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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意见】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意见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3-08-10 14:10:05 来源:网友投稿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意见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

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33)精神,加快推进全市残疾人小康进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不断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残疾人,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普遍享有社会保障、康复服务、托养服务、辅具适配,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协调、相适应。

二、扎实做好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

(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实施分类施保,增加一定比例的救助金。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将本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农村贫困户中的一级智力、肢体、精神残疾人和盲人全部按照“五保”供养标准给予保障。将符合临时救助政策的残疾人予以临时救助。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由流入地政府或者救助机构及时救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助后,个人负担较重的,再给予医疗救助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精神障碍患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或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的,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建立健全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2号)精神,不断完善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补贴标准要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条件的县区可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逐步建立健全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工信委、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帮助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由市、县区财政按规定标准予以代缴;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人)和贫困家庭中的三、四级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允许个人不缴费,由各级财政按城乡居民最低缴费标准给予补贴,其中:一、二级残疾人由省财政负担,三、四级残疾人由市、县(区)财政按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发〔201456号)中规定的市、县分担比例负担。认真做好运动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和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新增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落实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和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优先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将城镇中等收入以下的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范围,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享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残疾人采取低租、零租金或社会救助等方式解决其住房困难。对住房困难的农村残疾人通过移民搬迁、危房改造等项目予以保障。对无安全住房、无劳动能力、无家庭积累的“三无特困”残疾人由政府提供不超过60平方米的共有产权房安置。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办、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切实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增收

(五)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除创业在3年以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达不到比例要求的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奖励,通过税收优惠、社会保障补贴、岗前培训补贴等措施,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到2017年所有市、县级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招录1名以上的残疾人,2020年各级党政机关至少招录1名以上的残疾人。各级党政机关要督导所属事业单位在编制范围内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类事业单位要在编制范围内积极开发挖掘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确保安置残疾人就业,到2017年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在编制范围内至少安排1名以上的残疾人工作人员,逐步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的残疾职工比例。市、县两级要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列入文明单位考评内容,扎实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文明办、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落实各项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搭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扶持建设一批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对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和辅助性就业机构生产的产品推行专产专营。县级以上政府建立优先采购残疾人福利性产品或者服务目录,对福利性企业给予适当优惠和倾斜,优先采购福利性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大力支持残疾人多种形式就业。依托各类公共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促进残疾人多种形式就业。对符合自主创业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扶持。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按10%左右的比例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其他形式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公共就业培训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培训基地等要面向有就业需求和培训愿望的残疾人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八)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通过政府扶持、组织帮扶、社会捐助、自身创业等方式,推进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形成主体多元化、参与形式多样化的扶贫模式。把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加大农村贫困残疾人帮扶资金支持力度,有计划地对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以资金直补形式进行扶持。支持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建设,扶持贫困残疾人家庭发展种植、养殖、设施农业等。加大实用技术培训力度,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落实好扶贫贷款贴息政策。

责任单位:市扶贫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九)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监察。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完善全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加强与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对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加强残疾人就业指导员队伍建设并发挥作用。对残疾人自主参加的职业培训,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按规定予以补贴。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歧视残疾人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着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十)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托养和康复服务体系。规划新建市级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逐步健全县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对非营利性民办残疾人托养机构按照中、省“阳光家庭计划”项目要求予以补贴。不断提升市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水平,加快县区级残疾人康复中心规范化建设步伐,逐步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康复室建设,形成以市级康复中心为龙头,县级康复中心为支撑,社区、乡镇康复室为基础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卫计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一)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救助等服务。逐步建立残疾报告制度,推动卫计部门与残联信息共享。建立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按规定为其免费提供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有条件的县区应对16岁以下残疾儿童和少年提供康复救助。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逐步实现基本型辅助器具免费适配并适度提高标准。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

责任单位:市卫计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二)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认真落实《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及后续行动,建立财政投入、部门支持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建立义务和非义务学段相衔接、教育与康复并重、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新建延安市特殊教育学校,改造提升延安市聋哑学校、延长县特殊教育学校,办好洛川县特殊教育学校、宜川县育智学校。建设县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和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加强随班就读工作,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鼓励和扶持民办特殊教育学校发展,推动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2016年底前,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使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其他残疾人也能接受到相适应的教育。提高残疾学生资助水平,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学前三年在园幼儿每年给予750元生活补贴;对义务教育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寄宿生(含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按照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免除学杂费,每生每年发放2000元补助;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的高职在校生,除享受国家职业教育资助政策外,每人一次性再给予3000元扶贫助学补助;对大学本科生分四年给予12000元资助。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三)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快推进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应当按照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移民搬迁、小城镇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等,因地制宜进行农村无障碍环境建设。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予以资助。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文字等信息服务。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鼓励生产企业添加食品药品无障碍识别标识。县级以上电视台全部开通电视手语节目,并在重大节日、当地新闻联播等重要时段开通手语直播。公开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备字幕。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四)强化残疾人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大力培养特殊艺术人才,培育特殊艺术品牌。推动各县区建立残疾人自强健身示范点,加强专业指导服务,普及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建设高标准的残疾人文化基地,开展面向残疾人的公益性文化服务。加强针对盲人和聋人特殊需求的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体育部门要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增加活动内容和数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要建立盲人阅览室,每年增加盲文图书、有声资料的品种、数量及相关设备。加强农村和社区残疾人文化设施建设,支持设立残疾人阅读专柜。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

(十五)大力发展慈善事业。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鼓励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采取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在资金、场地、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倡导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六)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助残服务。广泛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助残扶贫”、“手拉手红领巾助残”等群众性助残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助残活动,鼓励青少年参与助残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各类学校要将扶残助残的内容纳入德育课程,大力弘扬扶残助残良好美德。宣传部门要加大助残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更多地支持关爱残疾人。

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七)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创新残疾人服务方式和内容,加快形成多元化残疾人服务供给模式。发展残疾人服务中小企业,培育一批残疾人服务龙头企业,在用地、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给予扶持,支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鼓励引导民办机构进入残疾人各项服务领域,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形式,建立托养、康复、就业、教育、培训等服务模式。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八)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尤其是社会组织购买残疾人服务制度。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等服务为重点,合理确定服务项目,逐步扩展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积极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等信息,建立相关规范化流程。强化对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扩大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县区要将残疾人小康进程列为政府目标责任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重视残联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建立定期通报和年终考核制度,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职能,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残联要进一步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提高服务能力。

责任单位: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各级财政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所需经费,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加大对农村和基层的支持力度。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要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力度。将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纳入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能力。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做好残疾人状况监测,完善残疾人人口综合信息。积极培养和引进康复、特教、辅具等各类实用技术人才。加强各级残联专门协会建设。强化对残疾人专职委员的考核和管理,并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落实工作补贴,不足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分担。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残疾人合法利益诉求。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形成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二)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大扶残助残宣传力度,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引导全社会共同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积极参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文明办、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督促检查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七、本《实施意见》自201671日起施行,2021630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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