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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工作8条禁令(17篇)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2-12-20 15:20:01 来源:网友投稿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8条禁令(17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8条禁令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营商环境提升年”安排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按照县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8条禁令(17篇),供大家参考。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8条禁令(17篇)

篇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8条禁令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营商环境提升年”安排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按照县政府办《关于印发X县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项目建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函〔X〕15号)要求,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现就扎实开展全镇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项目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市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和全镇深化“激情、干净、超越”主题作风建设的安排部署,围绕打造一流营商发展环境,以滴水穿石、久久为功、精准严实的韧劲和定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效能建设,创新服务手段,提升办事效率,严格责任追究,集中整治营商环境、项目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打造对外招商引资“洼地”和项目建设“高地”,切实为加快“六镇”建设营造一流营商发展环境。二、整治目标牢固树立“处处都是营商环境、人人都是形象使者”理念,通过开展专项整治,确保中央和省、市、县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重点项目建设主题年”活动各项部署落到实处,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产业园区项目承载能力和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广大干部为基层、群众和企业主动服务的意识明显增强,全力打造审批最快、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六最”营商发展环境,进一步开创全镇经济社会追赶超越发展新格局。

  三、整治重点1.政策落实方面。重点整治对中央和省、市、县、镇支持扶持企业发展、鼓励创新创业、改善营商环境的政策文件落实不到位、执行打折扣、宣传解读不及时,致使一些好政策落实效果不理想的问题。全力推动市上印发的《促进全市产业园区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X发〔X〕9号)、《X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X发〔X〕10号)、《X市市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实行分类授权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X发〔X〕11号)、《X市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公职人员行为的“十条禁令”》(X办发〔X〕45号),以及县上出台的《X县县域工业集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X政发〔X〕63号)、《X县加强县级行政服务能力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X办发〔X〕53号)、《X县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公职人员行为的“十二条禁令”》(X办发〔X〕8号)等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2.项目落地方面。重点整治当前项目建设过程中前期审批效率低、招投标不规范、项目责任部门推进不力、项目建设环境保障不力、资金拨付滞后、监督验收走过场,以及项目报建规费征收管理中落实政策不到位和乱收费等问题。着重通过对照项目落地建设各环节重点工作,逐项研究制定易操作、有实效、管长远的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工作机制,列出工作清单,建立项目台账,实行“挂图作战”,精准施策、对症下药,全力确保项目落地建设工作高效有序推进。3.企业运营方面。重点整治对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敷衍应付、推诿扯皮、久拖不办,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滥用行政力、欺行霸市、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等问题。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认真对照“百人百企”包抓活动要求,坚持一企一策、分类指导、重点扶持,及时研判分析经济形

  势、企业运行状况,帮扶企业把脉会诊,理顺发展思路,协调解决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激发企业投资发展活力,不断为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注入动力。

  4.政务服务方面。重点整治政务服务窗口办事过程不够透明、不按流程标准办事等问题,以及跨部门、上下协调方面问题。自觉对照“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新模式,从严贯彻执行“最多跑一次”、“一枚印章管审批”等行政效能提升工程,大力度压减审批事项、精简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综合施策打好解决重审批、轻服务组合拳,全力以优质政务服务打造“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5.难点突破方面。重点整治招商引资时乱承诺,对依法作出的承诺事项不兑现、不履约,以及市场主体对相关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市场秩序、司法保障等方面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突出问题。结合开展深化“激情干净超越”主题作风建设要求,围绕提高服务效率、提升素质能力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突出重点、细查深剖,精准发力、整改提升,着力汇聚社会各界亲商尊商、优商安商、聚商兴商的强大正能量。

  四、方法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X月X日—X月X日)。各村(社区)、各单位要迅速开展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项目建设为主题的大讨论,深入学习中央和省、市、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作出的决策部署、出台的改革举措,在讨论交流中深化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

  (二)自检自查阶段(X月X日—X月X日)。各村(社区)、各单位要聚焦整治内容,全面深入排查梳理近年来本辖区本系统营商环境、项目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通过设立问卷调查、组织民营企业家召开座谈会、组成专题调研组实地调研等方式广泛征集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反映的具体问题和意见建议,形成问题清单、原因清单、措施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和解决时限,实行台账管理,挂牌办理。

  (三)集中整治阶段(X月X日—X月X日)。各村(社区)、各单位要结合专项整治方案及自检自查情况,对问题清单上的问题做到一项一项整治、一个一个突破、一件一件销号。对企业反映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具体问题,要采取领导分包、限时办结等方式加以解决。

  (四)督导检查阶段(X月X日—X月X日)。镇纪委将不定期组织对各村、各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推进情况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全镇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项目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五)总结巩固阶段(X月X日—X月X日)。各村(社区)、各单位要对照集中整治目标任务和企业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一项一项对照检查,对达不到目标任务要求、整治效果不明显、群众不满意的,认真开展“回头看”、再整治,着力推动建立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坚决克服搞形式、走过场,切实保证整治工作成效。

篇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8条禁令

  1优化营商环境个人剖析材料优化营商环境个人剖析材料20xx年是县区优化营商环境年集团响应号召积极组织展开优化营商环境聚力国企改革主题学习教育活动活动从把握政治方向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发展信心聚力国企改革坚决执行禁令整治提篮子行为保持标本兼治抵制商业贿赂工程项目管理转变工作作风优化营商环境六个方面进行了专题教育

  优化营商环境个人剖析材料

  优化营商环境个人剖析材料

  根据区位要求,本人深入学习全区推动营商环境建设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现将个人对比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学习贯彻讲话文件情况对比《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起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要求和全区营商环境第3方评价结果、调查问卷搜集结果,通过认真分析查找,本人当前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上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思想认识不够。没有充分认识到“好的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竞争力、吸引力”,没有充分认识抓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急性。2、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视还停留在表面,对考核指标研究不深,满足于学习转达文件精神,仅停留在文件传阅上,而没有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存在面上“打滚”的问题。3、带头学习作用发挥的不够。作为班子成员平时对优化营商环境这块内容没有深入系统的学习,发挥政治引领作用不够,责任压得

  不实,压力传导不够。二、产生问题的缘由分析通过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本源,虽然这些问题的存在有一定的客

  观缘由,但主要是主观缘由酿成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理论学习不够、主旨观念不牢。对学习理论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摆到重要位置,有时候有应

  付的思想,有时满足于一知半解,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高、计划性系统性不够强。特别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还有一点差距,没有很好地用理论去指点工作,导致工作推动不够快。

  3、大局意识不够、主观观念淡化。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中没有构成“一盘棋”格局,主要领导侧重于抓全面工作,对部分具体重点工作抓得不细、抓得不够。分管领导一般非常关系自己分管的领域,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主动关心不够,“分工不分家”“相互支持”工作习惯还没有完全养成。工作中有时依然存在“各吹各的号”的情形,没有深入研究新情势下营商环境的各类问题,有时候存在重管理、轻服务。4、为民服务意识不够、工作风格有待加强。下乡调研存在走马观花的现象,局限于看资料、听汇报,开座谈,没有深入了解纳税人、缴费人的需求,在思想和行动上缺少“钉钉子”

  精神,研究解决一些矛盾和问题,工作风格不够深入,得心应手的工作抓狠一些、实一些,难度大、难见效的工作抓得虚一些、少一些。

  三、今后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针对调查问卷结果、自我剖析和会前查摆出来的问题和会上搜集的意见,我个人需再提升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加强部门协作,确保税收营商环境再上新台阶。认真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营建人人参与、人人担责、人人主动、人人作为的工作格局。要勇于担当,履职尽责,根据任务分工肯定的时间节点提早谋划,把各项措施抓准抓实抓细;因地制宜、探索创新,打造具有本地特点的便民办税新举措,为营建良好的营商环境筑牢坚实的基础。总之,通过对比检查,本人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依照区委区政府以及街道党工委的要求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落细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个人剖析材料20XX年是县区“优化营商环境年”,集团响应号召,积极组织开展“优化营商环境、聚力国企改革”主题学习教育活动,活动从“把握政治方向,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发展信心,聚力国企改革”、“坚决执行禁令,整治提篮子行为”、“坚持标本兼治,抵制商业贿赂”、“工程项目管理”、“转变工作作风,优化营商环境”六个方面进行了

  专题教育。根据《“优化营商环境、聚力国企改革”主题教育实施方案》,我将紧密联系本职工作和个人思想实际,认真进行查摆剖析,个人对照检查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1.政治站位不高。本人虽然能自觉遵守党规党纪,能自觉拥护共产党的领导,但是也存在观察事情一叶障目,分析问题浮于表象,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欠缺的问题。有时候看到那些不利于维护党的威信的消息新闻不能挺身而出适时发出直言正论,最多只做到不转发。2.主动学习不够。政治理论不够扎实,以工作忙为借口,没有主动学习的意识,只要党组织没有要求,就不会自觉去学习政治理论知识,有的学习还停留在抄笔记的阶段,没有真正入脑入心。业务知识的学习也没有及时跟上。3.业务工作不精,缺乏开拓进取的精神。工作上因循守旧,常常因为时间紧、任务重,工作上存在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的现象,机械执行上级指示,攻坚克难的举措不够。对工作主动思考不多,存在被动应付现象,工作的全局性和前瞻性不足。工作中也会存在畏难情绪,工作压力大的时候情绪比较急躁。二、整改方向及措施1.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素质。一方面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强

  化个人政治素养,用理论知识武装自己,做一个政治意识强、政治站位高的合格党员。另一方面加强财务知识的学习,积极了解和掌握财政相关政策,坚持缺什么学什么,不断个提高人业务水平,弥补工作经验不足的缺陷。

  2.转变工作作风。首先是端正工作态度,对待工作要有热情和干劲,即使工作任务再多,也要从容处之,要有迎难而上的精神,工作中避免出现负面情绪。其次是改进工作方式,多多学习表达技巧,进一步提升沟通协调能力,科学统筹工作任务,分清轻重缓急逐一安排工作任务,对工作及时进行销账处理,提升工作效率。

  3.树立创新意识。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思维,与时俱进,学会利用大形势推动工作发展;同时要强化学以致用,加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工作中要勤学善思,对工作进行主动思考、谋划,保证工作的全局性和连贯性。

