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公文范文> 正文

【府办方案】滦南县职业卫生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推荐)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3-08-16 19:00:10 来源:网友投稿

职业卫生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我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办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方案】滦南县职业卫生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府办方案】滦南县职业卫生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推荐)



职业卫生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办字〔20121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43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相统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督、行业自律、职工参与、社会监督的体制和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突出职业危害治理工作重点,抓好点面结合,夯实职业健康基础工作,逐步提高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水平。

二、目标要求

按照“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管职业卫生”的原则,把职业卫生工作与安全生产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切实履行职业卫生工作职责。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管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到位。加大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管力度,确保负有职业病防治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合力监管。加强职业病危害社会监督,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防护知识,力争达到全覆盖。强化职业病危害执法监察工作,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三、主要任务

1.开展职业卫生情况调查。掌握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的门类、分布和主要职业危害,分析职业卫生服务需求,建立辖区内用人单位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档案,为指导辖区职业卫生工作、制定职业卫生服务计划提供科学依据。具体调查内容为:单位名称、经济类型、行业分类;主要设备、主要产品及主要原辅材料的理化特性、产量、年消耗量、主要生产工艺过程;职工人数、生产工人数或作业人数、生产或作业人员组成(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接触人数、职业病发病情况;27项职业病防治管理保障措施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职工9项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开展情况,包括职业卫生组织管理、既往开展职业卫生工作情况,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职业健康监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评价等;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配置使用情况;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体系和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等。

2.开展有害因素监测与备案、职业危害告知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针对不同企事业单位类别,按照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的原则,对作业场所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要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一人一档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用人单位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尚未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可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测;用人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并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告知作业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各相关单位要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现状评价,及时到县安监部门备案,落实好职业卫生问题隐患整改和备案工作。

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在醒目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放射防护注意事项、醒目的工作状态指示灯,灯箱处设警示语句,配备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受检者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从事放射工作的医务人员要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严格放射诊疗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准入,确保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为放射影像专业技术人员。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医疗职业道德和放射诊疗业务知识培训,使放射诊疗人员熟练放射业务知识,依法开展放射工作,确保放射诊疗工作规范有序。

3.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定期利用报纸、宣传单、电视、广播,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在公共场所的科普宣传栏举办职业卫生科普专栏,适时进行针对性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劳动者自觉增强职业危害防护意识。积极组织职业卫生工作人员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班。增派相关人员到上级进行相关培训工作。定期组织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卫生相关知识及法规、标准的宣传教育;定期展出职业卫生相关知识宣传栏;印制和发放职业卫生相关知识宣传资料;督促用人单位定期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4.完善职业卫生监督体系。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报相关部门审核。对已投产的项目,按照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进行分类管理。重点监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尤其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事业单位,督促落实好相关人员的健康监护、防护设施、作业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卫生要求。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采取以教育为主的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于一些经限期整改,仍未达到卫生要求或拒不整改的单位,采取措施依法从重处罚,必要时进行媒体曝光或关停。

四、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201610月-11月)。各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要求,落实责任,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召开动员会议,全面安排部署。

2.自查整改阶段(201611月-20171月)。各相关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检测、评价,在加强个体防护、改进生产工艺、调整生产布局、完善防护设备设施等方面采取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对查出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促进整改到位,有效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县安监部门要加强与用人单位对接,认真做好全程服务、指导工作,帮助协调解决困难,及时掌握进展情况,推进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其他主管单位要积极与相关单位对接,加强协调,督促指导,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3.检查执法阶段(20172月-3月)。各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相关力量和专家对专项整治的企事业单位自查自改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整改意见,对不符合法规标准的企业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对企业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督促。在此期间,县安监部门要组织督查组,对各镇、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专项整治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4.总结验收阶段(20174月)。县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前一阶段提出的整改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验收。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给予停产整顿。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又整改无望的企业要依法实施关闭。

五、职责分工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职业病防治工作,主要负责辖区内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情况、基本信息的收集报告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度和技术措施,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受理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职业病危害事故举报;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检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医疗机构放射卫生检测、评价(乙级)等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救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并按规定上报;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病人救治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和举报受理工作;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医疗救治和调查处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和实施劳动合同;督促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法规情况,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做好患职业病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依据职业诊断结果,做好患职业病职工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工作,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以及涉及患职业病职工社会保障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和举报受理工作;负责女工及未成年工保护工作,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以及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实施职业卫生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术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直管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将职业卫生工作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职业病危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参与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卫生工作;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职业病防治产业发展;协同相关部门指导工业企业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工业重大职业卫生技术改造项目、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配合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按职责分工参与职业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科技部门:负责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职业病防治领域关键技术攻关;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相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发、推广和应用;推动职业病防治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配合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参与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监理单位技术人员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参与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商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技术引进、设备进口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技术进行监督检查;参与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相关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参与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病危害。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对违反职业卫生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关闭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教育部门:负责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教育工作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学校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学校开展职业病防治教育,并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加强职业卫生学科建设,发展职业卫生教育;加快培养职业卫生相关专业人才;配合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参与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符合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医疗、生活等方面的救助;配合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参与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司法部门:负责司法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将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防治法律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参与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将职业病防治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组织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参与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财政部门:加大职业病防治投入,支持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增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能力。

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对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宣传部门:组织、指导、协调新闻、文化、出版等部门做好职业卫生方针政策、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提高全民的职业卫生素质和意识;将职业卫生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单位配合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根据授权及时发布职业卫生重大政策和职业病危害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对移交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职责;依法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并对事故调查行为、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察院:依法介入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职业病危害事故中涉嫌渎职职务犯罪案件,依法立案查处;对职业病危害事故涉嫌犯罪的责任人依法批捕、起诉。

其他有关部门:公安、环保、质监、水务、农牧、国土、林业、粮食等部门,负责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参与有关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职业卫生能力建设和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工作体系、机制,完善并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履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发现用人单位实在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由责任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要积极配合。

2.加大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为落实接害职工培训、作业场所不符合规范要求、未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或现状评价、未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未设置或有效运行防护设施、未配备和使用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未履行健康监护责任、已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为保障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合法权益以及阻挠抗拒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3.加大问责力度。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区,视情节轻重,按照监管职责,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未完成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任务的镇及有关部门,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用人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的,对相关镇、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人,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4.将职业卫生工作作为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的重要内容。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河北省安全生产“黑名单”,并按照相关制度实施管理:

已列入国家级“黑名单”管理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瞒报、谎报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逾期不履行事故行政处罚决定的;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经负有职业卫生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的;

存在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经负有职业卫生监管监察职责部门指出或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或不积极整改落实的;

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经负有社会保险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责令其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的;

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工施工等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年内2次被列入市级“黑名单”管理的;

诚信等级由A级或B级直接将为D级的;

存在其他抗拒、妨害职业卫生执法监察行为或其他严重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

5.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要逐步建立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长效管理机制,充分掌握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重点从制度、体制和机制入手,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不断强化监督管理,努力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同时,充实完善并落实企业职业病危害危险源管控制度,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职业病危害危险源管控制度,每月进行自查并填写职业卫生自查与整改一览表,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自查和整改工作,对排查出的职业病危害危险源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全面治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

推荐访问:滦南县 防治 卫生 【府办方案】滦南县职业卫生防治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