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公文范文> 正文

【水利方案】石景山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推荐)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3-08-08 17:30:06 来源:网友投稿

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为不断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进一步保障我区水环境安全,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方案】石景山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水利方案】石景山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推荐)



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不断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进一步保障我区水环境安全,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京政发〔201566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深度转型、高端绿色发展”的发展战略和高端生态文明体系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饮用水源保护和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始终坚持安全、清洁、健康的防治方针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施治原则,全面依法推进,严格落实责任,鼓励全民参与,不断强化源头控制、过程监管、末端治理,统筹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水资源管理,努力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国家级绿色转型发展示范区提供良好的水环境保障。

(二)防治目标

2017年,全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基本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2018年,确保永定河平原段(南大荒桥断面)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消灭新开渠、高井沟等劣Ⅴ类水体,2017年高井麻峪村桥、2019年玉泉路断面水质均达到Ⅴ类水体标准;

2020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持稳定达标且优于Ⅲ类;

全区地表水劣Ⅴ类水体断面与2014年比下降60%以上;

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二、防治任务

()全面提升水污染防治水平

1.强化生活污染治理

全面完成《石景山区加快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32015)》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制定实施新一轮三年行动方案。

1)对现有雨污合流排水系统进行雨污分流改造,新建小区严格实行雨污分流。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到2017年,基本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规划分局、区住建委、国土分局、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等

2)严格开发建设项目配套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验收管理,全区在建、新建住宅项目和其他排放污水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实现达标排放。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竣工验收。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工程验收或未达到工程验收标准的住宅项目和其他排放污水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牵头单位:区住建委、规划分局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水务局、区环保局等

3)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严禁非法设置污泥堆放点。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园林绿化局、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等

2.严格控制面源污染

1)及时清运垃圾,禁止违法倾倒,严控污染物进入城市排水系统。

牵头单位:区城管委

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区城管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等

2)因地制宜采用点(调蓄池)、线(沿河收集管线)、面(下凹绿地、湿地、蓄滞洪区)等方式,实现雨水收集系统贯通,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等

3.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按照北京市重点行业水污染专项治理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区重点行业水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经信委、区国资委等

22016年底前,依法取缔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各类小型生产项目。

牵头单位:区经信委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国资委、国土分局、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等

3)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切实降低污染物排放水平。继续开展化工、制药、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鼓励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牵头单位:区发改委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经信委、区国资委等

4.强化垃圾渗滤液处理

2017年底前,实现五里坨非正规垃圾填埋场、辖区垃圾中转站和衙门口粪便排放管理站的渗滤液处理全面达标,逐步建设完善渗滤液处理设施在线监测系统,实时监控其排水量和排水水质。

牵头单位:区城管委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环卫中心等

()全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5.建设节水型社会

全面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约束引导作用,不断提高重点领域的节水水平。到2017年,全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到2019年,完成节水型区创建;到2020年,全区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到15立方米以下,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到10立方米以下。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区住建委等

6.多渠道增加可用水源

1)推进再生水利用,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内的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住宅小区及单位内部景观等用水应当使用雨水或再生水;具备环卫用再生水供水能力的区域,环卫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自2018年起,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外的区域,集中建设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及保障性住房项目,全部安装中水处理和利用设施;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内的区域,全部安装再生水利用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再生水利用设施。到2020年,公共绿地使用雨水或再生水等灌溉比例要达到50%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责任单位: 区园林绿化局、区城管委、区住建委、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交通委等

2)新建、改建建筑严格执行《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并通过回用系统用于道路喷洒、园林绿化和景观河湖补水。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责任单位: 区发改委、规划分局、区住建委、区园林绿化局、区财政局等

7.严控地下水超采

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严格实行地热水、矿泉水等开采许可制度。2016年底前,完成我区地下水超采范围核定和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地面沉降控制区划定工作。地下水超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自2016年起,原则上不再新增机井;2017年底前,完成机井排查登记;2020年底前,封填全区未经批准的机井,按规划置换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机井。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责任单位:国土分局、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财政局等

