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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汇报(17篇)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2-12-24 10:40:05 来源:网友投稿

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汇报(17篇)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汇报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一、管理人团队情况: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邦信阳”或“管理  人”)在入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汇报(17篇),供大家参考。

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汇报(17篇)

篇一: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汇报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一、管理人团队情况: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邦信阳”或“管理

  人”)在入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后,积极组建管理人团队,并指派专职合伙人予以分管,工作组人员相对固定,项目负责人由合伙人担任.目前管理人团队一般保持在5名工作人员,其中合伙人1名,律师助理3名,一般助理1名。必要时根据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临时增加工作人员,以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同时,根据《破产法》及高院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业务内控制度及操作指引》该文件包括业务委派、下设工作小组、管理人公章使用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操作流程等细则内容。二、承接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强制清算案件情况

  截止2014年4月30日,邦信阳共通过高院摇号承接破产案件8件,其中分配完毕终结案件4件,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案件3件,未结案件1件;承接强制清算案件7件,其中未结案件4件。共计收取管理人报酬369,387万元。(详见附表)三、参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情况

  邦信阳制定专人准时参加高院的摇号工作,中签后在三个工作日内积极主动和主审法院取得联系,及时推进案件的进行。未

  出现迟到、缺席以及无故不承接中签项目的情况。三、执行职务管理方案

  (一)指导思想在企业破产管理人履职过程中邦信阳认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受雇于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必须以减少全体债权人损失为主要工作任务;坚持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则,始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办事,同时必须以维护社会安定为工作目标.(二)工作制度在日常的企业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执行中邦信阳通过总结,不断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包括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文档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信息公布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清算费用的审批)、驻现场工作组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等。其中主要制度介绍如下:1、报告制度包括正式报告和内部请示,主要内容:(1)对人民法院的阶段性报告包括: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取回权、撤销权等报告;请求人民法院批准职工工资性债权报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管理人工作报告;请求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资产变现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债权分配方案和实施方案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报告等。

  (2)对人民法院的内部请示包括:即在执行破产管理人业务中,遇到较重大事件,或对全体债权人利益有关的决策事项时,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请示。

  (3)保持与人民法院的经常性沟通包括:即在执行破产管理人业务中,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人和业务部经理保持与破产案审判长和经办法官的经常性沟通,及时报告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情况和进度,取得人民法院的指导。

  (4)阶段性报告和内部请示的流程,按邦信阳工作制度执行并经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人签发。由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人负责督促报告和请示的批件执行。

  2、文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邦信阳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立即组织人员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按邦信阳破产管理人业务流程建立相关的文档.在整理建档的同时,把相关的信息以书面形式向审计、资产评估机构及人民法院送达.(2)按破产管理人业务流程的规定,对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债权申报资料(一式二份)进行表观审查后一份存档,另一份送审计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接到审计机构的审查意见后,由破产管理人业务部提出确认与否的意见并报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人签署后存档,由破产管理人业务部向债权人发《债权确认情况通知函》。

  (3)按事务所制度规定建立文档收发制度,并提高文档流转办理的速度。

  3、资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债务人财产的接管。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立即组织人员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已经停产,原企业管理人员不易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处于非有效管理的混乱状态。给管理人的接管工作造成了困难的情况下,管理人必须动员债务人的留守人员的大力配合与协助,必要时采用以公告形式宣布印章作废、提起返还破产财产诉讼程序等措施.(2)债务人财产的管理①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向受理破产案企业账面记载的债务人发出“清偿债务函”。并根据回函决定通过司法途径或其他途径的催收程序,报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②对受理破产案企业账面记载的实物资产进行查询寻找和追索,必要时采用诉讼手段追索。③破产管理人可根据知情人的举报,及时报请人民法院对受理破产案企业的资产进行追索。4、信息公布制度

  及时将与破产案相关的信息,如债权人申报情况、管理人决定、管理人工作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破产财产变卖情况等通过书面形式传达到全体债权人和与本案相关人.

  (三)工作能力及作风1、目前我国的企业破产清算制度正处于初级阶段,由于企业的破产而对其职工及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尚未能让社会大众所接受。因此,在执行企业破产管理人业务时,将面临大量的宣传解释我国企业破产法律法规工作。这就需要管理人在自己加强学习的前提下,努力做好对群体性矛盾的化解工作。根据管理人的经验:在处理破产案中的群体矛盾时,要从大局出发,针对债权人、原企业职工、及相关利益人分别耐心进行相关说服宣传。2、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受雇于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管理人必须以减少全体债权人损失为主要工作目标。同时在坚持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则的前提下,并保持一定的可操作性和灵活性。特别是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诉讼等法律事务的处理中更应该在考虑整个破产案件处理的需要,把握原则与灵活的对立统一。既要坚持法治合理原则,又不能成为广大职工和债权人的对立面。3、企业破产案涉及较多的复杂的经济关系,管理人在执行相应业务和处理这些复杂关系时要深入调查,理清头绪。不能以主观意见来代替客观的事实,要坚持以证据说话的原则。

  4、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所有工作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领导和指导,在履职过程中加强与人民法院、债权人的沟通是非常重要的工作方法。

  5、在破产清算中要坚持节约原则。对清算费用的开支要有计划,经批准后实施。严格遵守破产管理负责人与法院经办法官会签制度。严格区分破产清算费用与破产管理人执行业务的成本费用。四、尽职情况

  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在执行破产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中,严格按照《破产法》、《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列支破产清算费用;在业务操作中及时与主审法院保持联系,保证所有工作在法律规范下、在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充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勤勉尽责,保证债权人利益.自实施破产管理人制度后,未收到任何投诉、索赔事项.

  五、其他鉴于管理人业务的复杂性,目前管理人单位由于职业的局限性,难以十分满足要求,建议上海高院建立对管理人单位的后续培训制度,并建立为长效机制.逐步提高管理人单位的综合业务能力,提高管理人的执业水平.

  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篇二: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汇报

  关于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法院工作的建议-调研报告

  关于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法院工作的建议近年来,受全球经济下行的影响,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申请破产的与日俱增,案涉债权金额大,牵涉企业职工人数多、亟待解决的各种纠纷与矛盾凸显。在破产案件中,如何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债权,维护国有资产不无故受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结合我行工作实际,就在破产案件中遭遇的问题进行了概述,并就依法合规推动破产案件提出了一些建议。一、破产案件存在的问题1、破产清算期间长。公司破产清算小组对于企业破产清算是否有时间上的限制,一般而言,破产案件破产清算的时间在2-3年,但法律并未就这一块进行明确规定,破产清算时间过长,资产变现能力可能逐年下降,尤其破产企业的动产等资产,贬值更为严重,使得资产变现能力大打折扣,损害债权人的权益。2、破产处置协调难。企业破产涉及职工安置、土地厂房设备的处置、利益关系人、多方债权人等利益协调各方面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破产企业的职工在通过法律措施维权的同时,往往伴随着聚集到法院、政府等相关单位要求维权,面临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问题,法院在破产案件处置中也处于非常两难的境地:完全依法进行处置,尤其涉及破产企业以其资产对外作抵押担保的情形时,如优先满足了抵押权人的债权,则可能无法全面妥善进行员工安置;如优先安置了员工,则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抵押优先权的实现将大打折扣。如何实现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与社会稳定的利益平衡,协调多方共力达成处置,是实践中较为突显的问题。3、破产资产变现难。实践中,破产企业的厂房、设备往往非常陈旧、落后,存货也是长期积压,价值大大贬值甚至丧失,实际价值与评估价值严重偏离,经依法拍卖,有的甚至出现整体拍卖无人竞买或最终均为流标的现象。企业资产难以处置、变现,一些破产企业的房产已经抵债过户给债权人,房产下的土地无法处置,其容易变现的优质资产已经被抵债变卖,宣告破产后所剩余的土地、房产比较零散,甚至产权交错,处置起来极为困难。4、破产清算小组或管理人未依法合规清算并分配破产。目前我行涉及到的一例破产案件,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提议召开并通知我行作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参会外,此后涉及到关于财产分配以及破产财产的处置问题等均未通知我行参与。清算小组未通过债权人会议有效决定而制定财产分配方案,且在分配方案出具之前,就与第三方签订批产资产转让协议并以不到评估价格的30%低价贱卖破产企业的资产,告知除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外的其他债权人零受偿,并要求第二顺位抵押权人解除抵押登记。实践中批产清算小组诸如此类的行为,在损害了债权人权益时,债权人竟难以进行救济。二、对法院处理破产案件的建议1、理性处理政府牵头与法院独立审判的关系,做好维稳和安置工作。处理好政府牵头组织破产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关系,是办理好破产案件的重要问题。对于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应当及时依法受理,尤其对于企业经营者跑路的、职工聚集维权的企业,更应积极开展破产案件的审判工作。在审判中,对于企业职工可适时寻求政府协助,妥善安置企业职工。对破产审判程序中产生的各种利益和矛盾冲突,主动协调、联系政府及相关部门,争取理解和支持,促使相关部门履行好职责,为破产案件及时顺利审判营造良好的外部氛围。2、依法处理债权人与破产企业职工利益关系,做好释明和协调工作。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是破产法的基本立法宗旨,因此应严格依照破产法律、政策规定,积极在破产程序中维护债

  权人合法利益。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固然亟待解决,但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同时,也不能让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故受损。法院可在立案时认真审查政府主管部门职工安置方案的可行性,尽可能的把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化解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确保职工权益得到维护的同时,依法公正维护债权人权益,尽量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3、正确处理法院与破产清算组职能分工关系,做好指导与监督工作。法院作为破产案件审判机关,与破产清算组系指导、监督和裁判的关系,法院不能代替清算组实施具体的清算行为,而应注意发挥破产清算组的作用。同时对清算组的工作更应定期监督、审查检查。清算组的清算工作应当严格依法合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尤其涉及到各方利益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更应当秉承合理、合法、公平、公开的原则,就债权人会议提交的分配方案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一切违反程序操作的事项,法院应该依法责令其纠正,建立健全并做到做好对债权人的救济机制。4、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提高破产清算工作的透明度。管理人作为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除了负责破产清算事务之外,还可能负责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等工作,在企业的重整、和解程序中也发挥相应的职能。这些职能发挥的优劣,直接决定着企业破产的成败。同时,由于管理人在企业破产整个过程中掌握着非常集中的权力,也很容易因其行为不当或过失、故意而给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建议法院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重点加强对管理人的职业道德义务的监督、对管理人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监督、对管理人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监督以及对管理人的费用的监督。

篇三: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汇报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一、管理人团队情况:

  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邦信阳”或“管理人”)在入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后,积极组建管理人团队,并指派专职合伙人予以分管,工作组人员相对固定,项目负责人由合伙人担任。目前管理人团队一般保持在5名工作人员,其中合伙人1名,律师助理3名,一般助理1名。必要时根据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临时增加工作人员,以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同时,根据《破产法》及高院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业务内控制度及操作指引》该文件包括业务委派、下设工作小组、管理人公章使用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操作流程等细则内容。

  二、承接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强制清算案件情况截止2014年4月30日,邦信阳共通过高院摇号承接破产

  案件8件,其中分配完毕终结案件4件,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案件3件,未结案件1件;承接强制清算案件7件,其中未结案件4件。共计收取管理人报酬369,387万元。(详见附表)

  三、参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情况邦信阳制定专人准时参加高院的摇号工作,中签后在三个工

  作日内积极主动和主审法院取得联系,及时推进案件的进行。未出现迟到、缺席以及无故不承接中签项目的情况。

  三、执行职务管理方案(一)指导思想在企业破产管理人履职过程中邦信阳认为,企业破产案件管

  理人受雇于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必须以减少全体债权人损失为主要工作任务;坚持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则,始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办事,同时必须以维护社会安定为工作目标。

  (二)工作制度在日常的企业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执行中邦信阳通过总结,不断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包括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文档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信息公布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清算费用的审批)、驻现场工作组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等。其中主要制度介绍如下:1、报告制度包括正式报告和内部请示,主要内容:(1)对人民法院的阶段性报告包括: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取回权、撤销权等报告;

  请求人民法院批准职工工资性债权报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管理人工作报告;请求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资产变现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债权分配方案和实施方案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报告等。

  (2)对人民法院的内部请示包括:即在执行破产管理人业务中,遇到较重大事件,或对全体债权人利益有关的决策事项时,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请示。

  (3)保持与人民法院的经常性沟通包括:即在执行破产管理人业务中,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人和业务部经理保持与破产案审判长和经办法官的经常性沟通,及时报告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情况和进度,取得人民法院的指导。

  (4)阶段性报告和内部请示的流程,按邦信阳工作制度执行并经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人签发。由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人负责督促报告和请示的批件执行。

  2、文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邦信阳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立即组织人员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按邦信阳破产管理人业务流程建立相关的文档。在整理建档的同时,把相关的信息以书面形式向审计、资产评估机构及人民法院送达。(2)按破产管理人业务流程的规定,对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债权申报资料(一式二份)进行表观审查后一份存档,另一份送审

  计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接到审计机构的审查意见后,由破产管理人业务部提出确认与否的意见并报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人签署后存档,由破产管理人业务部向债权人发《债权确认情况通知函》。

  (3)按事务所制度规定建立文档收发制度,并提高文档流转办理的速度。

  3、资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债务人财产的接管。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立即组织人员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已经停产,原企业管理人员不易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处于非有效管理的混乱状态。给管理人的接管工作造成了困难的情况下,管理人必须动员债务人的留守人员的大力配合与协助,必要时采用以公告形式宣布印章作废、提起返还破产财产诉讼程序等措施。(2)债务人财产的管理①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向受理破产案企业账面记载的债务人发出“清偿债务函”。并根据回函决定通过司法途径或其他途径的催收程序,报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②对受理破产案企业账面记载的实物资产进行查询寻找和追索,必要时采用诉讼手段追索。

