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公文范文> 正文

【卫生制度】肇庆市国家卫生城市规范管理工作制度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3-08-11 16:20:04 来源:网友投稿

市国家卫生城市规范管理工作制度一、总则(一)为巩固发展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发挥综合管理效能,促进城市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城市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年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制度】肇庆市国家卫生城市规范管理工作制度,供大家参考。

【卫生制度】肇庆市国家卫生城市规范管理工作制度


市国家卫生城市规范

管理工作制度


一、总则

(一)为巩固发展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发挥综合管理效能,促进城市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城市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年版)、《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肇庆市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肇庆市城区(包含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市容环境卫生(含单位、居民区和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卫生)、环境保护、重点场所卫生、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病媒生物防制等方面的长效管理工作。

(三)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相关领导为副组长,各区政府和市爱卫会委员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肇庆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肇庆市国家卫生城市的总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爱卫办),具体负责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检查、奖惩和迎接每3年一轮的复审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督查组,人员从有关单位抽调,具体负责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的日常督查。

二、职责

(四)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以下工作:

1.设立区级“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等工作。同时,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国家卫生城市管理投诉平台,负责群众投诉相关问题的督办处置。

2.加强巩固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工作的经费投入,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3.广泛开展辖区内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积极开展社区(居民小区)健康教育工作,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内容。积极推进健康促进社区、健康促进单位、健康家庭的创建工作。端州区要积极推进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

4.做好鼠、蝇、蚊、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落实各项环境治理和科学用药措施,完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境的防蝇、防鼠设施,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地得到有效控制。鼠、蝇、蚊、蟑螂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C级以上(含C级)要求。

5.组织开展全民爱国卫生运动,全面落实“三个一”环境卫生整治制度。积极开展卫生街道、卫生社区和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有创建标准、实施方案和结果评估。

6.负责本辖区主次干道及其附属的人行道、下水道等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加快推进管辖范围内的下水道密封改造工作,督促建筑商落实新建下水道系统密封化建设,使所有下水道具有防蚊、防鼠、防蟑、防臭功能;城区垃圾容器封闭存放,垃圾收集运输密闭化;粪渣定期清运并科学处理。

7.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制定完善本地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环卫机构健全,环卫经费落实,环卫设施完善,落实上门收集垃圾措施,定时定点收运,日产日清,加强城市绿化美化亮化。

8.负责对占道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拉挂、乱堆放、乱张贴等现象的监督管理,组织联合整治,健全长效管理制度,加强常态化管理;落实公共外环境保洁责任制,不断提高保洁质量,及时清理城区各类型卫生死角,扎实推进“门前三包”责任制;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防止产生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地。

9.依法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单位的管理,完善、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学、规范规划设立临时便民摆卖点(市场),并加强日常监管。

10.加强对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规划建设和综合管理,加快城中村开展省卫生村创建工作步伐。

11.加强辖区内公厕、垃圾中转站、民营集贸市场的标准化建设,规范管理,经常保持整洁状态。

12.端州区要按照市政府要求如期推进黄岗、睦岗街道创建省卫生镇工作;鼎湖区要加快省级卫生镇村创建工作;高要区要全面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对照标准要求查漏补缺,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如期达标。

(五)市教育局职责:

1.按照《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对学生规范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2.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联同有关部门规范建设学校和托幼机构的课室、食堂、宿舍、厕所等教学、生活设施,确保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督促学校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体检,并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按要求配备数量足够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有条件的学校要设有心理咨询室。

4.督促学校积极开展无烟学校创建活动。

5.督促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完善卫生管理制度,加强直饮水机等供水设施的索证管理、清洗消毒和水质定期检测工作。

(六)市公安局职责:

1.做好市区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协同城管部门规范划定停车位,加强执法,做到车辆划线停放。

2.协助有关部门联合整治占道经营、乱摆卖、乱搭建和加强泥头车管理。

(七)市财政局职责:

根据年度财力情况,为巩固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八)市国土资源局职责:

负责查清城区闲置地的业主;除已明确有关部门负责跟进的闲置地外,负责督促相关业主落实对城区其他闲置地的清理、平整和围蔽工作,防止成为卫生死角和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地。

(九)市环境保护局职责:

1.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负有环境监管责任部门对城市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空气质量检测技术和评价办法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城市区域工业噪声的监督管理。

3.会同水务、林业等部门加强饮用水源地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

4.建立完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加强环境监督管理,防止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5.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职责:

1.督促房建、市政工程工地施工单位健全建筑工地管理体系,落实各项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及病媒生物防制措施,确保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加大在建工地管理力度,确保无乱堆垃圾、乱搭乱建等现象。

2.组织制定城市垃圾处理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收集整理城区生活垃圾清运量、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等相关数据。

3.负责督促房地产商规划和建设具有防蚊、防鼠、防蟑、防臭功能的排水排污系统,并纳入工程验收内容;指导区级住建部门加强对物业小区防制病媒生物的督促工作。

4.指导各区及有关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垃圾减量化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十一)市交通运输局职责:

