焉。”从而改变了田州“流离载道”,“蓬蒿满目”的局面。

5、轻徭薄赋。为了维持对土司统治区的封建统治,王朝中央通常采用薄赋或免税政策,不去触动和改变少数民族的经济基础和生活方式,使地方土司与封建朝廷之间始终保持着一种较为简单的贡赋关系。史称,阿里海牙平定广西等地后,“其取民,悉定从轻赋。”至治三年(1323年),“免大都、兴和差税三年,八番、思、播、两广洞寨差税一年。”永乐九年(1411年),“免思明税粮,以广成言,去秋雨水伤稼也。”正统十一年(1446年),“停征广西安隆长官司土官岑聪原管龙光等一十八寨乞逋负秋粮。”景泰四年(1453年),广西总兵等官陈旺等奏:“思恩军民府土兵调赴桂林哨守者,相离本府辽远,农田不得耕种,该纳税粮,宜暂免征。”。从之五年,“停免广西思恩府土官军今年应纳田粮之半。以土军俱在桂林府听调杀贼,不得耕种”,“又以柳溥奏,免思恩调用土军千五百人、秋粮二千三百余石。”弘治年间,大臣闵珪曾称:“广西、云南、贵州、四川各处蛮夷边境,地皆炎瘴,人皆顽梗,不可以中国之治(法)治之。仰惟高皇帝,初定天下,特于前项夷方,止设土官控制,凡百粮差,悉从轻省,实系羁縻。”正德十五年(1520年),“(岑)猛奏,田州土兵每征调,辄许户留一二丁耕种,以供常税,其久劳于外者,乞量赈给,免其输税。从之。”永乐七年(1409年),“广西思明府土官知府黄广成言:‘去年秋,雨水伤禾,乞免粮税。’从之。”与此同时,封建政府还及时调整土属地方岁纳“运载甚难”的交通线路问题,以宽土司民力。如据史载,永乐十年(1412年)正月癸己,“广西太平府都结州言:‘本州岁运纳太平守御千户所,陆行四百余里,山溪险阻,运载甚难。南宁卫至本州,可通舟楫,

乞运纳南宁’。从之。”所有这些,对土司统治区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是极为有利的。

6、赈济百姓。洪武二年(1369年),岑伯颜为田州知府,“六年,田州溪峒蛮贼窃发,伯颜讨平之,伯颜请赈安州、顺龙州、侯州、阳县、罗博州、龙威寨人民。诏有司各给牛米,仍蠲其税二年。”宣德元年(1426年),思明府土官知府“黄冈奏凭祥岁凶民饥,命发龙州官仓粮赈之。”万历间,周起元出任右江守道,“戍子岁,大饥,出谷赈济,全活者众,擒剿土寇,民赖以安。”应该看到,封建王朝赈济百姓,虽旨在稳住地方局势和稳固封建统治,但客观上却有利于土司统治区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7、保护生产力。基于巩固封建统治之需,元明时代王朝中央和地方土司极其重视保护生产力,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劳动力的保护。嘉靖年间,王守仁“缪膺重命”,任两广总督兼巡抚之职,受命前往广西平复思田之乱,“以图久安”。史称,王守仁“昌往视师,其以德绥,勿以兵虔。乃班师撤旅,信义大宣。诸酋感慕,旬日之间,自缚来归者七万一千。悉放之还农,两省以安。”二是提供必要的生产工具。史称,洪武六年(1373年)十一月丁己,“田州府知府岑伯颜奏:‘安州、顺龙州、侯州、阳县、罗博州、龙威寨人民,率无牛可耕,且乏食,愿有以赈之。’诏有司各给牛米,仍蠲其税二年。”在当时具体的历史条件下,牛耕的使用,无疑可以大大地提高土司地区的劳动生产率。所有这些,都有利于土司统治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四、结语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着良好的重农传统。诚如学者所言:“中国自古以农业立国,所以农业一直被视为‘本业’。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无论哪一个王朝,都对农业比较重视,都把‘重农’作为自己的基本国策。历史时期中国农业之所以比较发达,是与这种重农的传统分不开的。”元明时期亦不例外。元明封建王朝对壮族土司统治区农业开发的重视正是传统中国重农政策的真实反映和极好例证。

从联系和发展的观点来看,一方面,元明时期壮族土司统治区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为其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奠定了基础。如据史载,当时在右江思恩府境内,就曾出现了“四野宽旷,轩豁秀丽,石山起伏蜿蜒,敷为平原,两水绕山合流而人巨浸,江水既通,商货辐凑,益比于内地”的景象。另一方面,农业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壮族土司制度统治的根基,使得壮族土司制度在元明时代得以正式确立和全面发展,进而达到它的鼎盛时期。众所周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土司制度说到底是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其本身的发展理所当然要受到经济基础的决定和制约。就元明中央王朝的角度而言,通过承认壮族土司的世袭统治地位而从根本上维持西南边疆的稳定和开发,从而为王朝构筑了一道坚固可靠的第二防线,而农业开发正是筑牢这一防线的根本所在,两者之间相辅相成。从壮族土司的角度而言,元明时期正是广西壮族土司制度确立和发展的重要时期。与政治上的世袭统治相适应,壮族土司为了巩固其地域统治,也不得不加强经济建设,夯实经济基础,从而为其政治上的世袭统治提供必要的基础和保障作用。

诚然,我们应该看到,相对于桂东南地区而言,元明时期桂西一带壮族土司统治区的农业发展还是比较落后的,同全国其他先进地区相比,壮族土司统治区的农业经济发展还有较大差距。但是,就元明时期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段而言,壮族土司统治区的农业开发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的,这就为壮族土司维持数百年的地域统治奠定了良好的经济基础和物质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其生产力发展水平与生产关系发展状况总的来说还是相适应的。

[责任编辑:袁丽红]

推荐访问:土司 广西壮族 统治 成就 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