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制度】本溪市公安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全面、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形式,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日常工作。
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应当将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其应对情况;
(三)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事项;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本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职责情况;
(六)本部门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七)录用人民警察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应当编制、公布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互联网上的公安政府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市政府信息查询中心(市档案馆);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九条 公安政府网站和政府信息查询中心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通过互联网报送系统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电子文档,在网站上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条 对于属于主动公开的重大政府信息,需要市公安局名义或本部门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市公安局办公室应当按照《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送交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及时向市政府信息查询中心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纸质文本;市政府信息查询中心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不得超过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公安局纪检督察部门、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
(四)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五)故意公开虚假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七)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或者变相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