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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庭调研报告20篇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2-12-13 09:20:06 来源:网友投稿

基层法庭调研报告20篇基层法庭调研报告  基层法院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审理涉农案件工作调研报告  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基层法庭调研报告20篇,供大家参考。

基层法庭调研报告20篇

篇一:基层法庭调研报告

  基层法院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审理涉农案件工作调研报告

  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必须集中各方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长期努力,才能达到预期目标。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担负着打击犯罪,调节社会经济关系,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直接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群众,在建设新农村中将起到至关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如何进一步发挥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已经成为当前基层法院做好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笔者结合近年来**县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分析当前涉农案件的特点和发展趋势,提出当前基层法院服务新农村建设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一、近年来**县法院审理各类涉农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6年至2008年,**县法院共受理各类涉农案件1629件,占全部案件(3984件)的40.9%,审结1607件,结案率98.6%。审结案件中,刑事案件113件,涉及抢劫、强奸、盗窃、滥伐林木、故意伤害、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交通肇事等14种犯罪;民事案件1478件,主要涉及离婚、抚养、赡养、继承、相邻关系、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民间借贷、农村承包合同、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劳动合同等29种纠纷;行政案件16件,涉及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确认、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房产管理行政登记、林木砍伐许可管理、工商管理处罚等4个行政机关的6种行政行为。通过对这些案件的调查发现,近年来,涉农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和发展趋势:

  (一)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年增多,且占民事案件比重较大。2006年至2008年,**县法院共审理各类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913件,占民事案件结案数的61.8%。分别是2006年281件,2007年307件,2008年325件,2008年比2006年增加了15.6%。

  (二)涉农合同纠纷数量和种类增多,其中,民间借贷合同仍为主要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呈上升趋势。2006年至2008年,**县法院共审理各类涉农合同纠纷案件351件,占民事案件结案数的23.7%,其中,民间借贷纠纷206件,占58.7%。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这两种类型案件2006年**县法院共审理19件,2007年审理21件,2008年审理26件,2008年比2006年上升了36.8%。

  (三)采取公告送达的案件较多。近年来,由于农民外出打工人数逐年增多,而这些人又是涉农诉讼纠纷的多发人群,他们长期在外打工,与家中失去联系,造成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延长了诉讼周期,也增加了诉讼成本。2006年至2008年,**县法院审结的各类涉农民事案件中,采取公告送达的有228件,占15.4%。

  (四)”民转刑”案件时有发生,农村故意伤害案件频发。近年来,随着农村生产经营方式和利益格局的变化,我县农村地区因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生活琐事等引发的恶性伤害案件时有发生,**县法院审理的各种”民转刑”案件比例也一直居高不下。2006年至2008年,**县法院共审理农村故意伤害案件33件,其中”民转刑”案件20件,占60.6%。

  (五)因农村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的行政案件增多,并呈迅速上升趋势。2006年至2008年,**

  县法院共审理农村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确认案和农村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案6件,占行政案件收案总数的37.5%;分别是2006年1件,2007年2件,2008年4件,2008年比2006年增加了300%。

  二、基层法院服务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判资源的缺乏制约服务三农工作。随着社会转型,农村社会改革的步伐逐渐加快,这也使得涉农矛盾纠纷大量增加,而有限的审判资源无法服务到农村每个角落,一些矛盾纠纷无法得到及时化解,导致了一些”民转刑’案件时有发生;同时,由于**县法院的办案经费严重不足,难以为基层法庭配备优良的物质装备,也无法经常性地深入农村开展各种法制宣传,特别是人民法庭撤并后,财政未给付专项的巡回办案经费,巡回办案往往难以保证,导致农村地区诉讼难、寻求法律帮助难。基层法院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审理涉农案件工作调研报告,本文关键词为工作,案件,调研报告,,wang,涉农,审理,服务,法院,新您可以在调研报告中查看更多。

  (二)农村法制不健全制约服务三农工作。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及各级政府对农村扶持政策的落实,大量的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纠纷涌现,如土地承包、林权、集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纠纷。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承包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为审理土地承包、流转、集体收益分配等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仍然存在有些问题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明确规定,如农村房屋的拆迁、安置纠纷等。目前,这些案件只有参照适用针对国有土地拆迁、安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的规范性文件尚无规定。

  (三)农村村民法制意识不强制约服务三农工作。大多数地区的农村村民,由于法制意识不强等原因,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要么怨天尤人,自认倒霉;要么搞家族主义,人多势众;要么一味蛮干,不惜铤而走险,或者是采取”私了”的办法,一般不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如农村经常遇到的农民工追讨工资、种子问题、债务纠纷、征地拆迁等矛盾纠纷,不去寻找法律途径,反而去上访即属此类情况。

  三、基层法院提高服务新农村建设水平的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涉农案件的审理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司法保障。一是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转包、征用、租赁农副产品购销等案件的审理,稳定农业生产关系和生产条件,保护各种形式的规模化经营,保障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二是积极慎重地化解农村各类民间纠纷,尤其是房屋、宅基地使用,以及婚姻家庭、继承、赡养纠纷等案件,维护农民之间和谐、和睦的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三是妥善处理涉及农民工权益纠纷,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依法快审、快结、快执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劳务纠纷和工伤赔偿纠纷等案件,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二)进一步创新审判工作方式方法,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一是突出重点,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加大力度审理和执行好农村借贷纠纷,农田通路、排水等相邻纠纷案件,尽快

  排除农村生产耕种中的障碍。二是加强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坚持对失足青少年进行回访和帮教,依法妥善处理涉及农村地区未成年人权益的抚养费、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进一步优化青少年的成长环境,依法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充分保障未成年人享受教育的权利。三是树立”法律优先、参考政策”意识,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时,以党的农业农村工作政策精神为指导,结合民法基本原则公正、高效地裁决、解决各类涉农矛盾纠纷。

  (三)进一步强化调解意识,及时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一是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程序简便、速度快捷、不伤和气、履行率高等优点,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案件代理人、当事人亲属的作用,把调解原则贯穿于庭前、庭审、庭后全过程,不拘形式与时间,建立双休日、夜间法庭,进行电话、面对面、背对背等多种方式调解,实现调解工作在调解理念、程序、时间和方法上的新突破,切实做到案结诉息。二是构建以司法为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由政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村基层组织等部门组成的矛盾纠纷调解wang络,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与衔接,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实现解决纠纷方式的多元化。三是做好司法服务延伸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当好地方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要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和村支部、村委会以及有关涉农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他们改进工作、完善制度。此外,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还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农村的普法教育,坚持送法下乡,引导农民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基层法院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审理涉农案件工作调研报告(2),本文关键词为工作,案件,调研报告,,wang,涉农,审理,服务,法院,新您可以在调研报告中查看更多。

  (四)进一步优化农民诉讼环境,努力减轻农民诉累。当前农民由于受文化层次、法律素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对诉讼的程序、规则比较陌生,农民群众往往不懂得利用法律的手段来及时有效地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为及时将农村纠纷引入法律解决的渠道,人民法法院应积极推行便民诉讼措施,不断降低诉讼门槛。一是要便利诉讼。建立完善导诉制度、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制度等,努力实现诉讼便民化、快捷化,使当事人更加理性、更加充分地行使好诉讼权利。二是要对弱势群体加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力度。目前农村地区由于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够健全,因疾病、天灾、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贫困农民仍大量存在。对于这部分弱势群体,尤其是要求赡养的老人、请求抚育的孩子和追索报酬的农民,确有困难的时,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真正让农民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三是坚持下乡巡回办案。对行动不便、交通不便的当事人,大力推行”法庭到村组、法官进农家”巡回办案活动,在农忙季节要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灵活安排开庭时间,利用早中晚时间到案发地开庭、调查,尽量减少农村当事人往返奔波,以缩短法庭与农村的地理距离,有效拉近法官与群众的心理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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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基层法庭调研报告

  法庭建设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篇一:法庭建设工作情况调研报告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区人大常委会调研组,于x月

  中旬,对区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先后到区人民法院和三个中心人民法庭进行现场视察,听取情况介绍、查阅各种资料,并分别召开座谈会,征求辖区镇(街)党委、政府、人大、派出所、司法所负责人和部分市区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建议,比较全面地掌握了人民法庭建设工作基本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人民法庭建设工作基本情况及主要成效目前,区人民法院共有三个中心人民法庭,即第一、第二、第三中心人民法庭。每个人民法庭辖区人口,均在x万左右。三个人民法庭现共有干警xx名,其中在职在编干警xx名,聘任制干警xx名。xx年以来,三个人民法庭共受理各类案件xx件,审结各类案件xx件,占区人民法院结案数的xx%,人民法庭法官人均年结案数xx件。先后有xx名干警获得表彰,其中x人被市高法院评为“全市法院人民法庭办案标兵”,x人被市高法院评为“办案能手”,x人荣获市民政局授予的“xx好人”称号。第一中心人民法庭多次被评为“先进人民法庭”和“先进基层党组织”,第三中心人民法庭被区委政府授予“调解先进单位”称号,三个人民法庭均被市高法院授予“民生法庭达标单位”。(一)领导重视,思想认识到位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人民法庭建设工作,建立了院党组成员、副

  院长联系人民法庭工作制度,实现了班子成员齐抓共管的格局。一是加强了组织领导,在xx年被市高法院确定为人民法庭主审法官责任制改革试点单位后,立即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民一庭、政治处、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人民法庭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了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统筹安排、协调指导、督促落实和经验总结工作,切实解决了实际困难和问题。二是精心制定了方案,对改革试点的目标、任务、内容等作出了具体安排。通过逐级召开改革试点工作动员会议,传达了相关改革会议精神,打牢了改革的思想基础,掀起了学习讨论司法体制改革的热潮,引导干警做好了思想准备和能力储备。三是稳妥推进了改革,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要求,合理确定了主审法官员额,细化了庭长、副庭长、主审法官的主要权责和其他人员的工作职责,逐步完善了主审法官业绩评估和退出机制、差错案件责任追究机制和人民法庭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等制度,确保了人民法庭主审法官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常运行。

  (二)创新机制,司法公信提升区人民法院面对中央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给人民法院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对自身建设提出了更高标准和要求,始终坚持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切实把司法机制创新作为推进人民法庭工作不断发展的内在动力,不断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一是提高了诉讼服务质量,以“示范民生法庭”创建活动为抓手,在强化人民法庭立案导诉、接待接访、信息查询、疑难解答等传统服务功

  能外,大力推行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的诉讼服务平台建设,通过安装便民服务自助查询系统、制作便民诉讼二维码,借力官方微博、微信、司法政务网站等媒介,为群众提供了一站式、集约化、全方位的诉讼服务。二是着力减轻了群众诉累,强化了“简案快办”、“难案精办”理念,对案情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积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高了审判效率;规范了巡回审判工作,加大了巡回审判力度,方便了群众诉讼。三是积极参与了社会治理,灵活运用公众开放日、观摩庭审、以案释法、送法进校园等形式,积极开展了法治宣传,引导基层群众增强了法律意识;实行了诉讼前移,将辖区一些突出的矛盾纠纷化解在了萌芽状态;延伸了审判职能,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积极践行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立足实际,网络建设到位区人民法院为确保上下联动,立足实际,扎实开展便民诉讼网络建设,确保了便民诉讼网络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一是完善了便民诉讼网络,按照“方便群众诉讼、协助法院工作、优化审判质效”要求,以人民法庭为中心、便民诉讼站为主干、便民联系点为支点、便民联络员为纽带,扎实开展便民诉讼网络建设。以“选好人、借好力、管好网”为着力点,在已有的庭、站、点、员“四位一体”布局基础上,重新在各镇设了1名联络员骨干,对便民诉讼网络进行了完善。二是规范了制度和经费保障,积极争取了区政府、财政部门支持,设立便民诉讼网络专项经费,制定了《便民诉讼网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明确了

  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保障了便民联络员培训、误工等相关费用支出,做到了专款专用。制定《便民联络员工作职责》、《便民联络员骨干管理办法》等制度,完善便民联络员业绩评估和奖惩机制,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加强了对便民联络员的管理,确保了便民诉讼网络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三是完善了“大调解”格局,聘请人民调解员担任便民联系点负责人或便民联络员,实现了便民诉讼网络平台与人民调解网络的有机整合和无缝对接,通过调解结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人民法庭建设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区人民法院中心人民法庭在履行审判职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受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行政区域规划等方面条件的影响,在建设工作过程中仍然存在案多人少、诉讼服务跟进缓慢、设施改造不完善和人员编制不足、干警职级待遇偏低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一)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以矛盾纠纷为主的民商事案件逐年上升,群众的司法需求也不断增多,案多人少的矛盾在人民法庭较为突出。目前,全区三个中心人民法庭,每个辖区约30万人口,而三个中心人民法庭仅有在职干警17名,法官人均年结案186.6件,多的达200余件,同时还承担着开展巡回审判、指导人民调解、进行以案说法与法治宣传等社会治理工作,往往分身乏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法官的工作和心里压力较大。

  (二)诉讼服务跟进缓慢区人民法院虽然挂牌成立了诉讼服务中心,但功能不够完善,理念不够先进,地方偏狭小,没有充分发挥诉讼服务中心的功能,还不能满足当事人的需求。而三个中心人民法庭,目前还没有建立诉讼服务站、当事人和证人单独等待区、巡回审判站(点)独立办公场所,没有完全做到“咨询有人应,电话有人接,诉讼有人引,材料有人收,案件有人查,法官有人找”,使司法工作完全贴近群众。(三)装备经费保障薄弱尽管近年来上级人民法院和区财政不断加大了对人民法庭的建设工作力度,新建了办公楼,不断提高了办案的科技含量,但与先进地区的人民法庭尚存在很大差距。人民法庭在便民利民理念、法庭功能设置、业务用车等物质装备、人民法庭文化建设等方面尚存在不少差距。同时,经费保障不足的问题也明显制约着人民法庭审判职能的正常履行,影响了干警工作效率的提升。(四)司法水平有待提高。随着案件的大幅上升,少数法官感到难以适应,传统的办案方式和理念显露出弊端,尤其是个别法官在紧张的工作中,心态调适不好,影响了办案质量;青年干警存在不熟悉社情民意、群众工作经验欠缺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纠纷的化解。三、对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工作的几点建议人民法庭审判工作处在最基层,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其工作好坏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因此,加强人民

  法庭建设工作,发挥人民法庭功能,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任务。

  (一)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工作的第一要务。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归根结底要通过执法办案来实现。一是要优化人民法庭人员配置,真正选派政治过硬、业务精通、善于管理、长于协调的优秀法官担任人民法庭的庭长、副庭长,安排富有法律实务经验、熟悉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法官到人民法庭工作,以满足人民法庭开展审判及服务工作的基本要求,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减轻基层法官工作强度。二是要在物资装备和经费方面,给予重点保障和适度倾斜,确保人民法庭工作顺利进行,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前沿”优势,积极为辖区和谐稳定和经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二)要推进司法为民工作诉讼服务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工作的核心内容。一是要在人民法庭建立诉讼服务站,并按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标准配置,实现司法便民利民网络的全覆盖,为当事人提供一个一站式服务的工作流程,让当事人打官司更明白、更便捷、更温馨。二是要严格法律程序,确保案件质量,做到依法公正裁判,树立司法公信力。三是要加强调解工作力度,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做好当事人庭前、庭中、庭后调解工作,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三)要强化物质经费保障

  物质保障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建设的坚实基础。人民法庭的干警身处一线,审判任务繁重,工作条件却很艰苦,需要积极优化干警的办公环境,改善干警的办公条件,充分满足干警的实际工作需要。一是区人民法院要足额保障人民法庭办案的实际支出,福利待遇方面要尽可能向人民法庭干警倾斜。二是人民法庭所辖各镇(街),要把人民法庭建设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要像关心支持派出所、司法所一样,关心支持人民法庭的建设工作。三是区财政要逐年加大对人民法庭建设工作的经费投入,对一些必须改善的建设项目,如人民法庭诉讼服务站、法庭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项目,要纳入财政预算,给干警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让他们扎根基层,乐于奉献,这样才能拴住干警的心。

  (四)要加强干警队伍建设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建设的动力源泉。一是要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着力扭转引进人才难,留住人才更难的尴尬局面。区人民法院要针对这种现状,积极协调组织人事部门建立引进使用人才机制,不断拓宽人才引进路子,力争做到保编增编。二是要加强人才教育培养,落实青年法官导师制度,“一对一”为青年法官配备指导老师,重点指导青年法官熟悉社情民意、掌握办案特点、领悟调解方法、提升庭审与法律文书制作水平,增强青年法官做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要重点实施青年法官一线磨砺计划,实行轮岗交流制度,明确新任助理审判员到人民法庭工作的年限,不断加强干警的业务培训。三是要扎实开展“示范民生法庭”创建活动,按照市高法院要求,

  特别是要在调研信息工作方面求得突破,力争创建成功。四是要继续坚持“从严治院”与“从优待警”相结合,积极争取政策支持,把落实人民法庭庭长职级待遇作为人民法院重要工作来抓。同时,建议区委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要会同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解决人民法庭庭长职级待遇的办法措施,逐步使人民法院整体队伍职级待遇落实制度化、科学化,建立起长效的人民法院干警职级管理新机制,进一步激发干警的工作热情,积极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篇二:法庭建设工作情况调研报告**市妇女维权法庭是以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为宗旨,以宣传、提高妇女在法制社会中的平等地位为目标,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判案,对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制裁的专业审理机构。它是司法审理体系的有益补充,是妇联组织充分实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有利载体,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化、人性化的有效途径。一、妇女维权法庭建设的基本情况**市现有妇女维权法庭1个,全称为**市妇女维权法庭,该机构始建于20xx年,是由市人民法院和市妇联联合建立的非建制性单位,现机构挂设在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庭人员组成共6人,其中包括审判长3人,审判员2人,书记员1人,妇联专职陪审员1人,妇联征集社会陪审员34人,基本实现了机构组织完备、职能分工明确、符合妇联维权要求、确保判案公正公平。在日常工作中,妇女维权法庭主要受理以下九种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

  (一)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婚姻家庭案件(二)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案件(三)侵犯妇女儿童财产权益的案件(主要是非法剥夺出嫁女的继承权以及丈夫侵犯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儿童要求离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案件)(四)剥夺母亲对子女监护权的案件(五)老年孤寡妇女赡养权受侵害的案件(六)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案件(七)侵犯妇女承包经营权的案件(八)关于儿童抚养权、教育权等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案件(九)其他明显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自20xx年成立妇女维权法庭以来,共依法及时审结了1023件维权案件,其中20xx—20xx年,**市妇女维权法庭全年共受理了315起维权案件,主要涉及有家庭暴力案件、诉求赡养费及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几个方面,其中重大典型案件30余起,均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并收到极好的宣传警示作用。妇女维权法庭作为广大弱势女性群体的庇护所和争取实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其具有天然同性弱小和依法援助的性质,加之市人民法院在维权法庭建设中给予了广泛、合理的优惠政策,使很多女性当事人享受到了减免案件诉讼费的便利,深刻体会到维权法庭的优越性。在04—05年受理的维权案件中,其中就有100多件案件给予了减免诉讼费的政策,全年共计减免诉讼费用近万元,这对于本身没有经费来源的维权法庭和经费一直较

  为紧张的市人民法院而言,具有相当大的难度,但也充分体现了相关领导对妇女维权法庭的关注和重视。

  二、妇女维权法庭发挥作用的情况及原因妇女维权法庭是由司法机关主持,由妇联提供民众陪审员,针对涉及女性权益问题进行的专业审判,同时他也审理一些群众舆论反响较大、涉及道德与法律边缘的民事案件,因此妇女维权法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具有妇女权益维护性。妇女维权法庭,顾名思义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限度的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帮助广大妇女实现合法要求的有力武器。妇女维权法庭的建立运营,真正使妇女姐妹们实现了“想要说理,敢于说理和有地方说理”的愿望,推动了和谐社会女性维权和男女平等的法制化进程。二是体现群众意见广泛性。在市妇联的精心选拔和正确指导下,现全市共有妇女维权庭陪审员35名,他们是来自社会各个阶层的群众,职业不同、文化水平不同、社会关系也不同。通过他们的陪审和合议,能真实反映出群众对待一类案件的意见和看法,也有助于司法制度中人性化、民主化体现。三是实现重点案例宣传性。妇女维权法庭受理的案件一般都具有家庭性、教育性及伦理性特点,这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较为重要的一环。市妇联在加强维权法庭建设的同时也联合市广电局《法制在线》节目,对一些影响较大,具有警示意义的案件进行重点宣传,警钟常鸣、防微杜谏。如在20xx年发生的磨刀石前进村杨秀芝以暴制

  暴杀夫一案中,我们就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制短片、做网络新闻,在提高群众对这起家庭暴力案件关注程度的同时,更宣传了家暴的危害和预防制止,同时也积极宣传了我市家庭暴力伤情鉴定场所和救助场所,收到很好成效。去年,我市在**电视台做了有关维权的新闻8条,电视评论4条,案件分析3件。

  四是推进法律常识普及性。随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两性和谐发展也逐渐提上了社会发展日程,更多的女性关注维权、想要维权,因此参加妇女维权法庭旁听的人员数量也日渐增加。20xx年,每件维权案件的旁听人数不足20人。20xx年,达到了50余人,20xx和20xx年,一些社会关注、影响大的案件在民事审判庭坐无虚席,每一起案件的审理也成为一次法律常识普及课。

  三、妇联干部任人民陪审员发挥作用的情况20xx年,经市人大批准、省高院统一培训,**市妇联有一名维权干部成为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全市共计10人的陪审员队伍是全国陪审员制度改革后**市首批陪审员,也是具有人大批准的合法陪审权力的陪审队伍。妇联干部成为其中一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一是妇联陪审员具有妇女维权、维护陪审制度公正性的作用。经过省高院为期一个月的统一培训,我市妇联的人民陪审员通过了陪审员资格考试,也更明确了陪审员在陪审中在遵循公正、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应具有的素质,因此在陪审过程中能够摆正位置、平稳心态、依据法律、合法合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女性争得更多的合法权益,

  用娴熟的法律条文、更加严谨的法律知识增加在合议庭中的份量。二是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树立了广大女性勇于维权的信心。