  ③破产管理人可根据知情人的举报,及时报请人民法院对受理破产案企业的资产进行追索。

  4、信息公布制度及时将与破产案相关的信息,如债权人申报情况、管理人决定、管理人工作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破产财产变卖情况等通过书面形式传达到全体债权人和与本案相关人。(三)工作能力及作风1、目前我国的企业破产清算制度正处于初级阶段,由于企业的破产而对其职工及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尚未能让社会大众所接受。因此,在执行企业破产管理人业务时,将面临大量的宣传解释我国企业破产法律法规工作。这就需要管理人在自己加强学习的前提下,努力做好对群体性矛盾的化解工作。根据管理人的经验:在处理破产案中的群体矛盾时,要从大局出发,针对债权人、原企业职工、及相关利益人分别耐心进行相关说服宣传。2、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受雇于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管理人必须以减少全体债权人损失为主要工作目标。同时在坚持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则的前提下,并保持一定的可操作性和灵活性。特别是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诉讼等法律事务的处理中更应该在考虑整个破产案件处理的需要,把握原则与灵活的对立统一。既要坚持法治合理原则,又不能成为广大职工和债权人的对立面。

  3、企业破产案涉及较多的复杂的经济关系,管理人在执行相应业务和处理这些复杂关系时要深入调查,理清头绪。不能以主观意见来代替客观的事实,要坚持以证据说话的原则。

  4、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所有工作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领导和指导,在履职过程中加强与人民法院、债权人的沟通是非常重要的工作方法。

  5、在破产清算中要坚持节约原则。对清算费用的开支要有计划,经批准后实施。严格遵守破产管理负责人与法院经办法官会签制度。严格区分破产清算费用与破产管理人执行业务的成本费用。

  四、尽职情况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在执行破产案件及强制清算案

  件中,严格按照《破产法》、《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列支破产清算费用;在业务操作中及时与主审法院保持联系,保证所有工作在法律规范下、在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充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勤勉尽责,保证债权人利益。自实施破产管理人制度后,未收到任何投诉、索赔事项。

  五、其他鉴于管理人业务的复杂性,目前管理人单位由于职业的局限

  性,难以十分满足要求,建议上海高院建立对管理人单位的后续培训制度,并建立为长效机制。逐步提高管理人单位的综合业务能力,提高管理人的执业水平。

  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篇四: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汇报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工作简报

  州中级人民法院调研组:我院接到州中院关于开展民事工作调研的通知后,院班子高度重视,妥善成立了由相关副院长为组长的调研组,从办公室、民一庭、民二庭、立案庭、**人民法庭抽调了精干人员作为调研组成员,对州中院要求的调研内容进行了广泛交流、讨论,把调研任务细化督查分解到每一个调研组成员,各成员进行了深入调研后,我们集中进行了讨论,现将我院民事审判工作作如下报告,不足之处,恳请各位批评指正。

  一、20xx年以来的民事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我院共约受理民事案件937件,现已结案817件,结案率87.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754件,占受理总数的80.5%;在审结的817件案件中,调解结案248件,撤诉161件,调撤率达50.1%,速裁结案133件,占结案总数的16.2%;共上诉95件,其中:维持原判33件,改判32件,发回重审6件,调解2件,撤诉4件,移送1件,未发回17件。

  受理一审案件926件,审结810件,审结率87.5%。其中:受理确权侵权案件243件,审结207件,审结率85.2%;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390件,审结352件,审结率90.3%;受理合同纠纷案件293件,审结251件,审结率85.7%。

  二、主要做法及经验

  (一)加强队伍建设

  造就一支军事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的法官队伍,刑事是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保障。我院在队伍建设中,一是加强专业化建设。以岗位培训、能力培训为重点,不断提高民事法官的职业素养

  和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审判人员在审判实践中研究疑难问题,开展应用型审问研究;继续大力提倡鼓励干警参加学历教育和国家司法考试,提高干警的学历层次和法律专业水平。二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开展法官廉政教育活动,提高法官的心智约束能力,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建设项目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束法官不廉洁行为。建立《法官干警廉政档案》制度,每一位法官干警都有一份廉政档案,纪录了他们的收入申报、奖惩等廉政情况;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司法文明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警钟长鸣。三是每个季度召开1次司法审判工作联系会议,及时总结民事法律审判此项工作工作经验,学习、讨论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加深对即新法律和相关规章司法解释的理解,提高了法官适用法律的能力。四是每两周召开1次在政治业务学习会议,每每的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同时,不定期开办“法治论坛”,指定1名法官到台上组织学习新法律法规或就某一方面的法律审判工作展开发言,其他法官再成功进行交流发言,对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二)注重社会效果和普通法效果的最佳统一

  和始终力求做到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我院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具体工作中,一是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要求广大法官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的相关服务意识、维护稳定的意识和为司法为民的意识,在审判时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二是重视审理涉农案,制裁各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妥善审理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劳动争议案件,注重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四是主动接受基层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我院积极主动在工作中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民事审判工作,接受评议,听取意见,认真整改。盐务对人大及其党委会督办的民事案件,高度重视,公正处理,及时上报结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重大案件审理,进一步认真落实《建水县人民法院关于邀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重大案件审理的规定》,同时,我院规定从今年起把此项工作纳入对各民事审判庭、人民法庭的岗位目标进行考核,使人大

  代表、政协政协委员旁听重大案件的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五是注重协调好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婚姻关系,从而得到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民革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使一些社会热点、难点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三)注重提高办案质量和运行效率,方便群众诉讼

  1.进一步探索和优化内设机构职能。20xx年以来,我院“大立案”格局基本形成,由立案庭标准化立案、排期开庭、送达法律文书。通过1年多的实践表明,原来所谓“大立案”格局有利有弊:利主要包括表现在方便了详解群众诉讼,对审判法官形成一种良性监督制约,有助促进司法公正;弊多半表现在造成法官对表现出色当事人无任何接触,无法了解当事人基本情况、心里状况,法官只在开庭时抱着电话录音审判案件,因为无针对性,降低了调解的危险性和调解使用效率效率、审判效率。今年以来,我院积极探索和优化内设机构职能,由立案庭标准化立案,但排期开庭、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由审判业务庭负责,创造审判法官了解当事人基本情况和心里状况的机会,以此不断提高审判效率和调解针对性。此项工作我们正在积极探索中,在权衡利弊之后,我们将做出科学选择。

  2.大

  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能力一是切实提高司法制度审判能力,提高庭审质量,确保公正与效率。着力抓好庭审驯服、法律适用、调解技巧、文书制作等重点环节,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成立案件质量评查组,按季度对各个案件进行评查,查找问题,奖惩法官,抓好整改。二是推进司法为民能力建设,全面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要求法官以公正高效的审判和人格魅力拉近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对初访的涉诉当事人,建立办案首席法官接访和接访答疑制度,不断提高

  法官陪审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增强法官的亲和力,树立法官公信力。

  3.加大调解结案力度。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原则,高度重视案件审理效果,立足化解和疏导矛盾,积极推动采用诉讼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将庭前、庭中、庭后调解相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优势地位,以当事人的和解促社会和谐,调解结案的一小部分案件实现了“案结事了”。比如,20xx年我院曲江人民法庭华阳审结民事案件92件,其中调解结案的42件,撤诉的有11件,调撤率高达58%。

  在调解工作中,我们的具体做法主要是:(1)注重抓住调解原则。我们的原则是“合法、公开、效率、规范”,协议合法就是所有调解协议素材都必须合法,不得出现强迫当事人调解的结构性问题;欧洲联盟公开就是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以外,都做到公开调解;效率就是不允许法官以调解为名拖延办案时间;进行规范就是法官的仪态、语言、调解文书必须标准化。(2)建立健全调解机制。把调节纳入工作考核内容;不定期组织从事民事审判的谈调解工作的经验和体会;充分利用和乡(镇)、村、自然村三级人民调解网络,人民法庭认真指导不好好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仅20xx年,我院曲江人民法庭就指导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民事纠纷445件,把大量的矛盾劳资纠纷化解在法庭之外。

  4.推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为提高审判效率,减轻被害者诉讼负担,我院积极推行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制度。20xx年至今年6月审结的817件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有754件,占80.5%。

  在速裁方面,20xx年我院共速裁审结116件案件,多数以调解、裁定方式结案,部分以判决方式结案,具体为调解44件、裁定33件。具体做法为:(1)在立案之初进行繁简分流时,对案件事实简单,较少的案件在安排开庭日期后直接移送速裁组审理。(2)对可以速裁的案件,填写口诉笔录,计算诉讼费,当事人预交举报人未领后即开庭调解,力求当日结案。20xx年,我院专门在立案庭成立速裁组,负责

  速裁案件。今年4月,我们又撤销了速裁组,由各民事审判庭审理速裁案件。具体是哪种方法更适合我院实际,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5.推行巡回审判,方便群众诉讼。我院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尽量使用方便群众的方式审判案件。我院民一庭、民二庭、曲江人民法庭每年均有一部分案件实行巡回审理,就地审理,即收、即审、即结,走一路审一线,或使群众在自家门口就能打官司讨说法。由于办案经费不足等原因,民一庭、民二庭巡回审理案件的数量较少。**芙蓉区巡回审理的数量相比较多些而言更多一些,5年来,该庭在所受理的473件案件中,巡回审理189件,占收案总数的40%。

  三、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近几年来问题

  (一)办案经费难以保障,巡回审判等司法保民措施难以落实

  随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施行,法院所收诉讼费用降低到的三分之一,而办案经费难以落实,巡回审判、司法调解、走访回访当事人等一些司法为民措施无可落到实处。

  (二)编制紧缺的问题得不到根本无济于事解决

  我院现有民一庭、民二庭、**芙蓉区审理全县各类民事案件,以上3个庭仅有法官11人。全县每年发生的民事案件在20xx到2500件之间,法院受理的案件也在500到800件之间,其余由各级调解委员会调解,法庭不仅审理这些案件,还要指导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力繁杂的不足和繁重的审判任务之间的歧见十分突出,如果要认真落实巡回审判等制度的话,人力资源的不足更加明显,而受到中院现有编制深受的影响,不会法院没有能力增加民事法官。

  (三)息诉服判任务更加艰巨

  随着人民群众法律素质的迅速提高,越来越多的群众有打官司的意识,《诉讼费用交纳法律条文》的施行,并使大部分群众打得起官司,因此,民事案件有增多的趋势。由于民事案件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加上在证据采用方面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一些当事人的

  诉讼风险意识不强,把自己举证不能、诉讼决策失误、不当执行诉讼权利、不积极履行诉讼义务导致的不利诉讼结果视为司法不公,从而不断申诉,加大了息诉服判的难度。

  (四)在本案审理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1.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遇到的问题。该类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有的上百人,如果处理不好就会激化社会矛盾,引发更大的争端。法官在审判这类案件这时,不能纯粹从法律的角度需要进行审理,还要顾及弱势群体效果。有时,这类案件不是法院不在意一家就能解决,需要多部门配合,给法官协调各类潜藏着关系会带来了难度,进一步提高了审判工作量。

  2.司法鉴定方面的难题。有些法官同志司法鉴定不公正的问题,对负责司法鉴定的中介机构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

  3.职工全额二审集资建房合同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在职工全额集资建房中会,单位与物管签订了合同,各集资建房人分人也与施工方签订了合同,由此带来诉讼主体混乱的问题。

  四、几点意见和建议

  1.对于办案经费难以保障和人员紧缺的问题,请调研组多呼吁、协调,尽量维护办案经费,为基层法院增加编制,确保有人办案,办得好案。

  2.对于在审理国有企业破产中同案件中遇到的问题,请调研组向相关部门反衬,以便逐步形成紧密联系多部门协调联系机制,确保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对于司法鉴定和职工建房合同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望高院作出规范性解释。

篇五: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汇报

  惠州人民法院破产实施意见

  破产审判工作是化解市场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效手段,是“去产能”“去杠杆”的有力抓手。记者21日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惠州中院”)破产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院加强破产审判机制建设,不断提升破产审判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拯救与退出机制上的积极作用。

  数据显示,2017年7月以来,惠州中院累计新收破产类案件1110宗(含主案审查),审结906宗;2017年7月以前的旧存破产类案件57宗,审结44宗。审结的906宗破产类案件,涉及破产债权530.62亿元,处置分配破产财产16.28亿元,妥善安置分流职工5971人,为惠州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55户国有“僵尸企业”依法退出市场

  改革开放以来,在产业结构调整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惠州部分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技术落后、效能低下等原因,成为停业多年的“僵尸企业”。“司法出清方式成为‘僵尸企业’依法退出市场的重要途径。”新闻发布会上,惠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钟日红如是说。

  为全面完成惠州国有“僵尸企业”司法出清,惠州中院先后印发出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为“僵尸企业”司法出清工作快速启动、有序推进、高效审理提供制度保障。

  在立案、审查、办理及司法委托工作等各环节中,惠州中院加强与业务部门沟通联动,对出清案件优先处理、高效对接,通过专人立案登记、集中裁定受理、集中摇珠选定清算组、集中公告的方式统一推进。同时,通过信息化手段、简化各项流程等方法,缩短办案周期,推动破产审判“提速增效”。“近三年已办结318家国有‘僵尸企业’司法出清案件,平均审查周期仅25天,平均结案周期仅75天,办案质效在全省都是靠前的。”惠州中院民五庭庭长陈向科说。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白皮书》(下称《白皮书》)披露,自2018年全面加快“国有僵尸”企业司法出清工作以来,惠州中院“国有僵尸”企业司法出清案件已审结318宗,实现255户国有“僵尸企业”依法退出市场。

  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联席会议第四次会议精神,确定2020年度惠州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任务为:2020年12月底前,210家市属国有“僵尸企业”需要实现市场出清,各县区共有157家县属国有“僵尸企业”需要完成市场出清。

  为此,今年3月,惠州中院在已有5名员额法官、10名辅助人员专门办理国有“僵尸企业”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案件的基础上,又增加1名员额法官和2名辅助人员专门办理此类案件,进一步充实审判团队力量。今年5月,惠州中院主动报请省高院批准,成为全省法院首家对公司强制清算及其衍生诉讼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法

