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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办法】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向社会力量购买交通公共服务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3-08-10 15:30:05 来源:网友投稿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向社会力量购买交通公共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我市交通事业发展,规范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依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5〕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办法】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向社会力量购买交通公共服务管理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交通办法】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向社会力量购买交通公共服务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向社会力量购买交通公共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交通事业发展,规范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依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524号)和《绍兴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2015年度)》绍市财预〔201516号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所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费用。

第三条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向社会购买交通公共服务的主体是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本级及其下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第四条绍兴市交通运输局目前可以向下列承接主体购买服务:

(一)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二)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

(三)依法在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机构;

(四)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

(五)其他具有承接能力的机构。

第五条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须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年检或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范围,应当符合《绍兴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该目录由绍兴市财政局按规定予以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提供服务的社会力量可在购买主体的管理、指导、监督下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购买公共交通服务的范围包括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包含城市和农村),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要求的,以公车公营方式运营的,面向不特定乘客的公共交通服务;

二、政府委托的公共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维护与管理;

三、县乡各类公路的绿化养护;

四、列入《绍兴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购买服务的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由购买服务项目的局相关业务处室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人”)提出项目预算申请。

项目人应当根据《目录》,结合年度工作任务,在每年度的财政预算申报时,编制次年购买服务项目预算。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每年汇总编制下一年度购买服务全部项目的目录,并依照有关制度报请财政审定。经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范围及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在现有项目预算基础上审核同意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八条因年度工作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项目内容或者新增购买服务项目的,相关项目人应当将调整或者新增项目,提请局党委会审定。

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指标下达后,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流程办理,政府采购系统操作员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开展采购活动前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经政府采购系统审核员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后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采购过程中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确认书要求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采购处把关。

(一)若更换承接主体,将导致在现有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且会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增加或原有投资损失的;

(二)之前已由市政府按规定与相关合作伙伴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按协议约定必须向相关政府合作伙伴或特定主体采购服务的;

(三)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事业单位原先承担的服务项目,按照政策规定,在改革过渡期内需要由其继续承担服务的;

(四)为实施市政府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决定的公共政策目标,需要实施单一来源采购的服务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适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

第十一条购买服务项目信息由项目人负责编制,信息内容应当包括:

(一)项目名称、内容及范围;

(二)按服务事项、服务数量、受益对象、服务标准测算的经费预算、绩效目标等;

(三)承接主体的资格要求;

(四)投标人需提供的材料,包括资质证明、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报价、无违法犯罪记录声明等;

(五)受理的起始和截止时间、受理地址或网站、联系人及方式等;

(六)其它需发布的信息。

第十二条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对相应的购买服务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承接主体确定后,由项目人负责起草购买服务合同文本,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项目名称、数量、质量要求、绩效目标、项目实施期限、项目金额、资金支付方式、事中监管方式、事后评估标准及评估办法、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协议期限、协议变更和解除、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时间等内容。

第十三条项目人应当对承接主体实施项目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负责做好立项指导和中期检查,监督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按时按质完成项目。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对购买交通公共服务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购买服务的必要性,资金支出的合理性、服务产出、效果和效率,服务管理水平等进行绩效评价。预算绩效管理纳入对购买主体的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市财政局对购买主体开展的绩效评价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428号)的相关要求做好采购信息向社会公开的工作,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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