  前些年,有很多女性害怕维权、不敢维权的原因之一在于法庭的男性垄断氛围,这样的环境使她们对女性权益能否切实得到维护产生疑问。随着近些年来女法官、女审判长、女陪审员的出现,确实有助于打消妇女群众因性别差异而产生的疑问,尤其是妇联干部担任陪审员,更使她们放了心、壮了胆、有了底,认为在法庭上确实存在维护妇女权益的一方,确实有保障女性利益的发言人,确实能够实现对女性维权的公正、公平,从而极大的激发了她们维权的意识,更树立了坚决维权的信心。

  三是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为推动妇联维权工作进步提供有力保证。妇女维权法庭的审理、审判为妇联工作提供了很多可供借鉴的案例,使妇联维权工作充分接触和了解到基层妇女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困难、问题和境况,这是我们从书本上、工作中所了解不到和了解不透的。通过妇联干部担任陪审员,有效的促进了我们的维权工作朝着“倾听女性呼声,解决女性难题”,求实效、办实事方向不断进步。

  四、当前妇女维权法庭在建设中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妇女维权法庭作为一个非建制性单位,他的建立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其他财政拨款单位在物质基础上具有一定的差距,尤其是在今后的发展及壮大中确实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但这些困难也是我们要克服和正在努力突破的。一是资金不足。妇女维权法庭是一个专业审判法庭,但由于他具

  有的特殊性质又使其具有救助的职能,减免诉讼费用在诉讼受理中是经常发生的现象,但由于案件受理必须经过法院的财务管理体系、维权法庭开庭也要占据法院的专用房间,这些都给法院造成了一定的不便和损失。同时人民陪审员的交通费用、法律文书的代写这些也都需要一定的资金,因此,资金不足一直是妇女维权法庭在建设发展中的一个硬伤。**市妇联在维权法庭发展中主要采取了以下几个方法尽量缓解资金问题上的缺口。一是与市人民法院做好协调,在审判庭的占用、法官的审理时间上尽可能减少矛盾。二是从妇联公用经费中节省一部分用于维权法庭的建设。

  二是宣传不够。在过去的几年中,尽管我们利用各种载体对维权法庭也做过大量宣传,但还是没有在妇女群众中把维权和法庭两个概念联系起来,没有起到的宣传效果,也没有使广大妇女群众限度的应用妇女维权法庭。因此在今后的一段工作中,我们对妇女维权法庭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使女性姐妹们充分知晰、了解这个妇女权益保护的机构,把他当成是自身权益维护的有力手段。

篇三:基层法庭调研报告

  2022年法院调研报告4篇

  执行公开,顾名思义就是指人民法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通过通知、公告、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予以公开。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假设干规定》,将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法院对当事人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受理情况、执行费用情况、重大执行情况审查、法律责任等五方面予以详细规定,对我们法院执行部门公正执行、标准执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经过近五六年的实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一、目前的落实情况目前就拿我院来说,在立案中我们立案庭就会把执行中的权利和义务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我们的案件承办人拿到具体案件后,会制作《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送达被执行人;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及时将一些权利和义务告知双方当事人,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过程中,都会采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确保执行的公正、公开;对一些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的案件,我们在处理其财产过程中会通过新闻媒体公告的形式予以告知。这些信息的公开,既确保了法院的标准执行,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但是执行人员在实践执行过程中对执行公开还存在一些偏差和问题,影响了执行效果。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执行人员公开意识薄弱。对执行公开教育的无视、厌倦心理是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执行教育对法院执行人员来说是件必不可少的事,但目前我们在块工作是欠缺的,根本没有什么定期培训和日常学习制度。一些执行人员却不在意,认为执行就是那么回事,把别人的钱执行来就好,受不受执行公开教育不重要。另一种是对执行活动的应付心理,有的执行人员认为只要工作中小心一点,工作上交代的了就行,心灵深处并不想参加执行活动,所以执行中对一些程序上的要求,特别是执行公开并不重视。〔二〕执行公开情况落实不到位。关键是公开制度的监督检查、考核不到位,一项制度出台后,执行“走程序〞,相应的监督没有或脆弱、方式方法流于形式,没有建立和完善执行公开制度工作责任制,不明确责任主体以及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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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具体内容,执行制度时紧时松、虎头蛇尾或“雷声大雨点小〞、“执行做秀〞等,使得这项公开制度执行的质量和成效得不到真正落实。例如:有些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财产制定处置方案时,而同时这个被执行人在法院存在多个案件,也就有多个债权人,由于对执行监督工作的不到位,造成财产分配不公,甚至造成一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进而损害法院的司法权威。

  〔三〕执行公开制度的不完善。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很多需要公开的信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假设干规定》中有明确规定,但到具体办案人员手上很多都缺乏统一标准的操作细那么,不同办案人员所做的就大不相同,你做你的,我做我的,今天我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也没事,从而造成对执行公开的混乱。比方我院在尚未制定《县人民法院诉讼费缓减免操作规程》之前,对执行费的收取减免缺乏统一的标准,执行人员在办理案件当中,对执行费的收取就参差不齐,这本应也在执行公开内容之一,在此制度实施后,对这块费用的收取就取得了较好的标准。

  三、进一步加强执行公开的几点建议此次调研,在通过了解我院执行公开工作的具表达状及参考了其他法院经验,掌握了情况,指出了缺乏。为了进一步推动我院执行公开整体工作水平上台阶、上层次,针对此次调研反映出来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加强执行人员执行公开理论培训,增强公开意识。由执行局牵头组织执行干警学习相关最新的执行公开理论及法规,对执行公开的方式、内容有一个系统的学习,笔者认为在做好案件办理的同时,定期组织局里学习会,对在当前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大背景下尤显很重要。2、进一步提高执行公开情况监督管理。我们可以邀请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我们执行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听取意见,以改良我们的工作。同时也加强执行公开制度的宣传,在执行局制作相应的公开宣传栏,对公众开放,让群众参与监督,使执行公开的初衷得以真正落实。比方在执行一些重大事项过程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现场执行监督;在一起执行异议听证过程中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听证。3、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执行公开制度。制度有一定的滞后性,一些好的制度在落实过程中要不断完善,以到达最大的效果。比方执行款物的收取中,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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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款项的收取发放,财务上定期检查中转款情况,对一些时间比拟长的款项要及时通知案件承办人加以处理;再比方应该对一些拒不执行的“老赖〞加大曝光力度,在现有的《晚报》、《法院网》上曝光外,还可以偿试在电视台和报纸上曝光,在本地媒体上曝光可以更大的震慑那些拒不执行的“老赖〞。

  人民法院干部体制的调研报告为了进一步深化工作改革,促进法院干部队伍建设,我院就干部体制分4

  个专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了解,现将调查情况汇总如下:一、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改革措施和建议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关键举措,是实现法官精

  英化的有效途径,但在现实中存在以下问题:1、法院后勤部门对分类管理存在一定的忧虑心理,因为毕竟很多后勤部

  门的人员具备法官职务,只是由于工作需要而从事后勤工作,分类管理后不同人员心态不平衡,法官在综合部门不办案件有意见,办案法官任务重、风险大、待遇不高也有意见,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积极性难调动;

  2、基层法院案件比拟多,息诉止争,化解矛盾是其中心任务,很多案件,均是烦琐的事实调查,有的并不涉及高深的法律知识,目前法院审判人员都比拟紧缺,分类管理后,只有少数的人能被任命法官,这少数的法官能否承当如此大量的案件?法官助理的积极性如何调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假设干意见》第29条“试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是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由于法官助理的工作非常笼统,不好量化,最终又回到以前的审判模式:法官审理案件和拟写法律文书,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和装订卷宗等,法官助理无所适从;如果让法官助理拟写法律文书,又因法官助理没有参加庭审,必然要通读卷宗,将会出现重复劳动;即使法官助理在法官授意下拟写法律文书,还存在一个责任心问题,因为案件质量的好坏和法律文书的优劣都由法官来承当后果,调动不了法官助理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对法官助理进行考核。又由于法官助理的心理调适有个过程,相当长时间内不能投入工作,以往与法官一样开庭审理案件,如今被剥夺了审判权,仅从事一些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工作,心理不平衡,工作带有情绪,不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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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合法官工作;而法官碍于情面,许多本应由法官助理做的工作现在都落在法官和书记员身上,法官助理形同虚设,法官压力大。

  4、由于法院参照公务员管理,使法官管理也带有行政化色彩,从法官等级就可以看出,行政级别一定程度影响着法官等级的上下,这造成法官的晋升与其法律水平不挂钩,是由其年限、职务、职级决定的。

  我们认为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我国长期落后的法制现状造成的。任何一项改革无不受到外乡法治资源的制约和影响,无不带有经济、历史、文化、意识的印记。而一项改革必定要以局部人的利益为代价,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干部能上不能下的现象,使分类管理可能造成当不上法官的人很难有工作积极性。

  对于分类管理,我们建议:1、合理确定法官员额,制定具有可操作性比拟详实的法官选拔条件,不以原来的行政职务、法官等级为依据,使选拔出来的法官确实具有比拟高的素质,使人心服口服;2、核定法官员额应允许司法行政处、办公室、政治部〔政工科〕、研究室等部及门具有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职称的干警参与竞争。因为这些部门的干警思想人品、法学功底、审判业务俱佳者并不罕见,由于轮岗交流、组织安排等诸多原因而未在审判业务庭工作。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吸引社会的精英从事法官职业,那么让这些法院的精英有时机从事审判工作自然也在情理之中。3、建立合理的法官助理向法官选升的制度,使法官助理明确努力方向,充分调动他们的上进心;4、法官取消行政职级,以法官等级为晋升的方向,彻底摆脱法官的行政化管理,使人员分类管理落到实处,具有实际意义。二、法官职业保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改革措施和建议由于我国长期的法治落后现状,使得我国的法官职业保障没有得到充分落实。首先是政治地位的不高。法官职业虽然在社会上比拟让人崇敬,但事实上并未能深入人心,许多当事人对法官裁判不满意,随意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辱骂;法官依法独立办案不能得到保护,常受到各方面的影响和干预;其次法官经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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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偏低,使法官职业不能吸纳高素质的人才,特别是经济欠兴旺地区,人才流失现象严重,影响法官队伍建设。

  法官职业化就要求法官作为职业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由于法院人、财、物都受地方党委政府管理,使得法官职业的保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关系。

  为了建立有效的法官职业化保障机制,我们建议:1、建立更为有效的法院进人审核和出人通气制度,使得不经过审核的进人地方财政拨不了款。现在法院系统已经建立了补充法院工作人员审核制度和出人通气制度,但问题是这两项制度都是形同虚设,即无论上级法院是否同意,进人和出人都已定局,因为法院人员的工资是地方财政供养的。2、尽早落实法官等级的津贴。法官等级制度已经施行近8年时间,至今没有落实法官等级津贴,让广阔法官感到失望。由于我国的国情,不可能大幅度提高法官待遇的情况下,应尽快落实法官津贴。三、改革完善初任法官选拔、任用的改革措施和建议初任法官的选拔是严把法官进口的有效手段,我们建议:1、严格初任法官的资格条件,确保法官制度改革在新人上从严把握,加快改革步伐。我们认为,由于我国大学教育不太注重实践,即使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人,也不能直接担任法官审判案件,可以在担任法官助理假设干年后,经考核合格方可任命为法官。从审判实践看,具有5年审判一线的经验,任命为法官较妥。从年龄来看,《法官法》中规定的23周岁偏小。23周岁的法官很难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应适当提高担任法官的年龄。2、适当改变现有法官选任方式来提高法官的素质。上级法院的法官应尽量从下级法院法官中选拔。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负有指导监督的职能,客观上要求上级法院法官的素质高于下级法院,故从下级法院法官中选拔上级法院法官能有效保证上级法院的法官素质。初任法官那么一般应从基层法院干起,不宜直接在上级法院担任法官。同时广开渠道,在选任对象确实定上采取开放式制度,改变目前法官任命根本上都是从法院现有干部中选用的做法。法官法第51条规定,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这使法律人才选拔考试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也为法律人才今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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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动创造了条件。基层法官的选任应完全面向社会,法官编制一旦出现空缺,应当允许一定地域的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参加竞职,不管现在是律师、检察官、法学教师,以直接改变法官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

  3、将法官招录制度从公务员制度中剥离出来,单独实行招考,由最高院统一组织,报考人员必须是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现在法院招录工作人员,统一纳入公务员招考,使得当法官必须经过两次考试,这样做造成的后果是,通过司法考试的同志未必能顺利通过公务员考试,而通过公务员考试的又未必一定能通过司法考试,使得选任法官举步为艰。

  四、上级法院选拔任用法官的方法和相应实现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假设干意见》第28条规定:“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在确定法官员额的前提下,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职位出现缺额,逐步做到主要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任。〞我市中院在XX年3月和XX年12月分两次从下级法院公开选拔了审判员1名,助审员3名,取得了比拟好的效果。从实践来看,上级法院选拔任用法官应通过以下途径:1、公开选拔条件。对选拔条件应在充分调研的根底上制定相对固定的条件,使下面的基层法官明确努力方向,不能一年一个变化,一个领导人一个变化。2、科学组织考试。为了确保选出真正优秀的人才,必须采用科学的考试方式。选拔法官的考试应单独组织实施,不再纳入公务员考试范围。3、全面考察。为了保证公开选拔的效果,要对考试成绩合格者进行全面的考察,从德、能、勤、绩几方面了解情况,重点是政治表现和法律业务素质。4、公示人选。每凡选拔,都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确保选拔经得起监督和考验。综上,由于法院并无完全的人事权和财权,所以,在很多问题的解决上更多地要依靠法院领导与地方组织部门协调,所以,要真正解决法院干部体制问题,还应该寄希望于完善法律规定,从立法层次上解决问题。法院创立学习型法院调研报告学习是一个永恒的课题。当今时代,是要求人们必须终身学习的时代,创立学习型法院,建立科学有效的学习制度,创造良好的学习气氛,培养出一大批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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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型、复合型的优秀法官,对于提升法院形象和提高法官素质,确保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为了推动学习型法院的创立,促进学习型法院建设取得实效

  和成功,按照两级法院创立学习型法院的部署要求,我院成立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制定了创立学习型法院推进方案,明确学习方向、学习内容,从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方面,在干警中营造浓厚的学习风气,树立终身学习、全员学习的理念,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院党组在物资投入上,在时间保证上,在开发利用现代学习手段上,积极创造便利条件,鼓励和支持参加司法统一考试和在职高学历教育培训,对已通过司法考试的3名同志给予了物质奖励。通过开展一系列学习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全院人员学历情况分析1、各类学历人员总数:硕士研究生:xx名;研究生:xx名;本科:xx名;大专:xx名;中专以下:xx名。2、大专以上法律专科毕业xx人,占全院人数比例xx%。3、全院干警当前学历教育培训根本情况(1)培训人数:xx人(2)培训内容:法律本科学历教育(3)培训效果:有17人学历得到提高。其中:xx人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xx人获得研究生学历结业证书;xx人获得本科证书;xx人获得最高院本科学历教育证书。二、采取有效学习形式,搭建学习平台各庭室结合工作特点和人员状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学习方案,定期组织审判人员开展政治学习、业务培训和专题研讨。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自学为主,集中为辅,学以致用。一是以评促学。进一步健全案件评析制度,业务庭根据审判实际,对新型、疑难案件,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研讨分析会,剖析争议焦点,分析证据效力,研究法律适用,促进了审判人员相互间的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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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以考促学。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强化业务知识学习,政治处每季度组织一次业务知识和技能考试。

  三是以赛促学,通过组织演讲、知识竞赛等活动,调动全院干警的学习积极性。

  四是以训促学。积极组织审判人员参加上级法院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学习,定期组织本院业务骨干进行审判实务专题讲座,切实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五是以研促学。把调研与学习紧密结合起来,围绕审判工作中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调研,通过召开调研成果发布会,评选优秀调研成果。上半年,向中院《**审判研究》推荐了14篇高质量案例评析和理论研讨文章。提升了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了法院整体工作向更高层次迈进。

  六是选树典型,推广学习经验。我们注重培养、发现和选拔学习典型,积累、总结和推广典型学习经验,以先进标杆的示范作用,带动大家争学、抢学,努力提高自身素质,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需要,切实推动全院干警执法水平在较短时间内得到明显提高。上半年,我们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涌现的先进个人和先进群体,选拔出3名个人、2个群体学习典型,并编发了事迹材料,号召全院干警以学习典型为典范,开展学身边人,做先进事活动。切实提高法官职业素养,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三、创立学习型法院好的经验和做法(一)以先进学习理念为引导,营造浓厚的学习气氛建设学习型法院,首要的任务就是通过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在全院确立先进的学习理念,使学习成为工作的第一要务和生活的第一需要,营造浓厚的学习气氛。我院首先着重强调树立以下学习理念:一是树立“学习为本〞的理念。学习是工作的根底,是前进的动力,只有树立起“学习为本〞的理念,才能形成一个良好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意识,才能为建设学习型法院的工作目标打下坚实的根底。二是树立“时时学习〞的理念。只有时时学习,“活到老、学到老〞,终身接受教育,才能真正做到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审判业务能力,获得长足开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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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树立“处处学习〞的理念。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在生活中学习,在学习中生活,使学习与工作、生活融为一体,努力实现“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和“生活学习化、学习生活化〞目标,不断适应法院工作开展的需要。

  四是树立“集体学习〞的理念。把个人根底上的学习上升为集体的学习,通过集体的学习与交流,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凝聚集体的力量,形成以多信息、多思考为根底的知识共享、集思广益的学习模式。

  五是树立“创新学习〞的理念。“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兴旺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学贵创新,“创新学习〞是建设学习型法院的灵魂。通过“创新学习〞,改变传统的管理方式和思维习惯,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勇于探索,勤于创新,为实践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谋求新思路,闯出新做法,创造新成果。

  (二)树立典范带动学习,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在创立学习型法院过程中,发挥典范的作用,院领导班子成员做全院的典范,率先垂范,带头学政治理论,学法律知识,率先总结学习成果,带头撰写今年部署的重点调研课题;中层干部坚持做本庭室的典范,组织完本钱部门的学习任务,紧密结合审判实践,突出学习创新,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勇于探索,谋求新思路,闯出新做法,创造新成果;同时,我们树立学习了不同岗位的学习典型,为学习成果交流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将质量较高,有一定深度的调研文章积极推荐到《黑龙江审判》、《铁路与法》、《**审判研究》等专业期刊,提高调研成果的档次和水平,营造人人争先,你追我赶的浓厚学习气氛,不仅年轻的同志要学,年龄相对较大的同志也要学,要使学习与工作、生活融为一体,努力实现“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和“生活学习化、学习生活化〞的目标。(三)以保障培训深造为根底,建立长效的学习机制1、建立和完善岗位培训体系。结合法官管理体制改革和上级法院的培训安排,年初制订了本院的岗位培训方案,建立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和其他行政后勤人员的岗位分类培训体系,从立案接待文明用语到审判长驾驭庭审的规那么,从书记员庭审笔录水平到法官文书制作水平,从法警的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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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素质到微机员的电脑操作技能,全院每个岗位、每个人的业务素质培训都纳入全院的培训方案,并落实相应的经费保障措施,确保全体人员通过岗位培训完成知识与技能的更新。

  2、深化学历提升。在法官已普遍参加专升本学习的情况下,组织深层次的学历教育,建立和完善在职深造机制,对于攻读高层次学历的法官,应该从学费补贴、学习时间等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适度调高学历提升的奖励措施,尽量为法官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确保他们在知识体系上获得深层次的提高。

  (四)以强化考核为动力,健全促学的配套机制。1、健全鼓励机制。对于在建设学习型法院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个人,对于取得高学历、高学位的,开展调研工作取得成就的人员,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树立学习的典范,让大家学有所比、学有所赶、学有所超,激发法官崇尚知识、追求知识的热情。2、健全完善网络资源共享机制。大力加强网络建设,实现网上资源共享,开展网上学习交流,充分发挥互联网在建设学习型法院中的作用。3、健全督察机制。我们成立创立“学习型法院〞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落实和组织有关的学习工作。把创立“学习型法院〞、“学习型庭室〞列为年度内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要求各位班子成员和各部门年终进行工作述职。在此根底上,由院建设“学习型法院〞领导小组牵头,对各庭室部门学习制度的制定、执行,开展创立工作的落实情况等,不定时组织检查、监督、指导整改。下发主要学习内容提纲,组织考试和抽查,推进活动的扎实开展。每次学习都有专人记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学习记录,将情况及时通报。四、创立学习型法院存在的问题1、学习制度与用人机制脱钩,应当明确将法官的学习态度、学习表现、学习成绩作为年度考核、任职定级、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由此来增强法官学习的紧迫感和责任心,引导法官通过学习提高素质,迎接挑战。创立设学习型法院的目的就是为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人才支持。为此,要在全院上下形成一个“强政治、重业务、尊人才〞的良好气氛,领导干部更要有“爱才之心、识才之智、容才之量、用才之艺〞。应当制定和完善一整套的用人制度,坚决打破暗箱操作、论资排辈等选人的陈规陋习,建立竞争择优机制,加速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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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陈代谢,以公开的方法、民主的形式,把那些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遴选出来,宣传出去,真正做到人尽其才。

  2、应进一步改善学习条件,加强学习投入的物质建设。首先要适当扩充法院资料室规模,当今社会开展日新月异,对法官的要求越来越高,稍有松懈就会一落千里。法院在这方面要为法官的学习提供一个平台,完善独立的图书资料室,收藏法学图书为主,同时收藏其他图书。其次要健全完善法院互联网,大力加强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互联网在建设学习型法院中的作用。

  五、创立学习型法院的几点建议一是开展读书月活动,每年应确定一个月为读书月,要求全院法官在业余时间集中精力读书学习,钻研法律,追求学问,不虚度时光,不贪图玩乐。在活动中,要做到博览群书,以法学理论和审判业务书籍为主导,广泛涉猎政治、历史、文学等专业,同时跟踪学习现代科技知识、金融知识等,并适时开展读书心得交流活动,以求共同进步。二是开展法官论坛活动,中院要不定期举方法官论坛,结合审判实践,确定假设干论坛专题,收集资料、整理案例、由两级法院法官进行演讲。这种形式既可以为法官提供了一个互相交流的平台,也提供了一个学术探讨的讲台,由于针对性强,能够收到明显的效果。三是开展学术研讨会活动,每年举办一次学术研讨会,学术研讨来源于审判,既高于审判,又指导审判,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审判活动。在法院工作中,除了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审判管理和审判效劳以外,审判研究也是应有之义。因此,通过每年一次的学术研讨会,可以大兴学术研讨之风,最终形成学风浓、正气盛、事业兴的良好局面。抓学习、强素质是提高效率、确保公正的必由之路。建设学习型法院是一个新生事物,它孕育着无限的生机和活力,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它才刚刚起步,有待于我们不断地去探索,去创造。我们就有理由相信,创立学习型法院一定会取得实效与成功。法院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调研报告我院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发现,此类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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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案件偏少,案值偏大。三年来,朝阳法院法院共审结此类案件125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极小,仅占1.39%,此类案件属于少发案件。但从案值上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涉案数额不断上涨,案值在50万元至200万元区间的案件量呈逐年增长态势,案值最高的近800万元。

