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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意见】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精选文档)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3-08-17 12:20:09 来源:网友投稿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适应税制改革新形势,进一步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提高征管效率,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意见】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税务意见】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精选文档)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

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适应税制改革新形势,进一步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提高征管效率,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规定,本着“便民办税、降低成本、科学效能”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税收保障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国地税联合办税

1.组建“一口对外”税务服务大厅。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办税的原则,整合现有国地税服务大厅资源。各县市区政府(含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主导组建“一口对外”的税务服务大厅,国税、地税双方共派人员进驻。(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加强大厅服务外包人员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对现有的大厅服务外包人员进行整合,服务外包人员不足的,委托人社部门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解决。(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一窗”通办两税业务。各级国税、地税部门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规范》梳理联合办税服务事项,共同制定办税服务流程,办税窗口实行“一窗一人、通办两税业务”。(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推进国地税相互委托代征。各级国税、地税部门根据委托代征相关规定,结合税源状况、征管税费关联性、征管资源配置等情况,积极开展相关税费委托代征工作。国税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征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环节的增值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地税部门委托国税部门在代开发票环节代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等税费。(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5.委托第三方代征。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在坚持税权不变原则、强化监督管理的基础上,联合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邮政、专业市场管理办公室或财政所等单位,对零散、分散和异地缴纳,且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收进行委托代征。(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责任单位:市邮政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

6.加强税收核定管理。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联合开展个体户定期定额核定,实施“一家核定、两家认可”。协同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统一核定征收范围,联合制定核定征收办法及应税所得率标准。(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7.加强欠税管理。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建立欠税信息交换与执法联动机制。对同时欠缴双方税款的纳税人,联合发布欠税公告,共同催缴税款,共同入户检查,共同采取强制措施。对欠缴一方税款的纳税人,另一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在对方欠税情况,加大对纳税人的管理力度,实施差别化管理措施。(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8.协同做好税收风险管控。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共同制定风险管控合作计划,联合开展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协同做好非居民税源扣缴管理,联合实施入户稽查并共享案件线索、结案信息。(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9.严厉打击发票违法行为和出口骗税行为。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加强协作,规范发票和财政票据使用。国税部门应联合公安部门定期开展打击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防止虚开虚抵发票对税源的侵蚀。国税部门应联合公安、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开展打击出口骗税行为,防范出口骗税行为的发生,规范全市外贸经济秩序,促进全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牵头单位:市国税局;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潍坊海关、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

二、加强重点税源领域控管

10.加强政府主导的建筑施工安装项目税源控管。政府直接购买或直接建设的工程项目,由负责政府采购的部门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约定纳税人依法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缴纳相应税款,并以完税凭证作为支付款项的前提条件。政府主导的建筑施工安装项目推荐运用PPP模式,由政府指定机构与社会资本在当地组建项目法人公司,确保实现税收属地缴纳。(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1.加强非政府主导的异地企业建筑施工安装项目税源控管。对外地企业来我市从事建筑施工安装活动的,应严格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出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报验登记并就地预缴税款。住建部门要严格相关审批流程,并按照税务部门需要提供外地建筑施工安装公司的相关信息。(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12.加强重点工程项目的税源控管。对投资金额较大的重点工程项目实行专项管理,各级税务部门可委托工程项目的投资方或总承包方代征项目应预交的税款。(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13.引导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股权转让就地纳税。工商部门要将企业股权变更信息及时报送税务部门。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对股权转让就地纳税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补助和奖励。(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14.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控管。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票的,需在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前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收。(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三、深化综合治税管理

15.搭建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由财政部门牵头搭建包括国税、地税、政府各组成部门和驻地各中央分支机构参与的涉税信息平台,共同采集涉税信息,建立完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国税、地税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驻地各中央分支机构要履行涉税信息报送义务,有关部门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予以提供。涉税信息的种类、事项和责任单位由财政、国税、地税会同有关部门明确,并确定信息传递的标准。

相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仅限于财税部门用于加强税源分析和税收管理,不得用于其它用途。(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国土局、市智慧办、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等单位)

16.开展涉税信息比对。各级国税、地税部门根据内部信息和第三方涉税信息,加强重点领域信息比对。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定期开展会计信息质量调查,及时发现税收漏洞,为综合治税管理提供依据。(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17.加强社会协税护税。各级政府部门履行行政协助义务,按照国地税业务需要配合税务部门联合执法,加强征管,堵塞税收漏洞,促进税收公平。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对下列项目中属于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且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收依法实行委托代征。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委托代征手续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责任单位:政府相关部门单位)

1)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

2)房产交易、房屋出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

3)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税收;

4)个体客货运输业税收、车船税;

5)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发票应当缴纳的税收;

6)从事彩票兑奖的单位对个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7)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商业性体育比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

8)从事水利建设项目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等;

9)从事农业建设及农发项目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等;

10)其他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零散税收。

四、加强纳税信用评价与结果运用

18.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统一信息采集标准、共享税务内部信息、同步发布评价结果。对国地税共管纳税人,按照双方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从低确定。(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9.强化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各级国税、地税部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要求,对确定为ABCD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将纳税信用列入社会信用体系,对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优先给予财政、金融政策扶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激励措施。(牵头单位:市国税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

20.实施严厉的信用低等级惩戒措施。对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共同列入国地税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对严重失信的纳税人,人民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工商、发改、国土、政府采购和出入境管理等部门,依法依规在贷款、注册新公司、经营、政府土地供应、政府采购和出入境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潍坊银监分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公安局)

五、组织保障

21.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各级税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和服务规范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变相增加纳税人的负担。(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2.建立税收保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市直相关涉税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全市税收保障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加强对重点工作的督查、考核。对工作得力、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工作不作为、完成不及时、效率低下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或进行问责。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11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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