1.督促汽车站、客运站等窗口单位积极开展巩固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活动,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

2.公共汽车、出租车应设有健康教育、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面的宣传内容,并定期更新。

(十二)市水务局职责:

1.负责督促西江堤外有关权属(使用)单位及时清理堤外的垃圾杂物,加强西江堤外环境卫生管理,确保整洁卫生。

2.负责《肇庆市城区道路分级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规定的市属部门负责路段的下水道疏通、维修、管理,并推进密封改造下水道工作,在与地面连通的进、出水口设置具有防蚊、防鼠、防蟑螂、防臭、防淤塞功能的密封装置。

3.组织制定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城市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工作档案。

(十三)市农业局职责:

1.负责城区畜禽定点屠宰场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规范动物检疫和屠宰的有关要求。

2.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秸秆综合利用和焚烧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推进秸秆高效综合利用。会同属地政府划定秸秆禁烧区,并加强监督检查。

3.依法加强对销售急性毒鼠药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杜绝急性毒鼠药在社会销售、流通。

(十四)市商务局职责:

1.负责督促商场、超市等销售企业设立减盐减油食品专柜;会同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督促各类超市、商铺落实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2.负责对集贸市场进行规划,指导市场建设。

(十五)市文广新局职责:

1.负责做好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的健康教育和控烟工作。

2.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卫生城市规范管理工作制度及相关卫生知识。

3.加强对博物馆、文化宫、肇庆古城墙披云楼段等本系统各单位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达到标准要求。

(十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含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职责:

1.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对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安全管理、传染病防治、无偿献血、妇幼保健、精神卫生管理和精神障碍救治等方面工作的监管。

2.负责端州城区公共外环境市管部分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督促、指导各区、各单位科学开展辖区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定期组织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及时掌握病媒生物消长情况。

3.健全健康教育机构,合理配备人员、设备、经费,有计划地指导、推动全市有关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控烟活动;组织开展辖区居民健康素养监测。

4.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十七)市国资委职责:

负责督促监管企业定期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加强其所有的物业、固定资产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督促监管企业对其所有的闲置地进行及时围蔽和加强管理。

(十八)市工商局职责:

1.负责把好市场准入关,确保个体经营户持照经营,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2.负责监管和查处城区烟草广告,建成区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十九)市体育局职责:

1.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活动。

2.负责推广完善体育健身设施,有条件的公园、绿地、广场要建有体育健身设施。

3.开展体育健身锻炼宣传活动,普及覆盖县级以上地区体育总会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

(二十)市安全监管局职责: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开展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督促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并认真实施。

2.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增强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劳动者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二十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职责:

1.督促指导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小饭店、小熟食店、小食品加工店等“三小”行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完善防蝇、防鼠、消毒、防污染等卫生基础设施,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查处无证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

2.负责对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含集体饭堂)全面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

3.督促食品从业人员落实岗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培训,取得合格;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定期复检、复训。

4.负责推进食品加工企业、餐饮单位开展低盐低油健康食品生产与销售。

5.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队伍,制定应急预案和工作规范,适时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6.按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要求,督促指导各区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十二)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责:

1.督促指导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抓好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各区建设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

2.负责市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和管理,确保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无害化评价标准》填埋场等级Ⅱ级以上要求。

3.负责制定并落实科学、实用的城市长效管理制度体系,确保城区环境长期处于整洁、有序、安全、优美、舒适的状态。

(二十三)星湖管理局职责:

1.负责肇庆星湖风景名胜区(含七星岩景区、鼎湖山景区)和下辖各广场、公园及星湖绿道的环境卫生保洁、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及时清理管辖范围内湖面、水边、岸边积存和散在垃圾、积水等各类型卫生死角,清除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地。

2.充分利用广场、景区电子屏幕、宣传栏等阵地,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居民、游客的健康文明水平。

3.负责做好牌坊公园中健康主题公园的日常维护工作。

(二十四)市土地储备中心职责:

负责对政府已征、属市直土地储备用地的闲置地进行规范围蔽和加强管理。

(二十五)市市场物业管理服务总站职责:

1.负责对管辖的国营集贸市场的日常管理,按照“布局合理、分类科学、高台摆卖、摆放整齐、环境整洁、无占道经营”的要求,加强场内摆卖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落实病媒生物防制措施,确保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

2.督促市场内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货品离地离墙摆卖,饮食摊点应集中设置,统一管理,严禁无证、占道经营。

(二十六)各新闻媒体职责:

1.西江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宣传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活动,做好舆论引导和新闻舆论监督工作。

2.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知识传播活动,引导市民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二十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其他单位共同职责:

1.有健全的爱卫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认真落实周末卫生日制度、“门前三包”责任制和门内卫生达标责任制。

2.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单位职工卫生意识。积极开展无烟环境创建活动,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应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

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落实下属单位和管理对象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三、日常管理和检查

(二十八)市、区政府以及各部门成立的领导小组作为国家卫生城市常态化管理的工作机构,要确保长期做到机构不撤、队伍不散、力度不减、经费落实,充分发挥组织、指挥、协调、指导和督查作用,为全面落实国家卫生城市常态化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十九)建立市领导小组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推进落实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相关事项。

