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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法】江北区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3-08-11 15:50:05 来源:网友投稿

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为加快推进我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服务体系和社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江北区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江北区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

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0389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江北委办发〔200925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两个体系”建设总体目标

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是帮助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条件、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核心内容和根本举措。到2012年,残疾人“两个体系”基本形成,到2015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水平大幅提高,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

二、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一)加大救助力度,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乡低保范围,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实行分户计算;对第一、二、三类困难残疾人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实施补贴。对农村“三无”残疾人和一户多残的残疾人家庭危房进行改造,每户补助5000元;城市廉租房优先解决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家庭。第一类困难残疾人享受每人每年1000元的“定额”门诊救助,第一、二、三、四类困难残疾人享受每人每年500元的“共付”门诊救助;特殊慢性病(由民政部门另行确定)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再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为5万元;第二、三类困难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经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部分在500元内的给予全额救助(一年享受一次),超过500元的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为2万元;重特大疾病(由民政部门另行确定)住院医疗救助,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为5万元;第一类困难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为5万元。

(二)制定扶助政策,落实残疾人保险待遇。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第一、二、三类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户籍困难残疾人和实施征地当年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4050”农村户籍残疾人,按政策规定进行补贴(目前每人每年100元),资助其参保。对第一、二类困难残疾人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补助,参加二档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80%的政府补贴;对第三、四类困难残疾人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自己缴纳10元外,剩余部分由政府补助,参加二档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50%的政府补贴。

(三)完善福利政策,提高残疾人福利水平。对重度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日间照料、护理、居家服务等给予政府补贴;巩固国家“阳光家园”计划成果;对孤残儿童实施综合性福利政策,让本人有意愿或有亲属收养但亲属同意放弃抚养权的孤残儿童入住“爱心庄园”。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落实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三、加强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建设

(一)健全康复体系,巩固残疾人康复成果。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抓好区级残疾人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功能建设,开展康复训练、家庭病床、转诊随访、亲属培训和健康教育等服务。强化每周训练一次、每月上门一次、每季讲座一次、每年评估一次的“四个一”工作制度。对江北区户籍并经残联认定的白内障患者,在区政府举办或授权的医院进行复明手术给予医院定额补助,区政府举办或授权的医院对符合白内障手术适应症的患者免费实施手术。对江北区户籍假肢安装者给予一次性500元补贴,对其中属于第一类困难残疾人再给予4500元补贴;人工耳蜗植入者给予一次性5000元补贴,对其中属于第一类困难残疾人再给予5000元补贴;对智力残疾儿童、脑瘫儿童训练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补贴,对其中属于第一类困难残疾人再给予3000元补贴;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全免费;对第一、二、三类困难精神病患者按每人每年860元标准实施补贴;对第一、二、三类困难精神病人住院按每人每月3000元标准实施救助。

(二)落实助学制度,提高残疾人教育水平。完善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对义务教育阶段的第一、二、三类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在落实“两免一补”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救助(小学1000元,初高中及各类中职学校2000元);在普惠的基础上资助特教辅读班和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对第一、二类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家庭子女考取全日制大专院校的,一次性给予入学补贴(重点大学5000元,一般本科4000元,大学专科3000元);对第一、二、三类困难残疾人大学生本人给予就学期间全程资助(每人每年重点大学5000元,一般本科4000元,大学专科3000元)。

(三)优化就业环境,保障残疾人充分就业。落实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法规,督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依法安置残疾人就业,严格审核程序,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予以表彰;加大民政福利企业监管力度,对不按规定落实残疾人就业岗位及待遇、不符合民政福利企业条件的单位,依法取缔资格。鼓励并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对首次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就业残疾人,一次性给予2000元就业补助;将社区(村)残疾人助残志愿者(委员)纳入公益性岗位范畴;加大残疾人就业培训、推荐、扶持与服务工作力度,对符合微企创业相关政策的,按规定落实培训、贷款、担保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残疾人脱贫致富。扶持农村困难残疾人,帮助其获得扶贫贴息贷款,保障其充分享受各项惠农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推动残疾人扶贫开发政策与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家庭副业等农村残疾人提供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

(五)探索服务模式,提升残疾人托养水平。加强区级精残工(娱)疗、智障儿童托养及街(镇)、社区(村)康复等活动室、寄(托)养室的建设,加大投入,开展残疾人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养等服务,提高服务质量。鼓励和补贴面向社区的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将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范畴,给予重点扶持。

(六)完善公共设施,方便残疾人参与社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城市道路等无障碍设施建设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和监督,对发现不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的项目,不予验收。逐步推进城市道路人行横道装置过街音响信号,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设置轮椅坡道、安全梯(或垂直升降梯)及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牌,公共停车区域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推进公共服务机构信息无障碍建设,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服务等工作。

(七)开展文体服务,丰富残疾人精神生活。将残疾人体育运动列入区全民健身计划。建立残疾人体育、艺术人才信息库,完善激励奖励机制。区级各类场、馆、所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向残疾人免费开放。充分发挥好江北区观音桥小学特奥运动员培训基地功能作用,不断夯实特奥运动员后备人才基础。公共图书馆逐步设立盲文和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扶持盲文、有声读物音像制品的出版与发行;电视台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条件成熟时加配手语、字幕。

(八)加大法律援助,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守法意识及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建立以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有关部门、社会力量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发挥法律援助中心功能,规范法律援助程序,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健全督查督办与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九)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残疾人志愿服务。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将培养残疾人干部、引进残疾人事业专业人才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强化残疾人基层组织及各专门协会、社区(村)残疾人协会职能职责,加大工作经费投入,着力培育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街(镇)、社区(村)残疾人助残志愿者的组织、设施和功能建设,组织志愿者广泛深入开展助残服务活动,为残疾人提供多种服务。

四、建立和完善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街镇、区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在区残联下设办公室,由区残联理事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能职责。各街镇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各有关部门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加强统筹协调与监督检查。基层组织发挥在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三)加强宣传引导。运用各种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把弘扬人道主义思想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结合,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

(四)发挥纽带作用。区残联、街镇残联受政府委托,承办和管理残疾人康复、就业、教育、维权等服务项目,掌握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基本情况和基础数据,积极向政府反映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协助政府做好有关规划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工作。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的代表、服务、维权职能。

(五)本办法中规定的新的救助、补助、补贴标准从20121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区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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