  优化营商环境个人剖析材料近年来,我局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各项制度举措,主动对标省内先进地市经验和做法,结合行业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优化营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主要做法及特点

  (一)抬高站位,把抓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列为党组年度重要工作。一是局党组把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升到讲政治的高度。党组成员统一思想,集中学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分析研判我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短板弱项,切实解决阻滞营商工作开展的瓶颈。二是调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成立了局长任组长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战场从市医保中心转移局整体工作的层面上来。三是成立以局党组成员为组长的4个工作专班,压实责任,形成“人人都抓营商,事事都关营商”的工作氛围,齐抓共管合力提升。

  (二)建章立制,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由零敲碎打补漏洞转变为系统建设抓长效。一是局党组指定一名四级调研员专职负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在走访调研、摸清工作底数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建章立制,连续出台了《党组成员周巡查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日常考核办法》等4项日常工作制度,从制度上确保了工作的实效性和长效性,让全局干部职工看到了局党组下大力抓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决心和举措。二是在局内分层级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培训工作,重点解决“优化营商是什么、怎么干”的问题。在吃透上级文件精神、实地走访医药机构和调研部分企业的基础上,由负责营商工作的同志在党组会上给党组成员解读我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在局长办

  公会上向各科长明确各科室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任务区分,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宣讲优化营商工作在日常业务工作中的具体做法,让全体干部职工真正认识到了“人人事事都是营商环境”。三是分阶段扎实推进,真正的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与日常业务工作相融合。局每季度要求各单位自主上报《阶段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目标》,季度末结合日常考核检查完成情况并通报全局;每月统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新闻报道、每季度讲评通报并纳入年度考核,多措并举真正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融入到全体干部职工的日常业务工作中。

  (三)聚焦主业,把涉企政策落实做为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

  1.医保业务便民推出新举措。一是完善机制,加强领导。成立由市医保中心、各区医保局、业务科长等组成的工作小组,形成了每周定期会商的工作机制。二是紧盯窗口建设抓工作。主动下发了《区医疗保障局工作职能》,明确了各区医保经办窗口业务经办范围;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各区设置窗口经办业务流程》,明确了各区医保经办窗口工作要求;按照经办业务范围、流程、时限要求为各区医保经办人员开通了经办权限;组织各区医保经办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提升各区医保经办窗口人员的服务水平。印制了相关医保业务单证、刻制了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经办印章。从xx年x月xx日开始

  对外经办医保业务,各区医保服务窗口共办理各类医保业务xxxxx件,业务量稳步提升,实现了医保业务就近办、多点办,百姓办事难、排长队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2.医保政策惠民推出新举措。一是完善门诊慢性病申报制度。为方便参保职工享受医保待遇,我中心印发了《关于优化xxx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并申报鉴定工作的通知》和《关于xxxx年度xx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复审工作的通知》两个文件,在xxx年将门诊重症慢性病xx个病种鉴定工作下放至三级定点医院的基础上,将其余xx个病种鉴定工作也全部下放至医院,同时明确取消xxx年门诊重症诊慢性病待遇复审工作,患者顺延享受待遇一年。从x月x日起,对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肝硬化等xx个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鉴定程序进行简化,将门诊(重症)慢性病申报每年一次集中申报改为随时申报、当月鉴定、当月享受待遇。目前共有xx余慢性病患者、每月xxx人.次重特大疾病患者享受医保新措施带来便捷。二是升级结算系统优化异地就医结算。研究开展了医保结算系统升级工作,自3月中旬起为系统增加自行异地就医结算模块,实现了自行异地就医在医院实时结算,患者即时享受医保待遇,既降低了经济负担,也免去了报销的麻烦。另外,根据省医保局《关于做好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我

  中心正在推进与省医保公共平台业务联通测试工作,有望于近期依托该平台开通异地就医快速备案业务,让参保人员就医更加方便,服务渠道更加便民高效。三是放宽定点医药机构准入条件,加大全市范围内定点医药机构布局。由过去x人社〔2017〕(151)号文件规定的药品零售服务满一年以上,改为正常运营三个月以上即可申报定点医药机构,放宽了定点医药机构各项准入条件,共有136余家医疗机构进入了定点医疗保障名单。同时印发了《xx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印发2021年xx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考核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提升全市医保精细化管理水平。

  3.医保业务高质量建设。开通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和智慧医保APP,广大参保群众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医疗保障网上办事大厅和APP自主开展网上申报和经办服务办理,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解决群众办理手续难的问题,实现足不出户的业务经办和信息申报与查询。网上已办理新参保业务xxx件、续保业务xxxx件、停保业务xxx件以及基数申报xxxx余家企业。

  4.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一网通办”全面推进,大力推行医保业务“网上办”、电话“预约办”和微信群等线上服务工作机制,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容缺办理”等特色服务。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精简审批环节,取消不必要的申报

  材料和证明材料。印发市医保中心事项办理一次性告知单,对事项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结时限等内容进行一次性告知,出台了《xxx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试行)》《xxx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试行)》,将办结有时限的,清单时限压缩即时办结,个别法定办结时限超过xx个工作日的,承诺时限压缩为xx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在法定办结时限的基础上全部压缩xx以上。

  5.政务服务内容不断深入。一是为积极应对疫情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减轻企业经济负担,我市减半征收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共减征xxx家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xxx万元、生育保险费xxx万元,退费企业xxxx家xxxx万元,减征退费共计xxxx万元,回应了市场主体期盼,有效落实了中央“六稳六保”决策指示精神。二是全市xxx家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对困难群众就医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困难群众就医不用垫资,减轻了困难群众的经济负担。三是对符合申请慢性病条件的困难群众开辟绿色通道,及时为全市xxx名困难群众全部办理了慢性病卡,将他们纳入到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四是配合相关部门和机构共同编织医保扶贫保障网,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落实扶贫“六重保障”,使贫困患者个人就医自付费用比例降到xxx%,达到了省里要求控制在xx%左右的工作目标。

  6.政府服务满意度不断加力。一是根据《xx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大厅“四项制度”实施细则》有关精神,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过程公开制和责任追究制,在医保政务服务大厅,建立工作日领导带班制,每个工作日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带班,发现问题及时现场协调解决。增设五台医保自助查询机,群众可自助查询医保法规政策、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图等。公布医保咨询台及科室14部电话,方便群众来电咨询,并由医保咨询台工作人员为大厅办事群众解答业务办理有关问题,引导办事群众到窗口办理业务。二是各医保窗口全面印发政务服务事项“一次性告知单”,设置窗口职责牌,让群众对业务办理流程看得清楚、政策规定看得明白,群众办事更加公开透明、舒心顺心。按照xxx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医疗保障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要求,xxx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医疗保障政务服务评价表》10万份分发到各窗口,方便群众现场对经办服务进行评价,并积极开展“好差评”追评工作,截至目前,已收集现场评价意见近6000份。三是市医保中心采取走访调研、集中座谈、电话回访等方式,先后到xx集团、xx、xx集团等企业走访调研,征求对医保服务和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现场帮助解决医保基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十家定点医药机构单位召开座谈会,听取企业建议和意见,现场为定点医药机构答疑解惑解决困难。同时对

  400余家单位进行了电话回访,与单位做了良好的沟通,认真记录了企业反映的问题。

  (四)心系民生,积极推进集中带量采购、新冠疫苗经费保障等工作把群众利益落在实处。

  1.开展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真正让价格降下来。在国家、省开展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同时,由我市牵头,邀请xx市、xx市、xx市、xx市、xx市、xxx市、xx参加,开展xx联盟第二批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xxx年x月xx日,xx联盟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在我市开标。这次投标的企业有xx家,最后中标xx家,降幅最大的达到了xx%,3个耗材平均降幅达到了xx%。x个品种加在一起,平均降幅达到了xx%。预计xx地区节约医药费用xxx万元以上,xxx市节约医药费用在xxx万元以上。

  2.加快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落地使用,真正让群众得实惠。第一、二、三、四批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xx个中选品种,x局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xx个品种,已在我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全面使用。其他批次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和省局集中采购的耗材落地实施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当中。国家组织的四批次药品集采平均降幅xx%—xx%,最高降幅xx%—xx%,尤其是国家局采购的冠脉支架类耗材,从xx万元直降到xx元,为广大群众带来了福音。

  3.按时上解全市新冠病毒疫苗费用预算资金,保证群众能打上疫苗。xx年第一批新冠病毒疫苗资金已上解xx万元;xx年第二批新冠病毒疫苗资金已上解xx万元;两批新冠病毒疫苗费用共上解xx万元。并及时将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费用拨付至各医疗机构,省医保局发x月份新冠病毒疫苗接种人员名单xx市共xxx人次,现已为各医疗机构拨付共xxx万元。保障群众能够及时接种新管病毒疫苗。

  (五)重拳出击,把打击“欺诈骗保”做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的有效手段。

  1.开展打击欺诈骗保“清零”行动。落实依法行政工作责任,全面落实依法行政要求。我局对骗取医保基金、侵占群众利益的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实一起、处理一起。成立专项行动小组,联合市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单位开展xx市医保领域专项检查和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行动。全市共检查定点医药机构xxx家(不含村卫生室),覆盖率达xx%,处理定点医药机构xxx家,其中解除服务协议x家,暂停服务协议xx家,约谈警告xx家,协议处罚x家,通报批评xx家,责令整改xx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xx家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件,移交司法机关xx人。全市共追回违规医保基金xxx元,有效的遏制医药机构的不良竞争行为。

  2.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关于加快推进医疗保障信用体

  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以及《xx市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开展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全面梳理市医保局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优化完善信用平台系统,每月进行信用信息汇集并及时上报“信用xx”平台。同时建立完善数据审核校验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切实落实好“双公示”制度。截至目前,向市信用体系建设平台上报公共信息共计1189105条。组织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师签订信用承诺书,向“信用xx”网站上传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信用承诺550条。已完成对市本级定点医药机构的信用分级分类评价,评价结果已在xx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公布,成功的在医药行业确立了诚信经营的风向标。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几年来,我局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上做了一些工作,但也深知为群众服务、为企业解忧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惟有对标先进、创新发展才能真正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做实做好。通过对照《2019年度XX省营商环境评价报告(xxx)》《2020年xxx市营商环境评价整改提升工作方案》查找问题如下:一、局整体优化营商工作体系建设不够完善。由于编制人员少、业务工作量大,局机关人员通常身兼数职,一人同时负责多项工作,导致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研究不深、优化不够,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推向更深层次发展的能力不足。二、在政策法规研究、推进落地落实上还有短板。上级政策法规

