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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办法】重庆市南川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3-08-12 11:00:07 来源:网友投稿

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4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重庆市南川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供大家参考。

【农业办法】重庆市南川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

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4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0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粮食安全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区农委、区商务局会同区编办、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国土房管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统计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食药监分局、农发行南川支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我区粮食安全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附件)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待市级部门制定的考核细化方案出台后,结合实际,制定我区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30日前印发。

第八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215日前报送区农委、区商务局,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一年度粮食安全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三)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确定抽查单位,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被抽查的单位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根据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430日前报区政府审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区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并交由区委组织部作为对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扬,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区农委、区商务局约谈该乡镇、街道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区政府领导约谈该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农委、区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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