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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2-11-18 12:40:04 来源:网友投稿

生态补偿是环境资源管理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国内外学者针对生态补偿的概念内涵、生态补偿的机制构建和生态补偿的实践等内容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生态补偿被一致认为是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促使可持续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有力措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协调区域间的经济和环境利益关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现有的生态补偿理论和实证研究主要集中于陆地以及河湖等淡水水域,针对海洋的生态补偿研究鲜见报道,韩秋影等对生态补偿在海洋生态资源管理中的应用做了一般性的理论探讨。海洋生态补偿的实践也很有限,多发生在渔业资源管理领域,例如,《渔业法》规定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本世纪初,为支持海洋渔业减船转产,国家拨出专项资金对渔民予以补助;为渔业资源增殖目的,沿海省市实施了生产性增殖放流、人工渔礁建设等活动;山东省出台生态补偿政策,对退渔还湿的渔民,按渔民的实际损失给予两个年度的经济补偿等。在其他海洋资源管理领域,生态补偿几乎是空白。海洋是地球生物圈中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蕴藏丰富的海洋资源,是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陈仲新等的研究认为我国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为2.17万亿元/年,是同年我国GDP的1.73倍。2006年,主要海洋产业增加值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4%。海洋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撑能力不容置疑,然而,近海污染加重、渔业资源退化衰竭、海洋环境灾害频繁等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不断削弱这种支撑能力。协调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解决海洋生态危机必须实施海洋综合管理,用生态系统方法管理海洋已经成为海洋综合管理未来发展的大趋势。在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管理中实施海洋生态补偿十分必要。

1 概念和内涵

1.1 海洋生态补偿

海洋具有整体性、流动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海洋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海洋生态建设都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即:一片海域的环境资源破坏会损害周边海域环境和经济利益,生态破坏的后果需要由周边海域分担;另一方面,一片海域的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可以增加周边海域的环境和经济利益,生态环境建设者无法独自享有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成果。在海洋环境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类似的外部性普遍存在,并导致环境和经济利益关系的扭曲,增加了海洋生态保护的困难,损害了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海洋管理同样需要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来调整相关利益关系。从政策角度,可以把海洋生态补偿定义为:“以促进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协调发展,实现海洋可持续开发利用为目的,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激励海洋环境资源保护行为,调节海洋环境资源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

1.2 生态系统方法

生态系统方法是一种以科学为基础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全面方式,是一个按照生态学原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生态系统管理进行思考和制定行动计划的框架。在研究或实践中,生态系统方法被赋予多种不同的定义。《生物多样性公约》认为,生态系统方法是土地、水和生物资源综合管理的战略,是促进它们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一种公平的、科学的方法,这种方法能重视生物组织结构、有机体的基本过程、功能及其与环境的相互作用等多方面。在海洋管理领域,美国海洋和大气管理局(NOAA)则认为,生态系统方法为海洋和海岸带管理决策提供了一个综合框架,与传统的基于单个物种或者单一问题的分散管理不同,运用生态系统方法的海洋管理综合考虑了相关的生态、环境、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特别是影响海洋资源利用的人类因素。

1992年里约热内卢地球峰会上,生态系统方法被作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基础概念正式被提出,并在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等组织的积极倡导和推动下,迅速成为研究和管理实践的热门。海洋为实施生态系统方法提供了比陆地更多的机会,生态系统方法在海洋管理中,特别是在海洋渔业管理中,得到了更多重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欧盟等国家均在各自的海洋政策中明确提出实施生态系统方法,运用生态系统方法已经成为海洋管理未来发展的大趋势。

2 在生态系统方法框架下构建海洋生态补偿运行机制

2.1 构建生态补偿机制是实施生态系统方法的要求

200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大会上提出了实施生态系统方法的12条原则,其中的4条原则与生态补偿直接相关:

(1)生态系统管理者必须认真考虑和分析管理行动对周边生态系统的实际和潜在影响。这条原则强调应充分认识资源开发利用的外部性问题,即实施生态补偿的缘由。

(2)应在经济背景下理解并管理生态系统,包括a、减少不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市场扭曲现象;b、运用奖励措施,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c、尽量使生态系统的成本和生态效益内部化。这条原则明确表达了采取必要手段纠正因外部性导致的利益关系扭曲,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生态补偿思想。