  二是共同犯罪案件较多。在审结的125件案件中判处被告人226人,共同犯罪案件所占比例较大,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最多为8人。各共同犯罪人分工配合、密切合作,涉案金额巨大,不仅给权利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还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三是涉案产品、侵犯罪名相对集中。涉案产品主要集中在烟酒、名牌箱包、高尔夫用品、盗版光盘等消费用品上,占到全部涉案产品的90%以上。涉案罪名集中在侵犯著作权、商标类犯罪。在审结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侵犯著作权和商标类犯罪占到了70%以上。

  四是犯罪手段复杂,多属智能型犯罪。此类案件中涉案产品技术含量高,少数假冒产品的质量、外观与真品高度接近。犯罪隐蔽性强,多采用单线联系,频繁变换手机和窝点,很难抓到主犯。案值难以彻底查清,犯罪人使用假名、做假账或者不做账的情况普遍。

  五是连续性犯罪和跨地区犯罪现象较突出。近1/3的被告人曾因侵权或者卖假货受过行政处分或者承当过民事责任。有的被告人既销售侵权产品,又贩卖假标识,一人构成数罪。为逃避打击,犯罪人往往选择在不同地区组织生产、组装成品和销售。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下普遍性问题:一是缺乏定罪量刑的具体量化标准。在定罪标准上,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假冒专利罪是“情节严重〞,侵犯著作权罪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等,定罪量刑标准均是原那么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已有的定罪量刑的金额标准有待标准。涉案金额的大小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最主要的定罪量刑标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比一般财产犯罪的金额标准要高,不利于有效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的金额标准上,刑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存在“非法经营额〞、“销售金额〞、“违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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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额〞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个概念。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同,具体如何界定,有待标准。

  三是侵犯知识产权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非法经营罪存在竞合。司法实践中,大量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实际上是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非法经营罪来定罪处分的。主要原因是存在法条竞合的问题。所以,仅按照侵犯知识产权罪名进行司法统计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实际状况,不利于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反映司法实践。

  四是侵犯知识产权罪与非罪的界限较难把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首先是一种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侵权情节到达一定程度应受到行政处分,到达严重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一般知识产权行政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往往出现一种竞合,这在客观上增加了判定罪与非罪的难度。

  针对上述问题,朝阳法院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一是加大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充分利用播送、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知识产权根本知识,及时宣传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以案说法,警示他人。深入企事业单位,宣传法律法规,健全管理体制,完善防范机制,提高企事业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加强立法,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法律体系。针对刑事立法上笼统简单的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认识不一的现状。对犯罪客观要件的具体量刑标准和情节、知识产权法律词语的界定等进行司法解释,使之明确具体,易于实践操作,以弥补立法过于原那么的缺乏。三是多策并举,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在运用法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之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作用,通过行业协会自律机制,标准企业的知识产权行为,从而促进政府监管、企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四是整合资源,完善打防知识产权犯罪的协作机制。法院、公安、检察、工商、烟草等部门间加强协作配合,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协作制度,开展专项行动。同时,加强地区间信息沟通,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协作网络,提高打击和防范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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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基层法庭调研报告

  法院办公室除少数工作有规律外应急性随机性工作很多办公室的从属地位和工作特点决定了办公室工作的相对被动性加上办公室的工作繁杂和艰巨久而久之导致一些同志产生隋性和消极情绪因此应该确立三个超前参谋在领导决策之前服务在领导想到之前工作完成在领导要求之前

  如何做好基层法院办公室工作的调研报告

  基层法院办公室作为全院承上启下的综合职能部门,担负着大量艰巨和繁重的工作任务,办公室整体效能发挥如何,事关全院工作大局。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市场经济发展,人民法院办公室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显重要,任务日益加重,要求越来越高。下面结合笔者近年来的办公室工作实践就如何充分发挥办公室职能作用谈一下自己的粗浅认识。

  一、服务人民,刻苦钻研办公室各项工作归根结底都是服务,因此办公室工作人员首先要牢固树立“服务第一”的思想,作到为群众服务全心全意,为领导服务积极主动,为审判工作服务优质高效,把服务意识贯穿到办公室各项工作的始终。作为法院综合职能部门的办公室工作人员,不但应是审判工作的行家里手,还应该是通晓其它工作的多面手。因此办公室人员要把提高自身修养当作一项刻不容缓的大事来抓,要广学、多学。向领导学习,学习他们娴熟的领导艺术和妥善处理复杂矛盾的方法;向群众学习,学习每一位同志的可取之处;向报刊杂志学,广泛涉猎各方面的知识。有了渊博的理论知识,就会起到厚积薄发、左右缝源的作用。二、大胆创新,当好参谋助手的角色要跳出“安于现状,无过便是功”的圈子,站在适应法院改革的高度,科学分析办公室所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探索发挥办公室整体机能的有效途径,寻找改革办公室工作的最佳切入点,开创办公室工作新局面。同时,办公室不仅要当好法院的“管家”,而且要作好院领导的“智多星”。要及时准确地为领导决策提供带方向性、全局性的信息和建议,认真负责、有预见性地为领导决策收集信息,充当领导的耳目:及时提供方案、资料,协助院领导督促落实工作,当好院领导的助手;决策实施过程中注意收集反馈意见,搞好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补充完善措施,当好院领导的参谋。三、前瞻性看问题,对工作要有超前意识

  法院办公室除少数工作有规律外,应急性、随机性工作很多,办公室的从属地位和工作特点决定了办公室工作的相对被动性,加上办公室的工作繁杂和艰巨,久而久之导致一些同志产生隋性和消极情绪,因此应该确立“三个超前”,参谋在领导决策之前,服务在领导想到之前,工作完成在领导要求之前。要达到这样的目标,一要及时了解上级法院工作动态,掌握全院的工作进展情况,熟悉全局;二要准确把握院领导意图及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不断调整补充办公室的工作任务;三要凡事往前赶,不等不靠,并及时分析预见苗头性的问题,提前做一些预备性的工作,克服临阵磨枪,做到未雨绸缪。

  四、从大局出发,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办公室是一个综合管理部门,是法院的中枢和窗口,是各种信息的交汇点和集散地,办公室的保密工作是全院以及国家整个保密工作的组成部分,关系到法院工作的全局,也关系到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法院办公室在充分发挥办公室职能作用的同时,应该从以下几点做好保密工作,一是健全安全保密网络;二是注重加强与院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把保密工作落实在各职能环节上;三是加强保密教育,切实提高对保密工作重要性认识;四是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使保密工作管理步入制度化和规范化。五、务实敬业,默默奉献办公室的工作固然有其清贫和艰苦的一面,但必须看到,办公室的工作地位和作用,是其它庭室所不能取代的,它能从领导激励和鞭策中得到进步,从完成繁重的任务中得到提高,从优质服务中换来领导和同志们的信任和关怀。因此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自尊自爱,要过好得失关、苦乐关和荣辱关,以一种“俯首甘为孺子牛”的工作态度,吃苦耐劳,负重奋进。以上几点仅属个人在法院办公室工作实践中的几点体会,如要使办公室工作做得扎扎实实、更上一层楼的话,除了要做到以上几点外,还必须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摸索创新、总结和提高。

篇五:基层法庭调研报告

  法院执法工作调研报告【篇一】:法院执行工作调研报告

  法院执法工作调研报告【篇一】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执行工作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事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事关依法治国的工作大局,事关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20XX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XX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报告工作时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为全面了解掌握两年多来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推动法院执行工作,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尊严,市人大常委会将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开展专题询问纳入20XX年工作要点。为确保专题询问达到察实情、促工作的效果,5月15-17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XX带领调研组一行深入市中级人民法院、鄱阳、弋阳和信州区人民法院,听取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与市、县人大代表、律师代表作了座谈交流,视察了所到各地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进行了实地调研。6月21日晚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汪东进同志还专门带领调研组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现场调研、督导法院执行工作,对全市法院为打赢“基本解

  决执行难”这场攻坚战所付出的辛勤工作表示肯定,并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了要求和希望。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我市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主要情况两年多来,全市法院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解决执行难问题,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联合信用惩戒、强制措施威慑、制度创新建设等有序推进,执行工作获得长足进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XX年1月至今年6月20日,全市法院共新收执行案件36269件,实际执结16115件,实际执结率44.43%,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07.6亿元;执结涉民生、金融、党政机关三类执行案件5136件,赴京访案件化解率100%。

  一是组织领导不断加强。我市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为组长的全市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实施意见》。20XX年5月,市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扩大会,下发了《20XX年解决执行难工作要点》,下达了工作任务交办单。全市法院把解决“执行难”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中院院长与各基层法院院长签订责任书,落实

  列文件,明确了“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及工作时限,实行挂图作战,以“项目化”方式推进,并在重要节点定期召开会议进行调度,有力推动解决执行难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两级法院都建成了执行指挥中心,配备了执法记录仪、执法车辆等必要执行装备,保障执行经费,切实保证执行工作需要。

  二是执行力度不断加大。市直有关部门加强对接协调,强化联合惩戒,构建了由38个单位参加的执行联合惩戒体系,完善了执行联动协调办法。中院与市发改委、电子政务办签订了合作备忘录,把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嵌入社会信用网络平台,实现市直联动单位信息共享;与市文明办联合发文,将诚信情况纳入对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考核内容;加强法院与公安机关在执行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上饶日报开辟专栏每月发布典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全市法院通过微信公众号、法媒银平台、法院网站、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等方式加大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力度,让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20XX年以来共拘留、拘传被执行人2095人次,罚款435.55万元,15案16人被判处拒执罪。截至20XX年6月,全市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26918人次。全市法院先后开展了“夏日风暴”、“秋季行动”、“冬日融冰”、“执行攻坚

  月”等专项执行活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集中执行,组织“晨战”、“夜战”、“节日战”,打出执行“组合拳”。开展了清理10万元以下小标的案件的专项集中行动。通过集中执行行动,取得了明显的执行效果。截止今年6月20日,全市法院上半年共受理执行案件9509件,同比上升36%,实际执结4096件,同比上升39%,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8.8亿余元。执行质效指标进位赶超提速,法定期限内结案率、首次执行案件终本合格率等几项指标进入全省法院前列。

  三是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积极推进“互联网+执行”工作,完善“点对点”司法查控系统,与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管、阿里巴巴等网络“点对点”查控财产,实现电子数据“零距离”交换。20XX年以来,累计查询各类信息210.32万条,涉及被执行人221万人次。与公安机关对接,依托公安机关大数据查询被执行人信息56批次,有效查控达160余人。推行网络司法拍卖。从20XX年4月起,全市两级法院全部入驻淘宝、京东等司法拍卖平台,待处置财产均实行网络拍卖。充分运用执行指挥中心视频督办、执行会商、现场指挥等功能,形成通过执行指挥中心组织开展执行工作常态化机制。20XX年以来,市中院通过执行指挥平台共向12个基层法院发起线上督办166批次,指挥会商27批次。启用“掌上

  执行局”,通过手机“移动执行”APP,实时记录查人找物过程,随时发起“点对点”网络查控。

  四是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实行以员额法官为核心的团队办案模式。配强执行力量,推进执行案件专业化办理。推行分段集约、繁简分流的执行工作机制,改变过去一人包案到底、难以监督管理的情况,在执行指挥中心设立查控组、速执组和网拍组,建立财产调查、裁决处置、处置操作相分离的运行机制,实行“简案”速执、“繁案”精办的分流机制,实现案件与人员的优化组合,最大限度发挥执行队伍潜力。完善立审执协调机制,加强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工作衔接;实行执行风险提前告知制度,在立案阶段就向当事人提示执行风险;释明财产保全制度,实现网络查控与诉讼保全的无缝对接,与保险公司建立诉讼保全保险合作机制,提高财产保全的使用率,以保全促调解、促执行。探索执行转破产机制。推动执行程序中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依法破产,消化滞留在执行程序的无财产案件。中院、上饶县、广丰区、铅山县、弋阳县分别受理了世纪长河、远翔实业、吉意豪、天江纸业、荣盛化工等多个执转破案件,涉及相关执行案件202件。搭建社会化协同执行框架。对接市综治办,将执行工作嵌入到综治网格化APP系统。对经财产调查确实难以执行的案件,通过综治网格、司法建议的方式向乡镇、街办、综治网格员、民政部门推送,通过

  基层组织帮助查人找物、进行法治教育,促进案件执行。20XX年度,全市法院共向130个乡镇发出司法建议书416份,推送执行案件4737件,有效执行125件。

  5月14日,全市解决执行难领导小组以县为单位将2449件10万元以下小标的案件和600宗系列案件交办给各县市区的解决执行难领导小组和政法委,要求落实协办机制,限期执行。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全市法院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下了很大功夫,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与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最高法院提出的“四个基本”“四个90%”的总体目标还有较大差距,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认真研究解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案件实际执结率不高,终本案件过多。20XX年1月至今年6月20日,全市法院共新收执行案件36269件,实际执结16115件,实际执结率44.43%,加上20XX年以前旧存未执结案件,实际执结率不高。从到各地调研的情况看,“终本”案件普遍较多,且一些案件还存在瑕疵,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片面追求高执结率和案多人少矛盾,个别执行人员将“终本”作为提高结案率的便捷手段,一些尚未到执行期限的案件或未确定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造成该类案件数量增多,群众对此意见较大。

  二是执行联动协作机制和联合惩戒机制未完全落实到位,执行工作整体合力不够。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功能和范围不够完善,部分联动部门对网络查控系统建设的意愿不足,与法院“点对点”查控网络建设进展缓慢,信息共享存在壁垒,存在联不上、查不到现象。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信用惩戒力度不够,存在渠道不畅、信息不共享、政策落地困难等问题,执行威慑力不够。全市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个别成员单位大局意识欠缺,认为执行工作是法院一家的事,未能从全局高度认识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意义,对法院执行工作消极配合或不配合,少数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的现象仍有发生。

  三是执行工作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由于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完全健全,公民的法治意识、规则意识不强,一些被执行人对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缺乏充分了解,规避执行、转移隐匿财产甚至暴力抗拒执行,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等问题相当程度存在。一些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工作存在片面认识,将因市场风险、交易风险或诉讼风险导致的执行不能归结为执行不力。特别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这类案件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对此难以理解。

  四是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案多人少矛盾是制约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因素。尽管全市法院普遍调整和加强了执行力

  量,执行人员数量有一定增加,但仍无法适应持续高速增长的案件量,执行力量的增加与执行案件的增长不相适应,一线办案人员工作量长期“超饱和”,“五加二”“白加黑”已成为法院执行人员的工作常态。此外,少数执行人员为民服务意识不强,存在推诿扯皮现象,对部分申请执行人的态度简单粗暴,不够耐心。

  五是普法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公众对法院执行工作认识模糊,不能理性对待执行难有关问题。公众特别是当事人对“执行难”和“执行不能”往往缺乏常识性认知,不能正常面对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将自己利益不能兑现简单归咎于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力”。同时,因少数执行人员在工作中的方式方法问题,导致本属于当事人双方的纠纷转化为法院与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之间的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工作的社会效果。

  三、意见和建议今年是最高法院作出“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承诺的兑现之年。当前,基本解决执行难已进入决战决胜的冲刺阶段。要打赢这场攻坚战,必须多措并举,补齐短板、破解难题、合力攻坚。

  一是健全执行联动协作机制,构建综合治理格局。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法院单打独斗、孤军奋战难以完成,要进一步推动党委领导下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适

  当增加执行工作在综合治理考核中的分值。各地要高度重视法院执行工作,切实加强对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领导,在工作力量、工作保障方面加大对执行工作的支持力度。市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市“两办”《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要求,更加积极配合、大力支持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强化对干扰执行工作的责任追究,为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要进一步完善对各成员单位执行联动情况的督查督办、考核评估等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督查,扎实推进执行联动。

  二是加大执行力度,促进“两升一降”,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率。全市法院要综合运用各种司法措施和手段,加大执行力度,重点抓好“三类”案件的执行,切实提高案件的实际执行率和实际到位率。要完善分工明确、运转有序、互相协作的立案、审判、执行衔接配合机制,优化内部流程,提高执行效率。要提升执行信息化水平,充分整合各类数据资源,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数据支撑。积极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作用,强化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强化执行工作各环节的管理和监督。要推进执行公开,加大执行案件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力度,提升执行公信力。要严把“终本”案件审核关,并对已“终本”案件进行“回头看”,在降低“终本”率的同时,努力提高“终本”合格率,

  实现实际执行率和实际到位率的上升、“终本”率的下降,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率。

  三是完善执行联动和联合惩戒机制。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及19部委《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不断拓宽执行联动的内容和范围,加快推进与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实现本地区被执行人财产和身份信息网络查控系统全覆盖,畅通被执行人及财产发现渠道,破解查人找物传统执行难题。各联合惩戒部门要拓展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的范围和深度,主动将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运用到本单位管理、审批等工作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监督,自动采取拦截、惩戒措施,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与法院通力协作,各负其责,确保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落到实处。要健全执行救助机制,加大执行救助力度,妥善解决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执行不能案件。

  四是加大执行宣传,获取公众广泛认同。要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形成多层面、跨媒介、全方位的执行工作宣传格局,凝聚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执行环境。要注重对失信被执行人

  信用惩戒以及执行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加强对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件的宣传,以案说法,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形成震慑效应。要加强对执行不能和终本程序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理性看待市场经济中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厘清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界限,让人民群众理性认识法院执行工作。

  五是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执行工作质效。按照推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加强执行人员力量,配强执行工作装备,采取教育培训、岗位练兵等多种方式,进一步规范执行人员行为,增强为民服务意识,不断提升执行队伍的专业素养和执行能力。加强执行团队建设,进一步完善以员额法官为主导的执行团队运作模式,建立健全执行团队管理监督、工作考核、律师参与执行等机制,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关爱执行队伍,优待执行人员,加强心理疏导,缓解工作压力,妥善解决执行法官、执行辅助人员的待遇问题,增强他们做好执行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要针对集中执行频率越来越高、执行强度越来越大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努力减少执行中的冲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执行人员人身安全,树立法院良好形象。

篇六:基层法庭调研报告

  第1篇:关于基层法院民商事审判情况的调研报告

  全文共计13906字

  近年来在经济增长的大背景下,商事案件的审理在社会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随着社会关系的重新调整,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为了全面推进我市法治建设,为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我市各基层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稳步发展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也不容回避:

  一、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加深,处理难度增大。在近些年的审判实践中,新类型及专业性强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如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股东权益纠纷,保险合同纠纷。这些纠纷无法避免对专业知识的使用,有时候专业知识是判决的决定性因素,给知识背景相对单一的法官带来了很大挑战。另外,传统的民商事纠纷也存在相互交叉的现象,一案中会存在多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虽然最高院出台了新的案由规定,但在具体案件适用上往往争议较大,同一类案件的结案案由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二、案多人少的困难持续存在。2019年司法改革完成后,入额法官数量有限,审判力量不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这个问题也是各个法院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在案多人少的办案条件下,法官工作任务重、压力大,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民事案件的快审快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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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送达困难。很多案件因无法顺利送达而耽误了审理期限,降低了审理效率。比如相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地址不够详细或有误,导致无法送达;受送达当事人不配合法院工作,甚至恶意逃避送达,电话联系时受送达人常以不在为由拖延时间,或明答应领取文书却故意躲避着不予领取;送达时,明明是被送达人本人或者是被送达单位负责人却不承认,法院无法证明其身份的情况,法律也没有明文授权给法院工作人员有事前查验其身份证的权利,使法院送达工作无所适从。

  四、调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矛盾。当前,在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办案精神的指导下,法院对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有时为了促成调解,往往需要多次“背对背”、“面对面”地调解,反复征询当事人的意见,而最终的结果也未必能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那么势必会形成调解时的耗时耗力与诉讼效率之间的矛盾。

  五、涉诉信访压力不断加大。随着新型案件、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日益增多,当事人闹访思想严重,处理这类纠纷的难度越来越大。一些是当事人法律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不强,把自己举证不能、诉讼决策失误、不当行使诉讼权利、不积极履行诉讼义务导致的不利诉讼结果,视为司法不公,因而申诉、缠诉不止。而有关部门在接到这类申诉、信访后,往往会通知承办法官报送各种材料,形成较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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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而且对无理缠访人员尚无有效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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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法官司法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人民法院的威信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商事审判要针对队伍特点,采取持续性、系统性的培养方法。继续发挥老法官的传、帮、带作用,加强对年轻法官在审判能力、审判技巧方面的指导;邀请行业组织联合开展有关技术规范、交易规则方面的培训,补充更新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丰富商事法官的知识结构内容;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加大评查力度,全面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

  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在现有情况下合理配置审判资源,进一步充实商事审判力量;进一步做好诉前、诉中、判后的和解息诉工作;调动律师主持和解的积极性,扩大其参与和解工作的空间,共同实现双赢的结局。

  三、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案件质量。“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和法庭应特别注重程序的公正和完备,让当事人直接感受到程序的公正。开庭时合议庭成员均应按规定参加,做好对当事人做释法明理、服判息诉的工作。现阶段裁判文书中普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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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采信的理由、事实认定及法官逻辑思维过程的分析过于简单,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和抗辩意见不作事实和理论分析,简单地以“当事人的主张或抗辩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作出结论,导致当事人缠诉和上访不断。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以加强裁判文书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过程的分析为突破口,提高案件的整体质量。

  第2篇:关于基层法院民商事审判情况的调研报告

  在上级法院指导下,我院结合自身实际,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严格贯彻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狠抓执法办案,加强自身建设,延伸审判职能,各项民商事审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亦得到有效的保护,为我县经济建设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近二年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施甸县人民法院2019年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共计1176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60件,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111件,占民商事案件的比例分别为5%和9.4%;2019年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1456件,其民间借贷案件87件,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54件,占民商事案件的比例分别为6%和3.7%。其中,我院近两年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情况为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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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民间借贷案件总数调解撤诉判决驳回起诉涉诉标的(万)2019601511340614.720198721234211309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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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7363476119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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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1)

  二、非公有制企业涉诉案件基本特点

  (一)群体性纠纷呈上升趋势

  群体性纠纷增加是我院近几年非公有制经济涉诉案件的一个显著特征,且主要集中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这些案件通常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1、人数众多。原则上一方当事人为非公有制企业,另一方当事人为公民个人的情况颇为常见,作为个人的一方少则四、五人,多则几十人。2、矛盾激化。作为弱势群体的一方,往往把法院当做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他们也是先通过种种渠道得不到救济后转而把希望寄托在法院身上,希望拿起法律来维护自身利益,在这个时候,双方的矛盾容易激化,稍有不慎容易将本来就存在的对立情绪扩大化,此类案件事关民生,

篇七:基层法庭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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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区人大常委会调研组,于x月中旬,对区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建设工作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先后到区人民法院和三个中心人民法庭开展现场视察,听取情况介绍、查阅各种资料,并分别召开座谈会,征求辖区镇(街)党委、政府、人大、派出所、司法所负责人和部分市区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建议,比较全面地掌握了人民法庭建设工作基本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人民法庭建设工作基本情况及主要成效

  目前,区人民法院共有三个中心人民法庭,即第一、第二、第三中心人民法庭。每个人民法庭辖区人口,均在x万左右。三个人民法庭现共有干警xx名,其中在职在编干警xx名,聘任制干警xx名。xx年以来,三个人民法庭共受理各类案件xx件,审结各类案件xx件,占区人民法院结案数的xx%,人民法庭法官人均年结案数xx件。先后有xx名干警获得表彰,其中x人被市高法院评为"全市法院人民法庭办案标兵",x人被市高法院评为"办案能手",x人荣获市民政局授予的"xx好人"称号。第一中心人民法庭多次被评为"先进人民法庭"和"先进基层党组织",第三中心人民法庭被区委政府授予"调解先进单位"称号,三个人民法庭均被市高法院授予"民生法庭达标单位".