()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和地下水

8.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1)区卫计委及供水单位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安全状况,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自2018年起,向社会公开本区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牵头单位:区卫计委

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区环保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

2)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2015年底前,完成我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置工作。完善饮用水水源评估制度,开展辖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年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清单,并依法清理违法建筑和排污口。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水务局

9.防治地下水污染

12016年底前,完成我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污染防治方案编制。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水务局

22017年底前,完成非正规废品回收点整治。

牵头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单位: 区经信委、区城管执法局、工商分局、区环保局、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等

3)完成五里坨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的污染治理项目的二期改造,封填废弃机井。禁止新增非正规垃圾填埋场。

牵头单位:区城管委

责任单位:区城管委

42017年底前,按照《埋地油罐防渗漏技术规范》要求完成各加油站防渗漏改造工作。石油化工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危险废物堆存场等区域应进行防渗处理。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区安监局、区经信委、区城管执法局等

()积极保护和治理流域水生态环境

10.保障生态环境用水

开展河湖环境生态需求分析,确定生态流量,不断增加河湖生态用水规模。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11.保护水生态健康

加强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2016年底前,完成我区水体流域水生态健康调查与评估,划定我区河湖水生态保护红线。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水生态保护方案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园林绿化局、区财政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等

12.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以街道为单位,开展排污口调查,设置排污口标识。建立街道巡查员队伍,定期巡查排污口和河道两侧垃圾。以城乡结合部截污纳管及配套管网建设为重点,扩大既有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开展河道两侧垃圾专项整治行动,解决垃圾乱堆乱放问题。开展河道清淤疏浚,辅以生态补水及河道曝气复氧、植物修复、生物修复等措施,强化黑臭水体治理。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责任单位:区城管委、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区环保局、区城管执法局、规划分局等

13.改善水体水环境质量

严格落实属地责任,以街道为单元,建立污染源台账,开展截污控源和河道精细化管理。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责任单位: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园林绿化局、国土分局、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等

()深入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4.调整产业结构

1)严控新增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产业,加快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高精尖产业结构。

牵头单位:区发改委

责任单位:区经信委、区环保局等

2)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6年起,依据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并报区水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牵头单位:区经信委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环保局等

3)严格环境准入,认真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关于禁批、限批的规定。2019年底前,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完成辖区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区发改委、区经信委等

15.优化空间布局

1)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划定增长边界,明确空间管制要求。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与建设规模,有序疏解人口和功能,逐步退出低端产业。建设项目应符合区域总体规划要求,严格限制新建和扩建医疗、行政办公、商业等大型服务设施。

牵头单位:规划分局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经信委、区住建委、区城管委、区水务局等

2)推动污染企业退出。调查辖区现有原料药制造、化工等行业水污染较重的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企业除外),制定实施分年度的搬迁改造或调整退出方案,报送区水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备案,并推动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牵头单位:区经信委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等

3)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开展水域岸线登记和确权划界。严格水域空间用途管制,规范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审批,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依法查处非法挤占河湖、采砂等行为。

牵头单位:规划分局、区水务局、国土分局

责任单位: 区发改委、区环保局、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等

()切实加快重点流域治理

16.加大综合整治力度,通过完善区域污水支户线等措施,改善永定河平原段等水体水质,消灭新开渠、高井沟劣Ⅴ类水体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加强水环境管理

17.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水体,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备案,并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18.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新增排放量,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水务局等

19.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1)定期评估沿河、湖的工业企业的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根据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经信委、区安监局等

2)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2016年底前,制定和完善我区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区应急办、安监局、区经信委、区卫计委等

20.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2016年起,依法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严格排污许可证后续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排污许可实施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严格执法监管

21.加大执法力度

1)建立水污染源排放清单和动态更新机制。排查各类水污染源排污情况,对超标和超排污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或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并公布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经信委等