(3)管理决策应该考虑所有利益相关者的选择,特别是当地的居民和社区的权利应该被公平和公正的考虑。此原则涉及了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范围界定问题,无论补偿主体还是补偿对象都是利益相关者。

(4)在适当的空间范围上实施生态系统方法,其地域范围应反映生态特征而不是行政范围,通常包括从流域到海域的广阔地域。这条原则为界定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的空间范围提供了参考。

从这4条原则可以明确的看出,实施生态系统方法要求运用生态补偿手段。

2.2 构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需解决的基本问题

构建生态补偿机制需要解决三个基本问题:一是界定生态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二是选择补偿途径,三是确定补偿标准。构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同样需要解决三个基本问题。

2.2.1 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的界定

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的界定是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是要解答谁补偿谁的问题。其基本思路是分析某一海洋开发或保护活动如何改变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找出其利益相关者;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都是利益相关者,补偿主体包括破坏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群体和分享因他人的贡献而增加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群体;补偿对象则包括原本享有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到损害的群体以及对恢复和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有贡献的群体。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分类有很多种不同的体系。“我国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专项”课题“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及其价值评估”研究中把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分成了食品生产、原料生产、氧气提供、基因资源提供、气候调节、废弃物处理、生物控制、干扰调节、休闲娱乐、文化用途、科研价值、初级生产、营养物质循环和物种多样性维持等14类,并提出了计算各类功能的方法,可以据此分析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变化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进而根据他们的利益增损关系界定补偿主体和补

偿对象。特别要强调的是,由于海洋资源本身具有的整体性和流动性特点,利益相关者的范围可能很广,从制定易操作的生态补偿政策的角度出发,需要把利益相关者限定在实施生态系统方法的地域范围之内。

2.2.2 补偿途径的选择

补偿途径指的是实现生态补偿的手段,通常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倾斜、环境资源税费、智力型投入、项目实施等。选择补偿途径应结合海洋资源开发活动的具体形式、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的特点等,并确保补偿效果具备持续性。上述补偿途径都曾在陆地生态补偿实践中得到应用,也完全可用于海洋生态补偿。海洋生态补偿中,应主要考虑选用财政转移支付和环境资源税费两种途径。

2.2.3 补偿标准的制定

补偿标准是实现生态补偿的依据,制定补偿标准是要找出能被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共同认可的补偿额度,以达到改善或恢复生态服务功能,有效矫正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环境和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各种补偿方式都涉及到补偿标准问题,其中,讨论较多的是资金形式的补偿标准。

理论上,补偿标准应根据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市场价值来制定,但由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量化方法本身不成熟,而且量化的结果通常是天文数字,所以,其研究结果无法直接用于相关政策制定和实践。已有生态补偿理论研究和实践中,补偿标准通常用机会成本法、恢复成本法等方法计算,海洋生态补偿标准的制定也可以参考这些方法。现有海洋方面的收费政策、陆地生态补偿实践也为制定海洋生态补偿提供了参考。

由于生态补偿标准涉及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人们的意识等多方面,采用理论方法计算的补偿标准在实践中往往难被接受。实际上,通过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双方“讨价还价”达成协议的补偿标准要比根据理论价值估算确定的补偿标准更加可行。

3 构建渤海生态补偿机制的初步设想

渤海海域是目前我国污染最为严重的海区,面临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最近几十年,渤海受污染的海域总面积持续增加,特别是海水质量劣于三类水质的海域面积增长较快。渤海生态系统也退化严重,近几年的监控结果显示,渤海的生态监控区生态系统均处于亚健康或者不健康状态。海洋环境恶化及其引发的环境灾害严重危害了海洋产业的发展。实践表明,传统的海洋管理模式不能胜任渤海管理,无法有效解决渤海所面临的种种生态环境问题,因此,实施生态系统方法管理渤海被提上议事日程。基于生态系统的渤海管理是一个对渤海及其沿岸区域,并涉及入渤海河流流域的综合管理,影响渤海生态环境的人类活动是其管理核心。如前所述,实施生态系统方法的海洋管理中生态补偿不可或缺。针对影响渤海生态环境的主要人类活动及造成的主要问题,提出生态补偿运行机制建设的初步设想。

