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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佛山市禅城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3-08-10 18:40:03 来源:网友投稿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区职称评审工作的社会化,增强职称评审的透明度,规范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组织建设,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根据广东省人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办法】佛山市禅城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人社办法】佛山市禅城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职称评审工作的社会化,增强职称评审的透明度,规范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组织建设,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以下简称评委库)是为满足评审工作社会化需要,由具备一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由评委库抽取产生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及其专业组负责相应系列(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评委会组成人员,由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评委库中随机抽取,并接受社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

第四条 从评委库中抽取的各专业组成员和评委会委员,由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组建文件,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按文件要求通知委员按时出席评审会议。

第五条 禅城区评委库由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建和管理。

第二章  评委库的设立

第六条 评委库根据评委会的评审专业范围,一般按评委会及专业组组成人员数量的2-3倍组建。

第七条 负责全区范围同一专业评审的评委会,组建评委库时应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打破系统、地区、单位限制,综合考虑入库委员的年龄、专业、学历以及地区、单位分布等因素。评委库中,45岁以下的委员须占三分之一以上。

第八条 评委库由具有高中级资格的委员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资格的委员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九条 入选评委库的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科学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三)能正确掌握和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

(四)进入评委库的委员,应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时要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有承担过多个项目(课题)或解决疑难专业技术问题的经历,业绩好,并工作在教学、科研、生产第一线。

(五)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

第十条 入选评委库委员的产生。

(一)进入评委库的委员人选由所在单位推荐并填写《初评委会评委库入库委员推荐表》,经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入库。

(二)入库委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佛山市禅城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库委员聘书》。未取得聘书的评委库委员不得从事评审工作。评委库委员名单不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评委库委员实行动态式管理,对于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调离原专业岗位、退休及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原推荐单位和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报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调整。

第三章 专业组及评委会的产生

第十二条 评委会专业组的产生。在每次专业组评审前5天,由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从各专业委员库中随机抽取3-6人,组成专业组,另抽取1-3人作为候补委员。

同一专业组中,同单位(部门)委员人数不得超过2人;主要负责本单位职称评审的评委会,同一专业组中外单位委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专业组组长由评委库组建部门在已抽取的专业组委员中指定一人担任。

第十三条 评委会主任委员相对固定,原则由日常工作部门推荐,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其他委员由以下5种方式产生:

(一)随机抽取各专业组委员一般即为评委会的委员。若同一单位委员人数超过4人时,从所抽取的委员中按顺序抽取4人,其余人员不参加评委会。

(二)若专业组设置较多,可按各专业的评审量确定各专业组进入评委会的人数。各专业组参加评委会人员按原各专业组随机抽取次序确定。若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超过4人时,参照第一款的处理办法执行。

(三)若评委会与专业组会议召开时间相隔一周以上,应在评审会议召开前5天,由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按专业重新随机抽取参加评审会议的委员,组成评委会。若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超过4人时,参照第一款处理办法执行。

(四)不设专业组的评委会,在评审会议召开前5天,直接从评委库中抽取评委,但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4人。

第十四条 出席评委会专业组评审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3人。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时,不设专业组的评委会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设4个及以下专业组的评委会,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1人,专业组超过4个的,每增加1个专业组,出席会议的委员至少增加1人。

第十五条 随机抽取的专业组委员或评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从相应专业组候补委员中按随机抽取的次序递补。

第十六条 评委会或专业组评审时间因故推延超过6天的,应重新抽取评委会委员和专业组委员。

评委会或专业组的评审时间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与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定。

第四章  评审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参加抽取评委会委员及专业组委员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我省职称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对随机产生的专业组委员和评委会委员名单负有保密责任,如有泄露,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参加专业组评审和评委会评审的委员应严格遵守如下评审工作纪律: 

(一)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工作;

(二)不向外泄露评委会委员和专业组成员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三)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四)没有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评审情况的义务;

(五)评委会委员、专业组成员,无论担任了何种行政领导职务,都是评委会的普通一员,评审中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言行;

(六)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放宽标准条件以及出现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七)自觉接受监督。投票结果应及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评委会委员和专业组委员,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撤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权否定评委会的评审结果。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依其他有关评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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