  院,为接下来进一步做好各县区国有“僵尸企业”的司法出清重整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截至6月底,惠州已完成114家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市场出清任务,上半年完成任务数占全年总任务数55%。7月初起各县区县属国有“僵尸企业”也陆续进入司法程序。

  进入破产程序房企数量占破产企业总数1/4

  《白皮书》披露,由于受到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影响及企业资金链断裂等原因,2017年以来,惠州中院受理的各类破产案件(不含强制清算案件)中,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共受理137宗,占比达80%以上。其中,受理的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达43件。也就是说,进入破产程序的房地产企业数占破产企业总数的1/4。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具有负债数额大、债权种类多、牵涉利益主体广泛、各主体间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的特点,办理难度较大。”钟日红说。

  一方面,房地产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其涉案债务数额庞大、种类繁多,其中民间借贷债权比较突出,而且融资杠杆普遍偏高,导致企业资产负债率极高。例如惠州国墅园地产有限公司资产3亿元,负债15亿元;光耀集团公司资产10亿元,负债100多亿元。

  另一方面,破产资产体量大、变现难,往往折价处置。因为房地产企业通常采取项目公司运营的做法,以期房销售、预售为主,涉及资产体量大,且资产处置随政策以及市场需求的变化而影响较大。“烂尾”项目在资产完整性上存在缺陷,加上目前融资渠道狭

  窄,导致变现难度加大,往往因各种因素影响折价处置,无法实现其应有价值。

  与“僵尸企业”采取司法出清为主的方式不同的是,法院针对房地产企业不同的情况,综合考虑各类因素,正确选择重整程序或清算程序。其中,对于具备重整价值及挽救可能性的企业,尽可能适用重整或和解程序,发挥重整、和解程序的制度价值,运用市场化、法治化途径及时挽救,努力推动企业再生;在破产清算程序下,尽可能地对破产资产进行整体处置,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以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提高清偿率。目前,惠州已重整成功的房地产企业6家,正在推动重整的房地产企业6家。

  同时,积极协调平衡各方利益诉求,切实维护购房业主和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法院指导破产管理人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购房业主权益、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建筑工程款、金融抵押担保债权、民间借贷债权等各类债权冲突问题,依法审慎认定债权顺位。”陈向科介绍,在指导破产管理人制定重整方案或者分配方案时,通过设置小额债权组、明定生存权优先等途径,切实维护、保障购房业主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率先在全省建立全方位府院联动机制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除了要解决债务清偿、财产分配、企业挽救等破产法律问题以外,还会产生一系列需要政府履行职责解决的与破产相关的社会衍生问题,如破产企业职工的救济安置、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涉破产的税费缴纳与工商注销登记问题等,需要进行

  大量的协调工作。这决定了破产审判工作尤其是重大破产案件的审判工作往往离不开外部支持,尤其是地方党委与政府的支持。

  在前期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惠州中院起草的建议稿,惠州市政府于2019年9月14日印发出台了《关于建立惠州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司法与行政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这是全省首个地级市人民政府和中级法院共同建立的全方位司法与行政协调联动机制的政府文件,有利于发挥政府职能优势,完善破产配套机制,合力提升破产审判绩效,推动实现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形成了法院主导裁决事项、政府发挥协调联动、管理人负责管理事务的市场主体退出新格局。

  《白皮书》指出,惠州府院联动机制的特色在于:该项联动机制立体全方位,参加联动的职能部门齐全、工作责任明确具体;实现从个案协调、因案协调转向协调联动制度化常态化;着眼建立长效机制。与全国大部分地区仅仅成立府院联席会议机制、单项工作协调制度不同,惠州构建了联席会议机制、风险预警机制、财力保障机制、政策支持机制和打击逃废债机制等五大长效机制。此外,还对破产管理人在执业中的身份地位予以明确和认可,为破产案件管理人执业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府院联动机制的全面落地标志着惠州破产审判的全面升级。自府院联动机制建立实施以来,在惠州辖区内破产管理人的身份认同有了显著提高,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存在的财产调查难开展、企业清算或破产终结后工商、税务、社保注销难等问题得到了有效解

  决,有关部门已协助注销破产企业190余家,协助开具银行账户69个,协助办理出款879笔/次,协助办理破产事项调查50余宗,为惠州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凝聚集体智慧。

篇六: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汇报

  【法院民二庭审理破产案件经验材料】破产案件审理

  <P>祁阳法院民二庭审理破产案件善于处理十种关系<P>祁阳法院民二庭现有干警7人,2004年来共审结破产案件52件,涉案标的1.5亿元以上,共处置资产6000余万元,安置下岗职工6000余人,没有发生一起上访、群众性闹事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真正做到县委、政府放心、企业称心、群众安心。该庭具体做法是:<P>一、协调好与县委、政府的关系,努力争取支持。破产案件的审理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容易激化矛盾,单靠法院的努力是无法搞好这一工作的,祁阳法院民二庭非常注重依靠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如永州市最大的乡镇企业祁山水泥厂破产还债一案,该企业内有职工1580人,欠债6100余万元,该企业破产成功与否,关系着县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民二庭深感责任重大,受理该案后,及时向县委、人大和政府汇报,县委王芳柏书记非常重视,亲自来为干警们鼓劲。在县委、人大、政府的支持下,该企业仅花个多月时间,便顺序改制完结,新企业迅速投入了生产。

  <P>二、处理好合议庭与清算组的关系,加强指导和监督。在与清算组关系的处理上,做到主持不包揽,放手不放任,协调不妥协,尊重不盲从。如市属企业黎家坪塑料厂破产还债一案,市二轻局局长亲任清算组组长,主动接受合议庭监督,合议庭也积极主动进行指导,两者关系非常融洽,该企业资产处理后,部分职工不满意,在黎家坪供水公司对宿舍楼改装时,哄抢水管,清算组束手无策,祁阳法院由院长带队到厂,找到带头闹事的职工李元生,对其进行了严肃批评,从而扫除破产障碍。

  <P>三、处理好破产企业和企业职工的关系,竭力维护稳定。一是妥善安置职工。对破产申请,要求企业及其主管单位对职工的安置必经提出方案,否则不予立案。在安置过程中,力求方法适当合理,如在安置祁山水泥厂职工时,将1580名职工分成为四种情况,对国家干部,符合退休条件的退休,不符退休条件的挂靠到乡镇,对通过劳动局招工的职工、与厂签合同关系的非农职工、与厂签合同的农民工则分类发放安置资金。职工安置完毕后,无一家上访闹事。二是做好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对破产案件申请,民二庭经常深入企业调查摸底,了解职工的心理承受能力和思想动态,在此基础上,多次召开职工大会,与职工企业破产情况进行通气。三是放手发动职

  工。在处置资产时,为了开拓资产变现市场,一方面进行广告宣传,另一方面发动职工,积极走出去招商引资。

  <P>四、处理好破产企业与周边群众的关系,扫除破产障碍。如文明铺供销社破产还债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破产清算组与文明铺七一村和羊古脑村为征地补偿发生纠纷。原文明铺供销社对这两个村的所征土地已经补偿,村民要求重新补偿,准备到清处组闹事,民二庭通过调查了解,对村民进行说服教育,平息了闹事。又如晶玻有限公司破产还债一案,厂区拍卖后,为了方便厂区后职工宿舍楼的出入,企业在围墙上开了一道门,并修筑了一条简易人道。厂区外浯溪四、五、六组的村民认为简易人道占用了他们的土地,要求土地补偿,在民二庭多次协调下,得到妥善处理,由企业清算组补偿给三组村民2万元,并将简易人道硬化,方便厂内职工和厂外群众。

  <P>五、处理好破产企业与租赁户的关系,加快审理进程。如祁山水泥厂与桂忠明签订了为期5年的租赁合同,但只履行了2年时间,祁山水泥厂便申请破产。桂在租赁期间已投入近700万元,若中止合同,将给他造成极大损失,因此对法院的工作他表面非常支持,但实际上没有行动,法院多次找其做工作,考虑其损失,给予其补偿,使其满意。由于补偿与损失差额大,对其本人不利,对企业发展不利,合议庭与县委有关领导共同研究,决定实行“双赢”原则,即政府赢得财政税

  收收入,租赁户赢得利润收入,鼓励桂争取资金,多方融资,积极参与投标。最后桂以1688万元买下企业,使该企业平稳过渡,改制后的企业目前已投入生产。

  <P>

篇七: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汇报

  法庭上半年工作总结

  法庭2010年上半年工作总结2010年上半年,在院党组和分管院长的正确领导下,在本院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庭紧密结合“人民法官为人民”和“创业服务年”主题实践活动,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能动司法,服务大局,妥善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有针对性的开展调研工作,努力改革审判管理和抓好队伍建设。在全庭同志的共同努力下,较好的完成了上半年各项工作任务。一、以社会矛盾化解为目标,妥善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2010年截止6月30日,我庭新收案件39件(其中一审案件2件,二审案件37件),与去年同期相比收案数量增加了5件,增幅为14.7。诉讼标的金额4.31亿元,去年同期(5.62亿)相比有小幅度下降,与相比,下降大幅度较大,减幅达57.7。连同去年旧存案件11件,上半年我庭共办理一、二审案件50件,已审结34件,结案率为68。未结案件中部分是近期新收案件,部分在公告送达和司法鉴定期间,部分案件在做双方调解工作。在已结的33件二审案件中,维持原判的16件,改判的8件,发回重审的2件。二审案件维持率为48.5,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近12个百分点。二审案件改判率为24.2,与去年同期改判率下降了10个百分点。调解、撤诉案件共7件,占21.2,与去年基本持平,相比提高了8个百分点。从受理的案件类型来看,公司股权转让、股东内部纠纷和传统借款担保纠纷仍为我庭主要案件类型,分别受理了12件和18件。从上诉案件原审法院分布情况看,南昌中院上诉10件,上饶中院上诉8件,景德镇、赣州、宜春、抚州、九江中院分别上诉3件,新余、萍乡中院各2件。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我庭始终以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为中心,坚持公正、高效、和谐司法理念,通过处理好商事纠纷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一是审慎处理涉国有企业纠纷。随着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进程的推进,涉国有企业主要案件类型由企业改制纠纷,包括因改制行为效力产生的纠纷和改制后因对外债务的承担而引起的纠纷,转变为不良金融债权的借贷纠纷和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涉国有企业的不良金融债权借贷案件数量虽呈下降趋势,但各方利益冲突加剧,利益平衡难度加大,特别是在债权转让程序被认定合法的情况下,各方利益更是难以协调。我庭始终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大局为重,在强调对不良金融债权转让相关程序进行严格审查的同时加大运用调解、协调、和解等多种措施的力度,从源头上化解纠纷,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资产环境。对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我庭通过对不服破产裁定申诉案件的审查和对具体案件的协调加强对下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指导和监督,强调在案件审理中要加强与政府部门协调配合,要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变现资产,积极预防破产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维护企业的安定和社会稳定。二是从维护稳定角度出发审理好各类公司诉讼纠纷案件。公司诉讼纠纷案件主要表现为公司股东内部之间纠纷、中小股东诉讼、公司解散诉讼等,这类纠纷处理不好很容易影响公司的稳定和生存发展,进而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市场秩序的稳定。在处理公司内部纠纷时我庭坚持公司意思自治,司法谨慎干预的审判理念,对中小股东提起的知情权、盈余分配等诉讼,我们既注重协调司法介入与公司自治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注意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之间的利益平衡。如我庭审理的秦玉林与九江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中,小股东秦玉林因不满公司不分配利润,在与其他股东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诉讼主张分配公司利润。由于公司股东会未形成利润分配决议,直接判决分配利润可能会造成司法过度干预公司自治权,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分配利润是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如果判决驳回诉请又不利于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合议庭通过提出其他救济途径的调解方案反复做股东之间调解工作,庭领导也多次参与协调,最终以其他股东收购该小股东股份形式调解结案,既保护了中小股东权益、维护了公司的稳定和正常经营,也有效的回避了司法介入与公司自治之间的矛盾冲突。三是以平等保护为前提,慎重行使自由裁量权,公平审理违约责任纠纷。在审理

  各种类型合同违约纠纷中,我庭严格适用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最高法院指导意见的规定,以促进交易、规范市场秩序为指导理念,在涉及合同撤销、变更或解除的诉讼中审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依据公平原则,同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在主张违约损失赔偿的诉讼中,我们依法分配举证责任,严格依据违约事实和违约责任,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公平认定违约金数额。二、能动司法,服务大局,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一是紧跟省委决策部署,助推全省七个系统国企改革。按照本院年初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安排部署,我庭作为为七个系统国企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务工作的牵头部门,在征求本院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依法为全省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的宗旨、内容、任务分工、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按照实施方案的工作步骤,我庭走访了七个系统的相关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召开专题座谈会广泛听取了有关推进七个系统国企改革的意见建议,及时摸清了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七个系统国有企业对法院新的司法需求,明确了为国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的方向和思路。在省委省政府对全省推进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进行动员部署后,我庭及时起草并报经院领导批准后下发了本院《关于为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做好司法保障

  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对全省法院为七个系统国企改革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加强沟通协作,融入大局,共同推进全省经济发展。我庭紧紧围绕全省进位赶超、跨越发展的目标,在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同时,更加注重立足全局、融入全局、服务全局,更加注重与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保监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推动全省经济跨越发展。我庭一如既往的就国企改革问题加强与省国资委的信息互通、相互配合、

  相互协调、相互支持;继续配合支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展小额担保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依法保障和促进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在推动创业、带动就业中发挥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保险市场规则建设的引导作用,加强与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的联系沟通,促进我省保险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在我庭推动下,我院于今年2月与省保监局签订了加强合作交流机制的《备忘录》,明确了三方建立联系人制度、开展业务培训研讨交流、联合开展调研、建立联合调解机制、建立案件办理协助机制等事宜。为积极落实《备忘录》要求,6月底、7月初我庭与省保监局共同组织先后召开了二级法院与当地各保险公司联合座谈会,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行使等热点难点

