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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法】重庆市綦江区融资性担保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推荐)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3-08-12 12:30:09 来源:网友投稿

融资性担保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区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办法】重庆市綦江区融资性担保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银行办法】重庆市綦江区融资性担保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推荐)



融资性担保发展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支持我区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担保发展资金”)是由区财政设立的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发展的风险补偿金和给予区内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费补贴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和以融资担保公司(含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外的其他增信金融机构)担保融资的区内中小微企业。

第四条  担保发展资金的核定、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我区经济发展战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的高效、安全、规范。

第二章  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  担保发展资金主要来源于整合各类中小微企业发展扶持资金、财政专项预算资金以及区属国有融资担保公司经营利润。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担保发展资金,监督担保发展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担保发展资金中的风险补偿金按区属国有融资担保公司上年度对区内企业担保融资在保余额的1%预算,由区属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按上年度净利润的 50%筹集,不足部分由区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担保费补贴资金以上年度实际发生的担保费补贴资金为基数预算,并根据执行情况调整。

第八条  担保发展资金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区金融办实行专户管理。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九条  担保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一)为区属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因向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而发生的代偿损失提供补偿;

(二)对区内中小微企业以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融资发生的担保费进行补贴。

融资担保公司获得的风险补偿金只能用于弥补融资担保损失。

第十条  担保发展资金主要支持方向为我区“四区一城”建设相关产业,按重点支持类和一般类划分。行业主管部门每年12月底前根据产业发展规划提出次年支持产业目录,区金融办汇总后在区级媒体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为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发生代偿后形成的损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使用担保发展资金进行风险补偿:

(一)发生担保代偿的企业属于本办法所支持的产业;

(二)发生担保代偿后,融资担保公司已依法完成追偿;

(三)担保业务未违反国家监管政策要求及业务审批规程。

第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金按每笔代偿项目实际损失的50%进行补偿,同一融资担保公司每年累计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该公司上年度对区内企业担保融资在保余额的1%

第十三条  符合担保发展资金支持产业的中小微企业以担保公司担保融资的,可申请担保费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重点支持类产业的融资担保费按担保融资额的2%补贴;

(二)一般类产业的融资担保费按担保融资额的1.5%补贴;

实际支付担保费率低于上述补贴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补贴。

担保贷款期限一年(不含)以上的担保项目,贷款期内按首年认定的产业类别计算补贴标准。企业上一年度按期还本付息的,可在本年按标准申请本年度担保费补贴。

第四章  申报材料和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区金融办负责担保风险补偿金和担保费补贴的审核、兑现。

第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申请担保风险补偿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綦江区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金申请表;

(二)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为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合同、反担保抵质押合同,担保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担保代偿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通知书、代偿资金凭证;

(五)代偿损失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写明与原件一致。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金以101日至次年930日为申报年度,融资担保公司申请担保风险补偿金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融资担保公司于每年101日至1031日期间向区金融办报送上一年度风险金补偿申请材料;

(二)区金融办对融资担保公司提出的补偿申请进行初审并报区财政局会审。

(三)区金融办与区财政局审定补偿金额后,区金融办于每年1210日前向融资担保公司反馈审核结果,并于每年1231日前在资金专户中直接拨付给融资担保公司。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融资担保费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綦江区中小微企业担保费补贴申请表;

(二)融资合同、融资担保合同及担保费缴纳凭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报审核单位确认;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八条  担保费补贴以每月为一个申报周期,企业申请融资担保费补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于每月1日至10日期间向区金融办报送上月担保费补贴申请材料;

(二)区金融办对企业提出的补偿申请进行初审后分别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于10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审核结果并于每月底前办理兑付。

第十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和企业对担保风险补偿金或担保费补贴审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反馈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向区金融办书面申请复核并提供佐证资料,区金融办于接到复核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企业改变担保融资资金用途的,取消担保费补贴资格,并追回已取得的担保费补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担保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测、绩效评价等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虚构融资事实套取担保费补贴的,已取得的担保费补贴予以追回,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区内中小微企业指注册地与主要经营业务均在綦江区的中小微企业。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2015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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