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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礼法关系综述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2-10-30 10:40:10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外在表现主要是礼与法的文化,其发展历史源远流长,先后经历了礼治时代、法治时代、礼法合治的时代,每一个时期都有特定的礼法关系,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关系进行系统梳理,是法治社会建设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实现真正意义依法治国必须考虑的历史文化前提。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礼;法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其形成与发展时期主要是指从原始社会到清朝末期。在这一时期我国经历了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的转变,本文探讨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与法主要集中在封建社会时期,先后经历了礼治时代、法治时代和礼法结合时代。

一、礼治时代的礼法关系

礼产生于原始社会,而法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法产生之前当时的社会关系完全是依靠礼来调整的,而这种礼的雏形在当时主要是人们祭祀祖先的宗教仪式。进入阶级社会建立国家之后,统治者对礼进行了承袭和变革,尤其是在周公制礼之后,礼更是成为一种系统的社会调控体系,内容十分广泛,其中也包括法的制度。

在夏商周时期,法即刑,那么在礼治时代刑又处于怎样的地位呢?《汉书·陈宠传》曰:“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人刑,相为表里”。这一表述与西周时期的“出礼入刑”思想相对应,表明在礼治时代,礼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准则,而刑则作为礼的补充,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惩罚。另外,有《礼记·曲礼上》所言:“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这一论述被作为当时的刑罚处罚原则,本意是指对于一般的平民,没有资格受到礼遇,对于贵族犯罪,在刑法的适用上排除某些刑罚。以上两方面表明了在礼治时期礼与法的关系,即刑是为了巩固和贯彻礼的,是礼规范的社会物质强制力量[1]。

在该时期,礼的基本精神主要体现在“亲亲”、“尊尊”上,目的也主要是以维护宗族内部的尊卑长幼关系和国家结构中的等级关系。而对于礼的实现方式——教化和刑罚而言,在西周时期,统治者更注重的是教化,这也是西周统治者提出“明德慎罚”思想的缘由。总之,在礼治时代,礼是一切社会行为的最高准则,具有国家强制力。礼制时代的出现和发展,不仅对中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更为后人留下了珍贵的文化遗产。

二、法治时代礼法关系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生产力得到进一步发展,各诸侯国的政治经济实力不断增加,周王室日渐衰落,出现了礼崩乐坏的社会局面。在原有的社会调控手段衰弱的情形下,社会秩序处于混乱之中,各诸侯国为改变这种局面遂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其中颁布成文法和进行立法改革成为了这一时代的显著标志,法治随之迅速确立并发展起来。

另外,春秋战国时期,在文化上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各个学派的思想家针对社会的发展状况,提出自己的改良之策,其中影响最为深远的是儒、法两家之争。儒家学说的最高政治纲领就是恢复“礼治”,认为只有推崇“礼”,恢复“礼”的至高无上地位,才能维护社会的秩序,结束社会大动荡的局面,达到长治久安[2]。孔子认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以此来强调礼对法律的作用,提倡克己复礼,统治者实行“德治”和“人治”的法律主张。面对儒家的“人治”主张,法家的代表人物则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理论。法家认为,“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逸),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由于人性使然,所以只能用“法治”而不是用“德治”来统治国家。法家还认为国家要强大,就必须制定有效的法令,厉行法治,而在此种情况下“礼治”与“德治”是行不通的。

公元前221年,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秦朝建立。到此,儒法两派之争结束,法家获得最终的胜利。秦朝建立之后,全面接受法家思想,推崇“以法为本”、“明法重刑”等主张。虽然,秦王朝的存续时间只有短短的十几年,但其推行的法治方面的制度和措施,为后世的封建法律制度提供了基本的框架。

三、礼法合治时代的礼法关系

一般来说,现代社会所讲的礼法合治时代主要是指从汉朝后期到清朝末期。所谓礼法合治主要指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以儒家的伦理道德规范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3]。而纵观中国法制发展的历史,在汉代中期以后,主要是以礼法融合为主要线索发展的。对这一时期的转变,张晋藩曾进行这样的评价:“礼法互补可以推动国家机器有效的运转,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也是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征[4]。”

(一)礼法融合的初始期

春秋战国时期的儒法学派之争,一方面促进了两派固有思想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促进了礼与法思想的融合。早期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孔子、孟子和荀子,就其政治主张而言,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孔子主张“德治”,而孟子又在发展“德治”的基础上提出了“仁政”学说。随着儒家思想的进一步发展,荀子提出了“隆礼至法”的政治主张。他一方面主张德政,另一方面又吸收法家思想,主张礼法并立。荀子的礼法思想,为儒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后世也将这一阶段称为礼法融合的萌芽期。

到了秦汉之际,秦朝统治者实行法治,成为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面接受法家思想的王朝,极大地推动了法的制度的完善。但令人遗憾的是,秦经二世而亡,自此,法家学说进入了发展的低迷期。到了汉初,统治者在总结秦朝灭亡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无为而治”的统治策略,黄老学派的思想得到推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汉朝国力不断增强,最初的黄老思想已满足不了汉朝统治者实现“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统治的要求。与此同时,董仲舒以儒家思想为中心,创立的新儒家学说,其内容杂糅阴阳五行和法家的思想,目的是实现国家的“大一统”。由此,新儒家思想得到汉武帝的重视,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传统法律文化的儒家化进程由此开始,极大地促进了礼法融合的发展。

(二)礼法融合的进一步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动荡不安,战争连连,是中国历史上政权更迭最为频繁的时期。在这一时期,虽然在政治上经历着大的变动,但礼法融合的脚步并没有因此而停止,而是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这一时期,在立法方面,主要成就包括三国时期魏国制定的《新律》、西晋的《泰始律》、北魏的《北魏律》和北齐的《北齐律》。就其制定的主要特点来说,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1.儒生修律

