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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方案】2015年抚顺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完整)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3-08-11 19:50:05 来源:网友投稿

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快推进蓝天工程建设、控制大气污染,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2015年抚顺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完整),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2015年抚顺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完整)



2015 年大气污染防治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快推进蓝天工程建设、控制大气污染,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辽政发〔20148号)及《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抚顺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158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施蓝天工程为重点,以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为目的,以强化环境监管为手段,切实改善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不断深入和细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使我县的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二、工作目标

完成五项大气污染治理重点任务,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109.5吨和466.53吨以内。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治理燃煤锅炉污染

1. 区域集中供热工程

抚顺县现辖8乡镇,冬季取暖方式为独立燃煤式个体取暖,存在浪费能源,超标排放现象。计划“十二五”期间逐步取缔小锅炉供暖,力争“十三五”实现乡镇人员居住集中区域集中供热设施。以乡镇为主体,对乡镇政府所在地范围内的取暖锅炉进行政策宣传,多方筹措资金建设集中供热设施,采用环保、低能耗供暖设施,实现一乡镇一热源。

2. 严格控制新建小型燃煤热源

新(改、扩)建单台燃煤锅炉蒸发量不小于90/小时,确需调整的,可根据人口,供暖半径等进行调整,但原则上不小于65/小时。所有新建燃煤热源须经省主管部门审批,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燃煤锅炉项目,有关部门不提供土地,不供电,供水,不得批准实施并网供热。工业园区,新城镇原则上只能规划建设一个区域高效热源或依托大型热电联产企业集中供热。

2017年底完成城市建成区(石文镇)取缔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二)工业提标淘汰工程

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要求,以钢铁行业为重点,严格淘汰落后产能,加快重点行业除尘、脱硝及脱硫治理改造,限期实现达标排放。

1. 淘汰落后产能工程

加快淘汰大气污染重点行业落后产能,落实淘汰任务,按期完成钢铁行业落后产能淘汰重点项目。按照国家、省、市要求,2015年底前,淘汰抚顺罕王直接还原铁有限公司的箱式烧结生产设备。

2. 非电燃煤锅炉除尘设施改造工程

2015101日国家新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全县所有10吨以上的非电燃煤锅炉完成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改造后烟尘排放浓度稳定达标。

3. 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

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有色、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三)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

1.配合市蓝天办做好煤改气、油改气以及天然气替代人工煤气工作,发展工业煤气、汽车燃气、民用燃气工程实现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稳定改善,打造惠及人民的民生工程和绿色工程。

2.黄标车、老旧车辆淘汰工作,按照市政府安排部署推进。

3.储油库、加油站及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程配合市蓝天办做好储油库、加油站及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程。改造后和新建加油站的油气回收设施要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要求。

(四)全面治理扬尘污染

1. 施工扬尘防治

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在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的土建工地和道路施工等,施工期间边界应设置高度2.5米以上的围挡;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其边界设置1.5米以上的围挡,其余设置1.8米以上的围挡,严禁敞开式作业;强化裸露土方覆盖、进出车辆冲洗、材料堆放遮盖、施工工地道路等环节管控,拆除工程要做到晒水抑尘;对管网施工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高空作业施工渣土集中袋装运至地面,不得抛撒,风力四级以上不得从事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同时作业处覆以防尘网。

2. 道路、交通运输扬尘污染治理

改变道路保洁作业方式。主干道和扬尘突出的道路逐步推行机械化高压冲刷方式清洗,确保抑尘效果,避免传统清扫方式造成扬尘污染,四级及四级以上的大风天气停止人工清扫作业;禁止焚烧树叶、枯草和垃圾。  

做好路面硬化和绿化。对各乡镇主要道路全部进行硬化和乔、灌、草立体绿化,并及时修复破损路面,杜绝出现破损及裸露泥路造成扬尘污染;下水道的清疏污泥要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

实施密闭运输。所有上路行驶的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必须实施密闭运输,特别要抓好散装物料、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运输装置改装工作。各相关单位要根据部门职责,严格执行路查制度,促进密闭运输工作有效开展。

3. 工业企业扬尘污染治理

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把住环保审批关口,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明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物料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对存放煤炭、煤矸石、建筑材料、水泥白灰、生产原料、泥土、铁粉、砂石、灰土等散状物料的堆场、货场采取防风抑尘措施;在储存、堆放过程中采取固定的围挡、篷布覆盖等全密闭措施;物料装卸过程采取封闭作业方式,并采取喷淋等防尘措施;进出车辆采取密闭运输措施;建立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保洁。

地板厂、炭厂扬尘污染治理。设置除尘设施,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围档,工地裸露地面采取软硬覆盖及实施洒水等措施。

(五)区域环境治理工程

1. 集中开展救兵炭厂污染治理工作

2017年底完成炭厂污染治理,实现规范化生产,区域空气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2016年底前,完成救兵小炭厂新区选址、土地调整及规划、项目论证相关手续办理及施工设计,新区建成后,实行区域化环评。新区未建成前,新建项目一律不办理任何相关手续,不提供任何具备生产的条件。对违反相关规定,为新建项目提供生产条件的部门,由该部门解决处理,予以取缔。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生产者,各部门按职责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原有炭厂治理工作实行逐步推进,分批治理,核心区、重点区炭厂从严整治。对未治理及治理后仍然存在污染排放的无手续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强制关停或搬迁,搬迁重新建设的炭厂按新建区项目要求办理。

2. 集中开展救兵地板厂污染治理工作

2017年底完成地板厂大气污染治理,并建设1处集中干燥窑,逐步实现地板厂规范化生产,区域空气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201511日起禁止私自新上地板干燥加工企业。2015年底前,完成救兵地板厂集中干燥窑的项目论证、工艺选择、相关手续办理及施工设计,2017年底前,完成集中干燥窑项目建设并投入使用。集中干燥窑未建成前,新建项目一律不办理任何相关手续,不提供任何具备生产的条件。对违反相关规定,为新建项目提供生产条件的部门,由该部门解决处理,予以取缔。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生产者,各部门按职责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原有地板厂实行市场引导,分步实施、逐步实现到彻底整治。对未治理及治理后仍然存在污染排放的无手续的违法企业,将依法取缔,强制关停或搬迁,搬迁重新建设的地板厂按新建区项目要求办理。治理改造后符合相关政策并实现达标排放的地板厂依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 严禁秸秆焚烧

要加大监管力度,抓好夏秋季节的禁烧监管工作,防止焚烧现象的发生。要建立完善秸秆收集、储运和综合利用体系,从源头上控制秸秆焚烧污染。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环保、法院、公安、城建、工商、林业、公安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共同开展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对不履行环保行政处罚义务,提请法院强制执行。经服、环保、城建、林业、交通、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在各职能部门加强监管的同时,将不定期地组织多部门参加联合执法行动,加大对违法施工单位的查处。

(二)加强排污监控和社会监督

进一步完善重点企业在线监控系统,对企业排污实施实时监控。强化舆论引导,鼓励公众关心、支持和参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对实施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曝光。

(三)实行环保限批,绿色信贷

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把住环保审批关,对大气污染严重的地区和行业实施环保限批。向金融、证券管理机构通报环境违法信息,对相关企业和项目实施信贷控制。

(四)建立联合执法衔接配合机制

加强环保部门与法院的配合,对于拒不拆除的锅炉,全部移送法院强制拆除;加强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的配合,对于符合拘留条件以及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全部移送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五)制定达标规划,严格绩效考核

将空气环境质量和蓝天工程项目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对部门、乡镇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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