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补助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实施办法为切实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殡葬服务补助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县殡葬改革,根据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永兴县补助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实施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永兴县补助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
实 施 办 法
为切实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殡葬服务补助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县殡葬改革,根据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湘民发〔2012〕58号)和郴州市民政局、郴州市财政局《关于补助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郴民办发〔2013〕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助对象
持有我县城乡户籍,死亡后按殡葬法律法规实行火葬,未享受国家或单位丧葬费补助的城乡困难群众,具体包括:
(一)城乡百岁老人、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无主)尸体。
第二条 补助项目及标准
(一)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1000元;
(二)平板式普通火化机遗体火化费1390元;
(三)一个火化用的普通卫生纸棺260元;
(四)一个价值100元的骨灰坛。
以上基本殡葬项目服务费共计2750元。
第三条 办理程序
补助基本殡葬费用,实行先付费,后补助的原则。
(一)申请:补助对象死亡后,经办人应到死者户籍所在乡(镇)民政办办理申请补助手续,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永兴县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补助申请表》,提交以下材料:
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补助对象(死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补助对象(死者)有效证件(如低保证、五保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4.补助对象的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遗体火化及运输发票;
(二)审核:补助对象(死者)所在村(社区)进行初审,合格后报乡(镇)民政办,审核合格后每半年汇总一次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县民政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对乡(镇)民政办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且手续齐备的,及时审批并办理补助手续;对资料不齐全的,通知并予以退回申请人。
(四)受理和兑现:在2750元以内的项目,由县财政部门从专项资金中拨入殡葬管理所专户,由县民政部门审批后直接划入经办人提供的银行帐户;超出2750元的,其超出部分由经办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 异地死亡火化的补助
补助对象(死者)在本县以外(异地)死亡火化的,经办人凭缴款票据以及上款所列材料到补助对象(死者)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办办理。
第五条 由福利机构负担符合条件的对象丧葬事宜的,丧葬服务费补助至相关福利机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主)尸体所产生的处理费用,按规定给予核报。
第六条 按照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或有关赔付内领取丧葬补助金的,不再享受丧葬补助。
第七条 按照省市文件精神,补助对象死亡后未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补助。
第八条 乡(镇)民政办和村(社区)应当加强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补助的宣传和管理,并做好政策咨询及解释工作。
第九条 财政足额安排资金,定期结算,及时兑现困难群众基本殡葬费用补助资金。并根据补助数量增减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调整作相应调整。
县民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应对基本殡葬服务补助情况进行复核审查,发现有冒领、骗领情况的,由所在乡(镇)民政办负责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原《永兴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永政办发〔2010〕5号)第三章第八条第五项关于五保对象死亡后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安葬补助费3000元的保葬规定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由县民政部门负责。
附件:1.永兴县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补助申请表
2.永兴县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补助登记表
3.永兴县困难群众基本殡葬费用补助费用汇总表
4.永兴县困难群众基本殡葬费用(异地)补助汇总表
5.永兴县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补助对象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