(三十)国家卫生城市实行属地管理。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政府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发挥区政府、街道办和社区在国家卫生城市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城市卫生的日常管理,把管理措施落实到基层。市直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本部门涉及《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各项专业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达到标准要求。

(三十一)各责任单位要建立所负责各项工作的质量指标及评价标准,实行精细化、常态化管理,确保城市卫生管理相关业务工作落到实处。

(三十二)市领导小组建立对各责任单位工作落实情况的考核检查制度。检查内容主要有:

1.落实“三个一”环境卫生整治制度,开展卫生街道、卫生社区和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

2.对“六乱”现象进行有效整治、持之以恒加强管理的情况。

3.主次干道、内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水体及其岸坡的保洁情况。

4.垃圾收运系统(含上门收集、中转站、运输车辆、装载容器、处理场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和运作情况。

5.公共外环境病媒生物孳生地管理、病媒生物防制科学用药、定期密度监测等方面工作的现场和资料。

6.集贸市场的布局、摆卖、垃圾清理、食品安全、打假打冒、农药检测、病媒生物防制等方面工作的管理情况。

7.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单位落实各项消毒、防污染、体检、索证、“五病”调离、室内外环境保洁、垃圾管理、病媒生物防制等卫生制度,以及完善防蝇、防鼠、防尘、防霉变等基础设施的情况。

8.道路、居民住宅区、单位推动下水道密封改造,排水、排污系统进出水口改造成具有防鼠、防蚊、防蟑、防臭功能的落实情况。

9.建筑工地及其生活区的垃圾、排水、粪便、食品卫生、病媒生物防制、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情况。

10.车站、码头的健康教育、控烟、内外环境卫生、厕所卫生、病媒生物防制、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情况。

11.中小学校的食品安全、健康教育、公厕卫生、室内外环境卫生、垃圾管理、病媒生物防制等方面的情况。

12.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的室内外环境卫生、垃圾管理、病媒生物防制、健康教育、控烟等方面的情况。

13.《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涉及的其他指标落实情况。

(三十三)评分依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全国爱卫办制定的《国家卫生城市暗访评分表》为依据,结合各区、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卫生城市检查量化评分表,其中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政府为一组,市直主要责任部门为一组,其他相关部门为一组,规范开展考评工作。具体操作方法和评分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发文确定。

(三十四)日常检查。市督查组加强日常督查工作,对发现的存在问题向相关责任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如限期内未能完成整改工作的,发出再次提醒通知书。两次通知书发出后仍未落实整改工作的,在季度考评中予以扣分。

(三十五)季度考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第一至第三个季度,每季度以随机抽查形式组织1次检查评分活动,每季度检查得分占全年评比总分的20%,全年3次共占60%

(三十六)年终考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12月组织开展年度考评工作,对各责任单位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评得分占全年评比总分的40%

(三十七)考评工作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媒体代表、基层代表、群众代表等参加,以提高评分的客观性、公正性。

(三十八)各区领导小组和市直各职能单位根据市的检查考评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日常检查、季度检查及年终考评工作,每次检查有实施方案、有总结报告。总结报告要及时报市领导小组。

(三十九)建立国家卫生城市管理投诉、建议处理平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城市管理相关部门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投诉电话,方便市民监督投诉,并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及咨询调查。对群众投诉及新闻媒体指出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并自接到投诉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投诉人或新闻媒体。如处理不当、不及时的,在季度考评中扣分。

四、奖惩

(四十)实行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落实情况奖惩制度。领导小组在每年年底根据全年评比情况进行综合排名,并将排名情况纳入年度各区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及市直机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内容。

(四十一)奖励。对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成绩显著,全年综合排名靠前的责任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相应得分、加分奖励。其中:

1.在各区政府中,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在年度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中全取相应分值(具体分值以年度各区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方案为准)。

2. 在市直机关单位中,各组别排名前3名且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单位,在年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中予以加分(具体分值以年度市直机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评价办法为准)。

(四十二)问责。对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不到位,全年综合排名靠后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和扣分。其中:

1.在3个区中,排名末位且得分在90分以下、75分以上(含75分)的区,在年度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中给予相应扣分(具体扣分幅度以年度各区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方案为准);低于75分的区,在年度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中该项不得分。

2.在市直机关单位中,各组别排名倒数第一至第三且得分在90分以下、75分以上(含75分)的单位,在年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中给予相应扣分;得分低于75分的单位,相应加重扣分(具体扣分幅度以年度市直机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评价办法为准)。

3.得分低于75分的区、市直机关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取消当年评先资格,由领导小组领导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四十三)市直非行政机关性质的责任单位,其考评及奖惩办法参照市直机关单位执行。

(四十四)第四十一、四十二项的奖惩情况由领导小组根据全年考评结果提出意见,提请相关部门实施。

五、附则

(四十五)本制度由肇庆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十六)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推荐访问:肇庆市 卫生 工作制度 【卫生制度】肇庆市国家卫生城市规范管理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