  下达后,理解、消化、运用能力不足,结合我市实际细化、优化政策法规的能力欠缺,利用现行政策解决遗留问题的能力不足。

  三、政务服务水平还有待于提高。一是医保经办机构信息化建设还需强力推进,由于国家医保主干网络还在建设中,所有医保业务“网上办、不见面”还未实现。二是医保信息化平台不够完善,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欠缺,打击欺诈骗保工作缺少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三是新的编制体制建立后磨合不够,业务整合能力还有欠缺,导致政务服务水平大幅提升不够。

  四、专业队伍建设还需要加强。由于编制体制、抽调组建等原因,基金稽核、药品耗材采购等业务人才严重不足,专业能力、执法能力都亟待提高。

  五、服务意识还需增强。日常处理业务时,虽然能够落实首问负责制,及时向当事人介绍和普及相关医保知识,但主动上门及时为企业提供法律、政策、信息等指导服务的能力还不够。

  三、下步工作打算一是加大医保政策法规的研究力度,在确保医保基金不损失的基础上出台更贴近民意、更惠及群众的医保政策,最大程度的减少12345

  平台信访工单,做XX人民满意的医保工作。二是切实掌握实际情况,稳步推进“遗留问题”的解决。对于局成立以前的部分企业参保中断问题、部分高校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等矛盾比较集中、反应比较强烈的问题,在合法合规、维护基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洽谈、调研等工作,力争做到基金不损失、企业满意、群众得实惠。三是积极推进医保系统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出台xxx市医疗保障行业诚信体系标准、制度和奖惩措施等文件,在信用建设结果融入到医保工作的实践中去。四是落实基金检查执法报备、公开公示活动。在基金执法检查中严格国家、省局要求,全程公开公示、录像备查。五是继续推进医保业务信息化建设工作。在国家医保主干网络建好之前,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到医保业务能上网尽上网,实现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六是大力优化办事环节。在贯彻落实《xx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试行)》的基础上,持续简化经办手续,缩短经办流程,让群众办事体验更加舒心顺心。七是强力推进医保经办服务建设提升。在现有医保业务下沉到各区的基础上,加大区级经办人员培训力度,下放更多的业务到区经办机构,解决好群众和企业办业务多跑路的问题。八是保障好企业职工合法待遇。对部分企业、单位上访职工的涉医保待遇问题积极开展核实工作,最大限度的解决好职工反应强烈的不能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问题。九是有计划组织窗口科室人员礼仪培训工

  作,确实提高窗口人员的服务水平。十是优化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适应人口流动和就业转换需求,完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积极推进跨统筹区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加强医保与财政、税务部门数据共享,建立健全医疗费用电子票据库,逐步实现住院、门诊费用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篇三:优化营商环境工作8条禁令

  优化营商环境十二条禁令优化营商环境

  工作简报

  优化营商环境十二条禁令一、严禁无视纪律规矩、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准消极抵触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制度规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准作出违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无法落实或者超出本级职权职能范围的政策承诺;不准虚假承诺或言而无信,对已出台的符合规定的政策和作出的承诺要积极兑现。二、严禁擅设审批门槛、擅增审批事项、拖延审批时限。不准实施或变相实施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已明令取消的审批与验收事项;不准擅自设立或变相增加许可、审批、监管、验收事项及延长审批与验收时间;不准随意增设前置条件、提高准入门槛,违规要求服务对象提供超范围证明材料等;对已划转行政服务中心或政务大厅的审批事项,不准“体外循环”。三、严禁排斥外来投资者、限制外来商品服务、扰乱经营秩序。不准禁止、限制外地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不准以不

  平等甚至排斥性待遇对待外来投资者;不准以强行断水断电、堵门堵路等手段干扰企业正常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严禁滥用行政权力、超越权限、违反程序执法。进入企业检查不准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行强制措施、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不准随意执法、粗暴执法、选择性执法、徇私枉法和执法犯法。五、严禁推销指定商品、强制推行服务、摊派捐赠捐献。不准强行向企业或个人推销产品和指定经销商;不准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金融借款提供担保,或者以企业名义借款给其他经济组织;不准向企业摊派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不准强令企业或个人参加规定之外的会议、培训、研讨会、论坛、庆典、考核、表彰、评比达标等活动;不准强制企业或个人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并借此收取服务费用。六、严禁违规收费罚款、借用占用资产、增加企业负担。不准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搭车收费,强买强卖;不准以罚代管;不准违规私借企业车辆、借用企业资金以及无偿占用企业财物;不准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企业的拨款以及依法应当退还企业的税金、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补助资金等;不准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对企业乱收费,变相增加企业负担。

  七、严禁为官不为、态度冷漠、刁难服务对象。不准对服务对象态度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不准在为服务对象办理业务时推三阻四、压扣材料;不准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准无端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委托中介机构办理;不准消极对待办事群众,出现“脸好看、事难办”问题;不准违反“最多跑一次”、领办代办并联审批等相关行政服务规定。八、严禁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接受宴请、娱乐健身等服务。不准以任何形式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不准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准借调研、检查或协调工作等名义违规在企业内部食堂接受宴请;不准出入私人会所,接受“一桌餐”吃请。九、严禁利用职务影响插手工程、干预经济活动。不准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准限制或变相限制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私利。十、严禁违规执法、多头执法和重复检查。不准借执法检查故意刁难被检查企业和单位;不准对企业举报、投诉行为进行打击报复;不准违反行政程序擅自查封扣押物品;不准对企业多次重复检查或同一事项多头检查。

  十一、严禁向服务对象索取好处、收受贿赂。不准吃拿卡要,搞雁过拔毛;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用为名占用服务对象的资产和财物;不准违规在企业兼职,领取报酬,报销各种费用;不准以检查、服务为名,暗示、授意、胁迫服务对象为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不准向服务对象索要赞助;不准要求服务对象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十二、严禁包庇纵容各类欺行霸市、破坏营商环境、“村霸”“沙霸”等侵害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全县各级各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上述“十二条禁令”,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检查,对违反“十二条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纪检监察机关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的决定》、《汉中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为官不为”问责暂行办法》、县委“三项机制”等规定严肃处理。对于顶风违纪、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实施“一案双查”,不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篇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8条禁令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10月

  22日公布,自2020年1月1FI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木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木,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第九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条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招标投标和政府釆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釆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第十六条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八条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第三章市场环境第十九条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

  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条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篇五:优化营商环境工作8条禁令

  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34号•【施行日期】2021.03.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

  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34号《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已经2021年1月6日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

  市长:韩立明2021年1月29日

  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维护市场主体合

  法权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

  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支撑,全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优化营商环境的日常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相关内容涉及司法职权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协调相关司法机关牵头负责或者提供协作支持。

  第五条支持和鼓励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依法探

  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对取得明显成效的经验做法,及时复制推广并加大正向激励;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条本市加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建设,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管理职责,推动在南京片区建设高效、便利、优质的扁平化行政审批体制,着力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创新先导区、现代产业示范区和对外开放合作重要平台。

  第七条本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

  第八条本市按照国家、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通过绩效考核、高质量发展考核、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并根据国家、省和本市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成果的宣传解读,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市场环境

  第九条本市实行国家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

  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十条本市实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提供企业登记、公章刻制、涉税业务办理、社保登记、银行开户、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一站式集成服务,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工商登记“政银合作”。

  本市按照国家、省“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或者涉及金融许可外,开办企业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体制机制,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国家规定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十二条本市严格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和省、市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的措施,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切实减轻市场主体的负担。

  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加强直达资金监控,确保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

  第十三条本市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依

  法设立民营企业转贷基金,推动银企融资对接、银担全面合作、银税信息共享。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鼓励、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开展金融支持。

  第十四条本市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支持其制定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行业发展标准、技术服务标准。建立协会商会与政府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推进行业自律和监管执法的良性互动。

  倡导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设立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参与和支持市场主体维权,提升维权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创新工作机制,按照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帮助中小微企业对接获得投资融资、知识产权、财会税务、法律咨询、专业培训等服务;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创业创新类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结构设计、员工持股计划、投资基金对接、上市培训等专门服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微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第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体系,根据遭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市场主体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减免、安置等措施并组织实施,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第十七条本市建立健全企业简易注销制度。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公告时限为二十日。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人民法院裁定企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因无法清算终结的除外)或者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政务服务

  第十八条本市严格落实国家、省政务服务标准化、便利化的措施,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优化审批服务流程,落实首问负责、首办负责、一次告知、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帮办代办、当场办结、限时办结、不见面审批等制度,推进省内通办和跨省通办,最大程度方便市场主体办事创业。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编制数据共享责任清单。政务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本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按照责任清单和资源目录做好数据共享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深化数据共享应用,能够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收集的,不得要求服务对象重复填报。

  第二十条本市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等智能应用,实现全事项全要素全过程自动归集、互联共用、智能分析、全程监督。

  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按照国家电子签名、在线政务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市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在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建立部门联办机制,对涉及多部门的事项推行综合窗口一站式办理,为申请人提供统一收件、集中受理服务,申请人只需按照办事指南提供一套申请材料。

  政务服务大厅应当科学安排公共空间,合理设置服务窗口,健全配套设施设备,建设无障碍环境,为申请人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本市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有关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有关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

  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行“容缺后补”机制,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对社会投资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可以合并办理,从立项到不动产登记全流程审批时间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同意后,可以对经评估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联合审查的,由审查机构负责对图纸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技术审查,联合审查涉及的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中需要修改的,应当明确提出修改内容、时限等,修改完善后,有关部门应当限时办结。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实施限时联合验收的,应当统一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中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第二十三条在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行区域评估,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提出单独评估要求。区域评估费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政务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依法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有关部门应当编制证明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内容。清单之外,任何单位不得索要证明。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证明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证明事项调整或者取消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证明事项清单。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重复向市场主体索要证明。依法开展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等工作,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新治理模式,进一步减证便民。

