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采矿权管理办法一、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省厅批复的年度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采矿权出让计划,在现场踏查的基础上,以正式文件申请拟设采矿权和划定矿区范围,要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办法】牡丹江市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采矿权管理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
土矿采矿权管理办法
一、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省厅批复的年度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采矿权出让计划,在现场踏查的基础上,以正式文件申请拟设采矿权和划定矿区范围,要说明拟设采矿权是否符合(黑国土资发[2008]17号)文件要求,经审查同意后,县(市)国土资源局按市局批复的要求进行现场调查,并形成主管局长、现场调查人员签字和盖有公章的现场调查报告,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市国土资源局相关科室对现场调查报告进行会签。同意的下达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不同意的相关科室要说明原因。
三、县(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划定矿区范围内资源储量进行核实,并形成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对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进行评审、备案。
四、县(市)国土资源局聘请有资质的单位根据相关资料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评审、备案。
五、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聘请有资质的部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复。
六、县(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形成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七、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等资料,召开相关科室会议,确定是否同意出让采矿权,同意出让的下达出让委托书,县(市)国土资源局按有关程序组织出让。
八、县(市)国土资源局在采矿权出让前,须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会议要明确出让方式、起始价、增价方式和幅度、竞买保证金和报价规则等内容。
九、采矿权申请登记资料清单如下:
1、采矿权申请登记审批责任表;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3、矿区地理位置示意图;
4、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矿山矿产资源情况简介;
6、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7、矿区范围图,矿产资源储量计算图;
8、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9、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10、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证复印件;
1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备案文件;
12、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
13、采矿权出让相关材料(出让委托、会议纪要、公告、竞买申请、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竞买保证金收据、采矿权价款、使用费收据复印件等);
14、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及批复;
15、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合同及保证金收据;
16、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意见;
17、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证明;
18、属地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19、建设用地意见;
20、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资料。
延续、转让、变更、注销采矿权的,按《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采矿登记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48号)组件,经县(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办理采矿权相关登记手续。
生产实心砖、空心砖需用粘土矿的,需提供属地建设部门或墙改办意见;申请河道采砂采矿权的,执行牡丹江市河道采砂采矿权审批登记所需资料的通知(牡国土资发[2010]65号)。
十、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原牡国土资发[2008]12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