  (一)领导重视,思想认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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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人民法庭建设工作,建立了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联系人民法庭工作制度,实现了班子成员齐抓共管的格局。一是加强了组织领导,在xx年被市高法院确定为人民法庭主审法官责任制改革试点单位后,立即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民一庭、政治处、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人民法庭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了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统筹安排、协调指导、敦促落实和经验总结工作,切实解决了实际困难和问题。二是精心制定了方案,对改革试点的目标、任务、内容等作出了具体安排。通过逐级召开改革试点工作动员会议,传达了相关改革会议精神,打牢了改革的思想根底,掀起了学习讨论司法体制改革的热潮,引导干警做好了思想准备和能力储备。三是稳妥推进了改革,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要求,合理确定了主审法官员额,细化了庭长、副庭长、主审法官的主要权责和其他人员的工作职责,逐步完善了主审法官业绩评估和退出机制、差错案件责任追究机制和人民法庭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等制度,确保了人民法庭主审法官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常运行。

  (二)创新机制,司法公信提升

  区人民法院面对中央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给人民法院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对自身建设提出了更高标准和要求,始终坚持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切实把司法机制创新作为推进人民法庭工作不断发展的内在动力,不断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一是提高了诉讼服务质量,以"示范民生法庭"创立活动为抓手,在强化人民法庭立案导诉、接待接访、信息查询、疑难解答等传统服务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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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外,大力推行以信息化建设为根底的诉讼服务平台建设,通过安装便民服务自助查询系统、制作便民诉讼二维码,借力官方微博、微信、司法政务网站等媒介,为群众提供了一站式、集约化、全方位的诉讼服务。二是着力减轻了群众诉累,强化了"简案快办"、"难案精办"理念,对案情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积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高了审判效率;规范了巡回审判工作,加大了巡回审判力度,方便了群众诉讼。三是积极参与了社会治理,灵活运用公众开放日、观摩庭审、以案释法、送法进校园等形式,积极开展了法治宣传,引导基层群众增强了法律意识;实行了诉讼前移,将辖区一些突出的矛盾纠纷化解在了萌芽状态;延伸了审判职能,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积极践行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立足实际,网络建设到位

  区人民法院为确保上下联动,立足实际,扎实开展便民诉讼网络建设,确保了便民诉讼网络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一是完善了便民诉讼网络,按照"方便群众诉讼、协助法院工作、优化审判质效"要求,以人民法庭为中心、便民诉讼站为主干、便民联系点为支点、便民联络员为纽带,扎实开展便民诉讼网络建设。以"选好人、借好力、管好网"为着力点,在已有的庭、站、点、员"四位一体"布局根底上,重新在各镇设了1名联络员骨干,对便民诉讼网络开展了完善。二是规范了制度和经费保障,积极争取了区政府、财政部门支持,设立便民诉讼网络专项经费,制定了《便民诉讼网络专项经费管理方法》,明确了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保障了便民联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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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误工等相关费用支出,做到了专款专用。制定《便民联络员工作职责》、《便民联络员骨干管理方法》等制度,完善便民联络员业绩评估和奖惩机制,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加强了对便民联络员的管理,确保了便民诉讼网络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三是完善了"大调解"格局,聘请人民调解员担任便民联系点负责人或便民联络员,实现了便民诉讼网络平台与人民调解网络的有机整合和无缝对接,通过调解结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人民法庭建设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区人民法院中心人民法庭在履行审判职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受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行政区域规划等方面条件的影响,在建设工作过程中仍然存在案多人少、诉讼服务跟进缓慢、设施改造不完善和人员编制缺陷、干警职级待遇偏低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一)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以矛盾纠纷为主的民商事案件逐年上升,群众的司法需求也不断增多,案多人少的矛盾在人民法庭较为突出。目前,全区三个中心人民法庭,每个辖区约30万人口,而三个中心人民法庭仅有在职干警17名,法官人均年结案186.6件,多的达200余件,同时还担负着开展巡回审判、指导人民调解、开展以案说法与法治宣传等社会治理工作,往往分身乏术、心有余而力缺陷。因此,法官的工作和心里压力较大。

篇八:基层法庭调研报告

  新媒体时代基层人民法院网络舆情应对机制建设

  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新媒体时代基层人民法院网络舆情应对机制建设工作情况调研报告网络舆情是社会的“晴雨表”,只有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作用,畅通民意诉求表达渠道,才能从长远和根本上解决问题、引导舆论。因此,人民法院如何有效应对网络舆情,正确引导网络舆论导向,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树立人民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已经成为当前人民法院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笔者结合近年在基层人民法院从事政工宣传工作的经历,从网络舆情的基本内涵和基本特征出发,探究新媒体时代下基层人民法院网络舆情的来源及在应对网络舆情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完善基层人民法院应对网络舆情提出一些粗略的对策和建议。

  一、网络舆情的基本内涵首先了解一下网络舆情的概念,郑金鹏学者认为:网络舆情是指由于各种事件的刺激而产生的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人们对于该事件的所有认知、态度、情感和行为倾向的集合。当舆情产生聚集时就可以向舆论转化,因而舆情是一个比舆论包含内容更宽泛的概念,对舆情的管控就是要使舆情不转化为舆论或转化为良性舆论。

  其次,了解一下网络舆情的表现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推陈出新,网友以QQ群、微信、个人微博、手机短信、新闻评论等网络交互手段,迅速使网络舆情成为我国社会舆论的一个崭新的舆论场。

  二、基层法院在应对网络舆情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纵观近年我国基层法院在应对网络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我们不难发现,目前,我国基层法院应对网络舆情还处于探索阶段,无经验可循,总的说来,基层法院应对网络舆情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思想上不重视。涉法网络舆情是新生事物,一些基层法院的领导和法官干警对新生事物认识不够到位,重视程度也相应缺乏,认识不清,总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由于基层法院法官干警年龄偏大、审判业务多等原因,缺乏舆情风险意识,认为只要秉公办案,不会招致非议,清者自清,浊者自浊,没有及时转变观念加以适应,结果引发案外舆情;

  对于出现的负面网络舆情采取回避态度,互相推诿,“踢皮球”,认为网络上的言语片面、偏激等,对网络舆情认识不清,采取片面的态度。

  (二)处理速度不迅速。基层法院在网络出现涉法舆情时,缺乏应对经验,未作及时引导回帖的居多,只做不说,主动放弃话语权,在面对媒体的提问时,怕引火烧身,就会用“不了解情况”“无可奉告”等说辞进行搪塞,普遍存在躲避、隐瞒的心理,使不明真相的大众在网上高度关注,引发媒体和公众的猜测和质疑,导致出现舆情危机。在采取措施应对中,作简单删帖处理的居多,作正面引导回帖的少之又少。在处理流程上,汇报程序多,反应时间长,延误时机,难以在第一时间进行有效的处理。

  (三)推进司法公开的范围、力度还有待提高。网络受众之所以听信网络上发布的各种片面、不实、夸大的信息,主要原因是执法公开力度不够、信息传递不顺畅。

  (四)相关设备、人员短缺。由于缺乏资金,一些基层法院没有相应的网络舆情监测装备和软件,缺少专业化的网评队伍,缺少网络舆情监控人员,有的很多都是兼职的,缺乏足够的时间应对网络舆情工作,也缺乏相关的网络舆情监控以及对网络舆情的正确引导的基本技能。

  (五)缺乏法律上、制度上的保障。我国先后出台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信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保护网络秩序、遏制网络犯罪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诸如一些网络媒体对涉法案件的不实报道或网民对法院和法院干警恶意发表的不当言论等还未造成犯罪的民事侵权行为,我国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制和惩罚措施,导致我国基层法院在处置负面网络舆情的问题上缺乏法律上的保障。

  三、完善基层法院应对网络舆情的解决措施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中,互联网正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如何应对网络舆情、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理顺社情民意,确保基层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已经成为当前基层人民法院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基层法院应对网络舆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转变观念,回应社会关切。基层法院必须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时刻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各基层法院负责人或“一把手”亲自“披挂上阵”,全面带动法官干警应对网络舆情的积极性,以开放的态度面对网络舆情,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用良好的服务赢得民心,赢得口碑,逐步提升社会对公正、廉洁、高效、文明司法的认同度、满意度与支持度,

  避免产生对立情绪,引发社会事端。(二)态度诚恳,善于因势利导。流言止于公开透明,公开事实真相

  是制止流言,扭转舆情危机的有效路径。任何压制负面舆情的速度都比不过信息的扩散速度。只有以更开放的心态和胸怀,在戒“堵”宣“疏”的理念指导下,管理但不压制,沟通但不放任,才能更有效地降低负面舆论的影响,同时也解疑释惑、化解矛盾。

  (三)建立机制,完善处理流程。应对网络舆情,仅凭一己之力是无法妥善处置的。各基层法院既要和上级法院合作,建立相互通报系统,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合力,多进行交流,不断积累经验。同时在内部要建立应急处置机制,进一步完善处理流程,这样,一旦发生网络事件,就能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情况运用多种手段进行处理,尽力消除炒作空间,杜绝流言散发传播,及时化解各种负面影响。(四)公开透明,防范舆情发生。受众之所以对审判过程及判决结果产生各种怀疑,很多时候源于信息不畅。人民法院必须加大司法公开力度,通过网站、微博、微信、短信平台、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通报法院的重要决策、重要活动和重大案件,切实保障网民特别是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加强法院网站和微博建设,多发布关系民生的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等,并通过投票、问卷等技术手段,掌握网民需求,主动设置议题,加强舆论引导能力。要增强敏感度,对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案件和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的案件要做好风险评估工作,随时做好舆论应对准备。

  (五)科技投入,完善舆情监测。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增加资金投入,改善网络舆情监测装备,积极引进一批智能型软件。鉴于基层法院案

  多人少的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网络信息中心,配备1~2名网络舆情监控人员,运用网络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控;

  (七)强化制度,形成规范管理。我国对有关网络的立法滞后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是极不相适应的,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担任对网络舆论进行引导的重任。立法机关要尽快制定互联网管理法律,通过立法对网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管控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只有这样,才能为基层法院对网络舆情的监管提供法律上、制度上的保障,实现对网络舆论的有效监管。对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案件信息、编造法官干警虚假违法事实的,诋毁法官干警名誉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网络信息发布者视情节予以惩戒,情节严重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加强法官职业保护,从而规范网络行为,引导网络舆论监督权利正确行使。

  总之,在网络迅猛发展的今天,应对网络舆情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只有顺应新媒体时代的发展,积极应对网络舆论,不断提高网络舆论引导水平,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推动法院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篇九:基层法庭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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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形势下基层法院干警纪律作风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一、当前基层法院干警纪律作风建设存在问题及原因1、思想认识不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发展,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任务越来越重,案多人少的矛盾相对来说较为突出。有的院领导把主要精力都放在审判工作上,认为抓作风建设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对此项工作安排不力,措施也不到位,出现“一手硬一手软”等现象。而有的中层干部和干警认为,自己只是普通的党员干部,既无人事权又无财权,更无决策权,干好自己的审判工作就行了,抓作风建设是领导的事,与已无关。还有的则存在“基层法院案件标的小,干警出现违法违纪的机会少,廉政建设可有可无”的片面认识。正因为上至领导下至少数干警对廉政建设认识不够到位,以致出现该管不管、该严不严的现象。2、责任目标不明确。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以来,大多数法院的做法,都是每年都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院长与分管领导签,分管副院长与各庭室负责人签,各庭室负责人与普通干警签。但是责任条款过于笼统,内容不明确,基本上都是上行下效,照抄照搬上级的相关规定,没有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也没有根据不同的岗位、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对象、不同的特点来设置不同的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最终是内容空洞、责任模糊,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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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由于缺乏具体的责任追究办法,使追究成为一句空话,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考核方法不科学。目前法院所签订的责任书中都规定了相应的考核方法,如有的实行半年或年度考核,有的实行按季考核等等,但是,在现实中有的是责任书一签了之,根本就没有进行考核;有的由于照般照抄上级法院或其他法院的做法,脱离了本院的实际情况,考核内容空洞,无法进行考核;有的是考核指标体系不科学,没有科学统一的既能定性定量又方便操作的指标体系,考核程序也存在着问题,具体操作时随意性较大,对考核对象难以作出精准的评判,这样的考核结果往往不能令人信服。

  4、制度建设不落实。加强法院的作风建设,队伍是基础,制度是关键,监督是保证。只有建立健全有关廉政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靠制度去约束和管理干警,才能使干警自觉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可依。有的基层法院不关心制度建设,把制订制度看成一种形式,更谈不上检查落实和执行监督了。

  5、责任追究不到位。从目前的情况看,大多数基层法院在作风建设责任追究上仍然有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主要是因为:一是对纪检监察干部查办案件缺乏理解和支持,总认为本院纪检监察干部查办案件是自己跟自己过不去,对纪检干部查案采取消极态度,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有抵触情绪;二是由于目前信访件较多,纪检监察部门把一部分精力放在接待来信来访上,对查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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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怕问题暴露了会影响法院形象,所以存在着追究责任不彻底的现象。

  二、加强和完善基层法院干警纪律作风建设的对策针对当前基层法院干警纪律作风建设存在的问题,要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强纪律作风建设。1、以活动为载体,强化理念教育。为进一步转变司法作风,提升队伍纪律,以XX活动为契机,提升干警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密切联系群众,引导干警坚定理念信念,自觉加强党性修养,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改进司法作风、规范司法行为,以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审判执行工作,扎实推进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建设。2、以学习为基础,强化廉洁司法的操守。认真学xxxxxx的系列讲话以及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学习中央、省、市、县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引导广大干警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强化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防线,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确保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防止对当事人“吃拿卡要”和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等司法不廉行为。3、以监督为着力点,强化督促检查。坚持把加强作风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领导干部要带头加强作风建设,用自身的模范行动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教育和影响干警,推动法院队伍的作风建设。要继续加大明查暗访力度,建立完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每季度对自身服务发展、解决问题的情况进行自查,认真分析存在问题原因,对不认真办理和解决问题、基层和群众不满意的,要追究责任。

  4、以机制为保障,提高制度执行力。进一步加强廉洁自律制度建设,在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上狠下功夫,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顶风违纪的行为。

  5、以文化为源头,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举措。开展各种内容丰富的文体活动,引导广大干警培养广泛的兴趣爱好,陶冶情操,从精神上净化端正办案指导思想。使全院干警理想信念更加坚定,廉洁司法意识更加增强,纪律观念和法律理念更加强化,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自觉性更加提高。

篇十:基层法庭调研报告

  法院基层建设调研报告

  一、基层法院队伍建设的现状和存在参赛队问题

  近年来,根据20*年7月1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各基层法院在加强队伍方面狠下功夫,通过抓班子、凝聚人心,带队伍、强化法官素质等措施,队伍的综合素质有业务水平明显提高。但是,总的来说,在队伍建设方面还是存在现阶段不少问题,主要整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用人机制有缺陷。从科学的角度来说,在选拔任用干部时,理应坚持德才兼备原则,从政绩看德才,把坚持科学深化改革,吃苦耐劳,并且创造实实在在的工作业绩作为选拔的重要依据,做到既再说审判工作的情况,又看队伍建设情况。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少数人因为其关系网,即使其本人不是投资业务高手,甚至是对相关服务根本不懂,也可以“平步青云”,坐上领导的座位。而有的人即便是几十年如一日,兢兢业业地工作,并且也有显著的此项工作业绩,但在评价此人时把他的业绩撇在一边,绝口不提,结果是他辛勤劳动,却想换不回一句肯定的话,也得不到任何“重用”。如今,干警的浮躁心理和急功近利思想非常严重,做事就是做给领导看,一心盼着“往上走”,否则就会“黯然神伤”。作为领导来讲,应当要积极探索建立科学的干部任用机制,逐步年轻干部拓宽干部能上能下渠道。同时,还要党员干部德育干警树立扎根基层、甘于奉献的思想,正确对待个人结构性问题,经受住各种考验。同时,要进一步优化和创新对改进干警的考核方法,鲜明综合考核评价,做到全面、系统、客观、公正,在选人用人时要仍看好看准,真正把那些能力突显、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的优秀干警选人出来,为法院的科学发展自然科学奠定坚实的基础。

  其二,高素质人才严重匮乏。从队伍的职称水平看,全日制高等院校法律专业的毕业生较少,也即自认的干警非常有限,而通过函授、电大、研究生班自学考试而得到本科学历的人员较多,除此之外,还

  不乏少数通过“顶替父辈之职”、“打通关系”进入村级法院的干警。从干警专业素质来看,审判专业带头人、办案能手短缺,部分干警还不能完全适应岗位需求。像有的老法官,因在以前年代根本不需要用到电脑,现在当计算机进入各个秘书处,而他们还仍然习惯于用手写文书,就大大降低了审判效率,延长了结案周期。

  其三,审判队伍的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在我国,每年都有一已引起新的法律、法规颁布,涉及到并负责法学的许多专门专业领域,当这些新法律、法规出台,旧的法律法规便派不上用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疑、难、新”案层出不穷,而审判队伍中的大多数人,已习惯于用陈旧的知识来处理新问题,势必造成重大案件处理的差错。因此,社会的飞速发展对法官的知识结构及思维方式的变化提出了明确要求新的要求。“墨守陈规”已不能适应需求量形势的发展需求,我们迫切需要的是那些能够通过教育学不断汲取新知识来完善自身的勤奋学习的法官。

  其四,培训没有抓紧,对业务知识的考核流于形式。近几年,基层法院对干警的培训工作给予了一定的重视,也采取了一些可行的措施,但在培训中,对“严格训练、严格要求”的国家标准落实得不够好。具体表现在:在培训经费上投入不足。目前,由于经费紧缺,大部分办证经费投入用于解决硬件设施和办理案件上以,而用在人才队伍建设上人手不足的经费不足,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在培训工作上才没有抓紧,考试不严格,往往是开卷考试,大家互相抄袭,成绩没有作为人员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据。既然没有压力,也就没有动力,最终不能达到提高公安干警增强业务素质的目的。

  其五,缺乏有效的鼓励竞争机制。现在,不少干警认为,人生观通过截断人际关系就能当上高官,所以,他们热衷于向党委奉承,讨好领导,而对业务却是不屑一顾,在人际关系上所走在了“前面”,而在业务上却是之上落到了最后。试问,这样的人,即便其真的可以通过良好的人际关系走上领导岗位,又是否能胜任这个岗位的其他工作呢?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队伍建设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新飞跃。人民法院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干部起着决定性作用。当前,人民法院要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权,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法制提供更加有力司法保障的重任,就必须以科学发展观指导队伍建设,努力锻造一支能够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坚强法官队伍。那么,怎样实现以科学发展观推进法院队伍建设呢?

