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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方案】马鞍山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3-08-12 15:50:05 来源:网友投稿

马鞍山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方案】马鞍山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卫生方案】马鞍山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马鞍山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

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8号)和《马鞍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马政〔2015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1.总体要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2.主要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到2025年,全市乡村医生总体具备医药卫生类中专及以上学历,50%以上的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年龄、学历、执业资格结构更加合理,合理待遇得到切实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健全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3.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4.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各县区、开发园区要综合考虑辖区人口状况、医疗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每个村卫生室至少要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村卫生室实有人员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原则上不得新进人员。

5.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乡村医生准入管理,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6.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逐步将乡村医生纳入执业监管信息系统。推进县、乡、村一体化管理。

7.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的原则,会同财政等部门,统一组织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乡镇卫生院要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执行基本药物制度,遵守基本医保规定,乡村医生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8.完善乡村医生退出制度。各县区、开发园区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乡村医生考核退出、到龄退出、违法违纪退出机制。对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的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重要依据。对出现严重医德医风问题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乡村医生,依法暂扣或吊销其执业资格证。各县区、开发园区要制定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办法,积极探索村卫生室富余人员退出机制。

三、强化乡村医生培养培训

9.加强继续教育。市、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要求,制定乡村医生教育和培养规划,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和培养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县区、开发园区自行制定)。

10.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

11.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各县区、开发园区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各县区、开发园区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12.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各县区、开发园区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学(卫生)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通过“三支一扶”等渠道公开招录高等医学(卫生)院校毕业生补充乡村医生队伍,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享受“三支一扶”计划相关政策待遇。“三支一扶”期满考核合格后,乡镇卫生院可按规定在编制内办理招聘手续,继续用于乡村医生岗位,实行“院派院管”。

四、创新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13.开展契约式服务。各县区、开发园区要结合实际,探索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根据县区、开发园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各县区、开发园区2015年至少选择1个乡镇开展签约服务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后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加大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14.落实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执行,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五、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15.切实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切实落实村卫生室药品零差率补助、一般诊疗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运行经费等补偿政策。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在2014年和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各县区、开发园区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对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等地的乡村医生,县区、开发园区财政要适当增加补助。

16.规范经费拨付和监管方式。规范村卫生室账户开设和核算运行,加强财政补助经费和医保补偿资金的使用监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运行补助经费实行“按季预拨、打卡发放、考核结算”,由县区、开发园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村卫生室账户。一般诊疗费医保报销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季拨付到村卫生室账户,年终结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一般诊疗费由村卫生室负责人根据乡村医生实际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分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监管。

17.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开发园区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具有乡村医生资质、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0年以上、到龄从村卫生室退出的乡村医生,落实每月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照3:7的比例分别承担。对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年限或退出年龄达不到上述条件的,可由各县区、开发园区根据财力情况,制定具体办法,适当给予补助,补助水平不得超过上述符合条件到龄退出的乡村医生。

六、优化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18.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各县区、开发园区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加快信息化建设,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

19.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20.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可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七、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21.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区、开发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各县区、开发园区要在20157月底前制订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医改办、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备案。

22.落实资金投入。各县区、开发园区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各开发园区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解决。

23.开展督导检查。各县区、开发园区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各县区、开发园区和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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