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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意见】滁州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3-08-12 19:20:08 来源:网友投稿

滁州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加强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我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滁州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滁州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滁州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

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加强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我市社会救助总体水平,根据民政部等6部委《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13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统领,按照“保基本、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工作方针,建立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为配套,与特殊困难群体救助相衔接,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社会救助网络,努力让困难群众不为饥寒所迫、不为灾害所急、不为大病所困、不为住房所难、不为失业所忧,不断提高和改善困难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开创社会救助工作新局面。

我市社会救助工作要坚持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依法施救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

二、加强基本生活救助

(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依据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等基本条件,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居民家庭实施低保救助。严格按照居民家庭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核实并进行民主评议、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审批等工作程序,做好审核和审批结果公示,坚持长期末端公示,做好低保对象认定、动态管理、工作监管和制度衔接等各项工作。

1. 继续完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适时提高保障标准,重点加大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力度,逐步缩小城乡保障差距。(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滁州调查队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2. 进一步加大分类救助力度。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70周岁及以上老人、未成年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本人等“A类”人员,可增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对低保对象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三级以下残疾人、就读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子女未成年的单亲家庭中带子女生活的父(母)等“B类”人员,可增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残联及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3. 加强对困难家庭重度残疾人的保障力度。家庭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申请并提供当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及残疾证,并报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单独立户,符合条件的,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特困人员供养

1. 提升供养水平。健全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财政状况等指标,适时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确保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2. 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完善特困人员供养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加大公示力度,供养资金及时发放;建立健全特困人员档案,做到专人管理,一人一档,实现管理信息化;严格实行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掌握辖区居民生活情况,主动为符合条件人员依法办理供养。(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3. 做好配合衔接。做好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衔接工作;落实特困人员的疾病治疗、住房保障等;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和重病儿童生活救助制度。(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土房产局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4. 加强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加强社会(儿童)福利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托底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不断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有条件的社会福利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设置专护区,优先保障政府供养对象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集中养护需求。(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受灾人员救助。建立市、县两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制定《滁州市防灾减灾“十三五”规划》、修订完善《滁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救灾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后重建相衔接的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确保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住所、有病及时诊治。完善救灾资金分配和管理制度,确保公平、公正、透明。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农村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五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可按规定申请政府补助。

1. 摸清受灾困难群众的底数。灾情发生后,民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深入基层,逐村逐户开展灾情调查,了解受灾群众的生活情况,摸清冬春需政府救助灾民的数量及困难程度,建立《因灾生活救助人口台账》、《因灾倒损住房户台账》、《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和《因灾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帐》,做到情况明、类别清、对象准。(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及各县、市、区政府人民配合)

2. 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对因灾造成吃饭、穿衣、取暖、就医等生活困难且无自救能力的困难群众,特别是居住在农村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重灾户,民政部门要根据受灾情况,及时申请救灾资金和实施灾民救助及冬春生活救助。(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3. 严格审批程序。灾民救助名单和救助款物数量要严格实行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张榜公示及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备案和逐级汇总上报等程序。(由市民政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4. 加强救灾款物管理。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及时发放救灾款物。可直接下拨救灾款,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或由受灾地区民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统一置备粮食、衣被等物资,直接发放到灾民手中。(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完善各类专项救助

(一)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低收入重病患者、符合规定的因病支出性贫困家庭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1. 做好困难居民医保、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减免救助,保证困难居民参保参合率100%。实现医疗救助与居民医保、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的政策衔接。开展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服务,取消特困供养人员和城乡低保户的救助门槛。(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2. 逐步提高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比例。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在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报销及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等各项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在医疗救助封顶线范围内,对合规部分按照不低于70%给予救助。(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教育救助。完善在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就学资助政策体系。

1. 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家庭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做好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落实管理工作,做好当年考入大学困难学生救助工作及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和免学费工作,研究学前教育救助办法,保证困难家庭学生救助率100%,逐步加大投入,提高教育救助标准。(由市教育体育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2. 对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可由监护人提出申请,民政部门或福利机构出具证明,就近安排入学;对于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给予资助;对于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孤儿,继续享受相应政策;对于孤残儿童,要安排到普通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由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残联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住房救助。加大资金投入和用地供应,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制度,通过实物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救助,确保困难家庭住房救助率100%

1. 住房困难认定标准和救助标准按照我市现行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执行,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及财力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由市国土房产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2.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五保户、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其他困难户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由市规划建设委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3. 在住房救助认定、审批和管理中引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认定管理方面发挥作用。(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房产局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就业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给予就业创业救助。

1.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确保该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由市人社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2. 实行“低保渐退制度”。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获得稳定收入且不再符合条件的低保户家庭,可继续给予6个月的低保救助。(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一)临时救助。全面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逐步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和水平,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建立稳定的临时救助资金渠道和临时应急救助快速响应机制,将临时救助作为社会救助的重要补充。

1.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2.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安排临时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临时救助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具体救助细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困难群众实际需要制定。(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3. 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建立“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将救助对象扩展到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流动人口、非低保对象等全体有“急难”的群众,及时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的“急难”问题。(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4. 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加强救助网络建设,健全完善救助管理信息员(联络员)制度和常态化联动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和掌握本辖区流入流出的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加强监管、早期预防和干预,根据其意愿实施有效救助;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制度合力,消除救助盲区。(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疾病应急救助。建立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给予救助。研究制定疾病应急救助的标准和急救规范,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疾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建立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统筹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受理、认定、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慈善公益组织和团体要积极做好相关社会救助工作。

(二)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机制。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大厅窗口,或依托政府综合政务服务大厅(社区服务中心),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性服务平台,统一受理和转办救助申请,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协同办理机制,制定转办工作流程,明确工作标准和工作时限,落实部门责任,实现快速分办处置,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救助申请。

(三)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市、县两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建设,通过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落实工作人员,设置办公场所,配备办公设施,落实工作经费。继续探索和完善分类别、跨部门、多层次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强业务培训,细化核对内容,规范核对程序,为科学施救提供依据。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及时将相关救助的基本信息反馈民政部门,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为开展救助工作提供全面完整的信息支持。

(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依托慈善公益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和社会团体,鼓励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项目帮扶、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慈善公益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救助工作。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慈善组织网络,加强公益宣传,广泛开展慈善救助,使贫困群体的受助面不断扩大。

(五)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要公开救助条件、标准、程序以及受助对象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落实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社会救助阳光透明、公平公正、依法规范。

201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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