  真抓实干一是要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选人用人上。要明确老干部考评标准。导向广大干部树立厚德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微生物学的发展观,避免在创造政绩上的主观性、片面性,端正党风,改进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自身利益就能正确处理好当前私利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私利的关系,创造出人民为民服务的工作业绩。要坚持凭实绩用年轻干部,对那些长期工作在审判一线并且干出了工作实绩的干警,要予以重任;对那些徒有虚名、不肯踏实干事的“领导”,要主动调离领导岗位,真正同时实现选人用人能上能下。

  二是要把科学并有解放思想落实到干部思想建设上。众所周知,思想是行动的先导。逐步形成什么样的发展观,根本上取决于人能一个人的世界观。为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就要用科学发展观对干警进行思想成功进行教育,要求大家坚持用科学坚持的理论武装头脑,业务知识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是要把科学发展观现代科学落实到队伍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用科学科学发展观指导队伍基本建设,就必须要建立健全健全一套科学的监督管理制度。为此,必须要高度重视监督其他工作。要进一步增强知会监督的意识,主动征求意见建议并定期整改;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构,构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把法院工作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要进一步突出监督关键环节,重点对审判、执行等容易滋生腐败的工作岗位进行监督;要进一步拓宽监督

  渠道,通过党委监督、人大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新闻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来加强对审判执行权的约束。只有发生对干警在思想方面出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就要有可能防患于未然。

  四是要把科学发展观到学习教育之中。科学发展观的学习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为此,应该我们必须把学习作为第一位的任务,通过钻研来把握新形势,适应新变化。在学习中,要注意把理论相结合与普及教育相结合,寻找和运用科学有效分析方法的学习方法,集中学习与个别学习学习班相结合,全面掌握与掌握重点突破科学管理,超越融会贯通的效果。

  五是要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人民法院调研全面落实工作之中。调研是法院工作的一个非常重要方面。近年来,不少基层都在调研工作上狠下功夫,取得了显著成效。要使调研工作上一个新台阶,就应该大力加强调研队伍建设。要充分发挥调研对法院工作的促进作用,选调一些政治业务素质高、喜欢钻研学习、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写作水平的干警充实到各级法院调研工作队伍中,基层法院有条件设立研究室的,要抓紧把研究室设立起来,没有条件设立研究室的,也应当有专人须负责此项工作。要充分调动调研人员的教育工作积极性,为他们开展其他工作创造条件,配备所需要的图形界面设施,为他们提供更多必要的保障,努力提高调研工作水平。

  三、结束语

  国家的兴旺发达,人才是关键。法院的发展,队伍建设是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第2条规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队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法官法,大力提高法官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职业法官小队,为全面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工业体系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法院队伍建设将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只有坚持不懈地用科学发展观来衡量、评价各项工作,

  廉洁自律、司法为民,把队伍建设摆到突出位置,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队伍建设的新路子,果然有可能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这是实现法官工作“公正与效率”篇章的前提和关键。

篇十一:基层法庭调研报告

P>  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工作的调研报告

  为配合人民法院内设监督部门改革,解决基层法院内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根据我院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及人员现状,浅谈存在的问题和几点意见: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现状

  我院于2022年经过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撤销了监察室,设置一名监察专干,同时配备一名行政辅助人员,负责日常监察工作;由院政治部一名副主任兼负内部监督工作,院专职副书记分管纪检监察工作。

  今年,我院党组专门研究制定了《xxx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制度(试行)》,成立了督察办公室,从其他业务口抽调了一名同志,负责审务督察工作。

  目前,我院专门从事内部监督工作的人员有x名(正式干警x名,辅助人员x名)

  二、基层法院内部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缺位。当前,基层法院审判任务艰巨繁重,“案多人少”矛盾日益加剧,为完成好繁重复杂的各项审执任务,基层法院不得不把更多的精力与物力投放在审执工作上,加上法院也历来存在“重审判、轻管理”的观念,从而把内部监督工作放在靠后的位置,甚至个别领导还片面认为,只要抓住抓好审判执行工作这一中心主线,法院工作自然会搞好,至于内部监督工作可紧可松,还有部分同志缺乏被监督的意识,对监督工作产生反感,实践中也不愿配合,不能形成大监督格局,也不能真抓实管,导致监督效果不理想。实践证明,法院监督工作能否搞得好,能否取得新突破、新成效,关键取决于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的重视与否。

  (二)人员设备力量薄弱。法院监察队伍建设体现在机构建设、纪律建设、装备建设和人员配置等方面,还包括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身心素质等方面;领导普遍对监察工作重视不够,认为监察工作不是法院的主业,监督工作可紧可松,工作流于形式,缺少办案经费,缺少必备的录音、录像设备,严重影响职能的发挥。监察干部普遍是从其他业务部门抽调的边缘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监察业务培训,对法院内部机构改革的新形势下内部监督工作的特点和重点缺乏认识,在调查处理举报问题线索时显得力不从心,能力不够,方法陈旧,手段不新。

  (三)监督效果不理想。基层法院内部监督工作效果不理想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监督工作没有归口管理。监督工作责任制无法落实,出现领导不重视,平时无人抓,想抓临时派,疲于应付的局面,没有形成监督合力,工作成效难以提升;二是内部监督工作人员怕得罪人,怕失去群众基础,影响个人前途,所以在监督工作中避重求轻,强调客观原因多,查找主观原因少,广开绿灯;三是广大干警被监督意识淡溥。没有形成自觉接受监督的良好氛围,被监督的对象临时应付,消极应战,这样导致内部监督工作的效果无法到位。

  三、改进内部监督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提升认识。内部监督工作能否取得新突破、新成效,关键在于领导重不重视,特别是主要领导的认识与态度。但无论从哪个角度而言,我们都要清醒地认识到抓好抓实内部监督工作是改进法院工作作风,提升司法形象,推进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广大干警,特别是法院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内部监督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

  (二)配强力量。要做好当前内部监督工作,就要先解决好机构和人员配备问题。一是要解决人员问题,可以在立案、审判、执行、机关后勤

  等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由支部书记兼任廉政监察员,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强化部门内部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二是要配好干部,基层法院应选调敢于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守纪律,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工作五年以上的干警到到监察部门工作;三是把内部监督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由院长亲自抓。

  (三)完善机制。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中,要紧密结合基层法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监督工作机制,明确监督重点和措施,形成长效监督机制,切实提高监督实效和质量。一是要确立定期监督的工作机制。监察部门要根据本院工作实际,确定在五个工作日内开展一次审务督察,即在五个工作日内安排一次督察行动,对本院的各部门上下班,办公作风,庭审纪律等内容进行抽查;二是要确立不定期的暗访抽查机制。基层法院应每月在社会上开展一次暗访检查活动,对辖内的宾馆、酒店、会所等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暗访;三是要确立专项督察工作机制。基层法院应对重点司法环节,重要司法领域,风险高的节点上进行专项督察。比如对重大拍卖执行程序,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审判活动,法院工程建设领域等重要活动进行明察暗访;四是要确立督察记录制度。工作人员在执行督察工作中时应根据督察发现的问题及现场查纠的情况,及时填写《审务督察记录单》交由被督察对象核对签名;五是要确立督察警示机制。根据督察结果,对本院各部门或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监察部门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发出《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察的部门和个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监察部门反馈整改情况;六是要确定督察工作责任考核处罚机制。基层法院应把各部门及干警的审务工作内容纳入年终目标考核范畴内,明确责任和奖罚措施,能大为增强干警的自觉性和督察人员的责任心;七是要建立监督工作通报分析机制。监察部门根据本院党组的决定,在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做好监督工作,同

  时定期(每季度)将院内监督情况在本院院务会上做出分析与通报,并形成长效机制,以不断提升内部工作水平。

篇十二:基层法庭调研报告

P>  县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通海县人民法院

  关于基层法院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江泽民总书记指出:“基础不牢,地动山遥”肖扬院长也多次说:“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确保司法公正,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要求,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为了总结基层建设的经验,认真分析和解决基层法院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人民法院建设的新要求,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29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基层建设情况调研工作电视电话会”决定,在今年5月以内对全国法院基层建设情况开展一次深入、全面的调研活动,此举进一步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基层工作的高度重视,是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基层建设的重要举措。根据上级法院有关此次开展基层法院建设情况的调研要求,通海法院紧密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组织开展了此次基层法院建设情况调研,现将我院的具体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通海法院加强基层建设的基本情况㈠、县情基本情况概述通海素以“礼乐名邦”而著称,这里人杰地灵、风景秀丽、物产丰富、交通便利,经济发达,境内有全省四大名山之一的“秀甲南滇”秀山和“高原明珠”杞麓湖。全县地处云南省中部偏南,平均海拔1820米,气候湿润,四季如春。总面积为721平方公里,人口26万多人,人口密度334人/平方公里,有汉族、

  彝族、回族、蒙古族等17个民族。全县设9个乡镇69个村民委员会,是农、工、商三结合的全省经济相对发达的县之一,全县农业生产有一定水平,商业和轻手工业历史悠久,改革开放后,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交通运输迅猛发展,邮电通讯网络健全,全县国民生产总值、社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工农业生产总值位于玉溪市第二、云南省前15名。整个县情总体体现为:面积孝人口多,多民族杂居,治安“热点”、“难点”问题多,突发事件时有发生。

  ㈡、队伍基本情况分析通海法院总编制人数为55人,现有在职在编正式干警48人,平均年龄35.8岁。其中男34人、女14人,少数民族7人,党员19人,共青团员6人。学历方面:本科23人、专科23人(有16人正在攻读本科学历),法律专业证书毕业2人;在职在编正式干警中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员有24人。自2002年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以来,通海法院先后有15人次报名参加了考试,有一人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通过率为6.6%。在干警队伍的管理上,我院党组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严把“进口”、疏通“出口”,自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0日止五年中,通过正常渠道调入法院工作的有6人,调出法院5人,退休12人,转摘于wenmi.net利用事业编制名额公开向社会招录书记员5人。从95年实行《法官法》以来,我院在审判员管理及任命上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执行,从没有违法任命过任何一名法

  官。在干警的教育管理培训上,通海法院制定了“以人为本,内

  强素质,外树形像”的工作思路,把培养法官的综合技能作为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来抓。五年来,通海法院采取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双轨并进的方法,全院48名干警中有46人已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本科23人,专科23人(有16人正在攻读本科学历),有5人读完了研究生课程;对在职干警进行岗位培训345人次。

  按照2002年法院机构改革的要求,全院的内设工作机构为14个;院党组领导班子由五人组成,整个班子平均年龄结构40.8岁,知识层次高,是一支朝气蓬勃、团结向上、求真务实、锐意进娶廉洁自律的具有坚强战斗力和凝聚力的领导集体。由于坚持“从严治院、从严治警”的原则,所以五年来没有接到过群众有关干警违法违纪的信访举报,全院干警中无任何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地,整个队伍是一支忠诚可靠、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廉洁自律、敬业爱岗、训练有素、业务精通的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任的具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

  ㈢、审判工作基本情况分析通海县人民法院现有业务庭7个(即民一庭、民二庭、刑事庭、行政庭、审判监督庭、立案庭、执行局)和四个下派人民法庭(即杨广法庭、四街法庭、九街法庭、河西法庭)。五年来我院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加强了立案、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审判监督和执行工作,依法受理各类案件9532件,审结和执行

  各类案件9431件,结案率为98.9%,比前五年的4075件上升43.2%,年平均审结各类案件1886件,按现有人员编制48人计算,年人均审结各类案件39.3件。其中,依法受理各类刑事案件920件1193人,审结920件1193人,审结率为100%;依法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3929件,审结3927件,结案率为99.9%,涉案标的3.02亿元;依法受理并审结行政案件5件,结案率为100%,受理审查行政非诉案件71件;依法受理各类民商事执行案件4678件,执结各类执行案件4579件(含中止和部分执行),执行率为97.8%,执行标的总金额达1.47亿元。

  五年来在全院所审结的各类案件中,共有上诉案件359件,占审结案件数的0.07%,其中被发回重审12件、占上诉案件的0.3%,改判65件(含部分改判)、占上诉案件的18.1%,维持原判和部分轻微改判282件,占上诉案件的78.55%。五年来在所审结的案件各类中有超审限案件18件(主要是未及时办理延期报批手续),占结案数的0.003%,已审结18件,主要类型为民事案件;有申请再审案件6件,审结6件;无抗诉案件和超期羁押的情况。在五年来所审结的3927件民商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3616件,占民商事审结案件数的92.1%;在所审结的各类民商事案件中,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的有1094件,占民商事案件结案的27.85%。五年来审判委员会共讨论各类案件49件,其中讨论刑事案件29件、民事17件、执行4件。

  ㈣、基础建设基本情况分析

  1、办公和办案经费情况五年来,通海县人民法院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建立了统一立案收费制度,各庭室取消了银行帐户,收费由立案庭统一管理,委托银行收费,各业务庭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只开单不收费,严格

篇十三:基层法庭调研报告

P>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Investigationreportonthecourtconstructionofthepeople'scourt

  汇报人:JinTaiCollege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前言:调研报告是以研究为目的,根据社会或工作的需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调研计划,即将被动的适应变为有计划的、积极主动的写作实践,从明确的追求出发,经常深入到社会

  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人民法庭建设工作,建立了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联系人民法庭工作制度,实现了班子成员齐抓共管的格局。一是加强了组织领导,在xx年被市高法院确定为人民法庭主审法官责任制改革试点单位后,立即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民一庭、政治处、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人民法庭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了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统筹安排、协调指导、督促落实和经验总结工作,切实解决了实际困难和问题。二是精心制定了方案,对改革试点的目标、任务、内容等作出了具体安排。通过逐级召开改革试点工作动员会议,传达了相关改革会议精神,打牢了改革的思想基础,掀起了学习讨论司法体制改革的热潮,引导干警做好了思想准备和能力储备。三是稳妥推进了改革,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要求,合理确定了主审法官员额,细化了庭长、副庭长、主审法官的主要权责和其他人员的工作职责,逐步完善了主审法官业绩评估和退出机制、差错案件责任追究机制和人民法庭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等制度,确保了人民法庭主审法官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常运行。

  (二)创新机制,司法公信提升

  区人民法院面对中央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给人民法院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对自身建设提出了更高标准和要

  求,始终坚持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切实把司法机制创新作为推进人民法庭工作不断发展的内在动力,不断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一是提高了诉讼服务质量,以"示范民生法庭"创建活动为抓手,在强化人民法庭立案导诉、接待接访、信息查询、疑难解答等传统服务功能外,大力推行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的诉讼服务平台建设,通过安装便民服务自助查询系统、制作便民诉讼二维码,借力官方微博、微信、司法政务网站等媒介,为群众提供了一站式、集约化、全方位的诉讼服务。二是着力减轻了群众诉累,强化了"简案快办"、"难案精办"理念,对案情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积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高了审判效率;规范了巡回审判工作,加大了巡回审判力度,方便了群众诉讼。三是积极参与了社会治理,灵活运用公众开放日、观摩庭审、以案释法、送法进校园等形式,积极开展了法治宣传,引导基层群众增强了法律意识;实行了诉讼前移,将辖区一些突出的矛盾纠纷化解在了萌芽状态;延伸了审判职能,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积极践行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立足实际,网络建设到位

  区人民法院为确保上下联动,立足实际,扎实开展便民诉讼网络建设,确保了便民诉讼网络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一是完善了便民诉讼网络,按照"方便群众诉讼、协助法院工作、优化审判质效"要求,以人民法庭为中心、便民诉讼站为主干、便民联系点为支点、便民联络员为纽带,扎实开展便民诉讼网络建设。以"选好人、借好力、管好网"为着力点,在已有的庭、站、点、员"四位一体"布局基础上,重新在各镇设了1名联络员骨干,对便民诉讼网络进行了完善。二是规范了制度和经费保障,积极争取了区政府、财政部门支持,设立便民诉讼网络专项经费,制定了《便民诉讼网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明确了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保障了便民联络员培训、误工等相关费用支出,做到了专款专用。制定《便民联络员工作职责》、《便民联络员骨干管理办法》等制度,完善便民联络员业绩评估和奖惩机制,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加强了对便民联络员的管理,确保了便民诉讼网络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三是完善了"大调解"格局,聘请人民调解员担任便民联系点负责人或便民联络员,实现了便民诉讼网络平台与人民调解网络的有机整合和无缝对接,通过调解结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人民法庭建设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区人民法院中心人民法庭在履行审判职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受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行政区域规划等方面条件的影响,在建设工作过程中仍然存在案多人少、诉讼服务跟进缓慢、设施改造不完善和人员编制不足、干警职级待遇偏低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一)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以矛盾纠纷为主的民商事案件逐年上升,群众的司法需求也不断增多,案多人少的矛盾在人民法庭较为突出。目前,全区三个中心人民法庭,每个辖区约30万人口,而三个中心人民法庭仅有在职干警17名,法官人均年结案186.6件,多的达200余件,同时还承担着开展巡回审判、指导人民调解、进行以案说法与法治宣传等社会治理工作,往往分身乏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法官的工作和心里压力较大。

篇十四:基层法庭调研报告

P>  法院司法公开调研报告3篇

  法院司法公开调研报告第1篇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开展司法公开的重大意义(一)加强司法公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司法公开是以公开审理案件为

  核心内容,同时要求审判工作各个环节的依法公开,是对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落实,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本质和为民司法的重要体现,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不断增强审判工作公开性的高度关注和迫切需要,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在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充分落实司法公开。社会主义法治是实现和谐社会的保障,司法公开是人民群众了解审判工作的窗口,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通道,树立社会主义司法权威的平台,让全社会对审判工作看的明明白白、真真切切,以此评判法院裁判是否公正、是否化解了社会矛盾、是否实现了案结事了,实现维护和谐社会的目标。

  (二)加强司法公开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法治的需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司法公开。

  司法公开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实现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公正应当是人民群众"看得见、享得着的公正",司法高效应当是"能感受、有体验的高效",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有效力的权威"。人民法院要通过加强司法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积极接受当事人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正确面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维护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公开不能反映在口头上,而要落实在行动上,扎扎实实推行司法公开。

  (三)深入推进司法公开,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司法机关的职责,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公开的目的。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了公开听证制度,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公开公正的前提下得到有效维护:一方面对在执行工作中涉及到执行变更等重大事项的问题进行公开听证;另一方面对再审案件的审查进行公开听证;同时,对人民反映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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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职务犯罪的减刑、假释问题,提出所有职务犯罪减刑、假释一律实行公开听证制度,杜绝暗箱操作,防止司法腐败。同时,完善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公布重大专项工作、重大活动和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情况等执法公开事项,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开展司法公开过程中基层法院存在的问题经过长期努力,我们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为民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司法力量不足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仍是人民司法工作面临的主要矛盾。就目前的状况而言,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工作理念、工作思路、工作举措、工作能力和工作作风上,还存在着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相适应、不符合为民要求的现象和问题。一是为民思想不够牢固,司法民主意识薄弱,忽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消极司法现象依然存在,本位主义、利己主义和特权思想在不同程度上有所表现;二是立案阶段告知不全,缺少兵团法院管辖、受理案件的条件、及时公告开庭地点时间、提供诉讼文书样式、举证责任分配条件、远程受理案件的办法、诉讼风险、法官职能职责介绍等等,未能详细全面公示或告知;三是为民举措不规范,对于申请执行条件、程序规范、风险责任公示告知不足,执行过程当事人不太清楚,查询、扣押、划拨有时未能及时通知当事人,划拨金额与给付金额不一致,拒不履行裁判法律责任追究不力,执行异议审查不严,执行程序不严谨,执行款物不能及时发放等等。四是审判阶段引导不够。不能及时公告诉讼程序转换及开庭时间、合议庭成员变更的情况,转播庭审、报道典型案例的协调联系基本没有,庭审中法律规范和事实要件的释明、举证期限责任分配不足,穷尽收集证据手段及当庭认证、鉴定人和勘验人出庭作证不足,公开宣判的形式单一等等;五是为民效果不够明显,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执行难问题尚未根本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十分突出。三、加强司法公开的基本措施与思路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需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胆创新,把开展司法公开活动与争先创优活动结合起来,把积极采取公开透明的措施与切实实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结合起来,把司法公开的实现程度当作衡量司法民主水平、评价法院工作的重要指标。司法公开可以使审判权运行一目了然,暗箱操作无处藏身,促进司法公平正义,树立人民法院的崭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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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立案公示内容完整。相关诉讼法律规范尽量予以公示,让人民群众对诉讼程序一目了然。及时、全面告知当事人相关诉讼条件和要求,详细审核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材料。

  1、尽快在立案大厅设置电子频幕、电子查询台等,滚动式公示相关诉讼信息,方便当事人了解、查阅;

  2、建立在线法院网站,直接反映法院工作情况、公示有关诉讼法律规范、生效裁判文书;切实开展网络立案、远程听证、电话预约立案等等方便群众诉讼的举措,不能停留在口头上、文字上,落到实处,解决边远山区群众诉讼难问题。

  3、完善宣传栏或者公告牌内容,补充公布本院管辖的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由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文书的样式、诉讼费用缓、减、免交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公示当事人收集提供证据一般规则、诉讼风险及举证责任、案件审理与执行工作流程等事项。

  4、对于当事人起诉材料、手续不全的,要尽量做到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手续,询问双方当事人准确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实际住所地;特别是与案件相关的各类重要诉讼证据问题,要给予专门交待释明;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诉讼材料能够当场补齐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当场补齐及时立案。

  (二)案件审理过程公开。除依法不公开审理或者依法需要保守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应当公开全部审判程序,注意安全防范。

  1、对于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可以进行庭前调解,除依法不公开审理外,允许媒体采访报道,允许合法群众及当事人亲友旁听。完善庭审旁听制度,推行庭审转播,完善公开听证制度。目前,我院建立了执行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对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以及变更追加当事人等执行程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开听证的条件,要求一律进行公开听证。

  2、规范法庭举证、质证、辩论,让当事人充分发表辩论观点和陈述处理意见,调解不成的尽量当庭宣判。基层法院决定由适用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及时将决定的内容和法律根据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

  3、在规范使用法言法语、严格法庭纪律的基础上,改进审判作风,用群众听的懂得语言进行庭审、诠释法律、分析论证。法官在法庭上明确诉讼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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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范要件和事实要件、依据争议焦点正确分配举证责任;指导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辩论。法官特别要注意给双方当事人释明涉及案件事实的相关法律条款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及责任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4、充分保障当事人有话说在法庭、有理讲在法庭、有问题提在法庭、有冤情申在法庭。法官查明事实在法庭、辨法析理在法庭、明确是非在法庭、划分责任在法庭。坚持以各种方式进行公开宣判,听取当事人其他人员对于庭审的意见。公开落实判后答疑制度,要有笔录反映答疑情况及内容。

  (三)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公开制度,建立公开执行联动长效机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执行公正、公开。

  1、把涉及执行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司法解释、兵团分院执行问题相关规定,关于执行费支出范围和负担、执行法律结果及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的法律后果,予以公示公告,便于群众了解。

  2、尽量让申请人参与法院执行活动,了解执行过程。收取发放款物规范、及时、手续齐全、符合有关规定。执行款物帐目清楚,案卷材料齐全,程序规范合法,及时公布便于查询。

  3、委托评估、鉴定、作价、拍卖可以公开相关机构,当事人随机抽签,及时公示相关结果,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在自愿交纳费用的前提下允许申请重新。

  4、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公开听证、舆论监督制度。20xx年2月,我们法院出台了《关于推进司法公开、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规定》。通过设立新闻发布中心、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以及对新闻宣传工作进行归口管理等举措,强力推进司法公开,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