  第二十六条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对接海关,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一)减少申报单证,推行单证电子化;(二)公开口岸收费目录清单,规定清单之外不得收费;(三)推行各堆场全天候办理查验提箱业务,对规定时间运至海关指定场地具

  备查验条件的货物,当日完成查验;(四)优化鲜活产品、短货架期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流程,对未抽中安全风险

  重点监控、现场查验未发现可疑情况的产品,立即放行;(五)在舱单传输后、货物抵达港区前,企业即可向海关办理进出口申报手

  续,货物运抵后依据风险分析实施快速验放,海关对提前申报引起的进口日期修改,以及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货物变更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

  第二十七条支持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采取下列办税便利措施,持续提升办税服务质量和效率:

  (一)推行纳税申报全流程网上办理;(二)推行增值税发票分类管理制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发票按需供票;(三)对出口退税一般5个工作日办结;(四)跨区迁移后企业原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相关资格、资质予以保留。

  第二十八条本市逐步实现房产交易税收缴款凭证和房产交易发票的电子化。除疑难复杂和大宗批量的业务外,有条件的区按照下列规定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

  (一)涉企的存量房交易登记,缴税后即时办结;(二)2019年1月11日后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出让用地首次登记即时办结;(三)涉企的其他不动产登记在法定期限内压缩办理时间。本市推行不动产登记和水、电、气、有线电视业务在移动终端上的联动办理。

  第二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建立常态高效的市场主体意见征集机制,加强与企业、行业协会的常态化沟通联系,完善企业服务体系,及时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协调解决。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经营者、有关社会人士等作为监督员,协助开展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工作。

  第四章创新激励

  第三十条本市完善创新创业环境,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依法创办企业。

  加强创新创业集聚区建设,支持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科技、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激励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完善产业技术创新链,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机制和转化体系,提高企业创新活力和核心技术开发能力。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建立专业团队、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开展技术转移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三十二条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鼓励创新产品研发生产,通过组织开展创新产品供需对接、路演推介等活动形式,帮助支持创新产品扩大社会影响力和品牌知晓度,加快创新产品推广和产业

  化。

  第三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人才培养、选拔评价、激励保障机制,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吸引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市场主体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培养高层次人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人才引进、落户、交流、评价、培训、择业指导、教育咨询等便利化专业服务,落实高层次人才引进促进政策。人才引进支持政策对各类市场主体应当一视同仁。

  第三十四条市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海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涉外知识产权服务。

  市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一站式服务,依法设立质物处置专项基金,解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第三十五条本市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下列措施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一)市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围绕本市优势产业,探索开展产业预警分

  析,适时发布产业知识产权预警分析报告,提升企业风险应对能力;(二)市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商业秘密维权联系点,为市场主体提

  供商业秘密保护服务;(三)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协作联动工作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

  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四)支持人民法院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侵权源头领域具有

  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行为,依法加大侵权赔偿力度;

  (五)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监管执法

  第三十六条本市实行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权责清单,编制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的主体、对象、内容、范围和监管责任等。监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市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建设“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进各监管业务系统整合,完善风险预警、非现场监管、投诉举报、综合分析等系统应用,实现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管数据归集上报和集约共享,并做好与省系统的对接。

  第三十八条本市依托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加快实现市场监管日常检查“双随机”方式全覆盖,推进单部门双随机综合检查、跨部门双随机联合监管。市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在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上建设维护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设置抽查计划和任务、抽取名单、录入检查结果。已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的,应当与省平台实现对接。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应当依法开展全覆盖重点监管,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市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信用监管,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施信用承诺、信用信息公示和

  信用评价制度。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检查结果应当依法记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对社会信用主体实施信用差异评定和分级分类管

  理,分级分类情况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应当依法与司法机关建立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加强对守信行为的褒扬和激励、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

  鼓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交易谈判等经济活动中参考使用社会信用信息、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评价结果。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减少交易机会、提高保证金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本市推进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监管标准互通、违法线索互联、处理结果互认,严禁多头执法、越权执法、过度执法。同一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实施联合检查。

  第六章法治保障

  第四十二条本市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有关专项审查和评估:

  (一)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的,评估是否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本市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为载体,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

  鼓励律师创新法律服务模式,广泛参与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全过程并出具法律意见,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鼓励、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加强合作,开发推广律师法律服务保险产品。

  优化公证服务,实现简易公证事项的“自助办、网上办、一次办”。

  第四十四条本市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打造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综合平台,完善诉调对接、公调对接、检调对接、访调对接等工作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诉讼风险分析、非诉讼解决纠纷建议等服务。

  第四十五条本市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等问题。

  支持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制定破产涉税专项规范,协调解决破产程序中突出的涉税问题。

  第四十六条支持破产管理人协会和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建设,引导管理人加强自治和自律,规范援助基金提留、管理和使用行为。

  第四十七条推进发展和改革、公安、司法行政、税务、市场监管、房产、规划和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集中签署执行联动合作协议,

  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实行网络联动查控。

  第四十八条本市通过12345政务热线平台统一接收涉及营商环境的政务服务咨询、建议、投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务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办理情况进行日常和年度考核。

  第四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损害营商环境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

篇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8条禁令

  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调研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的调研会,主要是进一步了解全县营商环境和“放管服”改革情况,对下阶段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调度。上午,我们一起参观了政务服务大厅各窗口,刚才符文忠同志就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作了汇报,各牵头部门作了表态发言。下面,结合我县实际,我重点强调三点意见。

  一、准确把握形势挑战,坚定推动衡山发展信心决心

  营商环境和“放管服”改革是一个地区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综合反映,也是一个地区软实力的重要体现。不断推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既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检验各部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志,更是促进党政机关干部改进作风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我们牢牢把握发展第一要务,凝心聚力抓发展,千方百计促转型,持续实施“项目建设、攻坚、决战”“高质量产业项目建设”两个三年行动,经济社会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全县地区生产总值增长X亿元,年均增长X%,这都是我县硬环境、软环境持续改善的结果,硬环境、软环境共同发力的具体体现。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看到,今年全省营商环境测评要覆盖所有县市区,县市区的得分直接关系衡阳市的排名。为做好今年的测评工作,我县聘请了第三方测评机构,以期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第三方机构参照去年全省测评的指标体系,对全县营商环境进行了测评,这相当于一次模拟测试。从测评结果来看,成绩不理想。深入分析感到,究其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政务服务存在“四个不够到位”。即部分职能部门履职不够到位,办事效率低;承诺兑现不够到位,投资约定条款不能及时兑现;部门协作不够到位,部门间相互推诿扯皮,互踢皮球;对行业监督管理不够到位,不敢管、不愿管还不同程度存在。二是企业生产经营存在“四个保障不够”。即基础配套设施保障不够、要素保障不够、融资保障不够、服务企业成长保障不够。三是群众办事存在“四个不够满意”。即手续耗时长不够满意、办事不便利不够满意、办事来回跑不够满意、排队等候时间长不够满意。针对这些问题,各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不可坐视不理、袖手旁观、麻木不仁,必须直面问题、壮士断腕、自我革命,拿出铁的决心、铁的措施、铁的担当,出狠招、下猛药,彻底整治问题,根据第三方测评机构提出的优化建议,逐项逐条抓好整改,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持续推动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二、精准发力优化提升,全力打造“五兴六强”营商品牌

  当前,就是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衡山县第十一次代表大会精神,以“五兴六强”目标为引领,研究制定具体落实举措和行动方案,打通“堵点”、破解“痛点”、攻克“难点”,以核心环节突破带动整体水平提升。

  一是思想认识要有“大提升”。当前,部分单位对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认识不足。如“三集中、三到位”改革,经过几年的强力推进,仍然有一些部门的局长、股长思想重视不够,存在事项进驻不到位、窗口办理不到位、明进暗不进、体外循环、两头受理等问题,一些职权部

  门“重审批、轻监管”的错误认识难以根治,审批权还是多个分管领导、多个股室分担,造成办事繁琐、跑动次数多。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是深入学习贯彻领导领导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组织决策部署、省委市委工作要求的政治任务。我们一定要深刻认识到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以坐不住的紧迫感、等不起的责任感、慢不得的危机感,坚决打好这场攻坚战,为坚定不移走好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提供强力引领和有力保障。

  二是服务意识要有“大改观”。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热点和难点,省市营商环境测评13项主要指标中,与政务服务密切相关的指标有7项。一些部门服务窗口对使用“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办件有抵触情绪,网上办不理想,政务服务大厅叫号服务和政务服务“好差评”差距大,“一件事一次办”、“工程建设领域”改革涉及的一些事项难以落地慢,改革给群众和企业带来的便利感不强。各部门要把自己当成企业服务的“店小二”,主动上门为企业提供创业政策、司法维权、融资担保等全方位综合服务,全程呵护企业成长;要主动为项目全程提供“专家+管家”式服务,设身处地帮助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各种实际困难,确保项目无障碍推进。

  三是制度机制要有“大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都明确了工作责任,确定了分管领导和联络员,细化了行动方案,但一级指标的牵头部门发挥牵头作用不够,对照58个二级指标的改革任务进展完成情况掌握不全面、不精准,大部分牵头部门未制定年度行动方案和执行措施,落地进度不快。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组织《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进一步优化审批制度和流程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审批预审工作制、并联审批制、限时办结制等工作制度,逐步实现绝大多数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最多跑一次”,直至“一次不用跑”。

  三、强化担当主动作为,合力推动各项举措落地生效

  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是今年全县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部门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要求,下定决心,狠抓落实,让群众和企业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成效和变化。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年初,县委、县政府成立了全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切实强化主体责任,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带头干、负总责,成立专班、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协调解决工作推进重的重大问题,切实发挥好“关键少数”的关键作用。要把各项工作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逐一列出时间表,落实到具体股室、具体责任人,确保事有人抓、责有人负。

  二是加强统筹协调。各部门要按照《衡山县2021年“营商环境优化年”行动方案》和《衡山县2021年“营商环境优化年”行动方案主要举措及责任分工表》文件要求,对照国、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中一级指标的设置划分,由一级指标牵头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指标长”,分管领导为执行指标长具体抓,制定对应指标的行动方案,按照方案对具体工作进行组织实施,坚决落实“指标长”负责制,确保营商环境测评整改工作在9月30日前落到实处。

  三是加强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政务服务抓好了,营商环境会有大的提升。要把“三集中三到位”改革落实放到重要位置加快推进。各部门尤其是营商环境各指标牵头部门要带头执行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只安排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审批,所有审批事项集中到审批股,审批股集中到政务大厅,所有审批服务事项在政务大厅窗口和一体化平台办理。通过一体化平台数据掌握了解的情况,市监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局、人社局等部门带头按三集中三到位要求确保进驻到位,尚未进驻政务大厅的公积金服务事项年内必须进驻。要对照国、省、市要求,落实“一网、一门、一次”,在县政务大厅全面设置综合窗服务。根据办事情景分设社会事务、投资建设项目、市场准入、房屋交易、人社服务、医保服务、税务服务、公安服务等八个综合窗。综合窗口方案要提交政府常务会审定,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各牵头部门要抓紧做好综合窗设置准备工作。要通过综合窗工作,加快推进和落实政务大厅“网上办”、“好差评”及各项审批改革工作。

  四是加强督查考核。考核督查动真格,才能真正“考”出压力、“督”出动力。今年,我们已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年底绩效考核,县优化办、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查力度,定期通报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对力度大、进展快的要及时通报表扬;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破坏营商环境行为进行坚决查处并公开曝光;对整改不到位造成省营商环境测评扣分的要严肃追责问责,确保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同志们,优化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关键在于行动、在于落实。我们要站在对发展负责、对未来负责的高度,勇于突破藩篱,坚决打赢优化营商环境这场硬仗,为建设高质量发展的衡山努力奋斗!