  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就法院与保险行业如何共同服务全省经济发展进行了广泛交流。三是发挥商事审判庭特点,支持和推动企业创业投资。商事审判工作与经济形势、经济建设的发展息息相关,商事审判更多的是解决企业、公司法人经济纠纷。我庭一方面结合全省法院开展的“创业服务年”活动,充分运用商事审判把握的经济形式和规律,通过依法平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企业自主创新和引进战略投资者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法治环境。另一方面,我庭结合审判实践中发现的法律问题,发现的纠纷多发点,深入企业,走访座谈,帮助企业把握经营规律,指导企业依法回避经济纠纷,切实担负起为企业创业、经营提供司法保障和有效司法服务的职能作用。那一世范文网

  三、注重实效,围绕审判实践开展调研工作年初我庭针对审判实践反映出来的问题确定了以下几个调研任务:(1)保险合同纠纷中关于保险人是否告知义务的认定和交通事故责任险中在盗窃、醉酒驾驶和无证驾驶三种情形下保

  险公司对人身伤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争取出台保险纠纷审理相关指导意见;(2)为配合省委关于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针对法院受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剧增,我庭要求在去年组织开展的破产案件审理情况调研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深入调研,出台案件审

  理的具体指导意见,统一全省法院审判思路;(3)针对银行卡被盗取存款而引发的金融机构与储户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日益增多,我们组织开展了atm机银行卡存款纠纷中存在的问题调研,在调研基础上,出台审理相关案件的指导意见。从上半年完成的情况看,三项调研前期任务均基本完成,保险合同纠纷的调研已经完成资料收集工作;atm机银行卡存款纠纷调研报告已完成;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指导意见已基本成形,将于近期下发全省法院和本院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此外,上半年我庭配合最高法院完成了以下几项调研任务:(1)对《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调研,向最高法院反馈了相关意见和建议;(2)向最高法院报送了至五年全省法院受理和审结金融纠纷案件数量统计和审理情况;(3)向最高法院报送了以来民商事审判工作相关情况,详细反映了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相应的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措施和建议。(4)针对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开展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报最高法院,为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提供素材和资料。四、加强审判管理,严抓队伍建设,保障公正廉洁执法一是制定并完善各项审判管理制度,使民商事审判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为强化审判管理,我庭进一步修订了《民二庭审判管理细则》,完善了从收案到结案过程中每一个步骤的程序要求和时限要求,对每一个阶段工作严格控制时间进度,提高案件审判各环节的运转效率。其次为保证庭务工作能得到及时部署,有序开展,有效落实,我们制定了《民二庭庭长办公会规则》,明确了庭长办公会的任务和主要职责,明晰了内部任务分工和决策程序。再次为12下一页

篇八: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汇报

  心得体会:推进破产审判,优化营商环境(最新)

  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有人形容,法治之于发展,恰似音律之于曲乐、文法之于语言。世界银行发布的《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我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从上期的第78位跃升至第46位,上升了32位。而“办理破产”指标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中的十个指标之一,也是我国提升营商环境全球排名的关键指标和现实短板。为进一步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优化营商环境的两个司法解释,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即是其中之一。找准破产审判的“堵点”“痛点”,为创造一流营商环境送上“及时雨”,是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

  转变“旧观念”,正确认识破产工作的制度价值。《企业破产法》已经实施了十余年,但社会上对破产的功能作用还有一些不同的声音。有的债权人对破产存在“刻板认识”,觉得破产程序门槛高、耗时长、费用高、清偿率低,与其费时费力申请破产,还不如采取非常规手段申请抢先执行;有的企业不敢申请破产,不仅觉得破产难听,也担心经营期间的不规范行为被“曝光”,因此一旦出现经营困难、债务缠身的情况,宁愿选择借高利贷“饮鸩止渴”,或者采用“跑路”方式弃企逃债,也不愿意通过破产程序清算债务甚至争取重生;有的政府部门仍然存在顾虑,或者认为破产是不吉利之事,处置僵尸企业和调整经济结构都尽量绕开破产,或者认为破产是法院的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实际上,市场经济

  大浪淘沙,总有一些企业在竞争中面临困境。强者的胜出与弱者的淘汰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阻碍企业的优胜劣汰就是阻碍市场的资源配置和社会的发展进步。而破产审判作为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既是一种合法的市场退出机制,也是一种有效的企业拯救机制。对于债权人而言,破产不但不高深繁杂、费力费钱,而且可以实现债务人财产最大化基础上的公平清偿;对于企业而言,破产不仅意味着“清理”,也意味着“保护”,不只是“失败出局”,也有可能“涅槃重生”;对政府部门而言,破产非但不是不吉利的事情,反而是促进市场吐故纳新、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方式。

  做好“加减法”,主攻企业救治退出两项任务。市场主体救治与退出制度是市场经济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而破产法的核心任务就是保障市场的“优胜劣汰”和“吐故纳新”。因此,有人形象地将人民法院比喻为“生病企业的医院”。当企业出现困境“生病”时,就需要到这个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生病企业的医院”有三个科室,分别是“破产重整室”“破产和解室”和“破产清算室”。经过破产审判部门的“诊断”,对于那些有技术、有品牌、有前景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安排进入“破产重整室”,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使企业能够“起死回生”;对于那些可以在法院主持下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企业,安排进入“破产和解室”,让企业得以继续生存;对于那些“破产重整室”“破产和解室”都无法救治的企业,特别是产能落后、技术过时、没有市场前景的“僵尸企业”,则只能进入“破产清算室”,将矛盾妥善化解,让债务公平清偿,及时释放生产要素,避免资源浪费。近年来,南京法院始终坚持“当救则救,当清则清”的原则,做好供给侧改革的加减法,促进有效资源的再利用,增添企业活力的新能源。对于有价值的危困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做好“加法”,

  帮助企业卸下包袱、重返市场;对于不具有市场价值的企业,果断通过破产清算做好“减法”,实现优胜劣汰、腾笼换鸟。

  打好“组合拳”,积极探索府院破产统一协调机制。在破产审判工作中,不仅会产生债权确认、债务清偿、财产分配等法律问题,还经常会遇到职工安置、维护稳定、修复企业信用、获取税收优惠、设立保障资金等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外部性问题。解决这些外部性问题仅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是行不通的,必须打出府院联动的“组合拳”。而这需要在党委领导下,由法院会同税务、市场监管、公安、发改、财政、金融、国资、社保等多部门共同发力。在府院协调配合的过程中,对于政府部门和企业自主开展的兼并重组,应当通过妥善审理相关案件、及时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当好配角、积极配合、做好服务。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破产案件,应当克服“等政府上门”的心态,主动向党委汇报,加强与政府沟通,及时会商解决破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破产审判合力。近年来,南京法院积极探索府院破产统一协调机制,在职工安置、维护稳定、工商简易注销、建立会商机制、设立管理人援助基金等方面赢得了政府支持,顺利审结了舜天船舶、长航油运等一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破产重整案件,取得了较好成效。同时,也要看到仅有个案上临时的联动配合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工作机制,才能真正打好府院统一协调“组合拳”,促进破产审判质效“双提升”。

  建好“分车道”,深入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提到破产案件的审理时间,很多人的感觉是一般的破产案件要一年左右的时间,疑难复杂案件要三至五年才能了断。虽然破产案件具有法律关系多维化、利益主体多元化、矛盾纠纷尖锐化

  的特点,但这种纷繁复杂的特点并不是所有的破产案件都有体现。现行破产法实行“一刀切”,没有规定简易程序,实践中容易导致案件程序繁、时间长、效率低等弊病。根据破产案件繁简程度不同,构建分类处置机制,实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是确保破产案件公正和高效处置的必然要求。早在2016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将案件难易程度与程序繁简进行匹配,分别打造简单案件审理的“快车道”和疑难复杂案件审理的“慢车道”,在实现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同时着力提高简易审理的适用比率。对于简易破产案件,突出“简案快审”,缩减程序性事项和管理人履行职务的期限,限定总体审理周期。对于疑难复杂案件,突出“繁案精审”,严格依法规范审理程序,加强在重大稳定隐患、破产衍生诉讼、破产重整等方面的制度设计,着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2018年,南京法院共受理破产类案件576件,同比增长67.93%,其中简易程序案件平均结案周期3.75个月,简易程序适用率同比增长380%;全部案件平均结案周期14.28个月,同比缩短38.68%。

  牵住“牛鼻子”,切实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破产审判专业化是破产工作最重要的环节,是破产工作的“牛鼻子”。破产审判的专业化是由破产案件的专业性决定的,相比一般的诉讼案件,破产案件对于破产审判队伍的能力有着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破产审判队伍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具备企业经营、审计评估等专业知识,以及沟通协调、处理突发事件等综合能力。多年来的司法实践充分证明,没有破产审判专业化,就难以推动破产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破产审判的专业化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审判队伍的专业化,一个是破产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审判队伍的专业化涉及审判机构的专门化和审判人员的能力提升,

  目的是实现破产案件的集约化审理,统一裁判尺度,确保审判质量。而破产管理人的职业化建设,也直接影响到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作为破产审判中特有的一支力量,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参与者,也是连接法院、债权人、债务人和投资人的“桥梁”和“纽带”。近年来,南京法院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专业化建设推动破产审判工作的思路,成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加强审判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定单独的绩效考核体系,在破产案件集约化审理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同时,着力解决管理人履职不畅和能力不足的问题,率先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和援助基金会,引入了管理人竞争机制,加大了管理人履职保障,有效破解了影响管理人职能发挥的瓶颈问题。

篇九: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汇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指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15•【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

  正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指引

  为推进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等主体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工作在完善市场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等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破产案件的审理,应当遵循繁简分流、效率提升、权利保障原则。

  第二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一)债务人账面资产在5000万元以下,债权性质较为单一的;(二)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未发现大额财产隐匿的;(三)债务人经过强制清算,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

  (四)债务人无财产或者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五)预重整转重整的;(六)其他可以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不适用快速审理方式:(一)债务人财产状况复杂导致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可能期间较长或者存在较大困难的;(二)债务人系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或者存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跨境破产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重整案件未经过预重整的;(四)其他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第四条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同时审查是否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应当在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中予以告知,并与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一并予以公告。第五条对于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本指引第二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破产案件,应当自裁定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分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第六条破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生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情形,或者案件无法在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的,经分管院长批准,转为普通方式审理,原已进行的破产程序继续有效。人民法院应当将转换审理方式决定书送达管理人,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将上述事项通知已知债权人、债务人。第七条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审理的破产案件,一般采取随机摇号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预重整转重整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预重整辅助机构为管理人。

  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的案件,原强制清算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组成或者参加的,可以直接指定该中介机构为管理人。

  第八条人民法院可以在破产申请受理审查阶段同步开展指定管理人的准备工作。合议庭评议拟受理破产申请并致函审判管理部门随机摇号确定管理人的,应当在收到审判管理部门通知当日作出受理破产申请裁定及指定管理人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指定预重整辅助机构或者原强制清算清算组中的中介机构为管理人的,应当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当日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

  第九条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完成刻制管理人印章、向银行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等工作。

  因债务人没有财产等原因,无开立账户必要的,可以暂不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

  第十条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不能完成接管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接管现状以及不能全面接管的原因。

  第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查询债务人有关诉讼、执行案件情况及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债务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网络账户等财产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管理人反馈查询结果。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或者由管理人协助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就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予以公告。

  破产申请审查阶段已查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向管理人送达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当日就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为三十日,自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接受债权申报等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要求债权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利害关系人书面确认送达地址、电子送达方式及法律后果。

  第十五条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原则上只召开一次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召开。

  第十六条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将需审议、表决事项的具体内容提前三日告知已知债权人。但全体已知债权人同意缩短上述时间的除外。

  第十七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或者网络在线视频方式召开。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以后的债权人会议还可以采用非在线视频通讯群组等其他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管理人应当核实参会人员身份,记录并保存会议过程。

  第十八条债权人会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受合议庭委托,合议庭成员可以单独主持债权人会议。第二十条债权人会议上,全体债权人对债权核查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庭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第二十一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可以将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以及破产程序终结后可能追加分配的方案一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预重整转重整案件,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

  第二十二条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一般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第二十三条管理人一般应当自接受指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债务人财产调查工作并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报告。第二十四条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可以决定不予审计并向人民法院报告:(一)债务人财务账册不完整、重要财务资料严重缺失,明显不具备审计条件的;(二)债务人资产规模小,权属清晰,债权债务关系简单,通过其他措施可以明确资产以及负债的;(三)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人代为清偿或者垫付的;(四)强制清算程序、执行程序中已经进行审计或者债务人、债权人、利害关系人自行委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管理人经审查认为审计报告符合破产审计要求的;(五)其他不予审计的。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可以决定不予评估并向人民法院报告:(一)强制清算程序、执行程序中已经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了评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时间处于评估报告有效期内的;(二)债务人财产形态和财产结构简单且价值较低,能够采取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等方式确定财产价值的;(三)其他不予评估的。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管理人应当自第一次债权人会

  议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即能够认定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管理人调查后未发现债务人有可供分配的财产或者虽有少量财产但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垫付的,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第二十七条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可以采取债权人内部竞价、协议转让、以物抵债等非拍卖方式处置。

  第二十八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清算工作报告,并提请终结破产程序。

  第二十九条管理人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对于符合终结破产程序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日内,持终结破产程序裁定向破产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存在衍生诉讼等原因暂时无法注销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的强制清算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指引。

  第三十二条本指引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篇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汇报

  上海破产法庭关于规范破产案件接管工作办法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破产法庭•【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

  正文

  上海破产法庭关于规范破产案件接管工作办法

  为更好促进管理人依法及时履行接管职责,规范接管行为,不断促进提升管理人专业能力,充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提高办理破产质效,上海破产法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法发〔2020〕14号,以下简称《依法高效审理意见》),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2021)》的有关规定和指导意见,结合上海破产法庭实践,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1.法院依法支持、监督管理人履行接管职责。2.管理人忠实、勤勉履行接管职责,依法依规开展接管工作,提高接管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接管工作应公开透明,依法保障债权人程序参与权和知情权,接受债权人监督。

