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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制度】清远市水务局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全文)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3-08-13 11:20:03 来源:网友投稿

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制度】清远市水务局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全文),供大家参考。

【水利制度】清远市水务局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全文)


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清府办〔2012116),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活动。

第三条  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和严格依法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条  申请公开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公开信息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包括下列信息:

(一)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发布的信息;

() 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 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五)内部政府信息及政府内部公文

(六)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七)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申请人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申请的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

申请人可以选择下述三种形式提出

(一)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局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二)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清远市水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三)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局网站下载填写电子版《清远市水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受理申请机构将通过电子邮件告知申请人信息,或者在相应网站公告栏目中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第八条  清远市水务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局办公室;办公地址:清远市新城鹿鸣路八号之9;联系电话:0763-3362925;传真号码:0763-3369326;电子邮件:qysw3362925@163.com;邮政编码:511518

第九条  局办公室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要件不完整、内容不具体或者没有按要求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待申请人补齐后再予以受理。

第十条  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或需要征求其它部门意见的,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一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

(二)办公室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和各科室(单位)职责分工确定主办科室(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送主办科室(单位)办理。

(三)主办科室(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提出处理意见,形成答复件,经主办科室(单位)的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公开内容涉及多个科室(单位)业务的,主办科室(单位)将答复意见报办公室汇总,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送领导签发,书面答复申请人。

(四)在处理内容比较敏感、答复难度较大、社会效应预期复杂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由主办科室(单位)会法规科研究如何答复,有效规避后续法律风险。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需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的,自局办公室向申请人发出补正申请之日起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申请之日止的期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六)经上述程序审批后的答复件,应当尽快答复申请人。其中,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二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主办科室(单位)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方式和途径;

(二)符合依申请公开条件的,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开;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的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三条  主办科室(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而经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对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再答复,但应于申请人第一次重复申请时书面告知其不再答复的理由,提示其今后遇有重复申请时不再答复和告知。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申请人收取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免除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应当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年度统计汇总,统计汇总情况列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开。

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已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件(含受理、审查、处理、领导批示、答复等有关记录的底稿等)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备查。

第十七条  上级规定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局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局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申请人认为本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本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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