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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制度】江门市统计局信访工作制度(全文完整)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3-08-11 08:10:05 来源:网友投稿

市统计局信访工作制度为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程序,明确信访工作职责和任务,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以及我市信访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统计制度】江门市统计局信访工作制度(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统计制度】江门市统计局信访工作制度(全文完整)


市统计局信访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程序,明确信访工作职责和任务,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以及我市信访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总则

对待信访工作,要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处理。

第二条 工作范围

信访接待室设在三楼小会议室,由办公室担任信访接待工作,各科室、队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上级机关、领导同志指示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和其他重要的来信、上访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受理,涉及有关科室的转有关科室办理;

(二)举报统计机关领导班子团结和干部职工人事管理的有关问题,由办公室负责受理;

(三)检举揭发统计人员严重违法乱纪等问题的信访案件,由法规科负责受理;

(四)举报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信访案件,由法规科负责受理;

(五)反映数据的其他问题,由相关业务科室受理。

第三条 受理群众来信(含网络)

(一)负责信访工作的同志,应做到当天的信件当天拆阅、登记,急件和有时间限制的信件应当立即处理。

(二)及时填写《信访来文(函)登记本》,区分一般信件和重要信件,对一般信件呈分管领导审批后直接转科室处理;对重要信件呈送局党组研究,按领导批示办理。

第四条 接待群众来访

(一)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处理群众来访。

(二)负责接待群众上访的同志,要做到文明接待,耐心听取群众的意见,认真宣传党的政策。对言词偏激,要求越级上访的群众,要做好疏导工作。

(三)接待上访群众,填写《信访群众来访登记本》,要将上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住址或工作单位填写清楚,认真仔细听取群众的申诉,对上访人的要求,接待情况及处理意见要详细记录在案,并对领导的批示进行承办,转办。

第五条 办理程序

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一)对本局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对依法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三)办公室对已转办的事项进行督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调查、处理结果填写《信访事项回执单》送达上访者本人,并报告给局领导。

(五)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办理信访事项中,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将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人员。

第六条 受理、办理期限

(一)局机关应当自收到其他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二)接待信访群众,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待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三)各科室对交办、直接办理、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可按程序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七条 法律责任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规定,因下列情况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2、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二)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2、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3、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三)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2、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以支持的;

3、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4、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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