  二、基本要求4.接管范围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全面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和文书等资料(以下统称债务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1)经营证照。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经营资质等相关经营的审批文件;(2)印鉴。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专用章、税务登记专用章、银行账户印鉴、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内设机构章、分支机构章、数字证书、电子印章等;(3)财务会计资料。包括: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空白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评估报告等财会资料;(4)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凭证;(5)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及权利凭证;(6)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原材料、产品,以及办公用品等;(7)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经营许可等无形资产;(8)文件资料。包括: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商业合同、劳动合同、人事档案、涉诉涉仲裁涉执行案件材料等;(9)有关电子数据、管理系统授权密码、U盾,以及支付宝和微信等电子支付工具的账号密码;(10)其他应当接管的财产和资料。

  5.接管规范要点(1)调查财产和相关人员信息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后需立即进行调查,查明债务人财产和相关人员信息或线索。调查途径可包括:①信息公开平台:企业信息查询平台、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庭审公开网等信息公开平台;②档案户籍:债务人及关联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的户籍和居住地信息;③产权登记部门和银行:不动产、船舶、机动车、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产权登记部门,以及开户银行和相关资金往来银行;④实地查看:包括债务人注册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等经营场所。债务人系“三无”企业的还需向物业等周边可能知情人员询问;⑤涉诉涉仲裁涉执行案卷:向相关法院和仲裁机构申请查阅涉诉涉仲裁涉执行案件卷宗,必要时可申请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协助。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相关执行程序中已经进行的调查,管理人可直接沿用调查结果,但有证据或线索显示确有重新调查必要的除外。⑥其他途径:第三方线上支付平台、线索征集、悬赏等途径。管理人调查发现债务人资产与负债规模过度失衡的,应责令债务人对重大资产去向作出说明,严格审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切实防止逃废债。(2)审核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合法性债务人有关人员或第三人占有债务人财产合法的,管理人根据相应法律关系依法处理。占有缺乏合法依据的,管理人应依法及时接管。(3)制定接管方案法院根据案情明确接管完成时间。对于债务人财产分布于不同地区,难以短

  期内完成接管的,管理人应制定接管方案,并按方案完成接管工作。管理人应及时向法院报告阶段性接管情况。

  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案件,应按照上海高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2021)》第198条要求的时间完成接管。

  (4)释明配合接管要求管理人凭《破产受理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要求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以及财务管理人员、直接保管人员等责任人员配合接管,通过约谈、书面、电话、电邮、通讯群组等方式,告知以下内容:①破产案件受理和指定管理人情况;②接管的时间、范围等事项安排;③责任人员应配合接管的法律规定;④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接管的法律后果;⑤管理人联系方式;⑥其他需告知事项。(5)现场接管管理人根据个案情况做好人员、车辆等接管准备工作。接管过程应制作接管笔录、工作记录,或视情摄影摄像,实行全程留痕。管理人接管时可视现场情况,在财物上贴封条,或在债务人经营或财物存放场所周边张贴告示,载明破产案件受理情况、财产情况、接管依据等有关内容。管理人应注意邀请债权人代表现场参与、见证接管过程。(6)制作接管清单管理人需审查所接管财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清点核对后制作接管清单,按不同财产类型记明财产的名称、数量、编号、价值、外观现状等财产信息。数量众

  多、难以清点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等财产,可以采用存储箱/柜等方式计数,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接管完成时,债务人有关人员和管理人均应在接管清单上签字确认。债权人代表参与见证接管的,一并签字确认。上述人员拒绝签字或无法签字的,管理人应在清单上记明情况和原因。

  接管清单应提交法院存卷。(7)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移交法院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需依法将已接管的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移交债务人,并参照上述第(5)/(6)点接管清单要求制作移交清单。6.有效管控管理人对已接管财产不得脱管,须视情采取上锁、贴封条、聘用人员看管等有效管控措施,确保所接管财产置于有效管控下。接管物移转应报告法院同意。管理人须定期核查接管财产保管状况,发现财产可能发生毁损、遗失等风险的,应及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7.归集债务人财产对债务人以下情形,管理人需依法及时追回、归集债务人财产:(1)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2)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3)依法应予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4)应收账款;(5)其他应追回的财产。管理人追回、归集财产应尽量采取协商、催讨等非诉讼方式,以降低程序成本。非诉讼方式未能实现财产归集效果的,管理人应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

  者按照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其他方式处置。对于涉嫌妨害清算、虚假破产,以及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犯罪的,应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请求法院移送公安机关。

  8.“三无”企业的调查接管管理人需按上述第5/(1)点的六种调查途径全面开展调查。调查情况及结果应书面报告法院,并附调查笔录、寄件凭证、现场照片、工作记录等材料。管理人未能穷尽前述“六查”途径调查的,应向法院报告原因,法院予以督导。管理人“六查”工作情况以及后续措施,应完整、如实地向债权人会议报告。9.及时追究债务人有关人员责任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配合接管,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及时依法追究其责任。10.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接管物系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管理人应依照相关危险物品处置和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审慎处理,并做好必要防护措施。债务人经法院批准继续营业的,管理人应依照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11.及时报告管理人应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及时向法院报告接管工作。管理人报告接管工作应提交书面报告。一次性接管难以完成的,管理人须提交接管进展的定期或专项工作报告。报告一般应包括:接管措施、进度、困难和对策意见,并附接管清单、笔录、影像、录音等材料。若附件材料系复制件的,需与

  原件核对无误,原件由管理人妥善保管。接管中出现重大、突发事项,或生鲜易腐食品、保质期临界货物等需尽快处

  理的,管理人应主动及时报告,并提出拟采取的处置意见。遇紧急情形,管理人可以口头方式先行报告法院,事后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三、特殊情形的接管12.一并接管情形债务人设有分支机构或被裁定纳入实质合并破产的关联企业,管理人应一并接管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融资租赁物、售后回租物等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以及权属不明的财产,管理人应一并接管后予以妥善保管。13.债务人财产已被其他执法机关依法查扣情形债务人财产被其他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管理人应及时与有关机关沟通并报告法院。必要时,法院依照上海高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2021)》第48条第3款规定提供协助。有关机关尚不能移交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需注意了解后续进展情况,适时完成接管。对可以通过复印、扫描等方式复制的文件资料,可先行接管复制资料。14.委托保管情形船舶、飞行器、大型设备等不便移动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可以委托保管并报告法院。遇紧急情形,管理人可以先予口头报告。采取委托保管的,管理人需与受托人签订合同明确保管责任及失责后果,并附保管的财产清单。管理人对委托保管过程,可采取笔录、摄影、摄像,以及第三方见证或公证等措施留存。管理人需定期核查委托保管财产状况,发现财产有受到毁损或者脱离控制可

  能的,应立即终止委托保管,并报告法院,及时采取场地租赁等适当措施予以直接接管。

  委托保管终止时,管理人需核对财产数量,确认财产状况。财产毁损的,应依法及时追究受托人责任。

  15.境外和港澳台资产管理人需及时接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债务人财产,必要时可聘请境外专业机构提供相关协助服务。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如需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内地破产程序及管理人身份的,应遵循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的相关规定。

  四、强制接管16.管理人需开展的工作依法应当接管的债务人财产,债务人有关人员拒不移交、故意拖延移交或部分移交,以及实施其他阻挠行为不配合接管的,管理人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1)约谈释明管理人应约谈债务人有关人员,告知破产案件受理情况和接管事项,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依法配合接管义务以及拒不配合的法律后果。约谈应做好笔录或录音录像。(2)收集和固定证据对债务人有关人员拒不配合接管的行为,管理人须注意采取摄影、摄像、录音、笔录等方式收集、固定证据。(3)强制接管和预案制定经释明后债务人有关人员仍然拒不配合接管的,管理人应实行强制接管。采

  取强制接管前,管理人需制定接管预案并报告法院。预案内容可包括接管范围、财产状况、拒不配合情形、拟采取的强制措施、准备工作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等。法院予以指导监督,确保强制接管稳妥进行。

  (4)保障债权人程序权利管理人可邀请债权人参与强制接管,保障债权人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取得债权人的支持和协助。17.申请法院依法处理管理人开展上述工作后仍然未能完成接管的,应将相关情况以及申请拟采取的强制措施意见,书面报告法院。法院审查后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高效审理意见》第八条等规定作出处理。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篇十一: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汇报

P>  不xx市企业不企业家联合会共同出台了关于建立涉企商亊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设立诉调对接办公室开展巡回驻点服务和访百企迚千户听民声解民忧大调研大走访活劢共走访企业重点项目25个提供法律服务41次征求意见建讫42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关于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__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__年工作要点安排,4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__带领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全体成员、部分常委会委员,到市人民法院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情况调研。调研组通过实地察看、查阅档案资料、汇报座谈、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市人民法院20__年以来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情况、审判队伍和机制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进行深入了解。现就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一项重要司法活动,主要审理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民事案件,涉及方方面面,关系千家万户。近年来,市人民法院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要求,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全面加强民事审判工作。20__年以来,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7863件,诉讼标的额139.96亿元,审结17173件,结案率96.41,有效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二、主要做法和成效㈠着力服务发展大局。设立金融审判庭,开展了“金融生态环境整治攻坚战”“审理金融案件攻坚战”等专项行动,20__年以来,共审结涉金融案件5150件,标的额80.87亿元,审结破产案件9件。成立了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司法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在民一庭专设“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合议庭”,开通涉军案件“绿色通道”,20__年以来,共受理涉军停偿案件169件,已全部按时审结。与__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共同出台了《关于建立涉企商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设立诉调对接办公室,开展巡回驻点服务和“访百企、进千

  户、听民声、解民忧”大调研大走访活动,共走访企业、重点项目25个,提供法律服务41次,征求意见建议42条。

  ㈡积极化解矛盾纠纷。20__年以来,共审结物权确认、土地承包、相邻权纠纷等权属案件616件,交通事故、医疗、工伤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594件,劳动争议、涉农民工工资等案件477件,婚姻、赡养、抚养、继承等案件2529件,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保护纠纷等涉农案件2500余件。与市公安局、司法局等9个部门和行业建立诉调对接平台,三年多来,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撤诉案件5524件,占审结民事案件的30.42。开辟维护农民工、残疾人、妇女儿童等合法权益的“绿色通道”,落实司法救助制度,依法为经济困难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77.93万元,发放司法救助资金253.3万元。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巡回审理、就地办案1800

  余件。加强法庭建设,交通法庭调解交通事故案件1130件,兑现赔偿款5571.35余万元,调解率82.92。畲区人民法庭于20__年10月投入使用,截至目前,审结民事案件435件,其中涉畲案件97件,涉及畲族群众100余人,方便畲区群众诉讼。

  ㈢有效推进机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责任制,设立民事审判团队10个,建立民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对重大、疑难或者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争议的案件,及时提交研究,统一裁判标准。目前,已召开法官会议58场次,对111件案件作了研究;出台《关于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若干意见》,坚持“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把繁简分流贯穿于民事审判各环节。20__年以来,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占59。20__年推进“分调裁”机制改革,设立诉调对接中心,设立6个“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速裁团队,至目前共通过“分调裁”机制审结民事案件3215件,占同期民事案件结案数的66.18;充分发挥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作用,发布民事案件庭审直播20__场、上网公布民事裁判文书11388份。通过“两微一网”开展诉讼指导、判后答疑等司法服务,发布民事典型案例100余篇。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监督审判职能,人民陪审员参审民事案件6872件,一审民事案件陪审率达97.99。

  ㈣全面加强队伍建设。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论武装,突出问题整改,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截至目前,共有12名法官荣获省级先进,其中,民一庭叶晓明荣获“全省法院民商事审

  判工作先进个人”。三年多来,共组织民事审判人员完成639天的各类培训,开展庭审示范观摩教学、学习交流会等活动34场次,开展对青年法官“一对一”的指导、培养,提高法官驾驭庭审、化解矛盾等能力。同时,积极鼓励法官自学,加大从优待警力度,让法官心无旁鹜,专注审判,提升业务技能。

  三、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在提高司法能力、办案质量、工作效率、审判改革和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㈠案多人少矛盾依然突出。司法体制改革后,办案员额法官减少,未入额的审判人员和法官助理不能作为主审法官直接参与审理案件,使原本审判力量不足的状况更为严重,市法院年人均结案量达20__件左右,工作压力大,法官队伍不稳定,影响审判工作持续平稳开展。㈡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增大。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生活的丰富和网络的普及,各种案件出现新形式,财产类型日趋多样化,给法官带来新的挑战。在婚姻家庭、权属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等传统民事案件之外,房地产买卖、财产租赁、物业服务、民间借贷等各种合同案件所占的比例逐年加大,涉及到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各种矛盾的成因更加复杂,审判案件的敏感性、关联性增强,民事纠纷矛盾比以往更加尖锐,法院利益平衡和矛盾化解的难度不断加大。尤其涉及商品房买卖、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等的案件,当事人往往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特别是民事案件执行标的到位率低等问题,如处理不当容易形成不稳定因素。㈢矛盾化解机制有待完善。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大量的普通矛盾纠纷应该通过调解化解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防止这类矛盾纠纷进入司法程序既可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又可节约宝贵的审判资,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让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去审理应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问题。我市有多个专业调解机构,包括交通事故、医患矛盾、土地纠纷、校园伤害等,一些类似案件可以