  5、建立党外人士对司法工作行使民主监督职能的工作渠道和工作机制。我院高度重视党外人士对司法工作的民主监督,定期征求代表委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每季度一次的"直通车"活动中,我院还邀请区政协委员与我院领导一起接访,现场见证和监督;此外,我院还定期邀请政协委员等党外人士参加我院的"法院开放日"活动。上述渠道,已经形成了党外人士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常态联络和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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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新形势,我们法院必须以司法公开为必要形式和手段,有针对性开展公开审判工作,努力从根本上、源头上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保廉洁,以公开赢民心,以公开树形象,以阳光审判化解社会矛盾,以调解协调促进社会和谐。不断创新法治理念,提高司法能力,改进审判作风,加强廉政建设,弘扬法院文化,确保司法公正、廉洁、为民。法院司法公开调研报告第2篇

  司法救助制度是法院保障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制度,它是司法机关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诉讼制度上的保障。近年来,我院通过缓、减、免收诉讼费和对生活困难当事人实行物质救助等方式对当事人实施司法救助,在及时救助贫困当事人、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目前我院对司法救助没有固定模式,救助的范围比较零散,操作上也没有固定程序。为了凸显人文关怀,促进经济发展,建立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势在必行。

  一、我院司法救助案件范围目前,我院开展司法救助的案件范围比较有限,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案件中:1.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告人赔偿不起,而受害人生活困难,伤亡严重;2.人身损害赔偿案件;3.劳动争议、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中老板跑路,劳动者无法维持生活的;4.刑事案件艾滋病、尿毒症患者需要关押而无法关押的,需要到专门收押机构进行关押。此外,自伤自残犯罪嫌疑人需要检查费、手术费的。二、近年来我院司法救助基本情况以前财政没有专门预算,只是在法院实施司法救助后,请求区财政审批,区财政零星批了一些。近五年,我院平均每年实施司法救助3人左右,共投入司法救助资金26万余元,区里批了大约10万余元。由于,没有经费来源,没有列入财政预算,还有很多生活困难确需救济的当事人基本没有实行救济。从今年开始,我院向区里争取了10万元的财政专项预算。但也只是杯水车薪,还有很多生活困难确需救济的当事人还没有实行救济。此外,对经济确实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20余万元每年。三、与党委、政府配合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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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执行不到位,生活困难的被申请人,确需进行司法救助的,我院通过向当地党委、财政报告,为了让上访者息诉停访,息事宁人,党委、政府适当解决了一些。

  四、存在的困难(一)特种病罪犯关押治疗经费问题刑事审判中对于患有艾滋病、肺结核等传染病或肾衰竭、尿毒症等严重疾病,且不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非监禁刑和监外执行条件的特种病罪犯,虽经法院判决,但衡阳市看守所、收押中心普遍拒绝收监,其理由是依据《看守所条例》和《监狱法》等相关规定,对患有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不予收押和收监。而不收监(押)又会使罪犯更加恣意妄为、危害社会,既损害了司法权威,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去年以来,因开展集中严打整治活动,在刑事案件大幅上升的同时,我院判决此类案件病人已达5例。这种现象的存在给刑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带来较大障碍,影响了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此类病人的专门收押机构是常德市津市监狱,患有此类疾病的罪犯在执行刑罚期间都要进行必要的治疗,收监治疗费用为每人6万元,目前这条通道还未打通。另外,犯罪嫌疑人自残治疗费等费用的解决也存在实际困难。(二)虽然今年开始,我院向区里争取了10万元的财政专项预算,但第二年有没有还不知道,没有规定的预算模式。(三)增多粥少,大量需要救助的当事人等不到司法救助。(四)缺乏稳定的经费保障。司法救助经费没有相应财政拨款,而是从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中提取,势必影响法院其他方面的正常经费开支。国务院《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实施后,基层法院的收费标准大幅降低,司法救助工作缺乏经费保障,影响了司法救助的能力和效果。我院现行财政制度虽为收支两条线,但在实际运行中,审判经费投入仍和诉讼费用的收取密切相关。由于司法救助经费没有列入财政拨款,加之我院经费短缺,日渐增多的司法救助对象与我院办公经费的难以保障之间矛盾突出。如我院近五年以来,年均缓、减、免诉讼费达21万元,而同为司法救济举措的法律援助却有相应财政拨款,有的已纳入财政预算,由此造成办案经费短缺,制约司法救助的发展。五、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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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要将司法救助制度化、规范化。要以文件形式,对司法救助的范围、救助金额、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和程序、管理模式和申请条件等进行规定,使司法救助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便当地党委、政府遵照执行。

  2.管理模式上,凡涉及法院的列财政预算,归法院确定救助对象。3.明确救助资金管理单位,专款专用,不能挪用和挤占资金。在财政做账时,列入专门科目,救助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监督。4.严格审批程序,是哪块救助的案子,由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在程序上,当事人应先提出申请,当地党委、政府或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法院党组集体讨论决定。5.设立专项的司法救助基金。一是设立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确保对经济困难的群众能享受司法救助的温暖。建议尽快建立纳入社会救助体系的司法救助基金,该体系应由党委牵头、政府出资、法院承办。首先救助基金应独立核算。以各级财政解决为主,接受各界捐赠为辅,单独设立帐目核算。救助基金只针对当事人,原则上"救急不救困",实行一次性救助。在救助功能上与一般的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区别开,即只是临时承担救助功能,在法院发放救助金后,执行到位的款项会优先补入司法救助基金。其次是明确救助范围和标准。建议将司法救助基金与执行救助基金相结合,将未获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受害人、被执行人无力履行且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无力支付各种诉讼、鉴定费用的当事人,都列为基金救济对象。救助金额以基本达到救急为标准,不以当事人实际损失为标准。再次是申领程序必须严格。严格执行当事人申请、法院初核、财政主管部门复核、法院执行的步骤进行,基金使用达到公开、透明、高效。6.实行联动的司法救助机制。鉴于困难当事人在现行司法救助制度中无法在诉讼中获得必要法律服务,建议将司法救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有效衔接,扩大司法救助制度内容,改善弱势群体进入诉讼后的不利地位。同时,人民法院应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等关心和支持,联合司法、民政、基层政府、人民调解组织等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弱势群体案件纳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消除弱势群体"诉讼难"问题。法院司法公开调研报告第3篇1.村集体、村委会与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是中国法上特有的一种组织类型,但对于其法律地位却一直未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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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直到20xx年《物权法》确定了代表制,即第60条规定的,三类农民集体所有权分别由其代表行使,但在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代表却出现了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表述,于是也就存在着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关系的问题。

  长期以来,村集体、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主体地位存在立法缺失或模糊之处。关于这些组织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公法方面,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4]等等--其中关于集体经济组织规定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在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还会以"生产队"或者"生产组"的名称出现[5];而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委会在经济方面集中体现为"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但是"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而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按居民状况、土地关系而分设的,可以方便管理、议事等等,但有的村民小组也可以有自主权,行使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因此具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可以被归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上,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都具有一定的政治性,承担起了公法上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它们又会参与到与民事活动中来,涉及到合同、侵权等民事问题。

  从与农村有关的民事借贷案例检索中可以发现,村委会、村民小组、生产队等常常被作为诉讼主体。我们可以在私法层面或者说民事法律层面来观察: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构建了自然人、法人的二元民事主体结构,并在自然人章节之下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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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个人合伙,在关于民事主体的规定中未出现对于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等的专门规定;为处理这些组织在民事诉讼中的相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司法解释")有以下相关规定: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第六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村委会""村民小组"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问题;而在20xx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在第三章"法人"的第四节"特别法人"中规定:[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首次在民事实体法上确认了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主体地位。

  在《民法总则》施行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等因为民诉法解释而被归为民诉法上的"其他组织",但是在民事实体法中没有明确的主体地位;而在《民法总则》施行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在民事实体法上具有了法人资格,但正如《民法总则》相应篇章所用的"特别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与一般的法人不同,但是立法者并没有进一步给出明确的规定,例如关于法人的一般规定是否全部都适用于"特别法人"?特别法人的财产范围如何确定?特别法人能否破产清算?虽然法律目前还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和处理方法,但是在实践中遇到相关的问题时,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寻找符合民法一般原则的解决方案。

  落脚到民间借贷的问题上来看,可能出现的主要问题是主体的财产能力或者说财产关系问题。目前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不同法人主体,而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问题直接影响到判决的执行以及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根据前面的梳理可以发现,村委会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存在着交叉的地方,但是村委会对于集体财产的管理和协调职责与财产的所有权是否有着必然的联系?它们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是不同的法人,而按照法人的一般规定,法人需要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来承担责任的,村委会的独立财产该如何划分?这就要求法院通过一定的方法合理、准确界定和划分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便确定不同情况下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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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担义务和责任的具体主体和财产范围。此外,民间借贷还会涉及到担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

  定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批复等,可以发现,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可以作为担保,但与前述问题一样,需要确定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便确定不同情况下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的具体主体和财产范围。

  2.政府通过案例检索发现,我国存在许多政府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而且法院一般不会因为一方是政府而质疑借款合同的效力,因为政府可以以民事主体的地位参与民事活动,其属于《民法总则》中规定的特别法人中的机关法人。但是有学者主张,对由于政府的资金进出有严格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各级政府的支出必须以经人大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所以无论是借钱给其他主体的支出还是向其他主体借钱而产生的债务支出,都必须列入预算,所以假如政府参与民间借贷未经相应人大的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会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而且还有使公共资金处于不可控制的风险状态,进而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可能,合同更应无效。[7]该学者引用的合同无效条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8],但是学界和司法实践均已经达成共识,这里所指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面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另一方面并不是所有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都导致合同无效,只有效力性的强制规定才能导致合同无效,即该类强制性规定会影响当事人所预期的私法上的法律效果。[9]《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虽然属于法律,但其并不是效力性的强制规定,违反该法而订立的合同并不必然无效,而仅仅应发生行政法律责任等后果。3.业主委员会根据案例检索可以发现,我国涉及业主委员会的案例在数量上虽然不多,但是对于业主委员会这一特殊主体,与村委会的问题类似,在借贷纠纷中仍有需要进一步讨论和研究的问题。首要并且主要的问题是关于业主委员会的主体地位、权利义务以及财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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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10]和20xx年[11]先后发布两个批复,肯定了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当事人能力:20xx年的答复认为,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20xx年的答复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所以,业主委员会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应诉,有原告和被告的资格,具有民诉法上的主体地位,而且通过案例检索可以发现,有大量的业主委员会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借款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等。此外,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在住宅小区内业主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遭受损害的情形下提起诉讼,这也明确肯定了业主委员会在特定情形下的诉讼主体地位。

  但问题是,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以及如果有,那应该归于哪一类的法律主体?20xx年《民法总则》的施行又引起了学界对于业主委员会主体类型的讨论--业主委员会是否为《民法总则》中的非法人组织?有学者认为其不属于非法人组织,因为《民法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且业主委员会大多没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财产,与业主的财产有混同和重合的可能,而并不能单独承担民事责任--这也导致了与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那一部分相似的问题,财产关系的不明导致承责主体的待确认,直接影响判决的执行和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所以该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而不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因此业主大会当然应当承担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就如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关系,所以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12]。

  对于业主委员会的主体地位问题的意义在于确认其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以及进而能否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以及负担义务。首先,如前所述,业主委员会在实践中常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例如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也能够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与民事诉讼。其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13],业主委员会应当进行备案,对于日后各方面的变更情况也需要进行及时的变更备案,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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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规则只是部门规章,而且这里要求的是"备案"而不是"登记",但《民法总则》第103条第1款规定"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由此很多学者认为不能将业主委员会纳入非法人组织。

  第三,是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承担责任能力,这也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根据最高法院20xx年的司法批复,业主委员会并非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仅仅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四,是关于执行的问题,如前所述,业主应承担最终责任,但业主又是比较分散的群体,具体执行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业主委员会其中一项职责是管理业主们的公共财产,归业主所共有,而公共财产通过恰当的经营和管理,例如广告位出租等方式,可以带来一定的公共收益,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而大多数情况下的实际管理者就是业主委员会了,它们可以在一定情况下,例如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授权,使用这些公共收益进行民事活动,因此可以认定这些公共收益应当优先执行,此外还有可能成立业主大会基金之类的公共财库,也可以作为优先执行的财产。

  此外,业主委员会可能会出现换届的情况,但是业主委员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代表组成,代表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反映业主集中的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民间性组织,不同届别的业主委员会,均是经过全体业主代表选举产生的组织,两者之间存在权利义务的承继关系,原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当然对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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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五:基层法庭调研报告

P>  如何加强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

  根据我区第二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计划要求和我院“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实施方案,结合本人工作实际,近期对我市10个基层法院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情况及改革后如何加强法院队伍廉政建设进行了调研,现就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基层法院纪检监察机构改革现状

  今年上半年,随着全市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各区市落实了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的全覆盖,各区市基层法院纪检组于今年3月底前陆续撤销,实行了区(市)纪委监委派驻。有的法院连同监察室也随之一并撤销。不少纪检组长转行安排其它工作,有的转为副院长、执行局长,有的入额法官开始办案,有的干党组专职副书记专抓和队伍建设,有的只保留党组成员,分管队伍建设工作。我们李沧区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队伍建设,做到人员不减、监察室不撤。有人认为,实行派驻了,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由区纪委监委派驻组负责了。然而,各区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不是进驻到法院,而是“综合派驻”,即一个派驻纪检监察组一般要综合监督七八个单位,而且仍在区纪委监委机关办公。如我区的每个派驻纪检监察组要监督八个单位,我们区法院是区纪委监委第六纪检检察派驻组监督八个单位中的一个监督单位。一是派驻组没有这个精力来抓这八个监督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二是派驻纪检监督组的职责是履行对派驻部门(单位)的监督责任,是“监督的再监督”,按照其职责定位其“不承担派驻部门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相关的日常工作”。

  二、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基层法院纪检组撤销了,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由谁(部门)来牵头主抓。区纪委监委的派驻纪检监察组不是原来法院的纪检组,它不可能直接来抓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当然,我们会说,院党组应承担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但过去,法院的党风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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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建设由纪检组长带领纪检组监察室一班人具体负责抓实,现在,党组没有了具体抓廉政建设的机构和人员。

  二是法院监察室的职责定位问题。法院监察室虽然名称有“监察”二字,但法院监察室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的“监察”职能,法院监察室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行使对本院审判执行等工作的审务督查,它是双重领导,首先是受上级法院监察室的领导。

  三是多数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已分流。撤销了法院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队伍。我院本想将监察室的同志调到机关党委等从事专职党建工作和其它工作。后来,院党组考虑,越是在这个时候,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越不能削弱,所以,暂时没有作变动。

  三、加强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措施

  (一)抓好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

  撤销纪检组后如何加强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首先要落实好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即落实好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的抓党建抓廉政的责任。

  法院工作开展得好坏,领导干部是关键,即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特别是直接带兵的中层干部,只要抓住了中层干部这一关键环节,就能稳住全局,队伍建设就有了保障。

  明确分管领导和中层干部的廉政责任。法院党组书记与分管领导、分管领导与庭室负责人层层签订“一岗双责”责任书。每年年初,院长在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同时,还要落实《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审判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奖惩,《岗位责任制》每年都要根据实施情况作出修订,并狠抓落实。将职权和责任分解到庭室;部门根据与分管领导签订的责任书再将工作任务进一步分解到个人。通过层层分解,确保“任务到庭、量化到人”,做到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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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强中层干部的配备和教育培训

  配备好、培养好、建设好中层干部队伍是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一环。要认真落实好竞争上岗机制,运用好民主推荐、竞职、民主测评、任前公示等一系列“阳光”操作办法,把优秀的干部选拔到中层领导岗位上来。

  队伍配备好了、责任书签订了,还要不断增强中层干部的管理能力和领导水平。能力和水平的提升首先从抓教育入手,一是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法院世纪主题,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做深、做实、做活思想政治工作。二是抓好业务培训。认真贯彻上级法院的培训规划,积极输送他们到上级法院和各种院校接受培训。三是抓好廉政教育。法院在中层干部廉政建设上应抓严抓实,着眼防范,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组织中层干部进行廉政宣誓,要求中层干部在出色完成审判任务的同时,一定要认真履行宣誓承诺,切实担负起“一岗双责”,绷紧廉政之弦,加强队伍管理,做廉洁自律的“带头人”。其次是加强内部纪律约束促廉政。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发放“执行禁令监督卡”,保证禁令切实得以贯彻执行。

  (三)强化相关的监督落实

  制度是管长远的,必须建立完善相应制度,而且要把制度落实到实处。

  一是落实中层干部廉政责任制,发挥中层干部管理作用。

  中层负责人对抓队伍建设、审判管理心里有谱,头脑中绷紧一根弦,做到经常与本庭干部交心谈心,了解掌握干部匠思想脉搏,工作上、生活中的困难和要求,尽力解决,使干警卸掉包袱,轻装上阵。因法院不是在真空中的,“案件一进门两头都托人”,挡不住说情求托,为此,推出“托请明示报告制”,对说情、送礼等不正之风,由庭领导负责统一处理。对外出办案,制定了“外出办案制度”,对外出办案期间行为进行规范。

  二是严格落实述职述廉和廉政谈话制度。定期进行廉政谈话,班子成员与中层正职每半年召开一次述职述廉会议,通过层层压牢责,形成全院上行下效、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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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其职、良性循环的廉政氛围。分管领导应分片负责、挂庭指导,院党组班子成员要加强联系庭室的检查督导,院党组成员对庭室管理和制度建设中有漏洞的要进行“提醒谈”,对抓队伍抓管理不力的要进行“警示谈”,起到推动作用。

  三是严格落实考核制度。院庭两级领导贯彻执行“一岗双责”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政治部、监察室是落实政策“一岗双责”的职能部门,通过采取责任人述职述廉等方法考评,并结合岗位目标考核一并进行。把“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一岗双责”落实到位的责任人,给予一定奖励;反之则给予相应处罚。切实做到有检查、有整改、有问责,真正实现保制度、保实效、保廉洁。

  (四)发挥好法院“两员”作用

  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各支部应设立纪检委员;根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各级法院应设立廉政监察员,即“两员”。我院今年在支部改选时,在12个支部中都设立了纪检委员,原则上由中层副职以上的同志担任。今年7月,我院又建立了廉政监察员队伍,由院监察室统一负责组织开展工作。前一段时间最高院下发了关于法院监察室工作改革的征求意见稿,在还没有新的改革方案出台之前,要充分发挥好基层法院监察室的职能作用,发挥好纪检委员和廉政监察员的作用。通过“两员”,加强对本部门干警纪律作风和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将纪检监察的触角延伸到审判执行工作各个岗位中,推动和实现法院工作全方位、无缝隙监督,有效防范各类违法违纪行为。要定期召开“两员”工作会议,及时了解各部门人员的思想动态和对各部门干警的监督情况。要求“两员”如实报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保证畅通。要建立问题线索即报制度。“两员”在工作中发现本部门干警违法的问题线索必须及时报告院党组和监察室。要设立“两员”工作档案。对“两员”一年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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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六:基层法庭调研报告

P>  调研报告:关于基层法院青年干警队伍现状分析与思考

  青年干警肩负着法院工作的未来与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事关人民法院事业的兴衰成败。所以,加强青年干警队伍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目前基层法院在青年干警队伍建设上存在与司法体制改革要求、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司法需求不相适应之处。

  一、青年干警队伍基本情况(一)人数比重大。XX法院现有在编干警62名,35岁以下的青年干警29人,占到全院干警总数的46.77%,整体队伍结构呈年轻化趋势。(二)学历较高。在29名青年干警中,学历分别为研究生1人、大学25人、大专3人。(三)政治面貌好。在29名青年干警中,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19人、团员10人。(四)岗位多元化。在29名青年干警中,从事审判工作6人,从事书记员工作12人,从事法警工作5人,从事其他后勤综合工作6人,涉及法院工作的各个方面。(五)勇挑工作重担。在29名青年干警中,有10人担任院中层干部(其中有5人为中层正职或虽为副职但主持工作),占全院中层干部

  人数的45.45%。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一)青年干警成才较慢。法院业务工作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年轻干警想要尽快进入工作角色,进而独当一面,还需要长时间深入学习钻研。目前,在我院29名青年干警中,具有审判职称的6人,仅占全院法官人数的16.67%。(二)青年干警职级低,晋升难。我院29名青年干警,全部系科员(其中,任科员职务5—10年的有8人,10年以上的有4人)。(三)青年干警流失十分严重。我院至2008年以来,共减少干警22人。除退休8人外,流失干警共计14名,其中流失青年干警12名(具有审判资格的6人),占流失干警总数的85.71%。

  三、原因分析(一)关于青年干警成长缓慢问题。对年轻干警而言,他们有较丰富的理念知识,但实践经验不够,加上工作任务繁重、经常加班,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年轻干警,也未能提供他们相应的学习时间和奖励,这些都导致了年轻干警成长缓慢。

  (二)关于青年干警职务职级低的问题。原因在于落实职级待遇受到法院职数配备整体比例的限制。基层法院职数配备总数少,加上实际晋升中存在论资排辈现象,导致青年干警晋升职级缓慢。

  (三)关于青年干警队伍流失问题。主要有以下原因:

  首先,法院工作人员政治、经济待遇低。法院工作人员在工作量无限放大的现实境况下,政治、经济待遇却没有相应提高。其职业要求高,工作累,晋升慢,工资低,付出与回报严重倒挂。特别是如果青年法官没有解决行政级别,那么他不管法官等级有多高,都只能拿科员的工资。这就直接影响到青年法官的工作积极性,造成青年法官职业心态失衡,结果是一方面通过司考的青年法官纷纷跳槽,另一方面通过司考的多数大学生不愿进入法院,从而不断加剧法官的流失与断层。笔者所在的法院从2008年至今通过了司考辞职、调离的青年干警有6人;而同期通过司考进入法院的大学生却仅有3人。

  其次,压力的逐年增加。一是办案压力大。我院这几年案件数量逐年激增,青年干警工作任务较重。书记员承担着大量的事务性工作;被任命为审判员的青年干警一般均是办案主力,承担着较重的审判任务,工作压力大。二是生活压力大。青年干警工作后面临结婚、买房、生育、赡养老人等生活问题,而工资收入低导致其产生“经济危机”。

  再次,现实与理想之间的差异。从高等院校毕业的青年干警对社会怀着美好的憧憬,对法院工作存在较高的理想期待值。进入基层法院工作后,对理想与现实间的差异存在不适应,部分干警心理上产生失落感,有些干警则缺乏明确的发展方向和工作规划,工作热情不高,缺乏进取心,对前途和理想一片茫然,甚至对在法院工作产生动摇。