篇七:优化营商环境工作8条禁令

  张文中案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8月18日上午,新时代加强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十大事件推选结果在第四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上揭晓,颁布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甄别纠正张文中等涉产权冤错案件、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开展“昆仑”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等入选“十大事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而制定的法规。

  2019年7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10月23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八:优化营商环境工作8条禁令

  优化营商环境宣传标语〔100条〕

  1、化石之都,文明曙光。2、美丽乡村,城乡崛起。3、审批效劳,一网通办。4、建设新xx,文明你我他。5、上下五千年,曙光在xx。6、培育软实力,打造硬支撑。7、优效劳、促营商、增动能。8、团结、协作、齐心、共赢。9、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10、筑诚信之魂,创环境之基。11、一次办成,效劳企业群众。12、以民生为本,以开展为荣。13、人人需要环境,环境人人有责。14、人人皆为环境,事事皆为环境。15、振兴xx经济,标准效劳行为。16、构建信用体系,铸造诚信品牌。17、共建文明xx,共享xx文明。18、改良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19、奋斗创造历史,实干铸就辉煌。20、道德凝聚力量,文明传播希望。21、文明城市蓝图,你我携手共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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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完善效劳机制,营造宽松环境。23、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24、功成不必在我,环境必须有我。25、优化投资环境,提升xx形象。26、改善环境,促进xx全面振兴。27、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高质量开展。28、凝聚开展新动力,争创营商新优势。29、效劳上做店小二,感情上做亲兄弟。30、抓党风、正党风、转民风、树新风。31、花鸟源头,文明曙光——中国xx。32、时时为百姓着想,处处为开展效劳。33、优环境、聚商机,共开展、赢未来。34、一言一行皆形象,一举一动塑环境。35、千名干部下企业,保姆式效劳暖人心。36、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推进软环境建设。37、建立企业信用制度,改善社会信用环境。38、处处都是投资环境,人人代表xx形象。39、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都是营商环境。40、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事事关系经济开展。41、人人都是开展环境,个个都是投资形象。42、人人讲效能、处处抓效能、事事创效能。43、效劳大提升、建设零干扰、开展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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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打造营商环境高地,构建新型城市形态。45、弘扬争先创优精神,争做解放思想表率。46、发扬团结拼博精神,争做勇于担当表率。47、发扬艰苦奋斗精神,争做勤政廉政表率。48、事事攸关营商形象,人人参与环境建设。49、加快工程建设步伐,实现经济快速开展。50、优化经济开展环境,营造重商兴企气氛。51、推进机关效能建设,优化投资开展环境。52、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切实转变政府职能。53、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机关效劳水平。54、大工程催生新活力,新活力促进大开展。55、打造优美城乡环境,展示文明城市形象。56、尊敬企业家,开展工商业,做强效劳业。57、弘扬争抓实干精神,争做执行有力的表率。58、加强机关软环境建设,打造诚信政务形象。59、要想经济快走变快跑,软环境建设就得好。60、唱响工程建设主旋律,建设和谐美丽新xx。61、诚信是xx形象之魂,环境是xx形象之基。62、关注民生、体察民情、反映民意、效劳民众。63、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美丽新xx。64、团结拼博,勇攀新高,再掀工程建设新高潮。65、每日以工程建设为先,每时以关注民生为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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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城乡协同新开展。67、讲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建文明城。68、敬重知识、尊重创造、器重才干、包容人才。69、大力抓好软环境建设,为经济社会开展效劳。70、关注民生,发扬民主,保障民安,促进民富。71、全市上下戮力同心,着力打造投资开展软环境。72、亲商、安商、扶商、护商,营造良好营商环境。73、打造xx优质软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开展。74、优化经济开展环境,确保招商引资取得新成果。75、立足招商引资,舞活工程龙头,推进快速开展。76、撸起袖子加油干――抓环境、抓工程、抓落实。77、政府优化环境,企业创造财富,人民共享繁荣。78、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打造xx最优营商环境。79、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80、努力营造群众满意、企业满意的经济开展软环境。81、努力改善经济开展软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大开展。82、大力优化xx营商环境,促进xx经济快速开展。83、积极建立企业信用制度,不断改善社会信用环境。84、举全市之力集全市之智,全面优化经济开展环境。85、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面促进营商环境建设。86、关注民生,改善环境,促进xx经济大开展快开展。87、推动机关制度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又好又快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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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树新风正气,建民生工程,确保经济开展渠道高效畅通。89、办事高效,效劳标准,公开透明,廉洁行政,环境一流。90、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大力开展软环境建设整治工作。91、积极开展行政机关制度建设,努力提高机关办事效率。92、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皆可为,法定责任必须为。93、做文明市民,争文明家庭,建文明单位,创文明城市。94、向人民学习,为人民办事,请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95、建一流队伍,树一流作风,强一流效能,创一流业绩。96、创造优美环境营造优良秩序,提供优质效劳创立文明城市。97、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促进经济社会繁荣开展。98、你投资我欢送,你创业我支持,你生活我效劳,你发财我开展。99、深入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年活动,切实维护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100、促进开展大见效、面貌大改变、文化大繁荣、民生大改变、作风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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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优化营商环境工作8条禁令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明确分工,夯实责任,强化问责,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制度。

  一、责任制度(一)成立领导小组县局成立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活动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办公室,具体负责活动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二)规范责任1、加强审批窗口建设。各服务窗口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目标责任制"。2、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对企处罚实行“初犯不处罚,处罚就低限"制度,对入企检查时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积极帮助企业改正,一般不实施处罚。对存在严重问题确需实施处罚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不予处罚;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的,方可进入处罚程序。3、严禁干扰企业经营秩序。未经法定程序不准擅自对企业下达整顿通知书。严禁利用各种形式向企业摊派、强拉

  广告、强定报刊。举办针对企业的培训学习和评比达标活动,须经上级部门批准.

  二、问责处罚制度1、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措施、规定,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警告直至撤职处分。2、对以下行政执法行为将进行责任追究:(1)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不实施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的,违反行政审批程序、时限要求的行为;(2)违反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入企检查不备案或检查内容超出备案范围的行为;(3)违反行政处罚规定,不执行“初犯不处罚,处罚就低限”的行为;(4)利用行政执法职权,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越权执法,野蛮执法或吃、拿、卡、要、报的行为。3、责任追究的方式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调离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辞退、责令辞职或免职、党政纪处分、责令依法承担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监督考核制度要把营商环境建设作为推动改革、服务发展、改进作风的重要契机,坚持业务工作与作风建设相融合,日常督查与

  动态考核相结合,对工作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并将活动开展情况纳入绩效管理考评。

  四、投诉举报制度凡是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企业、群众可直接向局办公室举报、投诉,对企业和群众投诉的问题做到有诉必查,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投诉,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

篇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8条禁令

  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24•【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2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412号《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已经2020年8月1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晓东2020年8月24日

  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生产经

  营、市场退出等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

  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持续优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践行“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以打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务服务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国内一流营商环境为目标,为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需求导向、结果导向,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要求,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完善服务市场主体联席会议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优化营商环境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实现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化、常态化。

  负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评价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组织开展营商环境状况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

  环境的政策措施。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政策文件的宣传,推广典型经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客观公正地监督营商环境,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优化营商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利和义务维护本地区的营商环境。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场环境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覆盖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公平竞争、市场退出、市场主体保护等方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生产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的定价、内部治理、经营模式等事项,不得对市场主体实施任何形式的摊派,不得非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侵犯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便利。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统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服务平台建设,优化企业开办流程,缩短企业开办时间,实现企业开办一表申请、一窗发放、一天办结和零费用,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

  革,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实现“照后减证”或者“准入”“准营”同步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一照多址”“一址多照”改革,简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登记经营场所限制,规范经营范围,降低经营成本。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放宽市场准入,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面清理违反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政策文件。

  省政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健全人力资源开发机制,激发人力资源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繁荣发展。

  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优化交易服务流程,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流程、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推行在线招标、投标、开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实现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公共资源交易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注册资金、财务指标、非强制资质认证、特定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等方面违规增加企业负担、限制市场竞争。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和本省涉企降费减负政策,及时修订收费标准目录清单,确保清单之外无政府定价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金融业发展,强化政银企信息互通,构建以市场主体信用为核心的信息服务体系,为金融机构服务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环境。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完善金融服务,更好适应市场主体需求,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规模显著增长,融资结构更加优化,融资成本持续降低。鼓励商业银行加强金融服务电子化,开通线上、线下多种融资渠道,优化信贷流程,提升市场主体获得金融服务的便利度。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对符合条件的上市企业、发债企业给予奖励。

  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支持各地区规范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抗风险和可持续经营服务能力。各级地方金融监管、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广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为小微企业和“三农”等实体经济提供融资担保增信服务。

