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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意见】开化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完整版】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3-08-11 17:50:04 来源:网友投稿

开化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全县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规范疾病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切实解决少数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意见】开化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卫生意见】开化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完整版】



开化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全县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规范疾病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切实解决少数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急重危患者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浙政办发〔2014146号)精神,参照《衢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550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开化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设立、筹集及监管

(一)基金设立。设立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统一接收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向县内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治费用。

(二)基金筹集。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除中央、省补助及社会捐助外,其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县财政根据辖区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地区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统筹预算安排。当年有结余的,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三)基金管理。成立开化县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卫生计生、财政、公安、民政、人力社保、审计、残联、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协调全县疾病应急救助的管理工作。县财政局会同县卫计局具体负责管理,县红十字会为全县疾病救助基金的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经办机构),承担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据实办理医疗机构提出的支付申请。县红十字会应确定专用电话和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全县各级医疗机构有关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的审核确认工作。

全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严禁任何形式的挪用、挤占和抵扣。

(四)基金监督。为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安全有效,建立疾病应急救助逐级审核和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的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进行审计监督。

二、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及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

(二)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身份明确者,应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资金、公共卫生经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三、申报、审核及支付流程

(一)救助申请。医疗机构在接收身份不明或无力缴费患者抢救时,应实时向基金经办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基金经办机构在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应指派专人及时赶赴医疗机构负责对患者有关情况进行初步筛查评判。原则上身份不明患者由医疗机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核实证明《开化县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审核表》(附件2),提出疾病应急救助申请;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对象应充分说明无力支付理由,报请民政、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认。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应按规定填写《开化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审核表》(附件3),申请审核表由医疗机构负责收集报送基金经办机构。

(二)救助审核

1.身份不明患者审核方式。医疗机构在接收身份不明患者抢救同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当地公安机关接到医疗机构报警后应立即出警核查患者身份,及时帮助联系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到场。身份不明的,及时填写《开化县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审核表》,并在1个月后,再次对患者身份进行审核确认。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患者的审核方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医疗机构在接收无力支付抢救费用的患者,或特困家庭无力全额支付患者巨额抢救费用时,应向基金经办机构,患者户籍所在乡镇,县民政、县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报告。相关乡镇及部门在接到医疗机构或基金经办机构审核申请时,应及时派人对患者及家庭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在积极协助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各种工伤或意外伤害保险、困难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等各种社会救助基础上,对抢救缺口资金个人或家庭支付仍有困难的,由民政等相关部门予以审核确认。

(三)资金拨付。医疗机构分别于每年7月和次年度1月填写《开化县疾病应急救助医疗费用审核支付表》(附件4),并附患者疾病应急救助申请审核表、住院票据和费用清单、疾病证明等原始资料,报县基金经办机构审核,对于5万元以上或有争议救助申请应提交县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县基金经办机构应将具体救助事例、理由及费用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基金经办机构统一向县财政局申请基金拨付。县财政局根据基金经办机构救助资金拨付申报材料,及时将医疗救助费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直接拨付给各相应医疗机构。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经基金经办机构初审,县财政批准同意,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办法,以减轻定点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四)资金追偿。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医疗机构应当将追回资金退回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四、部门及单位职责分工

(一)县卫计局负责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疾病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虚报信息、套取基金和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制定疾病应急救治的相关医疗规范,协同县财政局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

(二)县财政局负责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以及基金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按程序和要求拨付救助资金,并切实加强基金的监督管理。

(三)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医疗费用合理性审核,做好参保患者的医疗保险和管理服务工作,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县民政局负责协助基金经办机构做好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按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给予医疗救助。

(五)县公安局根据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机构申请,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的身份核查、确认,将患者身份核查信息及时反馈相关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机构。

(六)基金经办机构负责基金募集、审核基金支付申请、救助资金的核查和拨付、编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和工作报告,以及其他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县卫生、公安、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做好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并及时公示救助信息。

(七)县审计局负责做好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八)各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的身份或及时通报公安机关进行身份核查;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医疗机构要尽责及时追讨欠费;医疗机构应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无负担能力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及发生的费用向患者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民政、公安机关和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报告。

(九)各乡镇(办事处)应协助有关部门完成辖区患者的身份确认工作,协助无支付能力的孤寡病患完成疾病应急救助的申请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明确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制度衔接。县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有机衔接,健全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机制,加快完善我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不断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

(三)加强资金监管。鼓励社会各界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执行、基金运行使用情况及身份确认等事项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救助基金合理、规范、高效使用,坚决杜绝虚报、挤占、挪用的发生。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对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落实情况开展跟踪检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推进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六、本意见自201511日起实施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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