  四、对策措施

  (一)加强教育培训。为了青年干警能够迅速成长为法院业务骨干,我们必须强化培训力度,并建立规范化的教育培训制度。一是对于新招进来的青年干警一定要经过“上岗培训”,熟悉法院基本情况后,才能够正式安排具体的工作岗位。要及时安排组织他们参加上级法院举办的新录用人员培训,使青年干警提高基本素质。二是开展业务技能培训,采取由资深法官与青年干警“1+1”帮教形式,由资深法官将化解矛盾、庭审驾驭、文书制作等实务方面的经验和技巧对青年干警进行言传身教,逐步提升青年法官能力。

  (二)打破“论资排辈”的旧思想,畅通青年干警晋升通道。要鼓励青年干警积极工作,大胆创新,努力学习,加强调研。要多给他们学习的机会、实践锻炼的机会、充分发挥才干的机会,并以此促进人才的不断成长。要坚决屏弃职务晋升上“论资排辈”的旧思想,坚持以德量人、以能用人、以勤识人、以绩取人、以廉择人,继续大胆提拔那些有才干、肯实干、成绩突出的青年干警,实现“以事业留人”。以激发青年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因而更加安心地、积极地投身到法院事业中去。

  (三)坚持从优待警政策,关心干警生活。一是力所能及帮助青年干警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二是丰富青年干警文化生活,促进青年干警健康成长。针对年轻青年干警朝气蓬勃、充满活力的特点,立足现有条件,不断丰富文化生活的内容,以正确引导

  他们参加积极向上、健康、文明的文化生活。

篇十七:基层法庭调研报告

P>  法院调研报告

  20__年法院调研报告4篇一、目前的落实情况目前就拿我院来说,在立案中我们立案庭就会把执行中的权利和义务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我们的案件承办人拿到具体案件后,会制作《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送达被执行人;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及时将一些权利和义务告知双方当事人,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过程中,都会采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确保执行的公正、公开;对一些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的案件,我们在处理其财产过程中会通过新闻媒体公告的形式予以告知。这些信息的公开,既确保了法院的规范执行,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但是执行人员在实践执行过程中对执行公开还存在一些偏差和问题,影响了执行效果。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执行人员公开意识薄弱。对执行公开教育的忽视、厌倦心理是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执行教育对法院执行人员来说是件必不可少的事,但目前我们在块工作是欠缺的,基本没有什么定期培训和日常学习制度。一些执行人员却不在意,认为执行就是那么回事,把别人的钱执行来就好,受不受执行公开教育不重要。另一种是对执行活动的应付心理,有的执行人员认为只要工作中小心一点,工作上交代的了就行,心灵深处并不想参加执行活动,所以执行中对一些程序上的要求,特别是执行公开并不重视。(二)执行公开情况落实不到位。关键是公开制度的监督检查、考核不到位,一项制度出台后,执行“走程序”,相应的监督没有或脆弱、方式方法流于形式,没有建立和完善执行公开制度工作责任制,不明确责任主体以及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执行制度时紧时松、虎头蛇尾或“雷声大雨点小”、“执行做秀”等,使得这项公开制度执行的质量和成效得不到真正落实。例如:有些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财产制定处置方案时,而同时这个被执行人在法院存在多个案件,也就有多个债

  权人,由于对执行监督工作的不到位,造成财产分配不公,甚至造成一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进而损害法院的司法权威。

  (三)执行公开制度的不完善。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很多需要公开的信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中有明确规定,但到具体办案人员手上很多都缺乏统一规范的操作细则,不同办案人员所做的就大不相同,你做你的,我做我的,今天我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也没事,从而造成对执行公开的混乱。比如我院在尚未制定《县人民法院诉讼费缓减免操作规程》之前,对执行费的收取减免缺乏统一的规范,执行人员在办理案件当中,对执行费的收取就参差不齐,这本应也在执行公开内容之一,在此制度实施后,对这块费用的收取就取得了较好的规范。

  三、进一步加强执行公开的几点建议此次调研,在通过了解我院执行公开工作的具体现状及参考了其他法院经验,掌握了情况,指出了不足。为了进一步推动我院执行公开整体工作水平上台阶、上层次,针对此次调研反映出来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加强执行人员执行公开理论培训,增强公开意识。由执行局牵头组织执行干警学习相关最新的执行公开理论及法规,对执行公开的方式、内容有一个系统的学习,笔者认为在做好案件办理的同时,定期组织局里学习会,对在当前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大背景下尤显很重要。2、进一步提高执行公开情况监督管理。我们可以邀请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我们执行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听取意见,以改进我们的工作。同时也加强执行公开制度的宣传,在执行局制作相应的公开宣传栏,对公众开放,让群众参与监督,使执行公开的初衷得以真正落实。比如在执行一些重大事项过程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现场执行监督;在一起执行异议听证过程中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听证。3、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执行公开制度。制度有一定的滞后性,一些好的制度在落实过程中要不断完善,以达到最大的效果。比如执行款物的收取中,应该规范款项的收取发放,财务上定期检查中转款情况,对一些时间比较长的款项要及时通知案件承办人加以处理;再比如应该对一些拒不执行的“老赖”加大曝光力度,在现

  有的《晚报》、《法院网》上曝光外,还可以偿试在电视台和报纸上曝光,在本地媒体上曝光可以更大的震慑那些拒不执行的“老赖”。

  人民法院干部体制的调研报告一、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改革措施和建议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关键举措,是实现法官精英化的有效途径,但在现实中存在以下问题:1、法院后勤部门对分类管理存在一定的忧虑心理,因为毕竟很多后勤部门的人员具备法官职务,只是由于工作需要而从事后勤工作,分类管理后不同人员心态不平衡,法官在综合部门不办案件有意见,办案法官任务重、风险大、待遇不高也有意见,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积极性难调动;2、基层法院案件比较多,息诉止争,化解矛盾是其中心任务,很多案件,均是烦琐的事实调查,有的并不涉及高深的法律知识,目前法院审判人员都比较紧缺,分类管理后,只有少数的人能被任命法官,这少数的法官能否承担如此大量的案件?法官助理的积极性如何调动?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第29条“试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是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由于法官助理的工作非常笼统,不好量化,最终又回到以前的审判模式:法官审理案件和拟写法律文书,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和装订卷宗等,法官助理无所适从;如果让法官助理拟写法律文书,又因法官助理没有参加庭审,必然要通读卷宗,将会出现重复劳动;即使法官助理在法官授意下拟写法律文书,还存在一个责任心问题,因为案件质量的好坏和法律文书的优劣都由法官来承担后果,调动不了法官助理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对法官助理进行考核。又由于法官助理的心理调适有个过程,相当长时间内不能投入工作,以往与法官一样开庭审理案件,如今被剥夺了审判权,仅从事一些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工作,心理不平衡,工作带有情绪,不愿配合法官工作;而法官碍于情面,许多本应由法官助理做的工作现在都落在法官和书记员身上,法官助理形同虚设,法官压力大。4、由于法院参照公务员管理,使法官管理也带有行政化色彩,从法官等级就可以看出,行政级别一定程度影响着法官等级的高低,这造成法官的晋升与其法律水平不挂钩,是由其年限、职务、职级决定的。

篇十八:基层法庭调研报告

P>  基层法院思想政治建设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调研报告

  基层法院思想政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调研报告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人民法院全面履行审判职能的重要保障,更是新形势下保持审判队伍旺盛活力的生命线。对于保持人民法院队伍思想稳定、政治坚定、方向正确及确保司法公平正义有着重要意义。特别是现代世界多格局、多元化、不平衡的发展,国内新的分配体制所引发的各种利益矛盾日益突出,各种新的社会意识形态的相互渗透,导致社会大众的意识形态越来越复杂化。同样,在基层法院队伍中,思想状况也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加强和改进法官思想政治工作尤为重要。笔者对XX法院干警思想政治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一、我院干警队伍现实思想状况从调研情况看,我院干警现在思想状况存在以下几种类型:(一)积极向上热爱审判事业。

  大部分干警热爱自己的工作,对法院的整体工作感到满意,职业尊崇感较高。认为自己选择法院工作主要是因此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目前自己的工作岗位上的成就感比较满足,认为自己的长处在法院工作中发挥得也较好,而且对法院的整体工作感到满意。

  (二)工作激情有所减退。工作激情与活力是队伍精神面貌的重要表现,是推进工作的动力,但由于当前基层法院队伍存在素质要求高、工作任务重、纪律要求严、职业风险大、收入待遇低、执业保障欠缺的问题,干警个人的职业尊荣感在现实面前屡屡受挫,激情与活力减退,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降低。案多人少造成的个人超负工作,工作压力大。(三)整体素质提升滞缓。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和严肃性,要求法院干警应加强对新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强化岗位练兵,不断更新司法理念,以满足审判工作的新变化、新要求。但因基层法院教育培训资短缺、干警素质参差不齐,队伍整体素质提升不快。(四)团队意识渐趋淡化。为应对“人少事多”矛盾,基层法院多以细划岗位目标,落实具体责任的方式进行管理,虽然保障了各项工作的落实到位,但也造成了部门间、干警间各自为阵,埋头提指标、突任

  务,相互交流沟通少、协同作战能力弱的局面,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减弱,不利于法院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

  (五)工作量和政治、经济待遇不相称。如前所述,我院存在案多人少、工作压力大的现象,而干警待遇却得不到较大改善。一是干警行政职级待遇偏低,由于诸多因素,很多干警职级停留在一个职级层次,很难再得到晋升;二是工资待遇较低;三是其他福利待遇,包括住房、休假等,由于工资待遇与地方消费水平不均衡,待遇低而消费水平、房价均高,住房、子女就学、就业等实际困难较多。(六)职业形象和职业保障。由于近几年“执行难”、法律白条、司法腐败等现象屡见不鲜,加上老百姓法律观念的提升以及对法律的不理解、对法院的不理解,甚至存有偏见等种种因素共同作用下,法院面临一个舆论、发展瓶颈,社会形象也受到一定影响,执法环境不容乐观。如前所述,对“职业形象”和“职业保障”的调查结果都从不同层面反映出这一现象。“职业形象”调查中,干警们对自身职业形象信心不足,但对自身素质和作风评价较高;而在“职业保障”调查中,绝大部门被调查者在办案过程中不同程度地遭受过当事人的无理指责、投诉、谩骂和人身威胁。事实上,我院也曾出现过法官外出保全、执行案件过程中受到当地百姓、群众围困,干扰执法的事件。

  二、我院思想政治建设工作情况近年来,我院党建工作在县委的正确领导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县委工作大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党建工作重要性,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以队伍建设推动审判工作,提高司法能力,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组织建设,使法院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进一步增强,党员模范带头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充分体现了党组织在实际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一)坚持以“三个至上”为指导,确保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XX年,法院党建工作始终坚持以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不断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和感情认同。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司法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发展的政治方向,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严格依法办事。着力解决党员干部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进一步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广大干警的头脑,统领审判执行工作,将科学发展观贯彻于法院工作全过程,体现在法院各项工作中。

  (二)强化党组织建设,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党组织的建设,首先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在党组内部注重抓好五种作风建设,即“雷厉风行的作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精细严谨的作风、创新务实的作风、文明向上的作风”。通过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转变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习作风和生活作风,使学习风气有新转变、服务理念有新增强、工作创新有新突破、推动落实有新举措、工作效能有新提高。坚持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审判委员会的有关规则,从党务管理到司法政务管理、审判业务管理,认真执行和落实民主集中制。制定《中心组学习计划》,每月组织一次学习,一年来共召开十多次党组中心组会议,重点学习《廉政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央、省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精神,认真撰写学习心得,分析^p自身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走访基层干部群众,及时掌握社情民意,了解社会对司法的新需求,听取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

  落实党内监督措施。充分发挥民主生活会的重要作用,开展民主调研,广泛听取了干警关于审判执行工作、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等方面意见和建议,解决问题,改进不足。同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一步增强了班子的团结,融洽了干群关系,转变了工作作风,增强了廉洁自律意识,提高了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强化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实、做细、做活,舍弃传统的说教,通过形式多样、丰富灵活的方式方法贯穿于日常活动之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渗透力和感染力。具体做法:一是树立正面典型,加强宣传力度,通过学习先进事迹,引导干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业绩观;XX年6月23日举办庆祝建党93周年演讲比赛,20余名干警参加比赛、组织院里干警参加县机关工委篮球比赛、举办法院文化、廉政书画展等活动,陶冶干警情操,增强团结协作的精神;二是实施人性化管理,关心照顾干警及其家庭的生活,增强队伍亲和力。给家在外地干警购买职工宿舍,解决他们住宿和食宿困难、节日慰问离退休党员干警、安装门禁等活动。三是实行刚性管理,增强队伍执行力。XX年我院修订《XX县法院绩效考评办法》,为解决干警精神不佳、状态不佳、争先创优意识不佳问题,实行全员绩效考核,简化量化考核指标,充分运用考核结果兑现考核结果,

  促进司法廉洁意识的提高。同时,我们用“两个延伸”做活思想政治工作,即由领导干部向一般党员延伸,党员干部向党员家庭延伸。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同联系点党员干警进行一次谈心交流,了解党员干警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和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四)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开展了“法官进企业、普法进校园、回访进农户”的“三进”服务实践活动,共X多人次深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X次,开展了X次送法进校园活动,共为X多名在校师生送去了法律知识,对X多起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了回访。组织全院干警观看了生命线等警示教育片、参观了县生态文化博物馆,在局域网学习园地栏目中开设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栏,内设文件专区、领导讲话、学习计划、心得体会、调研文章、阶段总结、音像、情况通报八大板块,活动办公室随时更新各版块内容供干警讨论、交流。开展了“回眸似水流年,再展法治梦想”的征文活动,并有三篇文章被国家级网站光明网采用。举办“法官的一天”摄影大赛和由县

  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意义,增强了立足本职,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五)坚持教育、管理、监督并重,筑起反腐倡廉的牢固防线

  在日常工作中,法院党总支十分注重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充分发挥各项廉政监督和教育制度的作用,帮助党员干部搞好廉洁自律,抵御各种不良腐蚀的侵害。一是严格贯彻落实《廉政准则》。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纠正。二是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责任分解,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组议事日程,明确一把手负总责,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明确每位班子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所承担的责任,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形成廉政建设责任网络,有效解决了“谁来抓、抓什么、怎么抓”的问题,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良性局面。三是自觉接受人大、纪委的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参观法院、旁听庭审,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四是积极开展廉政警示教育,通过举办廉政书法展、观看爱国主义教育影片等活动,保持警示教育的经常化、制度化,防微杜渐,警钟长鸣。五是严格执行“五个严禁”,促进干警认真履行职责。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将落实“五个严禁”与学习实践

  科学发展观活动相结合,与队伍建设相结合,与审判工作相结合,与司法为民相结合,使“五个严禁”渗透到每位干警的内心深处,提高干警素质、促进工作开展、提升法院形象。

  通过党建工作的开展,凝聚了人心,鼓舞了士气,提高了全院整体司法力,带动并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通过党建工作丰硕的成果促进各项工作上水平。

  三、加强法院思想政治建设的意见建议1、重视人才的引进和使用,加强对后备人才的培养,增加一线办案人员数量,充实审判队伍并保持稳定性。要深化用人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体系,把好法院人员进出口关,从头上解决法官“断层”问题。严格法官的准入制度,按照《法官法》的规定,实行“两考一培训”制度,即进入基层法院的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统一测试、考核,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筛选;被录用的人员在任命法官职务前必须接受任职培训,培训合格的方能被任命为基层法院的法官。2、加大法官交流力度,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增强队伍活力。法院在人事方面,不仅要把好“入口”,而且要畅通“出口”,保证法官进得来,出得去,增强队伍的活力。因此,要建立健全法官交流任用机制,加大法官的交流力度。一方面要

  搞好纵向交流,下级法院的法官也可以到上级法院挂职或直接上调上级法院。另一方面,也可以适当进行横向交流,让广大法官在全省、全市、全区范围内进行交流任职,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法官的素质,增强队伍的活动,而且还有利于落实回避制度。

  3、适当提高干警政治、经济待遇,增强职业荣誉感。基层法官待遇偏低是当前基层法院难以招录人才、留住人才的一个关键问题。基层法官辞职或外调,造成其他在职基层法官心里失衡,对工作失去信心。因此,提高基层法官的待遇已成为当务之急。一是基层法院应积极向地方市委、政府汇报相关工作,积极与当地组织、人事部门沟通,畅通干警的职级晋升渠道,切实落实“从优待警”政策,体现基层法官职业的优越感和尊荣感,以此吸引更多有真才实学的人才对法官职业产生憧憬和向往,从而投身到基层法院来工作;二是相关部门应根据基层法官职业特点,合理调整收入水平,适当提高法官的工资、福利待遇,优先落实法官的职级待遇,既要用事业留人,还要用适当待遇留人,以此提高基层法官职业的吸引力。只有合理提高基层法官经济、政治待遇,确保法官享有与其身份、地位相符的尊荣,才是留住人才、凝聚人才、吸引人才的基本措施.

  4、建立科学的考评和奖惩激励机制,建立更加公正、公平、公开、科学的干部考评和选拔任用体制。以严格法官考评为抓手,激活队伍整体合力。一是按照法官的职业特点,从法官的业绩、职业技能、职业形象、职业精神等方面,并综合法律、党纪、院纪实行量化考核,建立一套科学的法官考评机制。同时,要把考核评价结果,与部门、个人评先评优、晋职晋级,与领导班子调整、干部任免和岗位交流以及离岗培训、待岗试岗、辞职辞退等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建立法官业绩档案,逐步加大平时考核结果在干部任用上的权重;二是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竞争激励机制,真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科学的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切实解决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和论资排辈以及“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等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5、加大法官培训工作力度,提高整体素质。要切实加强培训工作,建立完善的培训制度和培训机构,根据不同时期,针对不同人员制定可行的培训方案和培训措施,坚持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法官培训工作,增强培训效果。要按照“一个素质,三个能力”——法官职业素质和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写作能力、法律适用能力的要求,加强法官业务培训、续职培训和晋职培训,整合现有人才资,培养一批办案能手、调解能手、执行能手和“专家型”、“复合型”法官。

  6、加强对法官的监督管理,确保队伍纯洁。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对法官队伍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确保队伍的纯洁。一要加强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教育法官树立正确的法权观,解决“为谁掌权,为谁审判,为谁服务”的根本性问题,要使每个工作人员懂得法权是人民赋予的,一定要代表人民,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二要加强廉洁自律教育,进一步建立健全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努力建成“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三要加强制度建设,使每一个司法环节、司法行为都有章可循,切实做到靠制度管理,靠制度监督,靠制度办事。通过制度建设,建立起教育管理队伍的长效机制;四要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公开、公正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按规范动作,从自我监督做起,确保队伍不出问题,努力建设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革命化、职业化法官队伍。

  7、关心关爱干警。一是领导干部应增加与一般干警的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干警的思想、工作、生活状况,关心干警的实际困难,切实采取措施,将工作落到实处,以人为本,帮助干警解决实际问题,为干警解除后顾之忧。同时,也便于掌握基层法官的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纠正,帮助他们消除糊涂认识,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二是关心干警身心健

  康,如定期为他们体检,办理各种社会保障手续;营造健康和谐的法院文化,给予处在职业压力中的法官更多的理解和支持,积极为法官提供调节、放松、交流、沟通的平台.添置体育器材等设施,组织开展各种文体活动,丰富法官业余生活,培养法官广泛的兴趣爱好,营造健康的文化氛围,使法官工作时受到的压力得到有效释放。

篇十九:基层法庭调研报告

P>  关于基层法院专业化审判情况的调研报告

  一、理论之维:专业化审判概述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社会职业的多样化和专门化。社会化生产产生分工和市场的扩张使得社会职业分工日益纷繁并强化。专业化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结构的突出特点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现代化程度越高,社会分工越精细,专业化的程度也就越高。为适应现代社会专业化分工的需要,各国司法活动本身也开始进一步分工。有的国家,如美国专门成立国际贸易法院、税法法院、破产法院,负责处理各行业专业性纠纷;有的国家,如德国成立了与一般管辖权的法院并列的专门法院:财税法院、社会法院、劳动法院和行政法院等。除设立专门法院外,普通法院内部分工也日益专业化和职业化,法院内部除了刑、民法庭外,还设有家事法庭、少年法庭、劳动法庭、社会保险法庭等。尽管不同的国家对司法机构内部的专业划分和机构设置采取了不同的做法,但司法的专业化分工和法官的专门化已经随着现代化程度的提高而成为一种新的职业化发展趋势。[1]我国的法院体系是高度一元化的体系,除了个别专门法院外,法院内部普遍设置了民事审判庭、少年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随着现代社会分工专业化要求的不断提高,部分法院开始尝试设置知识产权庭、家事审判庭等专

  业法庭。《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将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职权运行机制作为法院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司法专业化和法官职业化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趋势。。二、实践检讨:专业化审判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实践必要性:日益恶化的案多人少矛盾1、审判人员数量难以满足案件快速增长的需要。xx法院新收案件数自XX年突破1万件以后,即由10655件迅速增长至XX年的16290件,年均增长1127件,平均年增长速度约10%。在案件快速增长的同时,法院审判人员却增长缓慢,近五年来,xx法院在编干警由117人增加至140人,平均每年增加4.6人,年增长速度不到4%,与案件增长速度相去甚远。XX年,xx法院具有助理审判员资格以上的人员70人,其中51人在审判一线从事审判工作,一线法官人均结案304件[2],最高结案541件。在案件数逐年上涨的背景下,审判人员面临更大压力,案件质量、办案效果面临挑战,审判经验传承、青年法官培养等问题凸显,改革迫在眉睫。2、审判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难以适应涉诉矛盾日益复杂化新形势。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涉诉矛盾日益复杂化、新型化,新型纠纷的日益增多对审判人员的专业知识、综合素质要求更为严格和苛刻。xx法院在编干警最高学历为硕士

