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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办法】长武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完整文档)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3-08-10 09:20:07 来源:网友投稿

长武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保办法】长武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社保办法】长武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完整文档)



长武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25号)、《咸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咸政发〔20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制度建设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划拨政府补贴资金、健全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监管基金和落实工作经费等工作。

县审计局、公安局、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宣传、指导,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的参保登记、保费收缴、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审核与支付、丧葬费补助金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工作。健全业务制度,指导、监督和考核镇级经办机构工作。

镇经办机构负责做好辖区内居民的政策咨询、政策宣传、业务查询、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个人账户建立、信息系统录入、档案管理、信息公示以及待遇领取、丧葬费补助金领取、保险关系转移等资格初审和资料上报等工作;负责村级经办人员业务培训、指导、考核等工作。

村级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领取、业务资料的收集与上报、待遇领取及丧葬费补助金领取资格情况公示、政策宣传与解释等工作。

第三章 参保缴费

第五条 具有我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七条 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人员不用缴费;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八条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全市统一标准:年缴费100元、200元的补贴30元;年缴费300元的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的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年缴费600元的补贴65元;年缴费700元的补贴70元;年缴费800元的补贴75元;年缴费900元的补贴80元;年缴费1000元的补贴100元;年缴费1500元的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缴费补贴由省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25%,县市区财政承担75%。缴费补贴标准从201411日起执行。

第九条 对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由省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县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养老保险档案。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及其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经办机构每年结息一次。

第十三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十四条 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五条 参保人可到县或镇(街道办)经办机构查询个人账户明细,对个人账户记录有异议的,可向经办机构提出核查申请,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全市统一每人每月105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70元,省财政承担5元,其余部分由市财政承担10%,县财政承担90%。增设三个档次加发基础养老金,7079周岁每月加发10元,8089周岁每月加发20元,90周岁及以上每月加发30元,加发部分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多缴费1年,到领取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统一每月增加10元,增加部分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可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201422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下发实施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该文件实施之月起,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二)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逐年缴费至60周岁的,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三)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45周岁,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的,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但未按规定缴足应缴年限养老保险费的城乡居民,应按欠费当年规定的标准补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当在其死亡后30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申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费补助金。丧葬费补助金标准全市统一为一次性补助120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400元,市财政承担200元,县市区财政承担600元。丧葬费补助金制度从201411日起执行。

待遇领取人员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否则经办机构不予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费补助金等支付手续。

第二十条 县经办机构每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六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基金按规定转存,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金管理层级单独设立一个基金收入户、一个支出户、一个财政专户。

第二十二条 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严禁用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确保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应按标准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及时将补贴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年度个人缴费补贴资金要在7月底前预拨到位,并为支出户预留12个月的周转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每月25日前足额发放。

第二十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办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存储、发放、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审计局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城乡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第七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充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力量,县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按城乡居民人口规模核定编制,一般控制在15人左右;各镇要配备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村(社区)要保证有1名协办员,并为其落实相关报酬待遇,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七条 按照便捷高效的原则,通过开展创建经办管理示范县、镇、村等活动,在全县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经办工作机制,镇村经办尽快实现有经办人员、有工作场所、有工作经费、有电脑打印机、有互联网或业务专网的“五有”目标,实现参保缴费、待遇领取、权益查询和资格年检“四个不出村”。加强经办人员培训,提升业务水平,优化经办流程,规范服务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热情周到的服务。加强参保人员、社会各界对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确保经办规范、管理科学、服务到位。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务院和省上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经办银行信息管理系统和基金财务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镇(街道办)、社区实时联网。指导督促业务银行在每个行政村设立金融服务网点,安装支付终端,并做好网点业务经办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试点并逐步推开,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特定人员工龄补贴和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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