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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答辩状3篇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3-02-11 16:00:07 来源:网友投稿

借款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李XX,男,1963年7月12日生,住XXXX号。  被答辩人:吴XX,男,住广州市番禺区XXXX303房。  原告吴XX诉被告李XX、韩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为贵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借款纠纷答辩状3篇,供大家参考。

借款纠纷答辩状3篇

借款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李XX,男,1963年7月12日生,住XXXX号。

  被答辩人:吴XX,男,住广州市番禺区XXXX303房。

  原告吴XX诉被告李XX、韩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为贵院受理,案号为(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XXX号。针对原告的起诉,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请求:

  请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请在依法追究被答辩人诉讼诈骗的法律责任,予以罚款、拘留或者追究其诈骗罪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答辩人赔偿答辩人损失包括律师费8000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已分十次向被答辩人足额支付借款本金40万元及高额利息108200元,共计508200元。《个人借款协议书》中答辩人的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了结。

  答辩人与韩X华(系答辩人之妻)曾分十次向被答辩人还款共计508200元,于2011年4月7日还款12000元、5月30日还款12000元、6月2日还款12000元、7月6日还款12000元、8月2日还款12000元、9月2日还款12000元、9月14日还款200000元、10月12日还款 82000元、11月4日还款6000元、12月13日还款225500元,以上共计508200元,包括本金40万元及利息108200元。

  被答辩人在广州发放高利贷,并以此为营生,专门从事不法勾当。本案中,答辩人因为资金周转问题,的确曾经提出向其借款,但被答辩人在交付借款时提前扣除了几万元的高额利息,答辩人真正借到手的现金远不及40万。然而因为急需资金,答辩人也只好忍气吞声。事后依然按照协议约定的40万元还款,并支付高额利息达 108200元。在还款完毕后,答辩人曾多次要求被答辩人返还借条,被答辩人起初只是说回去找找,后来就干脆说找不到了,答辩人心中虽有疑惑,然而也无可奈何,同时自以为已经还款了,借条返不返还都没关系。岂料被答辩人在已经收到全部借款本金40万元及高额利息后仍贪心不足,反咬答辩人一口,利用答辩人的一时疏忽将未曾要回的借条恶意提起诉讼,意欲讹诈答辩人,朗朗乾坤,法治社会,被答辩人如此胆大妄为,着实令答辩人寒心!

  综上所述答辩人已足额偿还曾于2011年3月1日向被答辩人所借之款项及高额利息,而今其又以此为由要求答辩人还款,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答辩人故意提起本次诉讼,属诉讼诈骗,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罪,请贵院将其依法移送至相应*机关处理。本案被答辩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隐瞒答辩人已经超额还款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方法,骗取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从而占有被答辩人的财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鉴于此,答辩人请求贵院将被答辩人移送至相应的*机关,由*机关对其进行侦查、预审。即使贵院认为被答辩人诉讼诈骗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被答辩人此举确属妨碍司法的行为,请贵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章之规定,对其依法处以罚款、拘留。在追究其妨碍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答辩人赔偿答辩人因此次诉讼而造成之损失,包括律师费8000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等费用。

  综上,答辩人已经超额还款,不存在任何拖欠还款的事实,请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追究其妨碍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答辩人的损失,恳请贵院公正裁判。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借款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若没有工作单位,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

  答辩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单位工商登记核准号、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方式、开户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若有工作单位,应写明其姓名和工作单位)。

  委托代理人:(若是律师,应写明其姓名和所属的律师事务所)。

  答辩人就起诉状,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对起诉状中的下列内容不持异议:

  ……

  二、答辩人对起诉状中的下列内容持有异议:

  (一)关于案情部分的异议;……

  (二)关于诉讼请求之一的异议:

  1、对请求理由的异议:……

  2、对提供的证据的异议:……

  3、对请求依据的异议:……

  (三)关于诉讼请求之二的异议:

  ……

  (四)关于诉讼请求之三的异议:

  ……

  答辩人的其他答辩意见:(非直接针对起诉状的答辩部分)

  ……

  答辩人的请求:(包括反诉等,反诉请求格式与诉讼请求书写格式相同)

  ……

此致

人民法院

  年__月__日(签名或盖章)

借款纠纷答辩状3

  答辩人:济南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某某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总经理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原告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在该借贷纠纷中并非共同借款人,而是保证人,原告将答辩人作为借款人而提起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__年2月1日,答辩人与被告彭某某、济南某某仪表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共向原告借款3610万元。这与事实不符。根据原告向答辩人提供的《借据》显示,答辩人在该借贷纠纷中,并非共同借款人,而是保证人。

  原告提供的《借据》中明确记载:“本人同意用济南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作担保。”落款处加盖了答辩人公章,时间为__年6月30日。可见,答辩人在该借贷纠纷中,是保证人,而非共同借款人。现原告将答辩人作为共同借款人提起诉讼,该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应予以驳回。

  二、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答辩人作为保证人而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下,答辩人有权要求原告对该笔借款已实际履行承担举证责任。

  答辩人承诺向济南某某仪表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时,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被告在原告处取得的361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现被告称原告一直未向被告履行借款义务,该《借据》所记载的3610万元借款并未实际发生。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作为保证人仅对该《借据》所记载的361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并且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该《借据》所记载的3610万元借款已实际发生,在被告否认实际收到该笔借款的情况下,原告应举证证明确实向被告给付了该笔借款,否则答辩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

  20_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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