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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办法】市政协委员会民主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3-08-06 16:50:10 来源:网友投稿

市政协委员会民主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民主监督员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民主监督员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一、本办法适用范围凡聘任市政协委员担任党风廉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协办法】市政协委员会民主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政协办法】市政协委员会民主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协委员会民主

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民主监督员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民主监督员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凡聘任市政协委员担任党风廉政监督员、执法执纪监督员、人民法院陪审员、人民检察院检查员等各级各类监督员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二、民主监督员的条件和职责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学习聘请单位有关的政策规定,具备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相关的法律政策水平,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勤政廉洁。

(二)按照聘请单位的工作制度和要求履行职责,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实际,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情况;

(三)积极支持聘请单位的工作,并主动与市政协办公厅保持联系,及时反映监督工作情况;年终向市政协办公厅提交工作总结

三、民主监督员的聘任

(一)有关单位聘请市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须事先向市政协办公厅正式发函,提出聘请人数、聘任条件、任职时间和主要工作内容等要求。

(二)市政协办公厅根据聘请单位的工作性质和聘任要求,协 调市委统战部、政协有关专委会、有关民主党派提出建议人选,征求本人意见后,由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三)聘请单位对推荐人选决定聘任后,应通报市政协办公厅及委员所在单位,并向受聘委员颁发聘书及相关证件。

四、民主监督员的管理

(一)市政协办公厅负责民主监督员的管理工作。主要是:协商、推荐民主监督员,对民主监督员的情况建立档案;保持与民主监督员和聘请单位的联系,做好协调、组织和服务工作。

(二)市政协办公厅或专委会可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横向联合的方式,不定期组织各单位聘请的民主监督员,对群众关心、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专题监督检查,并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专题建议。

(三)民主监督员的任期由聘请单位决定,原则上不跨届。民主监督员因工作调整或因故辞去市政协委员职务的,市政协办公厅应及时通知聘请单位,协商确定增补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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