  第十九条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与污水处理等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督促公用企事业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公用企事业单位可以依托省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等平台,开设专题服务,实施网上办理业务。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提高清税、社保、商务等环节办理速度,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便利。

  适用简易程序注销的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即时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企业,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第三章政务环境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统一政务服务场所名称标识、功能区域、服务范围、业务流程等事项;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编码、名称、类型和依据,实现全省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政务服务大厅全面推行“一窗通办”,推广“一事联办”,对涉及多部门的审批事项应当做到“一号申请、提交一套材料、一个窗口取件”。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编制办事指南,明确事项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和时限、容缺受理等内容。第二十三条省政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要求,建设完善系统功能,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在全省范围“一网通办”、跨市县通办;完善鄂汇办APP功能,实现高频便民服务事项“掌上办”。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和政务服务窗口全面接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可网办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不得以已开通线上办理渠道为由拒绝市场主体采用线下办理方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已在线收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纸质材料。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务服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数据资

  源共享利用,与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服务信息和数据的管理,确保信息数据

  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证照、电子证件、电子证明、电子印章、

  电子签名、企业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跨部门、跨地区互认共享,可以作为市场主体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取得相关资格的合法依据或者凭证。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签发的电子证照应当向全省统一的电子证照库实时归集,确保数据完整、准确。申请人申办有关事项时,审批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全省统一的电子证照库调用业务办理所需要的电子证照。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实行分类管理,直接取消审批的,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审批改为备案的,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的,市场主体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审批条件难以事先核实、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审批,但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保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审批事项除外。

  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当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应当撤销办理决定;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直接撤销办理决定。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或者作出虚假承诺的,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示,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

  程建设项目(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外)审批、监管、验收工作流程,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一网通办”,联合会审、联合监督检查和综合竣工验收“一站式”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纳入线上平台,公开办理标准和费用。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分级分类审批和监管,制定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划分标准和风险等级,并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差异化审批和监管。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政务管理、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行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广电网络等接入外线工程并联审批,整合优化报装外线施工办理程序,形成接入外线工程规划许可、城市绿化用地许可、古树古木迁移许可、城市道路路政许可和占掘路许可等环节一表申请、并联审批、同步办理。

  第二十九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相关规划数据衔接和整合,统一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则,在用地、规划、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各阶段,实现测绘成果共享互认,避免重复测绘。

  第三十条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清单以外的中介服务事项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并公布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商务、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湖北国际

  贸易“单一窗口”平台,优化通关业务流程,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提高整体通关效率。

  第三十二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精简税费办理资料和流程,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推进全程网上办税,持续提升纳税便利度。

  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政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协作,实现一窗受理、集中服务。手续齐全的小微企业登记即来即办,对抵押注销、查封、更正、异议、换证等登记即时办结,实现不动产登记全城通办、水电气过户一体化。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进行评价,全面汇集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评价信息,并建立差评办件反馈、整改、监督和复核、追评全流程闭环工作机制。

  第四章法治环境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处理方式等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严格按照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安全标准、质量标准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完善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信用红黑名单等制度,依托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联合奖惩系统,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将红黑名单和奖惩规则融入各政府部门的审批、监管、服务等业务流程。

  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规范市场主体信用公示,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获得信贷、发票领用、出口退税、出入境、高消费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第三十七条承担市场监管职能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和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企检查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归口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实行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监管程序。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工作机制,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为枢纽,实现监管事项全统一、监管数据全共享、监管系统全联通、监管业务全覆盖,提升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承担市场监管职能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联合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减少重复检查、多头执法和涉企现场检查,实现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监管网上流转、全程留痕、闭环管理。

  第三十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市场主体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对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对违法行

  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经批准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市场主体或者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适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细化量化裁量标准,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行政执法裁量基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废止情况及行政执法实践,实行动态调整并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条起草或者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核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起草或者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组织开展适合市场主体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健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支持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商事仲裁机构、商事调解机构建设发展,为市场主体提

  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城管执法、不动产登记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有关部

  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配合与协作,完善涉及市场主体案件执法联动机制,协助打击破产逃债、拖欠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账款、恶意讨薪等行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部门、工会、企业、劳动者四方参与的劳动关系协商机制,完善劳动监察执法手段,预防和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项目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社会管理等重点领域,建立“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全面履行对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约定。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征收征用、变更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合同或者承诺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补偿市场主体损失。

  第四十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实施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知识产权运用示范等工程,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

  知识产权、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质押风险管控,提高知识产权质押、商标权质押等无形资产贷款比重,为商业银行和市场主体借贷提供支持。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简化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登记流程,完善知识产权流转机制,为市场主体适用知识产权融资提供支持。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机制和营商环

  境投诉维权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充分运用“12345”服务热线、“好差评”系统、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平台,畅通市场主体诉求和权益保护的反映渠道。

  市场主体可以通过“12345”服务热线、鄂汇办APP、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平台、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投诉、举报涉嫌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政策措施或者有损市场公平和营商环境的行为。

  接到举报、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时限办理和答复;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情况,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对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机构转办的企业诉求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和答复。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反映市场主体诉求,为维护市场主体权益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检查通报、问题整改工作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办理企业诉求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月调度、季督办、年评价等方式落实责任,形成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成效检验的工作闭环。

  第四十八条本省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十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8条禁令

P>  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

  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致力打造政策更优、成本更低、审批更少、办事更快、服务更优的一流营商环境。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是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优化营商环境的统筹协调、督导、评价、考核等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本市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支持和授权,先行先试有利于营商环境优化的改革措施,充分发挥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第六条鼓励各县(市)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具有特色的优化营商环境新经验、新做法,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在全市复制推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绩效考核,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商、督查督办、评价评测、绩效考核、投诉处理等制度,加强工作部门协作、督查督导、跟踪问效、考核奖惩。第八条本市加强与经济发达地区及毗邻地区的区域合作,以都市圈一体化发展为重点,着力形成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共同提升都市圈整体营商环境水平。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建立的营商—

  3—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要求,积极参加国家、自治区组织

  开展的营商环境评价评测;可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自评测,以评促改、以评促优。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十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

  第十一条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营造全社会“尊商、亲商、爱商、安商、富商”的浓厚氛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主动亲近、支持、帮助企业发展。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增强尊重、信任、包容企业家的社会认同。

  第二章市场环境第十二条持续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不断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保护市场公平开放。

  第十三条持续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市财政、发改部门应当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4—

  费、涉企保证金以及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费用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

  本市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第十四条持续提升公共事业服务水平。鼓励供水、供电、燃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入驻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事指南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本市鼓励供电、供水、燃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为服务对象提供全程代办服务。鼓励公用企事业单位全面应用网上办理业务,实现“不见面”“马上办”“一次办”。各公用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报装时限内,最大程度优化报装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减少申报材料,降低报装成本。第十五条持续降低融资成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银企融资对接、银担全面合作、银税信息共享,深化完善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简化信贷办理流程,缩短贷款办理时限,建立差异化的中小微企业利率定价机制,为诚信纳税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无抵押信用贷款,降低融资成本。本市商业银行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在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5—业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六条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完善电子交易系统远程异地评标功能,增强公共资源交易透明度。

  第十七条提高企业开办便利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多证合一”“证照分离”等改革,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本市实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准入、准营“一件事情、一次办好”,最大程度方便企业开办。

  第十八条推行企业简易注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规定建立方便企业退出市场机制,推行企业注销全程电子化,建立清税、注销一体化窗口,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6—

  适用简易程序注销登记。第三章政务环境第十九条推进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改革。

  本市实施“一枚印章管审批”,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最多跑一次”“不见面、马上办”和“一体化集成审批”等改革创新模式,不断增强企业办事便利度。市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清单并进行适时动态调整,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凡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行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第二十一条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面减少申请材料、办理环节、办结时限和办事费用,不得增设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办理条件和环节。应当推行一次告知、一次办结、限时办结、告知承诺、综合窗口等措施,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7—

  网上办理,异地可办。第二十二条推进政务服务智慧化。打造“掌上办、真好办”政务品牌,推进无证明之城和掌上办事之城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一证通办”“一码通办”“全城通办”,全面提升网上办和掌上办覆盖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全国、全区政务服务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全面推进“一网通办”。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凡能够通过数据校验方式确认的证明,原则上不再要求市场主体提交任何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全面推行“好差评”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实施覆盖全部政务服务事项、全部评价对象、全部服务渠道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评价和回复应当公开,评价应当实行“一次一评”“一事一评”“综合点评”“监督查评”,对应到办事人、办理事项、承办人,用企业满意度印证政府服务质量水平。

  第二十四条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要求,不断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规合一、多测合一、—8—

  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全程代办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探索推进项目审批容缺承诺、施工图豁免或取消改革工作,减压审批环节。

  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全面推行区域评估,区域评估结果对外公布,在评估区域内建设项目原则上一律不再进行单独评估,降低企业投资成本,区域评估费用不得由

  市场主体承担。第二十五条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及有关部门应当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积极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改革,实现“不见面”办理。

  本市实行水、电、气、网过户与不动产登记同步。本市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第二十六条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办事流程,完善电子税务局服务功能,推行网上办税、就近办税、预约办税和相关税费合并申报及缴纳,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简化纳税人优惠备案和合同备案,压减纳税次数和缴纳税费时间。第二十七条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各级商务部门及海关部门应当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办理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9—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应当推行全流程无纸化通关作业,推进口岸进(出)口收费清单管理和进出口通关业务“双随机、一公开”办理,鼓励一般信用及以上等级企业自主选择“提前申报”、货物“先放行后缴税”和“两步申报”等便利化口岸通关作业模式。推广“单一窗口”办理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

  各级商务部门及海关部门应当积极借鉴复制自由贸易区的先进经验,全面加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工作,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优化监管方式,推进外贸进出口协调发展,加快推进本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

  第二十八条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各级部门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各级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二十九条健全政企沟通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10—

  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政企沟通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三十条强化惠企政策延续兑现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梳理涉企优惠奖补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宣传,提高企业知晓度。

  各级各类政务服务大厅应当探索设置统一的涉企优惠政策

  兑现、投诉举报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辖区内奖补政策兑现、投诉举报,及时移交相关主管部门限时办结,定期公布政策兑现、投诉举报情况,提高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行为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也不得在约定付款方式之外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第四章监管环境—11—第三十一条构建新型分类监管体系。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分领域制定标准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不断提高跨行业联合监管的覆盖率。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充分运用在线监管系统,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

