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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办法】平山县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范文精选】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3-08-16 14:20:03 来源:网友投稿

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本县参保职工意外伤害医疗,根据《平山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参加基本医保的城镇职工作为被保险人,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保办法】平山县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医保办法】平山县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范文精选】



城镇职工意外伤害

保险


第一条 为保障本县参保职工意外伤害医疗,根据《平山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参加基本医保的城镇职工作为被保险人,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作为投保人,向作为保险人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保险人按规定赔付。

第三条 意外伤害是指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意外伤害主要包括:车祸、中毒、锐(钝)器伤、灼烫、冻伤、雷击、触电、酸碱等液体伤害、野兽或家禽袭击(注射疫苗除外)、碰撞伤、撞击伤、跌倒、坠落伤、坍塌、淹溺、火灾、辐射、爆炸等情形。

第四条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年度按医疗保险年度计算(上年1226日至当年1225日)。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后,报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由投保人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中提取向保险人缴纳。

第五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含意外伤害的后续治疗)住院,应按规定备案。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未及时备案造成损失的,由协议医疗机构承担。

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或外地安置和常驻外地人员在异地医疗机构住院,经保险人认定,符合意外伤害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相关规定赔付。被保险人因违法、故意、从事高风险运动而造成的意外伤害除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依法应由第三方赔付的除外。

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保险人按《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令)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被保险人由基本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支付医疗费两项合计的年度限额,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度支付限额,其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由投保人支付,属于意外伤害保险支付范围的,由保险人支付。超过基本医保年度支付限额部分,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赔付,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由保险人按大病保险的支付办法赔付。

第八条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发生有关意外伤害保险争议时,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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