  通过诉前调解来化解,但由于机构之间、机构与法院之间相互缺少沟通和交流,所以未能取得最佳的合作效果。

  ㈣法官素质能力有待提高。市人民法院在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判程序和实体处理等方面总体上是好的,但随着经济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各种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不断涌现,部分法官的司法观念、业务能力、工作方式不能适应新时期民事审判工作的需要。有的法官就案办案、机械执法,影响了办案效果;有的法官驾驭庭审能力不强,司法水平有待提高;有的法官应对处理疑难复杂案件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还有所欠缺;少数民事审判人员群众观念不强,在接待群众和当事人时不够冷静、耐心、热情,司法为民理念有待进一步强化。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发挥有限,多数仅在开庭时或开庭后才介入案件,加上专业知识缺乏,司法经验不足,参与案件审理时往往不能发挥主观能动性,与审判员之间难以形成优势互补,存在“陪而不审”现象。

  四、意见建议市人民法院要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审判制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确保严格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㈠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民事审判工作水平。法官素质事关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市人民法院要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基本要求,全面加强法官队伍的组织管理、思想教育、业务培训和职业保障等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民事法官队伍。切实增强法官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适时组织新型案件、疑难案件分析^p研讨会,开展庭审观摩、优秀裁判文书评选等活动,提高民事审判法官证据认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庭审驾驭、依法调解和民事法律理论的能力。有重点地培养办案能手和办案高手,既要有全能选手,也要有专业选手,提高民事审判法官做群众思想工作的能力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水平。加强对法官助理及其他辅助人员的业务培训,搞好传帮带,为法官队伍后继有人打下坚实的基础。进一步强化司法廉政建设,完善动态考核机制,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监督制约,规范审判人员与律师等诉讼代理人的关系,对违反廉洁纪律的法官实行零容忍。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要坚持向内挖潜,针对各个法庭

  案件数量、类型、难易程度通盘考量,合理配备司法辅助人员,优化审判资配置,切实提高审判队伍的整体素质。

  ㈡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司法办案质量效率。市人民法院要适应新时代民事审判工作的新要求,健全完善审判质量保障机制,正确处理提高效率与保证公正的关系,既要程序公正,也要实体公正,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审判程序的完整性,提高审判机关的社会公信力。继续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优化繁简分流办法,当简则简,力争化繁为简,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资。不断加强对案件质量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及案件审理的动态管理机制的建设,进一步完善案件评查制度,加强对主审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规范审判活动。高度重视对民事审判新情况新问题的研判,大力开展对可能影响民事审判工作有关情况的调研,建立相应预警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及时依法化解和审理有关项目建设、重点工程中出现的民事纠纷和诉讼。对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要认真研究,加强相关法律宣传,注重调解,减少诉讼。认真分析^p物业管理纠纷、网络等新型案件的特点,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在依法审理判决的同时,对矛盾可能激化的案件,要有预先评估机制,及时做好判后释明工作和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工作,减少当事人的对抗心理,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对个别当事人干扰纠缠的民事案件,要注意防止矛盾激化。

  ㈢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司法环境。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抓好落实,把学习宪法作为履行职责的基本功和必修课,增强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要把宪法的学习、宣传、教育作为普法的重要内容,建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工作机制,定期向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情况,推动宪法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开展民事审判活动,除了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外,还要通过案件审理让社会公众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接受法律教育。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长效机制,经常性组织群众旁听典型案件的庭审,扩大民事审判的社会影响力。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优势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群众逐步提高守法、用法意识。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一些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做好释案释法说理工作,坚持正面引导,积极争

  取理解支持,提高裁判的社会公信力。加强同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既要宣传法律法规的条文,又要形成典型案例;既要运用多媒体等高科技的宣传工具,又要运用传统的简易宣传图板、图片、图册面向基层进行宣传,使法治宣传工作专业化、亲民化、常态化。特别是要注重校园的法治宣传工作,培养孩子们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并通过孩子影响他们的父母、家长,从而形成人人学法、懂法、守法的社会风气。社会各界要关心支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大力加强法院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强化工作保障,特别是对法院办案环境、基本装备和人民法庭建设多给予财力上的支持。

篇十二: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汇报

P>  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处理意见王冠志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为全面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大决策在国家实施积极的优化资本结构政策进行产业调整过程中一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企业必然要退出市场而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现有的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和规范也有一些企业不能继续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或因企业资源枯竭等客观因素必须关闭这些企业中多数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来清理债权债务退出市场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为全面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大决策,在国家实施积极的优化资本结构政策,进行产业调整过程中,一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企业必然要退出市场,而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现有的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和规范,也有一些企业不能继续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或因企业资源枯竭等客观因素必须关闭,这些企业中多数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来清理债权债务,退出市场。笔者现在就破产案件的受理、审理中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谈以下几点看法。一、在破产案件受理中遇到的问题(一)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目前很难操作,其一,由于债务人不同意破产,对于破产清算所需的财务资料不予提供,对于破产清算工作不予配合,法院如强制其进行清算,就会引起职工的不满情绪,影响社会安定。其二,债务人的主管部门不同意债务人破产,按照现行《破产法》清算组成员主要从债务人的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中指定,债务人的主管部门不派员参加清算组,清算组无法成立,破产清算工作难以进行。因此,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受理要谨慎,既要考虑依法办事,又要考虑社会的稳定,在作好债权人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不予受理。必须受理的申请人必须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垫付清算费用。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向上级法院报告。(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联营企业的破产。按照法律规定须中外合资、合作以及联营的双方的同意,并共同派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联营企业的合资、合作、联营一方难以找到,或其不派员参加清算组。上述企业申请破产的前置条件必须是经过清算,未进行清算的法院不予受理。对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一方难以找到,或其不派员参加清算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特别清算。对于联营企业应当由联营双方先行协商解除或终止联营进行清算,双方达不成一致的应当先通过诉讼解除或终止联营进行清算。(三)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破产,法院能否受理的问题。每年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很多,以目前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人员,难以承受这类案件的审理。但是营业执照的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丧失的是经营权,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丧失的是行为能力,企业的法人地位并未丧失。因此,对这类企业申请破产法院应当受理,但在受理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必须先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开办人进行清算,清算不能时才能进入破产程序。二是如果被吊销后又被注销的,无论是否进行了清算均不再适用破产程序。(四)目前对无主管部门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的,受理和审理难度都很大。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法生效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这类企业法人没有主管部门,由于现行《破产法》是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配套制定的,公司法生效后破产法的配套立法相对滞后。按照现行的破产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组难以成立。新破产法草案中的财产管理人制度解决了这个问题。因此,建议在新破产法生效之前,此类企业的破产,必须先行清算。清算有出资各方共同进行,清算不能时再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清算组由中介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与法院指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此外对于这类企业在职工未妥善安置之前,不予受理其破产申请。上述凡是经过清算之后破产的,均应由清算组织代破产企业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二、在破产案件审理中难以解决的问题(一)破产企业的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致使破产财产无法变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破产时,其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这就造成了破产企业的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的情况,法院对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无权处置,法院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权证不全的财产是否合法尚且不论,购买人在买断破产财产后办理产权过户所遇到的困难,也是法院无法解决的。各基层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积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商,采取分别评估、共同拍卖、资金分流的方法处置破产财产。即由清算组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委托评估机构对破产财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进行评估,由清算组和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同一家拍卖公司对

  破产财产和土地使用权一同进行拍卖,破产财产和土地使用权拍卖所得的价款分别划入法院指定的清算组账户和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的账户。需要注意的是,破产财产的评估和拍卖必须依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批准的鉴定人和拍卖机构来进行。(二)破产财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制约破产财产的变现,我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发现,资产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均赋有半年的有效期限,并且该报告书有效期限的起始日(基准日)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大部分破产案件在评估机构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时已临近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有效期限届满日,加之人民法院在评估机构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后,还须依法将破产财产清理情况、破产财产评估结果以及破产财产处置方案,向债权人会议通报,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受法定期限的限制,很难在资产评估报告书有效期限届满前变现破产财产。按照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破产财产应以评估确认的价格为依据,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底价,以拍卖方式为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转让。”在变现破产财产时如果资产评估报告书有效期限已经届满,该评估报告书确认的价格已不能作为确定拍卖底价的依据。如果重新委托评估,一是要增加破产费用;二是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7〕58号文件规定“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以人民法院宣判企业破产并发布公告之日为准。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不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整体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企业破产财产处置底价的依据。”依照此规定重新评估的基准日、有效期与原评估报告书的基准日、有效期相同,重新评估的评估报告书仍不能使用。我们认为对破产财产的评估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评估是有所不同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评估的结果,随着时间的变化,受企业行为的影响是很容易发生变化的,因此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有重要意义。而对破产财产的管理,理论上说是静态管理,一般不容易发生变化,因此破产财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意义不大。所以原则上不再重新评估,以减少破产费用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三)人民法院已裁定执行,但尚未过户的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目前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曾遇到破产企业的房产在裁定宣告破产前已被法院裁定执行给申请人,但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对其房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产生争议,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房产、车辆等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以办理过户登记为准,按照现行《破产法》的规定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属于破产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口曾对在执行过程中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裁定之日界定的个案解释。这个问题涉及物权法的内容和破产财产范围的界定,我们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于法院裁定执行给申请人且已由申请人实际占有的,即使未办理过户手续,也应视为所有权已经转移,不再列入破产财产;如果仅仅有法院裁定,但财产未实际交付申请人,仍然由债务人占有使用,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应认定该财产所有权未转移,该财产属于破产财产。(四)关于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评估费用的承担,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破产时由政府无偿收回,不属于破产财产。因此,在破产财产评估中不应进行评估,但是当前对国有企业破产财产的评估程序要求,评估结果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要求,对于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应一并进行评估。债权人会议不同意将土地使用权评估费用列入破产费用,我们认为是有道理的,因此,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破产评估时不应进行评估。如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坚持评估的,评估费用应由政府承担,不得列入破产费用。以上问题是近年来,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所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由于目前破产立法还不够完备,在破产案件中还可能遇到新的问题。新的《破产法(草案)》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新的《破产法》通过后,现行的《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将会发生很大的变化。王冠志

篇十三: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汇报

P>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25•【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的通知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现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解决全区法院办理破产案件中有关管理人入册、选任、考评、监督管理等问题,统一破产案件办理标准,提升案件审理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我院在已经出台的《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以下简称《指定办法》)、《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工作评价办法》)、《关于办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全区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管理人的入册及定级问题1.【入册评定标准】关于《广西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以下简称《管理人名册》)的准入,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的具体情况,从政治建设、机构规模、执业人员、执业业绩、破产执业经验、案件效果、实务研究、勤勉程度、廉洁诚信等方面评定综合分数,择优确定名单。2.【定级及调整】关于首次入册的管理人定级,按照评审委员会所评综合分数确定管理人级别,并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入选结果。关于名册内管理人的级别调整,严格执行《工作评价办法》确定的破产案件办理个案工作报告、个案评价、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评价制度,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管理人协会”)协助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入册管理人进行工作评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年度评价结果为基础,结合管理人协会会员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对名册内管理人作出相应的保级、晋级、降级、暂停资格或者除名等决定。因管理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需及时作出降级、暂停资格或者除名的情形除外。

  3.【预备管理人制度】建立预备管理人制度,该制度的设定与管理人协会章程设立的观察会员制度相结合,预备管理人由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等有关资格规定要求,并在广西辖区内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由管理人协会制定相应的申请条件、履职要求、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有意愿成为预备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可向管理人协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管理人协会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观察期满1年的预备管理人,在没有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前提下,经管理人协会作出的综合考评评价为合格以上的,可由管理人协会推荐入册。管理人协会应当参考《选任管理人评分标准》制定预备管理人的考评标准。

  担任预备管理人并非增补进入管理人名册的前置程序,但在符合入册条件时可优先增补入册。

  二、关于案件分类问题4.【重大破产案件】关于《指定办法》第四条列举的重大破产案件类型,增加以下情形:债务人财产价值或破产债务预计3亿元(含本数)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1)债权人人数预计超过100人(不含本数);(2)分布在广西辖区外的债务人财产价值预计超过债务人资产总额40%的;(3)分布在中国大陆辖区外的债务人财产价值预计超过债务人资产总额30%的;(4)5家(含本数)以上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案件。5.【简易破产案件】《指定办法》第五条中有关“债务人资产和债权人人数

  均较少的”的情形主要从是否存在职工债权、职工债权人数、自然人债权人数、债务人资产数额等方面进行判断,如不存在职工债权或者职工债权预计可以全额清偿,或者职工债权人数预计不超过30人;自然人债权人数预计不超过20人;债务人资产价值总额预计在3000万元以内。

  三、关于案件管理人选任问题6.【随机方式确定管理人】受理法院应按照《指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运用随机方式确定管理人。【辖区管理人数额较少的情形】对于《管理人名册》所列社会中介机构数少于5家(不包含本数)的中院辖区,受理法院应在法院网站、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或者管理人协会网站等媒体平台同步发布管理人招募公告,并根据选任标准从报名合格的管理人中以抽签或者摇号的方式确定首选管理人和备选管理人。只有1家合格管理人报名的,可以直接确定作为管理人。【排除选用的情形】候选管理人固定破产团队的未结案件超过本意见第五条第19项规定的数量的,应予以排除。7.【竞争方式确定管理人】受理法院应按照《指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运用竞争方式确定管理人。【发出邀请的方式】受理法院应在法院网站、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或者管理人协会网站等媒体平台同步发布管理人招募公告,邀请《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在尊重债权人合理意见的基础上,受理法院在公告的同时可以根据主要债权人的申请,邀请《管理人名册》中特定的社会中介结构参与竞争。【提交参与竞争材料】参与竞争的管理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管理人机构拟负责竞选案件的破产团队、拟任管理人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以及其他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等情况材料;

  (2)按照《选任管理人评分标准》提交拟负责办理竞选案件固定破产团队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类型数量、涉案债权债务金额、债权人人数、安置职工人数、办理时间、办理效果等内容);

  (3)拟负责竞选案件的破产团队未办结破产案件的类型、数量及相关情况说明;

  (4)拟定的破产案件办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工作思路措施、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工作时限等内容;

  (5)合理的报酬方案(报酬比例不得超出《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6)联合竞选管理人的,应提交联合各中介机构的职责分工协议、报酬分配方案;

