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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方案】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方案(完整文档)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3-08-14 08:30:08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辽宁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意见(试行)》(辽委发〔2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方案】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方案(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财政方案】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方案(完整文档)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

理工作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辽宁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意见(试行)》(辽委发〔201619号)和《关于全市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营政办发〔201631号)精神,结合审计重点问题整改,经2017320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核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保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税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以上月工资总额(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作为缴费基数,企业缴费基数不低于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实施减免等优惠政策,已实施的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二、依法实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实现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保尽保

用人单位要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实行“五证合一”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信息,确保社会保险全覆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核实排查未进行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并督促其限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同时应将有关信息及时传递给地税部门。对于用人单位拒绝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及主管人员进行处罚。

三、鼓励引导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全民参保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切实把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宣传到位、落实到位,鼓励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含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人员,无缴费能力企业未解除劳动关系、未再到其他企业或单位就业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人员)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做为缴费基数。从201771日起,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补缴中断期间养老保险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201771日后仍欠费人员将按参保身份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参保和享受退休待遇。探索试行“助保贷款”,积极主动帮助生活困难、无能力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继续参保。

四、监督企业依法参加各类社会保险,杜绝选择性参保

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参保企业的参保情况,并监督企业向本企业职工公示参保险种、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等情况。要加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信息沟通,做好用人单位参保信息比对工作,确保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各类社会保险,杜绝选择性参保和损害职工合法权益事情发生。对审计发现的企业选择性参保问题要认真进行核实,并整改落实到位。地税与社保经办机构要充分发挥稽核功能,建立“双查双核”机制,堵塞费源漏洞。

五、全面增强企业及其法人参保意识

不依法依规全员足额缴费的企业,不得申请享受国家、省、市的各项补贴以及重大项目的竞标、政府采购、银行授信等优惠政策;已经享受的,要按程序予以取消。对已发生欠费企业,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欠费清缴工作力度。要对企业适时开展专项稽查,对被举报投诉企业进行重点稽查。对故意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员以及恶意欠费的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存在问题的企业将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依法依规参保缴费,严把社会保险入口关

各县(市)区超出国家和省政策规定自行出台的地方参保扩面政策应立即停止执行,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企业职工参保手续时要严格核实用工合同、本人档案、工资明细等相关材料,发现伪造用工合同、涂改本人档案、伪造工资明细等相关材料的,不予办理个人参保缴费。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条件的,从登记的次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采取趸缴的方式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若参保人员提供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据要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须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七、严格退休审核审批,严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关

要建立健全退休审批机制,建立审核、审批、公示制度。企业要及时为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档案保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对未来3年内拟退休职工档案进行预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因企业原因造成职工档案丢失,影响职工不能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由职工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解决和落实相关待遇;因企业原因延迟申报退休的,延迟期间退休待遇由企业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补发。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退休政策,加大对提前退休人员资格的审核力度。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病退)人员必须在二级以上医院组织鉴定,对鉴定全过程进行监控。鉴定过程全程屏蔽,在诊室和机能检查区设置屏蔽器,防止利用手机作弊。用身份证识别仪核实确认,防止冒名顶替。在化验、影像等机能检查环节用编号或字母代替患者姓名参检。对通过体检人员聘请异地专家进行复核并面向社会公示,确保最后结论公平、公正、公开。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申请退休人员的参保资格、缴费情况、退休条件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人员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再次进行复核并审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对有争议的问题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研究后处理。要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对通过审核、审批人员情况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要专人受理并向举报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八、严格核查服刑人员信息,防止违规领取待遇现象发生

发现领取待遇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的,应立即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可以按照服刑前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领取待遇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在享受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遗属享受相应待遇。领取待遇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司法部门信息比对,经比对发现疑似领取待遇人员在押信息的要立即停发养老金,并对其信息进行进一步核实;经核实疑似信息不正确的要立即恢复其养老金的发放,对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经核实疑似信息正确的,要核实其在押期间已经发放的养老金金额,并予以追回。在押参保人员在押期间应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经核实在押期间已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返还其全部个人缴费。

九、完善领取待遇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机制,防止出现死亡冒领养老金问题

严格按照《关于建立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722号)要求,落实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民政、司法、工商等部门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机制,有效防止冒领养老金问题的发生。要通过完善社区上报、部门协查、异地协查机制及提高认证技术手段,进一步做好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要按月开展数据比对,及时发现死亡未申报人员信息。对于未通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领取待遇人员,要立即停发养老金。对于通过信息数据比对发现的疑似死亡冒领人员信息,也要暂停发放养老金,并立即予以核实,待核实后予以处理。

十、加强各经办机构间协调,解决重复领取待遇问题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开展跨地域、跨险种之间参保信息比对,对企业养老保险之间存在重复参保关系的,要按规定实行账户合并或退回;对与其他险种之间重复的,可以保留参保关系。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除了享受企业职工遗属待遇的人员可以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外,要本着享受待遇唯一性原则进行清理。从201711日起,允许享受待遇人员自行选择领取其中一份养老保险待遇,重复期间发放的养老金由取消发放待遇的机构负责追回。

十一、完善内控机制,堵塞管理漏洞

积极发挥基金监管部门作用,利用监督软件系统进行非现场监督,根据预警情况适时开展现场监督,建全监督举报系统。定期开展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情况专项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养老保险业务部门和重点经办环节的监督,重点防止出现违规办理扩面和退休现象的发生。要严格执行业务财务对账制度,要按月对财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的领取待遇人员养老金发放明细进行复核,保证养老金发放的数据信息准确无误。

十二、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惩戒力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责任追究制度。对企业和个人在办理参保、退休当中有欺诈行为的,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察;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工作人员在办理参保、退休、待遇发放当中有违规行为的,要按照谁审核、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特别是(辽委发﹝201619号)文件下发后仍有违规的要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罚。

十三、多措并举,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政府切实履行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责任,在基本养老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加大财政投入,优先安排基本养老金支出,通过压缩其他一般性财政支出,减持国有股份,增加财政补助等多种方式,及时筹措资金补足当期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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