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按照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直流±800千伏、交流1000千伏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菁选2篇,供大家参考。
最新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按照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直流±800千伏、交流1000千伏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延伸三十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行面内的区域。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及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地区、车辆和机械频繁穿越地段以及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台、杆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其他地段的警示标志的设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电力设施周围水*距离五百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按国家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书面同意,报经*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发电厂、风力及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场所、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
(二)擅自移动或者损害计量装置、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在变电站围墙向外延伸三米的区域内,搭建建筑物、开挖坑渠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危及发电专用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五)影响发电、变电专用的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施放风筝、气球等飞行物体或者空中漂浮物体;
(三)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讯线缆、广告牌等设施;
(四)利用杆塔、拉线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或者作起重牵引地锚;
(五)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六)擅自拆卸杆塔、拉线上的器材;
(七)移动、损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掘鱼塘、水池,垂钓;
(三)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有害化学物品或者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四)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填埋、铺垫;
(五)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秸秆、烧荒;
(六)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行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树木、竹子,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有害化学物品或者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工程施工、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高度超过四米的车辆或者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
(四)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五)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六)其他可能危害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作业或者活动。
第十八条 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的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留通往杆塔、拉线基础的道路,用于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的通行;
(二)不得影响杆塔、拉线基础的稳定,可能导致基础不稳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修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护坡;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坏、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电力设施建设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
(四)其他阻挠或者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定期巡视、维护、检查电力设施及保护区域,及时抢修故障、处理事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电力企业依法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以及抢修故障和处理事故。
第二十一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最新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当与周围已建其他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确需对其他设施予以迁移或者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与其他设施所有人协商,就迁移、防护措施及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承担。
铁路、公路、水利、电信、航运、城市道路、桥梁、涵道、管线等设施后于电力设施建设的,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确需对电力设施予以迁移或者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擅自埋设其他管道。
铺设其他管道应当尽量避免与电力电缆沟交叉通过;遇有交叉通过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电力设施运行安全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条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人协商搬迁;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者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农作物、林木相互妨碍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电力设施作业中,损害农作物或者林木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达成协议,对需砍伐、迁移的树木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手续,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其所有人一次性补偿。
(二)在既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林木,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修剪或者砍伐,不予补偿。
(三)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发现林木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修剪;因林木侵犯安全距离造成电力供应中断,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处理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对林木先行采取修剪、砍伐或者其他处理措施,事后应当在五日内到市容园林、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推荐访问:天津市 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 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菁选2篇 最新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 最新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