  准化、智能化水平。本市实行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依法执行免罚制度,对市场主体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增强劳动力市场监管的灵活性。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创新劳动力市场监管方式,增强就业服务办事的便利度。应当搭建校企合作平台,鼓励企业与院校开展订单定向培训,鼓励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拓宽企业用工渠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降低社会保险费名义费率政策,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率实质性下降。规范劳动力市场运行,提高劳动就业服务质效,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1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实施援企稳岗政策,指导企业制定完善涉及职工利益的内部规定,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稳定就业岗位。第三十三条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创新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机制,强化信用监管应用,推行“红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度,降低监管成本,提升监管效能。建立健全市场信用监管的修复机制。对符合信用信息修复条件的市场主体,及时予以修复,重塑企业信用。第三十四条提升执法效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

  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减轻企业负担。

  第三十五条增强执法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市、县(市)区各级各类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第三十六条推广柔性执法。市、县(市)区各级各类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13—

  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第五章创新环境第三十七条推动科技创新。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强化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加强与各类科研院所合作,共建产业研究院、创新中心、联合实验室等各类新型研发机构,集聚创新资源,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创新创业集聚区建设,鼓励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孵化基

  地、“星创天地”等各类创新载体。对符合条件的创新载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体制机制,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

  第三十八条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与应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推广新模式、应用新技术,推进企业转型改造升级。应当深化商标注册、专—14—

  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效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依法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行业协会、调解、仲裁、中介等机构参与的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提高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非诉纠纷解决覆盖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企业+银行+担保机构+评估机构+交易场所”五位一体平台,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制度,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放大专利和商标新增质押融资规模,拓宽融资渠道,破解企业融资难题。第三十九条优化创新创业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出台相关政策,为向初创期、早中期市场主体

  提供公共技术、检验检测、财税会计、法律政策、教育培训、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孵化机构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科技与金融的融合发展,鼓励和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发展科技创新创业投资风险基金、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引进社会资本和专业团队,支撑市场主体开展创新、创业。

  第四十条推进人才体制机制创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持续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健全人才—15—

  引进与培养政策、人才使用与服务机制,拓宽人才流动渠道,强化人才引进、落户、交流、评价、培训、择业指导、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等便利化专业服务,吸引和支持优秀人才来银创业。

  第四十一条提升投资促进服务水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构建新型吸引投资机制,加强投资促进服务,建立健全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协调服务、投融资机制,加强项目统筹、信息统筹和政策统筹,提升招商引资竞争力和综合效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各行业协会、商会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按照市产业规划布局,动态更新项目招商库,及时发布招商引资项目指引,推进精准招商、专业招商、以商招商,助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二条拓展对外开放渠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营造开放、包容、兼容并蓄的人文环境。持续推进

  “西部大开发”,加强东西部协作、闽宁合作、京银合作,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和“黄河几字湾”经济区发展战略,充分利用“中阿博览会”平台,加强“中阿经贸合作”,建设面向中东中亚的对外合作通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扩宽陆路、空中、网上等开放通道,加大市陆路口岸、综合保税区口岸、机场空—16—

  中口岸建设。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第六章法治环境第四十三条降低执行合同成本。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应当推行商事合同案件繁简分流,推动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推进多案联审、远程视频庭审、要素式庭审、示范性诉讼等机制创新,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审判用时。依法加强执行力度、规范执行举措,保障胜诉权益兑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第四十四条提升办理破产质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办理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破产程序中的业务协调、信息共享等工作,依法支持市场化债务重组,及时沟通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问题,提高破产效率,降低破产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破产费用专项基金。

  第四十五条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应当强化中小投资者保护,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证券期货纠纷案件的风险预警机制、调解保障机制和联席会议机制,正确处理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17—

  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监督权等合法权利。

  第四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一)按工作部署组织重点督查、专项检查、个别抽查、明察暗访;(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三)约谈有关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四)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四十七条对存在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可以督促同级政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监察机关。

  第四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

  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18—第四十九条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等违反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有关情形、破坏本市营商环境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篇十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8条禁令

P>  营商环境工作制度

  (二)组织开展评价评测线下模拟培训,指导讲解指标填报材料整理,规范填报流程,总结填报经验;

  (三)组织参评单位参与评价评测,协调建立“三级”支援平台,做好参评人员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四)组织参评单位做好评价评测的复盘,配合

篇十三:优化营商环境工作8条禁令

P>  一、严禁无视纪律规矩、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不准消极抵触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制度规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准作出违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无法落实或者超出本级职权职能范围的政策承诺;不准虚假承诺或言而无信,对已出台的符合规定的政策和作出的承诺要积极兑现。

  二、严禁擅设审批门槛、擅增审批事项、拖延审批时限。

  不准实施或变相实施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已明令取消的审批与验收事项;不准擅自设立或变相增加许可、审批、监管、验收事项及延长审批与验收时间;不准随意增设前置条件、提高准入门槛,违规要求服务对象提供超范围证明材料等;对已划转行政服务中心或政务大厅的审批事项,不准“体外循环”。

  三、严禁排斥外来投资者、限制外来商品服务、扰乱经营秩序。

  不准禁止、限制外地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不准以不平等甚至排斥性待遇对待外来投资者;不准以强行断水断电、堵门堵路等手段干扰企业正常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严禁滥用行政权力、超越权限、违反程序执法。

  进入企业检查不准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行强制措施、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不准随意执法、粗暴执法、选择性执法、徇私枉法和执法犯法。

  五、严禁推销指定商品、强制推行服务、摊派捐赠捐献。

  不准强行向企业或个人推销产品和指定经销商;不准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金融借款提供担保,或者以企业名义借款给其他经济组织;不准向企业摊派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不准强令企业或个人参加规定之外的会议、培训、研讨会、论坛、庆典、考核、表彰、评比达标等活动;不准强制企业或个人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并借此收取服务费用。

  六、严禁违规收费罚款、借用占用资产、增加企业负担。

  不准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搭车收费,强买强卖;不准以罚代管;不准违规私借企业车辆、借用企业资金以及无偿占用企业财物;不准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企业的拨款以及依法应当退还企业的税金、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补助资金等;不准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对企业乱收费,变相增加企业负担。

  七、严禁为官不为、态度冷漠、刁难服务对象。

  不准对服务对象态度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不准在为服务对象办理业务时推三阻四、压扣材料;不准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准无端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委托中介机构办理;不准消极对待办事群众,出现“脸好看、事难办”问题;不准违反“最多跑一次”、领办代办并联审批等相关行政服务规定。

  八、严禁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接受宴请、娱乐健身等服务。

  不准以任何形式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不准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准借调研、检查或协调工作等名义违规在企业内部食堂接受宴请;不准出入私人会所,接受“一桌餐”吃请。

  九、严禁利用职务影响插手工程、干预经济活动。

  不准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准限制或变相限制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私利。

  十、严禁违规执法、多头执法和重复检查。

  不准借执法检查故意刁难被检查企业和单位;不准对企业举报、投诉行为进行打击报复;不准违反行政程序擅自查封扣押物品;不准对企业多次重复检查或同一事项多头检查。

  十一、严禁向服务对象索取好处、收受贿赂。

  不准吃拿卡要,搞雁过拔毛;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用为名占用服务对象的资产和财物;不准违规在企业兼职,领取报酬,报销各种费用;不准以检查、服务为名,暗示、授意、胁迫服务对象为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不准向服务对象索要赞助;不准要求服务对象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

  十二、严禁包庇纵容各类欺行霸市、破坏营商环境、“村霸”“沙霸”等侵害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全县各级各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上述“十二条禁令”,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检查,对违反“十二条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纪检监察机关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的决定》、《汉中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为官不为”问责暂行办法》、县委“三项机制”等规定严肃处理。对于顶风违纪、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实施“一案双查”,不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篇十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8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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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0月22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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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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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第九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第十条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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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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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第十六条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八条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第三章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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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篇十五:优化营商环境工作8条禁令

P>  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21.11.202021.11.20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地方政府规章

  现行有效

  正文:

  ----------------------------------------------------------------------------------------------------------------------------------------------------

  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2021年11月12日市政府16届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0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自2021年11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务服务水平,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等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支撑,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审批服务便民化、政务服务规范化,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第四条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享有自主决定经营业态、模式的权利,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保护的权利,知悉法律、政策和监管、服务等情况的权利,自主加入或者退出社会组织的权利,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持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工作措施,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七条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应当对标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持续提升片区营商环境水平;大力开展行政体制、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改革创新探索,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改革措施。对取得明显成效的经验做法,及时复制推广并加大正向激励;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一)符合国家、省和市确定的改革方向;(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决策程序符合规定;(三)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五)其他依法可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二章政务环境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河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行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着力打造运行规范、系统集成、服务高效、联动贯通的政务服务环境,不断优化提升我市政务服务能力和营商环境竞争力。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编制政务数据共享责任清单。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本区域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按照责任清单和资源目录做好

  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深化政务数据共享应用,能够通过部门间政务数据共享收集的,不得要求服务对象重复

  填报。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河北省一体化

  政务服务平台,统一提供电子印章的申请、制作、备案、查询、变更、注销、签章、验章和使用管理等服务,拓展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特定监管执法、社会生活等领域的应用,推进电子证照跨区域互信互认。

  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按照国家电子签名、在线政务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和改善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环境,建立以服务窗口为主导的政务服务运行机制,对政务服务事项和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质量实行“好差评”制度。对行政许可事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在线并联办理等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办理行政许可时依法推行告知承诺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办法和承诺书样式,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执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确立的统一标准,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少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现场核查环节由审批前实施调整为审批决定后核查,统一由监管部门实施。申请人在办理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许可事项时,自愿就其涉及企业经营符合许可条件作出书面承诺的,许可部门应当直接作出许可决定。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和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加强信息共享,减少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推行登记、交易和税收“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在不动产登记大厅、政务服务大厅等设立“一窗式”综合服务窗口,实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各部门相关办理事项。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向社会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内容。未纳入证明事项清单以及已经录入政务共享信息系统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证明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对各类证明事项,凡是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一律取消。证明事项调整或者取消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证明事项清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适用对象、工作流程和承诺要求。

