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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法】大渡口区文化休闲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3-08-11 15:30:05 来源:网友投稿

文化休闲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大渡口区老工业基地转型发展的意见》(渝委办发〔2014〕102号)和《中共大渡口区委关于切实加快转型发展全力打造新区品城的决定》(大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大渡口区文化休闲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供大家参考。

【发改办法】大渡口区文化休闲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



文化休闲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大渡口区老工业基地转型发展的意见》(渝委办发〔2014102号)和《中共大渡口区委关于切实加快转型发展全力打造新区品城的决定》(大渡口委发〔201414号)精神,加快把文化休闲旅游业培育为大渡口区的支柱产业之一,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在大渡口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文化休闲旅游业规上(限上)独立法人企业。

扶持领域:符合《重庆市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工作手册》关于文化及相关产业界定或经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认定,从事A级景区(度假区)、星级饭店、旅行社、商品销售等业务经营的涉旅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对新入驻我区的文化休闲旅游企业,租用(或购买)房屋进行研发、办公、展览、展示,且上年实际缴纳税收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总共给予2个财务年度的房屋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按照10平方米/参保人数计算,补贴标准按10/平方米/月执行。

(二)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在我区实际投资(土地款除外)在1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休闲项目,按照实际投资的1%给予补助,最高奖励500万元。

(三)对新创建的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点),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投资主体在区内金融机构申请银行贷款用于我区基础设施和景区建设的,比照国家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贴息金额分别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

(四)文化旅游企业单独或联合在国家、省(市)级媒体上或利用大型广告牌对我区旅游进行广告宣传,经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确认,一次性广告宣传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宣传费用补助。

(五)对文化旅游企业参加省市级以上重大文化、旅游产业展会,经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对参展单位按实际场租费的50%给予补贴,原则上每项会展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每户每年补贴次数不超过2次。

(六)在区内新建并获得认证的五星、四星级酒店,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依据《温泉企业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对获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温泉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八)对获得国家主管部门命名国家级文化类产业示范项目、基地、园区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重庆市政府命名文化产业示范项目、基地、园区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九)扶持地方特色旅游商品的研发和生产,对进入《重庆特色旅游商品推荐名录》,实现规模化生产,且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产品,给予旅游商品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十)对文化休闲旅游业企业业绩突出者,经区政府审核认定,每年奖励单个企业运营团队不超过10万元,企业可据此奖励对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相关人员。

(十一)对重大文化休闲旅游类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区政府单独研究扶持。

三、政策实施

(十二)本政策适用对象的同一事项,涉及执行的国家、重庆市和大渡口区其他政策同时扶持的,按照就高从优原则,不重复扶持。单户企业每年获得各类区级扶持补助限额,原则上综合考虑企业吸纳就业、成长性、经济贡献、环境保护、科技含量等相关指标进行分配。

(十三)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企业10年内不得迁离大渡口区,具体条款在签订协议时另行约定。

(十四)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负责对文化休闲旅游业企业(项目)进行本办法政策宣讲与牵头落实工作。

(十五)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申报程序。由企业或业主于次年一季度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上一年度扶持政策兑现申请,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及项目单位,对其进行审核认定,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安排资金兑现。

(十六)本办法所称“新入驻”、“新创建”、“新建”企业,是指本办法正式发文以后在大渡口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经营者。

(十七)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至2020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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