笔者在上文中曾提到,在两汉时期,儒家经典作为了判案和释律的依据,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司法领域。而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儒家学者进行修律,则彰显着儒家已经掌握了立法权。儒生掌握了立法权,他们意图实现礼治,由此法律儒家化的运动已成为了历史发展的潮流,其势不可阻挡。

2.引礼入律

儒生修律,目的是用法家的法典形式来维护礼治的精神,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是引礼入律。就具体内容来看,其在法典中的主要体现如下:《魏律》引“八议”入律;《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北魏律》确立“存留养亲”和官当制度。以上是引礼入律在法典中的具体体现,就“八议”和“官当”制度来说,其主要体现了儒家学说中的“尊尊”等原则,主要目的是维护贵族官员,是维护封建等级秩序的一种体现。另外,就“存留养亲”来说,其主要体现的是儒家学说中对伦理道德的维护。

(三)礼法合一及其后期发展

公元589年,隋文帝灭陈,结束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分裂割据的局面,国家得以统一。当时的社会,由于经历了长期的战乱,导致社会矛盾尖锐,民生凋敝,法制也处于一片混乱之中。为稳定国家政权,重建法制成为必然。因此,在隋朝初年,隋文帝在法制方面的思想是“礼法并用,重法轻儒”,并在公元583年的时候,修订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开皇律》吸纳了前朝法制发展的有益成果,并对其进行总结和完善,是封建法典定型化的标志,也成为了制定《唐律》的蓝本,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

隋朝灭亡后,唐初在法制建设方面,确定了德本刑用、立法宽简以及执法划一的指导思想。其立法成就主要有高祖时期的《武德律》、太宗时期的《贞观律》以及高宗时期的《永徽律疏》等。《唐律》的发展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从法典体例上来看,其沿袭《开皇律》,采用封建法典的基本篇章体例;从内容来看,其在吸收了前期封建王朝法律思想的基础之上又有所创新。值得注意的是,在礼与法的融合方面,《唐律》确立了“八议”、“十恶”、“官当”等体现儒家主张的制度,而后世也评价其“一准乎礼”。另外,就礼法关系来说,《唐律疏议.名例律》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这一论断,反映了礼法关系从“德主刑辅”到“本与用”的变化,也反映了人们对礼法关系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总之,《唐律》“一准乎礼”,标志着礼法真正意义上的合一,也标志的中华法系的形成。

自宋朝至明清这一时期,被后世称为是礼法融合发展的僵化期。唐末藩镇割据,而后五代时期又出现政局混乱的现象,此时,自唐代以来建立的法制已遭受了严重的破坏。到了宋代,统治者更是将治国的重心放在了维护中央集权和皇权方面,因此,以德为治的儒家治国理论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在此背景之下,作为儒家学者的朱熹为适应历史发展的潮流,总结以往的思想,建立了儒学的新形态——理学。朱熹在其思想中将“存天理,灭人欲”作为其目标,在解释礼与法的关系上,他对“明刑弼教”进行了新的阐释,他认为;“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而其叮咛深切之意,未尝不在乎此也”。在这段言论之中,朱熹认为德与刑的关系并不是“主次”与“从属”关系,两者在治世时是可以变通的,其实施可以是或先或后,或缓或急的关系。朱熹对礼法关系的新的阐述,昭示着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由德主刑辅到礼法合一,再到明刑弼教的转变。而经朱熹阐发,风行于后世的明刑弼教思想为明朝统治者推行重典治国的政策提供了思想理论的依据。

总之,从唐朝礼法达到真正意义上的融合之后,后代的法制发展开始走向衰弱。尤其是在明清时期,统治者将儒家学说礼教化,用其来推行统治者个人之治,此时法制已遭到了极大的破坏。

(四)礼法融合的崩解

1840年的鸦片战争,是中国近代史的开端。由此,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也开始形成。自鸦片战争以来,外国列强用武力打开中国国门,强迫清朝签订了众多的不平等条约。自此,中国在政治和经济等多方面遭受了重创,中华民族处于危亡之际。为了救亡图存,自魏源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的主张后,中华民族的有识之士开始了学习西方的浪潮,并由此引发了中华大地上各种变革浪潮的兴起。

清末改革的浪潮,表现在司法领域主要指“清末修律”,在修律过程中,面对如何处理礼法关系,出现了“礼法之争”,其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了理论争执。“礼教派”认为,新律应更多的遵循传统文化,保留封建伦理纲常,而“法理派”则主张应充分吸收西方的法律思想[5]。争论的结果是,“法理派”最终进行了一系列的妥协,《大清新刑律》得以制定,并在其后附有维护封建伦理制度的《五条章程》。

尽管《大清新刑律》及其附则仍然带有维护封建礼教纲常的作用,但总体来看《大清新刑律》是一部充分体现近代刑法理论和原则的新型刑法典,对我国近现代刑法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由此开始,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传统法典中的“诸法合体”的模式也被打破,传统的以刑为主的理念受到了极大的冲击,礼法融合模式由此趋于崩解。

参考文献:

[1]李平、李淑云、沈得芳.碳关税问题研究:背景、征收标准及应对措施[J].国际金融研究,2010(9):71.

[1]史广全.礼法融合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演进[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68-69.

[2]李俊:中国法制史[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42-43.

[3]史广全:礼法融合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演进[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68-69.

[4]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34.

[5]赵静丽:从变法修律过程中的礼法之争看清朝末期的中西法律文化冲突[D],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1-2.

作者简介:

姚兰兰,1985年1月出生,女,内蒙古通辽人,兰州大学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兰州大学社会科学处助理研究员;

牛敏,1992年11月出生,女,甘肃省定西人,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法治建设的冲突与融合研究”,编号:13YD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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