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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让胡路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3-08-15 18:50:04 来源:网友投稿

让胡路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让胡路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让胡路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让胡路区行政事业单位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省、市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让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属国家所有。各单位依法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后,享有占有、使用权,但不能随意处置固定资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及分类

第三条 固定资产标准。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一类为房屋及构筑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围墙、采暖设施、烟囱、道路、库、停车场、收费站等。

二类为通用设备,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等。

三类为专用设备,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安全部门的技侦设备、质检部门的检测设备、水利部门的水质检测仪等。

四类为文物和陈列品,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文物和陈列品,如古物、字画、纪念品等。

五类为图书档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图书馆(室)、阅览室、档案馆等贮藏的图书、期刊、资料、档案等。

六类为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各种家具、被服装具、特种用途动植物等。如办公桌椅、食堂炊事机械、名贵树木花卉等。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

第五条 坚持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同时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具体配置标准根据《大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庆财行资〔20145号)和庆财行资〔20159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及管理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公有房产的损失和盘亏要加强管理,由单位出具报告,说明损失及盘亏原因(意外损失、盘亏要提供公安消防、安全等部门的证明),经办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账务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验收

第十三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要及时由验收人验收,对购置的设备要检验设备的质量、性能等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对需要安装调试的设备,在安装调试合格后验收;对土建竣工的工程项目,在决算和工程审计后及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构建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等要在购置后两周内,到主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财务人员依据验收单和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新建、购置公有房产的,应当在竣工验收或接受房产后30日内,向房产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办理完房屋所有权登记后30日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按规定办理资产入账手续,杜绝账外房产。

第十五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财会人员要及时清理在建工程和应收账款,避免固定资产长期不入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 根据《大庆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是指单位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调拨、转让、出售、报废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由处置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提出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区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后,按要求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附相关材料,报区财政局履行处置程序。

第十八条 资产调拨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调拨,经区常务副区长审批后,由本部门填报《固定资产调拨单》,到区财政办理调拨手续。

(二)因隶属关系变更等原因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由交接资产的双方共同对移交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清查资产的盘盈、盘亏、待报废及损失的原因,分清责任。在此基础上填写资产交接书,双方移(接)交人、领导签字后,到区财政办理资产调拨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以出售、转让等方式进行资产处置的,由行政事业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应按有关规定报区财政局备案。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条 以报废等方式进行资产处置的,由行政事业单位填制报废明细表,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账面价值、购置日期、规格等内容,报区财政局审核后,进行公开处置。

(一)报废汽车的,须提交机动车行驶证和定编影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报废房产的,须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房屋建筑物拆除批复文件、补偿协议、新建项目立项文件,以及拟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报废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须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四)报废单台(件)原始价值在30万元以上设备的,应由主管部门技术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对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并由鉴定小组出具鉴定材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当年取得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缴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由区财政局按规定统一缴入国库,支出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章 房屋资产出租

第二十二条 根据《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141号)和《大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出租等经营使用管理的通知》(庆财行资〔20158号)文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履行出租审批。行政事业单位确需对外出租公有房产的,须提出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区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后,附相关材料,报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租。

第二十四条 确定招租底价。由房产出租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租房产招租底价进行评估,确定招租底价,招租底价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第二十五条 按政策组织招租。对出租房产面积小于(含)100平方米的,应当进行公告,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承租意向人,成交价格不得低于评估机构出具的招租底价。对出租房产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招租底价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公开招租未成交的房产,降低原招租底价的10%后重新公开招租。

第二十六条 依法签订合同。招租结束后,出租单位应与承租意向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由法制办审核,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租赁合同应使用统一规范文本。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收缴和监管。公有房产收入专项用于房产等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维修和养护、新增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购置、资产管理经费等其他用途。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九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让胡路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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