3.1 陆源污染物

大量的陆源污染物排放入渤海并累积是导致渤海水质恶化的最主要原因。渤海陆源污染物主要来源分三类,一是对海直接排污口,每年通过各类排污口直接排入渤海的污水高达40亿t左右,占入渤海陆源污染物的20%~30%;二是入渤海河流,以河流为载体的陆源污染物是渤海主要的污染物来源,其比例占50%以上;三是村镇和农地地表径流,这类污染物主要是氮和磷,占入渤海氮和磷总量的4%~10%。

为减少陆源污染物人海,除了运用传统的严格执法监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手段之外,还应运用生态补偿,用经济激励机制,鼓励减少污染物排放行为。针对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我国建立了“排污收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从实施情况看,由于排污费价格偏低,该制度的激励力度不足,对限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作用有限。建议对现有“排污收费制度”进行改革,提高收费标准,突出生态补偿的内涵,建立以排污单位为补偿主体,地方政府作为代理人充当补偿对象的生态补偿机制。

3.2 海洋生态用水

海洋生态用水是为满足海洋特别是河口生态系统正常的生态过程和生态功能所需要的入海淡水。近几十年来,由于入渤海生态用水减少,渤海盐度的空间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导致渤海自然系统发生较大变化,对鱼类、虾类的洄游产卵、育幼等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入海生态用水减少已成为导致渤海生态系统健康状态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入渤海河流流域地处干旱、半干旱地区,水资源本身短缺,要求流域减少取水量以增加入海生态水量,势必要对流域原有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在枯水期,这种影响尤其明显。渤海对入海生态水量的需求与流域生产生活用水(主要是农业用水)需求之间就形成了一对矛盾,必须在流域发展农业和其它产业和放流人海之间做出战略选择。在决策用作增加生态流量之后,就需要研究生态补偿制度,特别对流域在枯水期增加生态流量应给予补偿。应在海陆统筹的方针指导下,研究增加人海生态水量的生态补偿标准和实施规划,建立流域和海域、内地和沿海之间的用水生态补偿机制。

3.3 湿地围垦和围海造地

以海水养殖为目的的湿地围垦和以城市建设为目的的围海造地导致海岸带湿地大面积丧失。据不完全统计,截至到2003年,渤海累计围海面积高达3000平方千米,修建海堤近2 600 km。滨海城市建设和工业园区建设推动围海造地的速度进一步加快,仅曹妃甸围海造地一期工程围填海面积就达11.95平方千米,天津滨海新区建设预计围填海面积超过200平方千米。围垦和围海造地对发展沿海地区经济有一定贡献,但也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海洋污染、物种生境丧失和海洋生物多样性的降低,存在一定危害。

为控制湿地围垦,山东省在2007年出台了“退渔还湿”的生态补偿政策,该政策对于减少湿地围垦,保护和修复海岸湿地有积极意义,值得在环渤海地区推广。此外,建立自然保护区也是保护湿地的有效手段。保护区一旦建立,依照相关条例,区内原有的捕捞、养殖等经营性用海活动将受到限制,当地居民的利益将不同程度受到影响。从保护区管理现状看,由于缺乏新的就业渠道,当地居民违规在保护区内开展养殖和捕捞活动的现象并不鲜见。为缓解这对矛盾,应该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对放弃保护区内海域经营活动的居民给予补偿,其补偿途径以政府帮助就业转移为首选。

围海造地是完全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方式,国家对一般的填海型项目收取海域使用金。从实践情况看,收取海域使用金标准往往很低,与所填海域本身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相差甚远,不利于控制围填海。海域使用金是国家作为所有人出租海域使用权,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不属于生态补偿金。应专门针对围海造地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这一生态补偿机制中,用海单位是补偿主体,地方政府充当补偿对象,补偿途径以资金补偿为主,补偿标准可参照围海造地区域同期用于商业开发的土地价格。

3.4 过度捕捞

过度捕捞是导致渤海渔业资源衰竭的重要原因。从上世纪80年代初期到90年代末,渤海经济鱼类产量持续下降,优质经济鱼类产量减少了90%,低质鱼类已成为主要捕捞对象。虽然海洋捕捞计划产量“负增长”的政策已经实施多年,但是,相对于渤海可持续捕捞量,现有捕捞能力仍然过剩,实际捕捞量仍然过大。海洋渔业资源管理方面已经有多个生态补偿政策,政府应进一步强化这些生态补偿政策,加大激励渔民减船转产以及渔业资源增殖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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