  第十六条持续推进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一次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两次办”改革不断深入落实,推行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一窗受理、一次办结审批模式,推进“多评合一”、“多测合一”、联合验收制度。确保社会投资及政府投资项目取得施工许可审批时限均在20个工作日内。

  公布已开展区域评估的区域和事项清单。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全市各类开发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节能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环境影响评价、考古调查勘探、规划水资源论证等评估评价事项,继续开展一批区域评估项目,拓展区域评估事项、区域覆盖面,强化评估成果运用。

  第十七条聚焦服务全市重点产业发展,增强产业竞争力,促进项目快速落地,区分项目类型实行精细化、差别化审批服务。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各类开发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探索推行社会投资一般工业厂房(仓库)类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工程建设项目、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标准地”项目简易审批、极简审批、告知承诺制、拿地即开工等审批模式。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简易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有关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有关部门应当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

  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行“容缺后补”机制,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

  第三章市场环境第十九条本市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本市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根据城市发展定位、产业规划以及环保安全等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开展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确保外商投资法各项制度切实有效执行。制定《唐山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及时有效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保护外商在唐投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省和市支持发展的各项政策,依法享有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用水、用电、用气、通信等公共服务资源。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畅通生产要素流动渠道,依法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获取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不断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和规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不断完善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和监管水平,持续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制,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全域化、交易电子化、服务标准化、监管智慧化。

  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的监管和指导,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况进行评价;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事项“全程网办”和招标事项“一网通办”,推行保函、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优化中标信息、合同内容等信息公开机制,保障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不得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等不合理条件,不得违规设立各类预选供应商、预选承包商名录,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放和共享公共数据资源,加强业务协同办理,简化企业开办手续和流程,推动线下和线上企业开办服务融合。

  本市推行开办企业“网上办、即时办、联合办、一日办”模式,线上实行“一网通办、全程网办”,线下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跟踪服务机制,可以通过增加公益岗、辅助人员等方式,提供全程免费代办服务。

  第二十三条本市将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严格落实《唐山市市本级涉企经营前置后置行政许可目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市场准入环境。

  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时,应当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经营范围规范目录,并根据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更新,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范围、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间等信息,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全面推进在线办理业务,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应当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完善可持续发展模式,建立资本金补充、代偿补偿、保费补贴奖补机制。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加强政策跟踪调研和协调配合,及时办理各项退税退费,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全面推进以金融机构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并在相关规范和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应当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决贯彻落实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各项支持政策,保障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发挥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联络作用,建立沟通机制,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专题研究、提出工作建议,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完善金融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推广惠及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开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服务绿色通道,简化贷款手续,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综合融资成本,提高融资便利度。

  第二十八条支持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发展一批特色产业集群,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5G、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产业加快发展,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主体需求,构建更加开放、便利、精准的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等政策体系,做好人才安居、医疗、子女教育、配偶就业等保障措施。

  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培育高端化、国际化、专业化、数字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畅通维权渠道,加大指导帮助和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保护劳动者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市场主体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含滞纳金、罚款)和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免予办理清税手续。

  探索“证照同注”,实施同一登记机关企业注销登记与行政许可注销登记同步办理试点,以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联办”事项为试点,探索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注销与企业登记注销合并办理。

  第三十一条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

  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三十二条推动更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和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供给,主动对接中小微企业技术需求,进一步畅通技术要素流转渠道,推动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唤醒“沉睡专利”,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助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充分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和创造潜力,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应当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流程,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获得资金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财政扶持、费用减免等金融支持、政策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各类与中小企业的服务对接活动。鼓励各类机构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在政策咨询、人才培训、信息化服务、投融资、知识产权、财会税务、法律咨询等方面提供精准服务。

  第三十四条中、基层法院应当提高执行合同的办理效率,压缩办案时间,提高办案质量。立案部门应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深化一站式建设,畅通立案渠道,完善现场立案、网上立案、邮寄立案和跨域立案等服务功能,最大限度缩短立案审查期限。健全商事合同案件的分调裁审机制,审判部门持续压缩简单商事合同案件的审理时长。执行部门应当加大执行力度,对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执行案件立案后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财产调查,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对需要变价的财产,原则上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一般应当在参考价确定后十日内发布拍卖公告。执行案款到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案款核算、执行费用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案款发还等工作。第三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推进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破产制度,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等机制,简化破产流程。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等问题。支持破产管理人协会和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建设,引导管理人加强自治和自律,规范援助基金提留、管理和使用行为。第四章法治环境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衔接落实对应领域国家统一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并严格依照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

  第三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及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依托“河北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系统”,对社会信用主体实施信用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分级分类情况作为行政执法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的参考依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及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加强对守信行为的褒扬和激励、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及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用修复的要求,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明确信用信息修复的条件、标准、流程等要素,对市场主体提出的修复申请,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按时办结。

  第三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监管需求,推行综合行政执法,加强执法协作,明确联动程序,推进不同部门之间监管标准互通、违法线索互联、处理结果互认,提高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检查效能。

  同一部门同一时期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联合检查。

  第三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领域特点、风险等级,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

  第四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四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全省统建的“互联网+监管”平台系统,推动实现各部门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严格限制重复检查、多头执法和涉企现场检查,实现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监管行为全程留痕、闭环管理。

  第四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托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的基本情况与执法结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

  出决定。第五章监督保障第四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应当结合政府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

  作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依法接受监督。第四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

  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第四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查处机制,通过

  便民服务热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接受社会各界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各级各部门应当认真核查投诉举报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

  第四十六条市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十七条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代表、律师等作为监督员,发现营商环境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及时整改查实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舆论氛围。

  鼓励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典型案件予以曝光。第四十九条纪检监察机关要将优化营商化境工作列为重点监督事项,对落实不力、完成质量不高的,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作为、乱作为的,一经查实,严肃问责、从严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实施办法或者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篇十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8条禁令

P>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palign="right">总理李克强<br>2019年10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1页

  第五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2页

  第九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第十条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第十一条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十二条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第十三条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四条

  第3页

  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第十六条

  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八条

  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第4页

  第三章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条

  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第5页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五条

  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第6页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7页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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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应当向社会公开;超过办理时间的,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对政务服务大厅中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第三十八条

  第9页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第10页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三条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称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四条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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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第四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第四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纳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动产和权利范围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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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第四十九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第五十条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国家鼓励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但禁止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第五章监管执法第五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第五十二条国家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第五十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第五十四条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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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国家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第五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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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第六十条

  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六章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条

  国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第六十二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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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六十三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十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六十五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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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第六十八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第六十九条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一)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四)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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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十一)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第七十条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第七十一条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二)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四)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五)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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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附则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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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七:优化营商环境工作8条禁令

P>  优化营商环境十二条禁令

  优化营商环境十二条禁令一、严禁无视纪律规矩、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准消极抵触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制度规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准作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无法落实或者超出本级职权职能范围的政策承诺;不准虚假承诺或言而无信,对已出台的符合规定的政策和作出的承诺要主动兑现。二、严禁擅设审批门槛、擅增审批事项、拖延审批时限。不准实施或变相实施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已明令取消的审批与验收事项;不准擅自设立或变相增加答应、审批、监管、验收事项及延长审批与验收时间;不准随便增设前置条件、提高准入门槛,违规要求服务对象提供超范围证明材料等;对已划转行政服务中心或政务大厅的审批事项,不准"体外循环'。三、严禁排斥外来投资者、限制外来商品服务、扰乱经营秩序。不准禁止、限制外地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不准以不平等甚至排斥性待遇对待外来投资者;不准以强行断水断电、堵门堵路等手段干扰企业正常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四、严禁滥用行政权力、超越权限、违背程序执法。进入企业检查不准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超越法定权

  限违背法定程序实行强制措施、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不准随便执法、粗暴执法、选择性执法、徇私枉法和执法犯法。

  五、严禁推销指定商品、强制推行服务、摊派捐赠捐献。不准强行向企业或个人推销产品和指定经销商;不准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金融借款提供担保,或者以企业名义借款给其他经济组织;不准向企业摊派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参与商业保险;不准强令企业或个人参与规定之外的会议、培训、研讨会、论坛、庆典、考核、表彰、评比达标等活动;不准强制企业或个人参与学会、协会、讨论会,并借此收取服务费用。六、严禁违规收费罚款、借用占用资产、增加企业负担。不准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搭车收费,强买强卖;不准以罚代管;不准违规私借企业车辆、借用企业资金以及无偿占用企业财物;不准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企业的拨款以及依法应当退还企业的税金、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补助资金等;不准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对企业乱收费,变相增加企业负担。七、严禁为官不为、看法冷漠、刁难服务对象。不准对服务对象看法蛮横粗暴、有意刁难;不准在为服务对象办理业务时推三阻四、压扣材料;不准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准无端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托付中介机构办理;不准消极对待办事群众,出现"脸好看、事难办'问题;不准违背"最多跑一次'、领办代办并联审批等相关行政服务规定。

  八、严禁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接受宴请、娱乐健身等服务。不准以任何形式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不准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支配;不准借调研、检查或协调工作等名义违规在企业内部食堂接受宴请;不准出入私人会所,接受"一桌餐'吃请。九、严禁利用职务影响插手工程、干预经济活动。不准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准限制或变相限制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参加招投标选购活动;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把握的内幕信息谋取私利。十、严禁违规执法、多头执法和重复检查。不准借执法检查有意刁难被检查企业和单位;不准对企业举报、投诉行为进行打击报复;不准违背行政程序擅自查封扣押物品;不准对企业多次重复检查或同一事项多头检查。十一、严禁向服务对象索取好处、收受贿赂。不准吃拿卡要,搞雁过拔毛;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用为名占用服务对象的资产和财物;不准违规在企业兼职,领取酬劳,报销各种费用;不准以检查、服务为名,示意、授意、胁迫服务对象为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不准向服务对象索要赞助;不准要求服务对象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十二、严禁包庇纵容各类欺行霸市、破坏营商环境、"村霸'"沙霸'等侵害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全县各级各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上述"十二条禁令',相关

  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检查,对违背"十二条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纪检监察机关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效能建设优化进展环境的决定》、《汉中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为官不为'问责暂行方法》、县委"三项机制'等规定严厉处理。对于迎风违纪、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实施"一案双查',不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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