  (7)管理人协会执业年度考核结果;(8)管理人协会对管理人机构的公示信息;(9)管理人依法履职承诺书;(10)管理人机构及派出人员是否参加执业责任保险;(11)其他符合受理法院公告条件的材料。【评审方式】受理法院应组成竞选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以书面材料评审、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确定进行竞选管理人现场陈述,对于报名合格人数较多的,可以初选出不少于5名合格的管理人参加现场陈述。受理法院竞选评审委员会开展书面评审或者现场陈述评审工作时,采用记名评分的规则,根据《选任管理人评分标准》对参与竞选的管理人进行打分,最终按

  平均分由高到低从报名合格的管理人中选出3至5家候选管理人。【选定方式】受理法院竞选评审委员会以抽签或者摇号的方式从候选管理人

  中确定1家管理人为破产案件管理人,1-2家管理人为备选管理人。【排除选用情形】候选管理人破产团队的未结案件超过本意见第五条第19

  项规定的数量的,应予以排除。【竞争确定呈报】受理法院直接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示通过竞争方式确

  定管理人的,应提交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请示报告等材料,请示报告中应包括竞选评审委员会组成情况、选用竞争确定方式的事由、招募方式、评选方式、评选过程、候选管理人的简要情况、评分情况、评定结果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8.【直接确定管理人情形】按照《指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运用直接确定方式确定管理人。

  【庭外重组转庭内重整管理人确定】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前,债务人、主要债权人和投资人协商一致,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的,可以根据需要聘用辅助机构辅助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谈判,拟定重组方案。重整程序启动后,受理法院可以确定该辅助机构为重整案件的管理人,但辅助机构存在《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或者存在其他证据证明辅助机构不能依法履职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确定管理人。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管理人确定】先后进入破产程序,受理法院经审查确需进行实质合并或者程序合并的关联企业破产案件,拟确定同一管理人的,原则上由先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的管理人担任合并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批。

  9.【联合管理人竞选】社会中介机构可联合参加破产案件的管理人竞选,联合竞选的中介机构应分别提交本意见第三条第7项规定的管理人参与竞争应提交的材料。

  10.【管理人的更换】受理法院按照《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部分“管理人的更换”的相关规定对破产案件管理人进行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书面报备,同时抄送管理人协会。

  11.【预备管理人的案件参与】预备管理人拟参加破产案件辅助事务办理,应与入册管理人协商一致,并报管理人协会备案,受理法院在确定破产案件管理人时,可以根据预备管理人的申请或管理人协会的推荐,同时确定预备管理人协助该入册管理人处理破产案件辅助事务。

  预备管理人原则上无报酬,被协助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支付预备管理人报酬。

  四、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问题12.【计算标准】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数额应与案件类型、性质及其履职能力、专业勤勉程度、实际贡献程度、承担的责任风险以及案件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等相适应。管理人的报酬应按照《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计算比例,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确定。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是指处置债务人财产最终获得的可用于偿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破产债权的财产总值。破产重整、和解案件,以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清偿方案最终确定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破产债权清偿金额,为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价、交付等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应当与担保权人先就上述报酬数额和收取方式进行协商,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受理法院应参照《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方法确定

  该部分报酬,同时确定管理人在担保权人获得清偿时收取该部分报酬,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受理法院确定该部分报酬可以考虑案件性质、担保财产管护处置的难易程度、管理人履职勤勉程度及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管理人相关工作的综合成本等因素。重整案件中,以担保物的清算评估值确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金额的,可以向担保权人收取的报酬列入破产费用,不再向担保权人收取。

  13.【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受理法院严格按照《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管理人的报酬方案。

  受理法院不能直接适用《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对管理人的报酬进行确定或调整。

  14.【竞争性选任管理人报酬方案】受理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管理人的,可根据管理人提出的报价确定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客观履职过程中发生事由确需调整的,管理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15.【管理人报酬支取】受理法院可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破产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或破产企业规模大、审理周期长,且已查明确有可用于最终清偿财产,经管理人申请,可根据破产案件审理进度和管理人履职情况分期支付管理人报酬。

  管理人办理的破产案件,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可以依据工作量向相关部门申请从破产案件专项资金中支付合理公正报酬。

  16.【管理人收取报酬程序】管理人收取报酬,应当向受理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管理人报酬方案,申请内容应当包括可供支付报酬的债务人财产情况、申请收取报酬的时间和数额、管

  理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受理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的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进行确定,并自确定之日

  起3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审查管理人合法合理的申请。

  五、关于管理人的常态化监督、管理问题17.【管理人成员结构】建设专业化破产管理人队伍,管理人机构的内设固定破产团队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每个破产团队核心成员不超过5人。管理人机构内设的每个固定破产团队的成员至少10人,且与管理人机构签署三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者合伙人协议并专门服务于该团队人员不少于70%。与管理人机构签署三年以上破产业务专项顾问(服务)合同的非本机构的律师、会计师或者其他人员,可以作为管理人机构内设的固定破产团队组成人员。每个参与办理破产案件的执业人员只能备案在一家管理人机构的一个破产团队,不能兼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管理人机构(破产团队)的执业人员。18.【管理人信息更新与报备】管理人协会制定有关规则协助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全区范围内管理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备案管理。管理人机构应在本意见公布后30日内向管理人协会报备其内设的的固定破产团队数量、每个固定破产团队核心成员及其他成员、每个固定破产团队业绩、每个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日期及终止(终结)日期、未结案件进展情况等信息。前述报备情况如有变化,管理人机构应在5日内向管理人协会申请更新相关信息,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管理人协会收到申请核实后,应于2日内在网站或者公众号上及时公示管理人机构内设固定破产团队的备案信息,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的变动情况。19.【管理人固定团队业绩认定】管理人机构固定破产团队业绩以团队核心

  成员担任所办理破产案件负责人的案件作为统计、评价基础,每个破产案件的负责人为1人。

  上述固定破产团队核心成员先后或同期在不同中介机构任职的,该成员所办理的破产案件只能作为其当前所在的固定破产团队业绩。

  20.【管理人案件存量管理】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对全区范围内管理人未办结的破产案件包括重整、清算、和解类案件实行存量管理。

  已结的破产案件是指受理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终止和解程序、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案件。对于受理法院没有裁定终止(终结)破产程序但管理人已经完成两次以上债权人会议且60%以上破产财产已经处置,管理人完成第一轮破产财产分配的案件,可视为已结的破产案件。

  管理人机构中内设的每个固定破产团队的案件存量原则上不得超过5件;团队成员人数超过20人的,案件存量上限为7件;团队成员人数超过30人,案件存量上限为10件。

  管理人机构的固定破产团队应依照上述存量限额要求,严格自行管理。固定破产团队未办结的破产案件数量达到上述上限的,管理人机构在竞选时应主动告知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受理法院竞选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时原则上不列入抽签或者摇号候选管理人,但存量案件已具备结案条件,固定破产团队能提交证明材料的除外。

  管理人协会制定相关规则协助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管理人案件办理进行存量管理,在管理人协会网站及时公布管理人案件存量信息,并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备案。管理人对公布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人协会申请更正;管理人协会不予更正的,可以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异议申请。

  21.【管理人的考评与监督】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工作评价办法》相关规定,组织辖区破产案件受理法院进行个案评价和年度评价。

  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履职中存在以下情形,经查证属实的,应相应作出诫

  勉谈话、降级、暂停资格或除名等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1)管理人未勤勉履职,对债务人的资产未及时接管、清收、处置等,以

  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导致案件长期未结;(2)债权人、债务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向受理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有关机关投诉或举报管理人存在违法违纪行为;(3)相关部门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反映管理人存在履职不当行为;(4)管理人协会发现管理人及管理人聘用的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或

  执业纪律的行为;(5)中介机构在竞选当选管理人后,存在竞选报名的管理人团队成员与实

  际履职的管理人团队成员不符合的行为;(6)出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及《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

  条规定的情形;(7)其他影响管理人履职评价的情形。

  六、其他22.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在实施过程中,本意见内容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相冲突的,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附件1

  选任破产管理人评分标准对参与竞争的管理人机构业绩的评定实行固定破产团队业绩评分制,最高分不超过100分,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名。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管理人机构固定破产团队业绩基础分(该项得分累计不超过70分)(一)办结案件数量对于已结的普通破产案件,单独担任管理人,每件计4分;以清算组成员方式担任管理人,每件计3分;与其他机构联合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的,每件计2分;上述破产案件为简易破产案件,每件计1分;为重大破产案件,每件多计1分。(二)办结案件效果取得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案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维持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充分保障债权人知情权、异议权、监督权及在重大财产处分中的决策权、积极维护职工和购房人等弱势群体基本生存权益、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有效降低办理破产成本等因素),每件多计1分,该项得分累计不超过5分(三)办结案件质量1.办理普通破产重整、和解案件,从受理到终止破产程序短于6个月,每件加3分;短于9个月的,每件加2分;2.办理普通破产清算案件,从受理到终结破产程序短于9个月,每件加2分;短于12个月的,每件加1分;3.办理简易破产案件,从受理到终结或终止破产程序短于6个月,每件加1分;3.上述破产案件为重大破产案件,每件多计3分。4.近三年内管理人个案工作情况评价表获评95分以上的案件,每件加2分,90分以上的,每件加1分,90分以下但管理人个案工作情况评价表中财产追收指标得分为满分的,每件加0.5分。该项得分累计不超过10分;二、管理人机构固定破产团队业绩附加分(该项得分累计不超过20分)(一)总结经验

  1.破产团队负责人办理的破产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法院发布或者管理人协会发布的典型(经典)案例的,每件分别加5、4、3分;

  2.总结出其他可供复制的好经验好做法加3分。(二)理论研究1.近三年内破产团队成员在核心期刊(C刊)发表企业破产领域专业论文,每篇加1分;2.论文刊登自治区级期刊或入选全国性破产论坛论文选集,每篇加0.3分,三等奖每篇加0.4分,二等奖每篇加0.5分,一等奖每篇加1分;3.发表破产领域专著的,每本加2分。三、管理人机构固定破产团队针对竞选案件的个性化评分(该项得分累计不超过10分)1.管理人破产团队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状况、经营事项、行业情况、涉及法律关系的了解程度,对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项目的融资、职工安置等关键性问题的解决是否已经具有较为充足的前期准备。分值为0-4分。2.破产团队履职能力情况,提供的工作方案,可以从专业性、针对性、可行性进行考量,提出的投资人招募方式、资产处置方案、企业经营方案、资产盘活方案及其他关键问题的解决方案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分值为0-5分。3.综合申报材料规范性和现场陈述专业性,分值为0-1分。

  管理人机构名称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四级指标

  数得量分

  简易案件(1分)

  独任管理人(4分)

  普通案件

  案件数量(≤45分)

  业绩基础分(≤70

  分)

  重大案件

  清算组成员(3分)联合管理人(2分)独任管理人(5分)清算组成员(4分)联合管理人(3分)

  案件效果(≤5

  分)

  有效降低破产成本(1分)实现资源优化配置(1分)

  其他因素(1分)

  案件质普通破产重整、受理到终止破产程序短于6个

  量(≤20

  和解案件

  月(3分)

  分)

  受理到终止破产程序短于9个月(2分)

  受理到终结破产程序短于9个

  普通破产清算案

  月(2分)

  件受理到终结破产程序短于12

  个月(1分)

  受理到终结或终止破产程序短简易破产案件

  于6个月(1分)

  受理到终止破产程序短于9个

  重大破产重整、

  月(6分)

  和解案件

  受理到终止破产程序短于12

  个月(5分)

  受理到终结破产程序短于9个

  重大破产清算案

  月(5分)

  件

  受理到终结破产程序短于12

  个月(4分)

  获评95分以上(2分)

  个案工作情况评获评90分以上(1分)

  价表(≤10

  分)

  获评90分以下但个案工作情

  况评价表中财产追收指标得分

  为满分(0.5分)

  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5分)

  入选自治区高院典型案例(4分)

  业绩附加分(≤20

  分)

  总结经验

  入选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典型案例(3分)其他可供复制的好经验好做法(3分)

  理论研究

  核心期刊(C刊)(1分)自治区级期刊(0.3)

  全国性破产论坛论文(0.3-1分)

  破产领域专著(2分)

  管理人破产团队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状况、经营事

  前期尽调

  项、行业情况、涉及法律关系的了解程度,对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项目的融资、职工安置等关键性问题

  的解决是否已经具有较为充足的前期准备(0-4分)

  个性化评分(≤10

  分)

  个案工作方案

  从专业性、针对性、可行性进行考量,提出的投资人招募方式、资产处置方案、企业经营方案、资产盘活方案及其他关键问题的解决方案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

  评分(0-5分)

  综合素质综合申报材料规范性和现场陈述专业性(0-1分)总得分

篇十四: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汇报

P>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

  正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意见

  为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确保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民事执行、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积极有序,协调配合,高效便捷原则。

  第二条对于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以下简称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法院执行部门收到执行申请后,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

  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发出执行通知时,应当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有关执行程序移送破产审查的相关规定。

  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执行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前,应当释明执行程序移送破产审查的规定。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每六个月重新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再次释明。

  执行法院应重点向被执行人,持有劳动债权或财产控制措施顺位在后的普通债权的申请执行人释明,征求其是否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意见。必要时可邀请商事审判庭的法官参与释明及征求意见。

  释明及征求意见应制作笔录,详细记录当事人意见。笔录由被释明的当事人签字后入卷。

  第三条执行案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启动移送破产审查工作:(一)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二)被执行人或者涉被执行人的任一执行案件的任一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移

  送破产审查;(三)经执行法院穷尽财产查控措施后,被执行人仍然无法清偿债务,并且资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第四条下列执行案件不宜启动移送破产审查程序:(一)被执行人不是企业法人的;(二)被执行人职工人数众多,破产后安置困难,存在重大不稳定因素,且有

  关职能部门也明确不支持实施破产清算的;

  (三)被执行人是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对其负有监管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明确不同意破产清算的;