2)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等机制。公安部门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牵头单位:公安分局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经信委等

3)严厉查处违规排污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等设施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强化对重点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公安分局、区城管委、区城管执法局、区经信委等

4)依法查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查处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以及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或个人。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公安分局等

22.提升监管水平

1)提高本区水环境监测能力,增加仪器设备,加快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完善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进一步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自动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国土分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

2)加强环境监测、监察、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推进各级环境监测、监察、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自2016年起,全区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将环保工作纳入现有网格化城市管理平台,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理顺街道层面环境保护职责。建立以基层网格为单元的污染源动态更新与管理机制,健全分级分类处理和上报反馈制度。监管网格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 区编办、区城管指挥中心、区社会办、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等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23.落实税费政策

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商务委等

24.促进多元投融资

1)健全公平竞争投资环境,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探索运用各类金融工具,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水环境保护的投入。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或股份制方式建设、经营污水处理设施。积极参与北京市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逐步延展和深化绿色金融服务功能。

牵头单位:区金融服务办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环保局等

2)积极支持和落实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的规划和用地政策,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厂网分开建设运行的管理政策。争取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绿色审批通道,实行并联审批,缩短审批周期。

牵头单位:区发改委

责任单位: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等

3)积极争取市财政资金支持,以奖励、补贴、贴息等形式,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湖生态补水、河道整治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等项目。对环境监管、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加大对节水设备产品的资金支持力度。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环保局、区水务局等

25.建立激励机制

认真落实节能环保“领跑者”激励政策,倡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的用水效率和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示范。

牵头单位:区发改委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经信委、区水务局等

()强化科技支撑

26.推广运用先进适用技术

加大自主创新产品在水处理工程中的应用,提高关键技术设备的国产化率。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污泥处理处置、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等技术。

牵头单位:区科委

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区环保局等

27.支持开展水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和交流

支持开展水环境领域科学研究,不断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围绕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等技术。

牵头单位:区科委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区环保局、区水务局等

28.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水污染治理领域科技服务业发展。以河道治理、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为重点,深入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渗滤液等污染治理设施专业化运营模式发展。

牵头单位:区发改委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科委、区经信委、区环保局、区城管委等

()广泛动员公众参与

29.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2016年起,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与运行、是否超标排放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区发改委、区园林绿化局、区卫计委、区经信委等

30.鼓励社会监督

1)支持公众依法、有序监督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科学客观解读水环境质量,强化水污染防治的科普和法制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公开曝光环境违法案件。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等

2)健全举报制度,支持公众监督、举报污染水环境行为。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等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公众对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建议。积极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牵头单位:区信访办、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区城管执法局等

31.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倡导节约用水,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组织系列环保公益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培育和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区委宣传部、区教委、区文明办、区社会办等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北京市石景山区水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研究水污染防治政策措施,推进落实区域联防联控,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和工程建设办公室,根据市统一部署,增加相关部门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编办、区财政局等

(二)分解落实责任

区相关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各相关部门要制定本部门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于20164月底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区政府备案,以后每年制定年度目标任务措施。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行业管理,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区水污染防治工作。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水务局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城管委、区经信委、区园林绿化局、国土分局等

(三)实施“河长制”

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研究部署、监督实施河湖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协调河湖生态环境管理的重大问题,确保机构、资金、人员全面落实,责任到位,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保局、区环保局、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等

(四)强化主体责任

1.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切实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企业要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积极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重点排污企业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规范安装污水排放在线监测设施。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区国资委等

2.指导督促企业主动、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鼓励企业编制和公开年度环境行为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将企业环境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于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用地审批、投融资、财政奖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国土分局、区经信委、工商分局等

(五)严格督查考核

1.制定石景山区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每年对各相关部门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区监察局、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政府督查室、区委组织部、区水务局、区人保局等

2.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相部门负责人,并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区监察局、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保局等

推荐访问:石景山区 水污染 水利 【水利方案】石景山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