  研究生,共17人,大学本科107人。审判人员学历普遍偏低,缺少高、精、尖专业审判人才,新进青年法官审判经验不足,难以适应涉诉矛盾发展变化的新要求。3、法官不分工、案件不分类制约司法资源优化利用。目前,基层法院对案件处理采取的是一种随机分案为主,个别调整为辅的方法。基层法院一般不对案件的难易进行分类和对法官进行分工,法院不能将同类案件分由同一承办或合议庭处理,无法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法官围绕个案在运转,不能对类案进行统一集中专业化处理,术业有专攻的法官无法发挥自己的优势,与法官职业化发展趋势不相适应,甚至会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改革可能性:案件类型和审判人员分化1、基层涉诉纠纷呈现二元化特点。在二元化社会结构背景下,基层法院案件类型也呈现明显二元化特点:一是以传统婚姻家庭为代表的民事纠纷,主要包括离婚纠纷、婚约财产纠纷、赡养费纠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费纠纷等案件类型。此类纠纷发生在家庭亲属等传统熟人社会之间,此类纠纷的处理重在社会关系的修复与家庭和谐的维护上,化解方式更需要调解,承办人员也需要社会经验丰富、擅长协调和做思想工作的法官。二是以合同类纠纷为代表的商事纠纷。主要包括买卖、借贷、保险、承揽、劳动纠纷等类型,此类纠纷多发生商业社会陌生人之间,与市场追求效率和利

  益的特点相适应,当事人更关注公平和效率价值。此类案件多是新型案件,需要更专业的法律知识,科班出身的法官无疑更具优势。2、审判人员二元分化。基层法院法官同样呈现出明显二元分化,一是未经专业法学教育而是进入法院后通过法院内部培训及其他培训方式取得办案资格,并经过长期司法实践成长起来的“经验型”法官。此类法官熟悉基层民风民俗,调解经验丰富,擅长做群众工作,但专业理论知识和适用法律能力不足,解决新型纠纷的能力不够。二是经过法学专业教育,但欠缺基层办案经验的“知识型”法官,此类法官专业知识丰富、理论功底深厚、适用法律能力强,但调解经验不足,群众工作能力欠缺,解决传统纠纷能力不够。为适应诉讼纠纷二分化的特点和需要,对二者进行合理搭配和分工,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和办案质量,这也正是专业化审判的题中之义。三、路径尝试:专业化审判实现路径xx法院经过近几年对专业化审判的探索和实践,形成了基层法院专业化审判的三种模式:巡回审判法庭模式、专业审判法庭模式、专业审判人员模式。三种模式均追求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并着力缓解因案多人少及其所所引发的办案效果不佳、信访投诉多发等司法难题,同时尝试解决青年法官审判经验不足、培养周期长等问题。

  巡回审判法庭模式——交通巡回法庭1、交通巡回法庭成立背景:必要性与可能性探究交通事故案件多发为交通巡回法庭成立提供了现实基础。xx县因过境公路多、机动车多等原因,交通事故多发。以交通巡回法庭成立前后两年的情况来看,XX年,该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共接交通事故报警4286起、受理4100起,伤2182人;XX年,接警4638起、受理4512起,伤2058人。交通事故多发直接导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案件数量巨大,XX年xx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案件1289件,XX年受理1629件。交通事故案件多发为交通巡回法庭成立提供了现实基础。交通事故案件特点对交通巡回法庭设立提出了必要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案件涉诉主体多、程序复杂,当事人之间多矛盾深、调解难度大,案件审理周期长、自动履行率低,受害人诉累大。在交通事故纠纷传统处理模式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复杂,且普遍存在送达难、取证难、审理难、调解难、执行难等难题。而受害人多急切需要医疗费用进行救治,处理不及时容易激化矛盾。此类案件的处理既需要较强的审判、调解能力,同时要有效缩短案件审理、执行期限,减轻当事人诉累。组建交通巡回审判法庭成为迫切需要。2、交通巡回法庭实践检讨:模式与效果考量xx法院自XX年开始组建交通巡回审判法庭。交通巡回

篇二十:基层法庭调研报告

P>  一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基本情况从调研的情况看xx年以来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xx大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xxxx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xxxx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牢抓住司法为民这条主线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有效措施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已经初步形成

  法院执行工作调研报告

  1根据市人大常委会xx年工作安排,为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情况报告的准备工作,3月中旬至4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渭高带领内司委有关同志,先后到袁州、上高、靖安、奉新、xx中院等地开展专题调研。期间,听取了各地法院关于xx年以来执行工作情况汇报,实地察看了立案大厅、执行指挥中心、执行信息化建设等情况,与检察、公安、司法、国土、建设、工商、房管、金融、律所等单位人员进行了座谈,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行工作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近年来,全市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要求,狠抓民事执行工作,在案件大幅增加,执行环境日趋复杂的情况下,实现了案件执结率、实际执结率和标的到位率的“三提升”。xx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17637件,执结15010件,执结率85.11%,实际执结率41.9%,受案标的额124.9亿元,标的到位率19.83%。与上年同比,受案增加4102件,受案执结率提升47.12%,实际执结率提升5.8%,标的到位率提升3.9%。但从实际执结率和标的到位率来看,两者所占比例都比较低,表明“执行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其主要做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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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争取各方支持,着力构建执行工作综合治理大格局为破解执行难问题,全市法院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积极争取方方面面的支持配合,着力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xx年12月,市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市、县(区)两级党委有关部门及25家执行联动单位召开了全市“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电视电话会。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就市中院提出的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议案作出了《关于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议》。上高、高安等地党委出台文件,对执行联动单位进行督导问责。全市法院除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外,还积极与相关部门协作,加快推进信用惩戒体系建设。截止今年3月,共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2042人次,并通过法媒银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一步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影响,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舆论氛围。与公安、工商、税务、房管、国土、金融等30余家单位对接联动,对3652人在申请贷款、投资经营以及出境、高消费等方面进行信用惩戒,其中2538名被执行人慑于压力主动履行了义务。还依托最高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与20家银行建立了实时查询被执行人存款信息机制;与公安、房管、国土等部门开通“点对点”信息查询机制,及时发现查控被执行人财产。xx年以来,各银行反馈查询结果70.7万笔,涉及存款金额95亿余元。此外,全市法院积极引入公安协查机制,利用公安侦查手段查找被执行人下落,获取线索315条,成功抓获在外逃避执行的人员5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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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强工作管理,努力推进执行工作规范化一是严格实行分权改革。将执行立案权、裁决权和实施权分别交由不同的部门行使,加强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防止执行权力滥用。袁州区、奉新县法院推行分段式执行模式改革,平均结案时间缩短了23%。二是加强执行制度建设。市中院先后制定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执行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风险防范等17项制度,明确执行工作各环节的工作标准、职责权限、操作规程和方法步骤,不断规范执行工作程序。三是强化执行管理。开展“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对全市法院7000余件执行案件进行了重新核查,严格规范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准确录入执行案件信息,防止执行案件体外循环。运用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对执行全过程实行动态、实时监控,防止和减少“消极执行”、“乱执行”问题。进一步规范执行款物保管和发放制度,所有执行案款都必须汇入财政部门设立的专门账户,执行员无特殊情况不得直接经手执行案款现金,防止私自收费和私自截留执行款物等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四是大力推进执行公开。全市法院依托诉讼服务网、执行服务窗口、触摸屏查询平台等载体,向当事人公开执行全过程,并将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承办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措施、结案方式等信息进行实时公开。同时,通过12368语音服务热线,将案件执行进展情况以短信方式主动向当事人推送,让当事人随时掌握案件的执行进度,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上高县法院在大厅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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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位置专设执行工作意见箱并定期收集、答复当事人意见,进一步拓宽了民意沟通渠道。

  (三)加大执行力度,致力提升执行工作质效一是密集开展专项行动。按照上级法院部署,全市法院持续开展了“春雷行动”、“夏日风暴”、“秋季行动”、“冬日融冰”等专项集中执行活动,共拘留319人,罚款182人,搜查204次,执结案件2085件,执行到位标的额12.96亿元。尤其是加大了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执结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赔偿等涉民生积案567件,占涉民生积案的90.6%,执行到位标的额1118.96万元。二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全市法院主动适应“互联网+”时代的要求,先后投入20xx余万元,打造集网络查控、远程指挥、监督管理、信用惩戒、信息公开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执行指挥中心。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了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信息共享、联动配合和规范管理。xx年,万载法院在全省法院系统率先启动了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取得良好效果,并被《江西新闻联播》报道。为此,市中院及时总结经验并在全市法院推广,将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有效提升司法拍卖的透明度和成交率。xx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开展网络司法拍卖257次,成交额8973万元,溢价率达23.4%,帮助当事人节省佣金400余万元,既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实现了涉诉资产价值最大化。三是联动打击拒执犯罪行为。全市法院积极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打击拒执犯罪快速反应机制,同时依照新的司法解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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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胆适用自诉方式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形成强大震慑。袁州区法院审结了全国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引起社会强烈反响。xx年以来,全市法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和自诉立案拒执犯罪案59件62人,判处39人(其中公诉32件33人,判处25人;自诉27件29人,判处14人)。四是注重优化执行效果。在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的同时,注意执行工作方式方法,注意刚性与柔性,原则性与灵活性,情、理、法之间度的把握。尤其对涉及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点企业以及群体性执行案件,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积极做好执行和解工作,统筹兼顾各方当事人利益,充分考量职工安置、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宜工集团系列执行案、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与江西中祥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等一批重大案件得到依法妥善处理,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注重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困难申请人,积极争取司法救助。xx年以来全市法院共申报、发放司法救助金923.8万元,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

  二、落实人大决议的情况xx年12月30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作出《关于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议》后,全市法院把落实人大决议作为助推执行工作的重要抓手。市中院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贯彻措施。一是强化宣传。全市法院组织全体干警集中开展了人大决议的学习讨论,同时在各县(市、区)新闻媒体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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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栏目中广泛宣传《决议》内容。二是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市中院从四个方面对《决议》进行了细化,进一步完善了执行工作制度,以机制创新推动执行工作发展。三是加大督查力度。今年3月,市中院召开了全市法院院长会、执行工作推进会,对《决议》的贯彻进行部署,并由院领导带队,深入各基层法院督查《决议》落实情况。四是加强工作联动。强化内部立案、审理、执行各环节的配合。同时按照决议要求,主动地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了执行联动,协调解决执行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努力营造齐抓执行工作的浓厚氛围。调研座谈中,各相关部门(单位)都一致表态,将按照市人大决议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最近,市房管局开辟了“绿色通道”窗口,专供法院执行干警查询当事人的房产信息,实施不动产查封。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联动机制尚不健全,“联而不动”依然存在一是法院立案、审理、执行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还不完善。立审执的有序衔接有时不到位,导致有的案件信息沟通不畅,执行期限过长。二是法院与有关部门的联动机制不健全。法院与有关职能部门虽然建立了执行联动机制,但运行的情况不够理想。有的地方和部门对联动机制建设仅仅停留在会议或者文件上,仍处于“联而不动”的状态。尚有个别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仍然以内部规定等名义,对执行工作不愿配合。(二)惩戒措施落实受限,威慑功能彰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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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年1月20日,中央38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从32个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设定了惩戒措施;xx年9月14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又从11各方面设定了37条惩戒措施。但目前司法实践中运用的联合惩戒主要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列车软卧、贷款、参与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少数科目方面,这些举措对惩治“老赖”虽然起到了一定威慑作用,但对拒执行为还没有构成全面围堵。虽然上级有关文件还规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宅基地、旧房改造、房屋翻新、领取迁拆补偿款等;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提拔、转干、入伍、公务员招录等方面政审时,如实签注相关人员的失信情况,等等。但在实践中这些联合惩戒措施因多种原因并未得到较好的落实,惩戒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

  (三)执行环境不够优化,执行压力重如泰山表现在主、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方面:一是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有的被执行人以拖、赖、躲等办法逃避执行;有的恶意规避法律法规,通过歇业、转产、分家等方式转移、隐匿财产;还有的诉诸威胁,以跳楼、喝农药等极端方式阻碍执行,甚至有的不惜暴力抗法,围攻、殴打执行人员。二是党政机关涉执案件仍然存在“以权抗衡”现象。如有的对法院执行工作推诿拖延,有的不冷不热,甚至施加压力。三是在企业涉执案件中存在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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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现象。一些地方、部门以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由,在协助执行时总是“能推则推、能避则避”。四是一些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对民事活动蕴藏的风险认识不足,认为案件只要有法院的裁判文书,就应执行,否则就认为法院推诿或有潜规则。有的当事人“信访不信法”,一旦自身利益不能实现,就到处上访、缠访、闹访,造成法院涉执信访多、息访难。五是执行队伍素质有待提高。有的执行人员为民司法的意识淡薄,工作责任心不强,对待群众态度生硬、作风粗糙,存在消极执行、怠于执行现象。还有的纪律意识不强,导致法律文书内容提前泄露,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客观方面:一是社会信用基础比较薄弱,财产登记和市场监管制度不完善,再加上当事人的信用信息在不同部门和行业之间无法共享,法院无法准确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能尽早的发现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导致执行工作陷入僵局。二是部分案件客观上存在执行不能,如被执行人为特困群体、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院也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等;还有部分执行案件的财产处置变现难度大,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过程中,无人竞买现象增多,执行处置难度增加。

  2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法院执行工作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

  它关系到生效法律文书能否实现,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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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但因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外界干预等原因,导致执行难一直以来都是一个社会问题。xx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向执行难题“开刀”,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xx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时,表示要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的决策部署,确保今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任务,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三级联动开展法院执行工作调研的要求,及区人大常委会xx年监督工作计划,区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以黎建国副主任为组长的专项工作调研组,对区人民法院xx年以来执行工作的情况进行了调研。我受区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调研组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调研情况,请予审议。

  一、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基本情况从调研的情况看,xx年以来,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大、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xxxx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xxxx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牢抓住司法为民这条主线,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有效措施,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已经初步形成。xx年至xx年8月,建阳法院共受理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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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案件5314件,执结4294件,案件执结率80.86%,到位标的额28961.61万元。今年1月到8月,执行实际执结率60.25%,同比去年同期上升18.98%;执行标的到位率65.28%,同比上升23.49%;案件终本率35.29%,同比下降22.6%;裁判自动履行率90.62%,同比去年同期下降0.74%;执行异议案件15件,相对去年同期减少17件。区人民法院主要做法如下:

  (一)思想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认真部署破解执行难工作。xx年,省政法委开展“执行难”专项治理,区委、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树立“一盘棋”思想,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成立区“执行难”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区法院院长任副组长,其他各相关部为成员,并下设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加强对开展“执行难”专项治理活动的督促、检查、指导。同时,区法院也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集中清理执行案件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方案》,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工作交流会等多种形式,抓思想发动,抓落实推进,努力调动区法院执行人员的积极性,破解执行难问题。

  (二)稳步推进执行体制机制改革,破解执行瓶颈障碍。以司法改革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推进审执分离改革。一是认真落实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改革。按照审执分立制约原则,所有案件审判与执行相分离、立案与执行相分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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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执行均由立案庭立案后移送执行局执行,如罚金、受理费、财产保全等案件的执行,均由审判业务部门移送立案庭立案,再移送执行局执行;二是完善团队化执行组办案模式。落实执行办案责任制,细化团队分工,整合执行局全部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组建执行实施团队,案件分阶段执行,设立财产查控、诉讼保全组、执行综合组等,明确各组功能职责,各小组专司其责,提高执行质效,有效的遏制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执行失范现象。三是改革完善执行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为从源头上防止执行难、促进案件顺利执结提供支撑,提高了执行工作质效。

  (三)扎实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增强执行工作威慑力。针对执行工作顽症和突出问题,区法院开展一系列专项治理活动。一是开展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专项行动。对情节严重的失信被执行人,会同公安、检察部门依法追究涉嫌犯罪被执行人刑事责任,形成高压态势,被执行人慑于压力主动履行的案件明显上升。二是完成执行案款集中清理工作。区法院针对xx年12月31日前执行案款专户进行逐笔核实清理,集中造册,建立执行案款台账,规范台账管理,严格收支流程,对xx年以后的新收执行案件,共发放执行案款20307.9882万元,预防了执行环节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

  (四)不断改善优化队伍结构,提升执行人员能力水平。重视执行队伍建设,注重一手抓队伍、一手抓业务,坚持思想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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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能力和作风纪律建设“三同步”。一是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积极发挥廖俊波、詹红荔黄志丽、陈群身边先进人物的榜样示范作用,增强执行人员为民司法意识,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和司法良知。二是紧紧围绕执行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开展业务培训,坚持每月政治学习,每周廉政学习,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业务学习,提升新形势下执行队伍执法办案、群众工作和维护公平正义等能力。三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两个责任”,坚持从严管理队伍,结合执行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廉洁司法教育,主动接受当事人监督,严肃整治执行不规范、不文明等行为,做到警钟长鸣。

  3为协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省法院关于

  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专项工作报告,10月19日至20日,省人大内司委与省法院组成调研组,赴黔东南州凯里市、雷山县、丹寨县就法院执行工作进行调研。其间,调研组深入实地查看了法院执行工作有关场所,并听取黔东南州法院及各基层院开展执行工作的情况报告。总体上看,自最高院提出“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以来,全省法院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解决执行难问题,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联合信用惩戒、强制措施威慑、制度创新建设等有序推进,执行工作获得长足进步,取得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阶段性成果。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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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全省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基本情况xx年以来,全省各级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安排部署,立足地方实际,多措并举化解执行难题,千方百计推进执行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一)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推进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运行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所有执行案件网上办理,实现对案件整体质效和个案的监督。积极配合最高院完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力推进本省“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努力实现查控一体化。积极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对被执行财产处置以网络拍卖方式为常态、传统拍卖方式为例外,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在全国率先实行一案一账号的管理模式。充分利用全省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的机遇,运用大数据技术为执行工作提供精准服务。(二)加强联合信用惩戒,形成执行工作合力。坚持应纳尽纳的原则,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部分人员被纳入黑名单后,主动履行义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探索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信用惩戒力度,贵阳市研发了“六个自动”的被执行人联合惩戒云平台,自动拦截失信被执行人的有关业务办理。加大曝光力度,挤压老赖生存空间,通过社会舆论迫使其自动履行。(三)加大强制措施适用力度,增强执行工作威慑力。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或者规避抗拒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以及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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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助义务而拒不协助的单位或者个人,正确适用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对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定罪量刑。xx年至xx年9月,全省法院共对187人处以罚款、对6046人予以司法拘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或当事人提起自诉共69人,判处20人。

  (四)创新体制机制,以改革促执行。深化法院审执分离,强化横向制约和纵向监督,从体制上构筑抵御干扰执行的防线。强化执行警务保障,全省三级法院法警部门分别设立执行支队、大队、中队,按“编队管理、派驻使用”的原则,由执行局对派驻法警进行日常管理和调度,增强执行工作威慑力。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协调和指挥,推动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形成上下联动、同级配合、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鼓励各地探索创新,如黔东南州在本辖区实行战区制,合力攻克疑难复杂案件,得到人民法院报等多家媒体专版报道。

  (五)多措并举解决执行难。一是细化措施强抓落实。xx年,全省法院实施“四三二一”工作,全年执结了大量案件,有力推进执行工作。10月,省法院制定下发力争两年解决执行难“三十三条措施”,提出明确具体要求。xx年9月,组织全省法院开展贯彻落实省委基本解决执行难推进会精神,大战一百天掀起执行工作新高潮。二是制定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体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与省社科院联手对该指标体系进行细化,制定更加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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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为严格的指标体系,全省法院正逐项落实。三是分批次推进全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签订责任状。今年4月7日、8月11日,省法院分别与第一批20个、第二批45个力争两年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法院签订责任状,层层压实责任,强化责任担当,确保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目前,已对第一批20个法院进行了预评估,取得较好效果。

  二、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全省法院的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问题依然突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藏匿行踪,千方百计逃避执行,而法院对此并无有效处置手段。究其原因,主要是法院执行工作部门人员配置、车辆等装备配备不足,可利用的强制执行手段有限,跨行政区域案件执行成本大、协调联动难等。实施财产查询的“总对总”、“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的覆盖面有限,查、控一体化建设尚需完善。法院系统与住建、人社、车管、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尚未形成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另外,对被执行人的基金、股票、投资理财产品等新型财产的查询还缺乏更为简便快捷的查询机制。(二)义务协助执行部门不愿配合。一些部门如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强制性不予重视,消极配合执行。以内部规定、行业规定等对抗法院强制执行权。导致法院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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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中面临较大阻力,造成人力物力浪费、执行效率低下。(三)涉特殊主体案件难以推进。一是涉政府部门类案件,这

  一类案件的被执行主体较为特殊,在执行时,法院遇到阻力较大,不能运用适用于一般执行主体的执行措施,导致案件难以执行,需要形成化解这一类积案的有效机制。二是执行案件涉及房开、农村违章建筑等牵涉面广、影响重大的群体性案件,对地方发展稳定有较大影响,在维护地方发展稳定大局和实现申请人合法权益之间,法院执行工作面临较大考量。同时,在执行过程中,有的案件当事人缠访、闹访,法院面临巨大的信访压力,疲于应付上访案件。

  (四)法院内部存在影响执行工作的主观因素。有的执行人员责任心不强、作风不实,存在选择性执行、消极执行、乱执行现象,慵、懒、散、吃拿卡要,对执行工作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权威方面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有的申请执行人提供了可靠财产线索,执行人员不予及时查询。有的对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财产,未能及时委托评估。对已评估的财产未能及时委托拍卖、变卖,对被执行人财产变价后或者银行存款冻结、扣划后,未能及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人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案件执行过程中的释法明理、消除冲突对抗的能力有待加强。

  (五)普法宣传不足,缺乏正确舆论引导。对执行工作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公众对法院执行工作认识模糊,不能理性对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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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难有关问题。当事人对“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缺乏常识性认知,不能正常面对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将自己利益不能兑现完全归咎于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力”。同时,因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工作方式问题,导致本属于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活动纠纷转化为法院与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推进。

  三、意见建议法院执行案件多是社会经济活动高速发展的现实反映,执行难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全方位、多方面的,既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又有法院内部自身因素的制约。解决执行难问题需各部门、各行业共同发力推进。(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联合信用惩戒,形成解决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当前,由于失信惩戒力度不够,虽然对失信被执行人有了“黑名单”制度,有效限制了“老赖”的出行、消费、借贷等,对解决执行难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施范围仍然有限,惩戒威力尚未全部发挥出来。要把失信被执行人惩戒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在社保、教育、就业、投融资等领域的惩戒力度,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寸步难行。逐步形成以法院为主导,银行、社保、航运、教育、就业等各部门全力配合实施的解决执行难工作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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