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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意见】延边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实施意见(完整)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3-08-18 11:00:13 来源:网友投稿

延边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3年)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3年)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71号)精神,切实加强乡村教师(乡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意见】延边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实施意见(完整),供大家参考。

【教育意见】延边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实施意见(完整)



延边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71号)精神,切实加强乡村教师(乡村包括镇中心区、乡中心区和村庄,不含县城和县城所在地镇中心区;教师指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含服务期内特岗教师)队伍建设,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师德师风长效机制

加强乡村学校基层党建工作,建立健全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进一步关心教育乡村教师,适度加大发展党员力度。加强乡村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将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职业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全面提高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落实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吉教师字﹝201437号)要求,形成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称(职务)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工作中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

二、建立城乡统一编制标准

贯彻落实国家和吉林省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的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村小、教学点编制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教学量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县级编制部门对县域教师队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县级教育部门统筹分配、动态调整各校教职工编制,确保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编制;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三、畅通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按照“总量平衡、退一补一”的原则,完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继续以“特岗计划”为主、公开招聘为辅,补充乡村中小学教师,重点加强音体美、外语、信息技术等紧缺学科或薄弱学科师资补充。“十三五”期间,全州计划每年补充百名以上特岗教师,保障特岗教师的工资待遇,确保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特岗教师落编安置,鼓励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教。省属以下普通高校中的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到乡村学校服务3年以上的,可按照吉林省内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四、加强全科乡村教师培养

继续依托吉林省内师范院校开展省属免费师范生教育项目,扩大基础教育学段师范生培养规模。探索招生与培养模式创新,在招生与培养过程中增设音体美等科目考核,逐步加大全科免费师范生培养比例,定向培养“一专多能”的乡村教师。落实教育部对农、林、师类学校符合相关规定时可适当降分录取的政策。研究制定鼓励毕业生到乡村学校任教的优惠政策,力争使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得到改善,形成充满活力的乡村教师培养机制。

五、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

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统筹规划和支持全员培训。加强培训基地建设,整合高等学校、州县教师进修院校和中小学校优质资源,建立乡村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到2020年,完成乡村教师全员培训任务;实施“农村教师专业发展提升工程”,力争五年内完成一轮州级以上培训任务。组织实施“国培计划”和“吉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能力提升计划”,推进实施“吉林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加强优质乡村教师培训课程资源建设,扩大乡村学校音体美等紧缺学科教师和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训规模。

六、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

切实保障乡村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不断改善乡村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按照《关于吉林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52号)要求,从2015年起,对全州在编在岗乡村教师实行乡镇工作补贴政策,根据累计工作年限分别给予180-360元的补贴。建立定期体检制度,每年为乡村教师组织一次体检。争取中央资金支持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新建项目,争取省级专项资金支持改扩建项目。

七、实行职称评聘倾斜政策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设置取消城乡差别,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教师倾斜。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不作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要坚持“重师德、重师能、重奉献、重坚守”的原则。对于在乡村中小学一线岗位任教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任教累计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可在学校年度职称评聘中予以适当倾斜。城市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称(职务)时,具有1年以上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八、推动乡村教师校际交流

贯彻落实《延边州关于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延州教联字﹝20154号),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为组织城市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提供制度保障。采取设区城市重点进行“大学区”校际间交流,县(市)域内重点进行指导性交流和跨校竞聘交流,乡(镇)域内重点进行“走教”交流等多种交流形式,在全州县域内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中,大力推进学校校长教师定期轮岗交流,建立健全与校长教师交流工作配套的编制、人事管理机制和评优选先、待遇保障、职称评聘等激励机制,推进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九、建立乡村教师奖励机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精神,州、县(市)要分别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以上、1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并予以表彰。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乡村教师给予奖励。在评选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方面,要向乡村、民族和艰苦边远地区学校和教师倾斜。广泛宣传乡村教师扎根基层、默默奉献的崇高师德师风,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十、深化教师管理制度改革

按照国家关于教师资格制度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全面实施“国标、省考、县聘”的教师职业准入和管理制度。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门槛,创新教师管理机制,强化对从教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教师专业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的考察,促进教师终身学习,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提高教师教书育人本领和教育教学质量,为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人才保障,促进乡村教师整体素质和水平的提高。配合省里建立中小学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一师一号”,推动教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和规范化。

十一、强化各级政府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新增财政预算要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投入重点之一,要将上述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工作的考核指标体系。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和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推进工作。建立教师队伍建设专项督导制度,州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在全州开展一次督导检查,重点督导教师管理体制和教师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及时公布督导结果,推动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各项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

县(市)政府要制订具体落实方案,提出符合本地乡村教育实际的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将本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请各县(市)于20165月底前,将本县(市)实施方案报州教育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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