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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办法】抚顺名牌产品认定专家管理办法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3-08-11 18:30:06 来源:网友投稿

名牌产品认定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一支熟悉行业、了解工艺、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抚顺名牌认定专家队伍,确保抚顺名牌产品认定工作的科学、公正、高效、权威,根据《抚顺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质监办法】抚顺名牌产品认定专家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质监办法】抚顺名牌产品认定专家管理办法



名牌产品认定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熟悉行业、了解工艺、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抚顺名牌认定专家队伍,确保抚顺名牌产品认定工作的科学、公正、高效、权威,根据《抚顺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抚顺名牌产品认定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招募、管理及使用。

第三条  抚顺市名牌产品战略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牌办)按照“广泛征集、优化结构、动态运作、能进能出”的原则,负责专家的招募、管理及使用。

第二章    专家招募

第四条  市名牌办常年向社会公开招募专家。

市名牌产品战略工程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各有关科研院所均可推荐专家候选人选。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可向市名牌办递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有关工作履历、学术研究成果等):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产业质量、经济政策及法规;

(二)具有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三)具有5年以上相关行业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熟悉行业发展状况、产品生产工艺、质量水平、检测手段等情况;

(四)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管理职务;

(五)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综合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六)具有较强事业心、社会责任感和良好职业操守,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  市名牌办根据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人员按我市所属行业人员比例(每个行业原则上不低于二人)进行择优甄选,获选人员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入选抚顺名牌产品认定工作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管理

第六条  市名牌办为纳入专家库的专家建立档案,将专家的个人信息、再教育经历及每一次参与认定的表现进行如实记录。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一)专家申请表及证实性材料;

(二)专家参与认定和培训记录表;

(三)专家认定表现评价表;

(四)专家纪律情况反馈表;

(五)专家年度考核表。

其中,《专家认定表现评价表》由观察员填写;《专家纪律情况反馈表》由被认定组织填写。市名牌办每年度对专家的德、能、勤、绩等各方面情况进行量化考核。

第七条 市名牌办不定期组织开展竞争力指数测评、名牌企业现场考核等业务培训,帮助专家持续提高认定水平和综合能力。

第四章    专家使用

第八条  市名牌办综合考虑申报产品的实际情况、认定工作的基本要求,每年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家组成测评专家组和现场考核专家组,开展当年抚顺名牌产品认定工作。

第九条  每年根据申报情况,组成测评专家组,一般由5-8人组成,负责名牌产品竞争力指数测评。

第十条  现场考核专家组至少由2名专家和1名市名牌办公室指派的观察员组成,对企业现场进行现场考核;专家负责现场技术性复核;观察员负责保证认定过程中的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在申报企业任职、兼职、持有股份或离职不足2年的;

(二)担任申报企业上一级集团公司、控股公司管理人员的;

(三)与申报企业存在经济利益或竞争关系的;

(四)近2年内,为申报企业提供过有偿咨询、培训服务的;

(五)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或申报企业提请回避的。

第十二条  专家应严格按照市名牌办公室工作计划参与认定活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认定的,需提前3天告知市名牌办。

第五章    专家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抚顺名牌认定工作的宗旨、目标和管理要求,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保证认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

第十四条  廉洁自律、忠于职守。自觉抵制可能影响认定公正性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干预。自觉抵制申报企业的钱物馈赠、吃请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行为。主动回避与自己利益相关的申报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对认定过程严格保密,不传播可能危及认定公正性的错误或误导信息。任何时候都不私自泄露关于分值和申报企业总体表现情况等认定工作信息。

第十六条  主动宣传抚顺名牌产品,鼓励各类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提高我市名牌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

第六章    专家监督

第十七条 市名牌办负责专家的日常监督管理,受理申报企业对于认定专家的举报、投诉,并在认定过程中指派观察员。

第十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市名牌办取消其认定专家资格,并将其从专家库中剔除。

(一)连续2年或连续3次因自身原因未能参加认定的;

(二)在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

(三)不遵守专家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九条  对于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除取消其认定专家资格外,还将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名牌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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