  (四)其他不宜移送破产审查的情形。上述情形不影响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也不影响破产管辖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

  第五条对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签署同意移送破产审查书面意见的执行案件,执行法院应在十日内作出是否移送的决定。

  移送审查应严格遵守内部决定程序,由执行案件承办人提出意见,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必要时,可邀请商事审判庭的法官参加合议庭。

  执行案件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合议庭应及时制作移送决定书,载明执行案件案号、案件来源、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信息、案件执行经过、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的具体理由、受移送法院等。移送决定书报本院主管执行的院领导审批。

  基层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作出移送决定前,应先报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批同意。

  第六条执行法院认为执行案件不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同意或申请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提出破产申请。

  对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审查,或执行法院审查认为不予移送破产审查的执行案件,应当严格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清偿债权。其他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七条同一执行案件有多个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可以分别启动移送,分别进行审查。部分被执行人被移送破产审查,不影响同一执行案件中其他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

  第八条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对移送破产审查案件具有管辖权。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可以指令具备审理条件的辖区基层法院审

  理,但必须按照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九条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中止对被执行人执行的民事裁定书,并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还应同时书面通知已知的其他执行法院,其他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十条移送决定作出后,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结论作出之前,执行法院应暂缓执行具备清偿条件的被执行人财产。对被执行人的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易损耗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变价处置,但暂不分配处置价款。

  收到移送决定时,执行法院已经发出了司法拍卖公告的,拍卖可以继续进行,拍卖价款不作分配。但处置财产,明显使债务人权益受损,或明显导致将来无重整

  可能的除外。

  第十一条执行法院收到通知后未按规定中止执行,依然采取执行措施的,该执行法院应在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的一个月内予以纠正,并将执行回转的款项移交受移送法院或破产管理人。

  第十二条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在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期满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由执行法院负责办理续行查控措施。

  第十三条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向受移送法院移送下列材料:(一)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二)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的书面材料、释明笔录。被执行人同意

  移送的,应附有该公司股东会决议等材料;(三)执行部门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

  房地产、车辆、股权登记查询资料,工商登记基本材料以及向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点对点”查控系统调取的信息及反馈结果;

  (四)案件执行依据及相关执行文书,执行法院采取的财产处置措施,如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已拍卖、变卖、处置的财产,已向申请执行人分配的财产等情况报告

  (五)被执行人债务清单、关联执行案件清单、已通知的其他已知执行法院清

  单;(六)被执行人财务账册、账簿、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材

  料;(七)执行法院认为应当移交的其他材料。第(一)至第(四)项材料属于移送审查的必备材料;第(五)至第(七)项

  材料不存在或不完整的,不影响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立案。

  第十四条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书面请求撤回申请的,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移送决定有异议的,均由受移送法院进行审查。

  当事人在执行法院移送之前向执行法院递交撤回申请或异议材料的,执行法院应将当事人提交的书面异议材料一并移送。

  第十五条执行法院应在破产审查决定书作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本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移送至有管辖权法院立案庭,受移送法院应当接收。

  受移送法院经审查认为材料有误或不齐的,可要求执行法院在十日内完善和补齐,执行法院应当予以配合。执行法院拒不配合的,受移送法院可将相应材料退回。

  第十六条受移送法院立案部门应在移送材料完备后三日内完成立案,编立“破申”案号,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审查。

  破产审判部门应在收到立案部门移送案件后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告

  知合议庭组成情况,并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受移送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无须报上级法院审批。

  受移送法院审查发现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应按民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申请或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为破产案件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双方均列为申请人。

  第十八条破产审判部门审查移送破产审查案件,可以组织听证,也可进行书面审查。

  组织听证审查的,受移送法院应当于听证会召开三日前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发起的移送案件,若无法通知被执行人,受移送法院可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通知材料,不应再采取公告方式送达通知。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程序的进行。被执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听证的,一般应予准许。

  第十九条案件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的,受移送法院应在裁定受理后五日内将裁定送交执行法院及对被执行人财产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法院,并及时送达破产案件当事人。

  案件不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的,受移送法院应在作出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后的五日内送交执行法院及该执行法院此前书面通知移送事宜的其他执行法院,并及时送达破产案件申请人。

  第二十条受移送法院拒不接收材料,或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后在三十日内未作出是否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执行法院可发函请求纠正。受移送法院仍拒绝纠正的,执行法院可请求受移送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进行监督。受移送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应当责令受移送法院及时接收材料并在接收材料后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受移送法院仍不接收材料或在十日内未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法院可以径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上一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受移送法院审理案件。

  第二十一条收到受移送法院送交的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后,执行法院必须在七日内解除针对破产案件债务人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将债务人财产移交破产法院或管理人,并及时告知相关债权人申报债权。

  执行法院未在七日内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经受移送法院发函,执行法院仍拒绝解除的,受移送法院可请求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协调解决。

  执行法院移交财产的同时,应将执行程序中已发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拍卖费等执行费用的开支证明、详细证据等一并送交受移送法院或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执行费用可参照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

  执行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执行法院可按本意见第九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如不存在对债务人适用破产重整或和解程序可能,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及时宣告债务人破产。对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简单、资产规模不大、争议不大、风险隐患小的案件,

  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简化部分审理程序。执行中已经实施的鉴定、拍卖行为,破产程序中无须再次鉴定、拍卖。仍在有

  效期内的评估意见,适用于破产程序。债务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

  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情形的,受移送法院应在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同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债务人确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在提出宣告破产申请的同时,应提请终结破产程序。受移送法院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同时终结破产程序,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受移送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或者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的,应在五日内将裁定送交执行法院。执行法院收到裁定后,应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终结后,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的,应当将该被执行人的相关失信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并解除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已实施的信用惩戒措施,但本意见第二十二条中“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除外。

  第二十五条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至宣告破产前,经审理认为债务人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破产法释法解释(一)》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第二十六条收到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或驳回破产申请裁定后,破产案件申请人不服该裁定的,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裁定生效后,受移送法院应在七日内将已接收的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退回执行法院。

  第二十七条收到受移送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破产申请裁定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三日内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收到受移送法院作出的驳回破产申请裁定后,执行法院应当按照《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在五日内恢复保全措施。在执行法院恢复保全措施或者明确表示不再恢复之前,受移送法院不得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对受移送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或驳回破产申请的案件,执行法院不得对同一被执行人再次启动移送破产审查程序。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有新证据证明该被执行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

  第二十九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应当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为依托,将移送、立案、审理等审判流程信息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同步录入、公开,全程留痕。

  第三十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制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细则,但不

  得以其操作细则另有规定为由拒收其他法院(包括下级法院)依法移送的执行案件材料。

  第三十一条法律、司法解释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新的规定的,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意见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意见自下发之日实施。

篇十五: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汇报

P>  湘潭中院关于破产简易程序审理工作意见

  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案件范围

  1、在确保利害关系人程序和实体权利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对破产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简易破产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通过缩短程序时间、简化流程等方式依法加快案件审理进程。

  2、对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并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可以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1)破产申请受理时已知债权人人数少于三十人,且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的;

  (2)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处置的;(3)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明显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4)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总价值少于十万元的;(5)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或者债务人相关人员下落不明的;(6)经强制清算转为破产清算的;(7)债务人在破产案件立案前已经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8)债权人申请破产,申请人、被申请人一致同意并申请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9)其他可以采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情形。

  二、

  快速审理方式的审批与转换

  3、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由主审法官在裁定受理前填写《破产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审批表》,经破产审判业务庭负责人审批。破产案件立案后,应将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事项在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中予以告知,并与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一并予以公告。

  4、债权人、债务人或管理人对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提出异议并经合议庭审查成立,或者在审理过程中发生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情形的,由主审法官填写《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方式转普通审理方式审批表》,经破产审判业务庭负责人审批后,转为普通方式审理。

  转为普通方式审理的,主审法官应当在审批后三个工作日内制作《转换审理方式决定书》送达管理人,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将上述事项通知债务人和已知债权人。

  破产案件转为普通方式审理后,原已进行的破产程序继续有效。

  三、

  公告和送达方式

  5、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除受理破产申请、指定管理人、采用快速审理方式、申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转换审理方式、宣告破产、终结破产程序等应当公告的事项外,其余事项可不予公告,以书面形式送达相关破产参与人。

  对应当公告的事项,可以采取合并公告。对需要公告的事项,人民法院、管理人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同时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公告:(1)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的公告栏张贴或发布;(2)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的官网发布;(3)在本市发行的市级以上报纸刊登;(4)在债务人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等场所张贴并拍照留存。对于需要通知或者告知的事项,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或者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6、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经采用简便方式和邮寄等方式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应当到其住所地进行通知。仍无法通知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意见第5条规定的公告方式进行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债务人未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视为债务人经通知对破产申请无异议。

篇十六: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汇报

P>  南华县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试行)为健全破产审判工作机制,规范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

  推动构建庭外重组与庭内破产程序的相互衔接机制,准确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依法高效处置企业破产案件,避免不当耗费社会资源,有效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危困企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指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预重整条件】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本院裁定受理前,债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预重整:

  (一)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或需要安置职工数量较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债务人企业规模较大或在该行业或对该区域经济具有重大影响的;

  (三)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或者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的。

  第二条【预重整的界定】本指引所称“预重整”,系指申请人向法院提出预重整申请,或者申请人提出重整申

  请后,在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指定临时管理人协助债务人对具有重整原因的债务人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制定预重整草案,并征集利害关系人意见形成预重整方案的程序。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申请人申请预重整或者重整的,不适用本工作指引。

  第三条【程序申请】受理重整申请前,对于具有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的企业,为提高重整成功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预重整申请,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经法院释明后,申请人、被申请人均同意预重整的,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

  第四条【预重整听证】决定预重整前,一般应当进行听证。听证范围和程序参照破产重整听证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预重整的审查及决定】法院收到申请人提出的预重整申请,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破产法规定的,以“破申”案号登记并进行立案审查,并于5日内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对预重整无异议的,或者申请人提出

  重整申请后,经释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均同意预重整的,法院可以直接决定是否予以预重整。

  决定债务人预重整的,应当作出预重整决定书和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决定书,决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予以公告。决定债务人预重整前,预重整申请人撤回预重整申请的,按撤回预重整申请处理;或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预重整条件的,应向预重整申请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及理由。

  第六条【预重整费用】预重整费用由申请人、债务人、临时管理人自行协商确定。

  第七条【预重整的期间】自作出预重整决定之日起至作出是否受理重整申请裁定之日止,为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期间一般为三个月,自法院决定预重整之日起计算。有正当理由的,经临时管理人申请,并征询申请人、被申请人、主要债权人意见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预重整期间不计入重整申请审查期限。

  第八条【临时管理人的产生及指定】法院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的,应当同时确定临时管理人。

  临时管理人的确定参照《企业破产法》及上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通过在人民法院备案的管理人名册中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或者竞争方式产生,也可以在债务人及其出资人、主要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协商推荐或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的已编入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中产生。上述机构中先期参与庭外重组阶段工作并取得积极成果的,人民法院可优先指定其为临时管理人。

  临时管理人除从本地名册选任外,还可以从外省、市、自治区管理人名册中选任,确保破产案件能够遴选出最佳管理人。

  受理重整申请后,人民法院一般可将临时管理人转为重整案件管理人,但临时管理人怠于履职或因出现回避情形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职的除外。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金融机构预重整案件中,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临时管理人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条【临时管理人职责】在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及负债情况以及涉及诉讼、执行情况;

  (二)根据债务人资产状况参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选聘审计、评估机构分别进行审计、评估;

  (三)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四)监督债务人充分披露涉及重整的信息;(五)协助债务人引入意向投资人;(六)推动债务人与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协助债务人制作预重整方案;(七)通过召开债务人及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会议,或者书面方式征集对预重整草案的意见;(八)定期向法院报告预重整工作进展,遇有对各方主体利益影响重大的事项,应当及时向法院报告;(九)法院认为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债务人义务】在预重整期间内,债务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配合临时管理人调查,配合审计评估,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三)勤勉经营管理,妥善维护企业资产价值;(四)如实披露资产抵押、质押担保情况、资产保全情况,对外保证担保等或有债务情况;

  (五)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对财产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

  (六)如实向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披露与重整有关的信息,就预重整草案做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

  (七)不得对外清偿债务,但为企业继续营业、维持其营运价值所必要的支出除外;

  (八)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九)积极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制作预重整草案;(十)完成与预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债务人、临时管理人应当将与重整有关的所有信息全面、准确、合法的予以披露。

  债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导致破产重整的事由、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产状况、债务明细(包括对外担保或有债务等情形)、涉诉涉执情况、重大不确定性诉讼、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意向投资人的投资计划、预重整草案重大风险等。

篇十七: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汇报

P>  经管理人查实xxx人民法院受xx务人名称破产申请之日起xxxxx日止以下简报告期间共发生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合计人民x元不足以全清偿的写明未清偿金额分别列明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分配产财产的费用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以及其他各项费用的发生金额明细与清偿情况二共益债务共计人民x元不足以全清偿的写明未清偿金额分别列明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费用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关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情况的报告

  (XXXX)XX破管字第X号XXX(债务人名称)债权人会议:本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接管了XXX(债务人名称)的财产,依法履行了相应职责。经管理人查实,自XXXX人民法院受理XXX(债务人名称)破产申请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以下简称“报告期间”),共发生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合计人民币XX元,其中:一、破产费用共计人民币XX元,已清偿XX元。(不足以全部清偿的,写明未清偿金额)分别列明:(1)破产案件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分配破产财产的费用;(3)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4)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以及其他各项费用的发生金额、明细与清偿情况。二、共益债务共计人民币XX元,已清偿XX元。(不足以全部清偿的,写明未清偿金额)分别列明:(1)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费用;(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各项费用的发生金额、明细与清偿情况。以上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情况,请债权人会议审查。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XXXX年XX月XX日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发生与清偿情况明细表各一份说明: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由管理人制作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查。二、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另行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数据来源:http://www.fae.cn/ws/detail108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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