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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方案】临桂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3-08-15 09:50:05 来源:网友投稿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桂政办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临桂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民政方案】临桂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5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使用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等规范文本的通知》(桂民办发〔2015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补贴对象范围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临桂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临桂区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和二级(以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三)有下列情况的不列入补贴对象范围:

1.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人员类别:一是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二是纳入特困供养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三是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人;四是领取老年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的残疾人;五是领取因公致残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的残疾人;六是领取离休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的残疾人。

2.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人员类别:一是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二是纳入特困供养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三是领取老年福利性护理补贴(津贴)的残疾人;四是领取因公致残福利性护理补贴(津贴)的残疾人;五是领取离休等福利性护理补贴(津贴)的残疾人。

三、补贴标准和发放形式

(一)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分别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

(二)发放形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均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补贴对象指定账户,实行按月发放。

四、补贴办理程序

(一)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残疾人持第二代残疾证、户口本、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好的《广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者《广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1份;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没有办理身份证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复印件1份);

3.本人户口复印件1份和户口本首页复印件1份;

4.本人残疾证复印件1份改为本人残疾证中持证人像页1份和评定残疾等级页1份;

5.本人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农村合作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本人因特殊原因未办理银行存折或卡的,可以提供监护人的银行存折或卡);

6.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不属于本人的,还应提交“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银行存折(银行卡)使用说明书”1份;

7.审核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申请人的材料是否齐全,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是否属低保对象等。乡(镇)人民政府每月10日前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在其补贴申请表人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区残联组织审核;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面告知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每月10日前将初审合格材料及退出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名单报区残联组织审核。

(三)审查。区残联组织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申请人是否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残疾人证号码、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等信息。对申请材料属实的,在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送区民政局审定;对申请材料不属实的,区残联组织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区残联组织每月15日前将审查合格材料及退出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名单报区民政局审定。

(四)审定。区民政局收到区残联组织转送的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区民政局纳入补贴对象范围,并从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区民政局每月30日前,通过银行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指定账户。

五、工作步聚及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1615日至112日)。

制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编制预算,制定相关表、册,编制宣传资料。

第二阶段:宣传动员阶段(2016113日至122日)。

1.召开全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会议。

2.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组织编印各种宣传资料,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栏等媒体,全方位宣传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

3.各乡(镇)负责人及专职人员走村入户开展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16123日至325日)。

1.123日至310日前,乡(镇)受理申请和初审并做好录入;

2.311日至320日前,区残联组织审核;

3.325日前,区民政局审定,并造册发放201613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残疾人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的具体体现。各乡(镇)、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强化工作责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落到实处。区民政局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作用,负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区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相关审核工作。区财政局应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确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顺利实施。各乡(镇)要及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熟悉和掌握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人员的基本情况,严格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要求。

(三)加强监督检查。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组织定期复核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并每季度在相关村民(居民)委员会所地公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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