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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办法】青龙满族自治县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招聘及调动管理办法试行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3-08-17 08:40:08 来源:网友投稿

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招聘及调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优化卫生队伍结构,打造一支医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医护人员队伍,促进卫生资源均衡发展,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卫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办法】青龙满族自治县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招聘及调动管理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卫生办法】青龙满族自治县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招聘及调动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

招聘及调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优化卫生队伍结构,打造一支医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医护人员队伍,促进卫生资源均衡发展,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913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招聘管理办法

(一)为保障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持续、健康、稳定、快速发展,需要补充人员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卫生系统空编情况,向县编委办提出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用编申请,经批准后纳入全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

(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年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减员、结构性缺编等情况与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编委办共同研究制定招聘方案,报请县政府审批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

(三)招聘工作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组织实施,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形式进行。

(四)公开招聘由相关部门全程监督。

(五)招录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制度,合同管理,三年不准调离招聘岗位、五年内不得调到县城或县外工作。

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人员调动原则上每半年集中研究一次,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1.所有调动必须在编制限额内;

2.人员调动必须保证人员身份和单位性质、经费来源相符,严禁将财政性资金定额补助事业单位人员调入财政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受党政纪处分期间的不得调动;

4.在本岗位出现医疗事故未满2年的不得调动;

5.按有关政策规定不宜调动的不得调动。

(二)调动程序

1乡镇卫生院之间调动:

1)根据工作需要单位或本人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书面申请,调出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2)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县编制部门申请使用编制;

3)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上会研究,办理调动手续;

4)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5)调入单位入编。

2.县直医疗卫生单位之间调动:

1)单位或本人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书面申请,调出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2)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县编制部门申请使用编制;

3)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上会研究,办理调动手续;

4)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5)调入单位入编。

3.全额单位之间人员流动,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调动手续。

4.乡镇卫生院人员调入县直医疗卫生单位

人员调动坚持工作需要、工作表现优秀、按编设岗、符合任职资格、任职年限和照顾生活困难的原则。调动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具有相应岗位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乡镇卫生院工作经历满5年以上,且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人员。竞聘上岗人员,按竞聘办法执行。

1)单位或本人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书面申请,调出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2)考试或考察;

3)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县编制部门申请使用编制;

4)集体讨论决定;

5)县政府审批;

6)调入单位入编;

7)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发调令。

三、县直医疗卫生单位向乡镇卫生院交流

(一)考核交流。对县直医疗卫生单位(分一线医务人员、后勤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业绩考核,在考核中一年表现较差的按政策离岗培训,累计两年表现较差的调整工作岗位,向乡镇卫生院分流。分流人员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相关规定办理正式调动手续,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支医交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制订支援乡镇卫生院帮扶计划,鼓励优秀医务人员到乡镇卫生院支医一年,晋升副高级以上职称必须具有一年支医经历,县财政每年给予一定费用补助,用于鼓励支医人员。

(三)帮扶交流。当选的“卫生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十佳名医”每月用23天时间到帮扶的乡镇卫生院进行业务指导,派出单位需提供交通便利,每月给予适当生活补贴。

(四)素质提升。支医、帮扶人员应当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指导受援乡镇卫生院提高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重症的诊治水平;组织开展查房、会诊、手术示范、病例讨论、专题讲座、技术培训,帮助提高人员素质;参加巡回医疗、健康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帮助受援乡镇卫生院完善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规范和改进管理。支医、帮扶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受援乡镇卫生院的管理,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收取受援单位发放的奖金、津贴等任何费用。

四、本办法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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